《司考600分》四月刊“ 每月一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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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600分》四月刊——“每月一测”

民法100题答案

1.【答案】D

【解析】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该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2.【答案】D

【解析】张某行使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 3.【答案】B

【解析】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其中行为又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其中的民事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事件主要有人的出生与死亡、诉讼时效、自然灾害等。杨某的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生活事实、偶发事实不是民法上具有法律含义的概念,故不当选。 4.【答案】B

【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正确答案为B。 5.【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根据这条规定,在北京治疗15个月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 6.【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本题中甲与2001年8月判决宣告死亡,所以其死亡日期也应当是2001年8月。 7.【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其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第一顺序的配偶要求宣告死亡,故应当宣告死亡。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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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条规定,宣告死亡后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因此周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有效婚姻。故当张某回来后,无权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即使周某与后配偶离婚或者后配偶死亡,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要恢复,也必须办理复婚手续。 9.【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10.【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应当由甲乙两人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再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内部的承担比例。而且本题的乙有过错,因此应当按照过错程度,确定由其多承担一些责任。 11.【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12.【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既然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说明法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受到了限制。所以主体资格不消灭。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清算过程中涉及债权债务的诉讼,应当由清算组织以自己名义,而非以法人名义参加诉讼。 13.【答案】C

【解析】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分类标准为法人是否在中国注册,而不考虑股东的身份问题。如果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则属于中国法人。因此无论是外商投资还是中国公民或者法人投资,都属于中国法人。反之,如果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国外投资,在国外注册的企业则属于外国法人。 14.【答案】B

【解析】主要是应当掌握“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区别。所谓“无限责任”则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中的“全部财产”仍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因此与“无限责任”相区别,“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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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广义的有限责任还包括限额赔偿的内容。根据这种区别,只有法人的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法人自己对外承担责任时,仍是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有限责任。另外注意的一点是,在民事活动中,无限责任是原则,有限责任是例外,有限责任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时候才存在。 15.【答案】C

【解析】理解“有限责任”的含义。本题中的A 伙食店属于合伙组织,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则与其他股东的投资一样,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属于有限责任。营销专家属于公司聘请的职员,只有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而不涉及对外的责任问题。 16. 【答案】A 【解析】

(1)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债权合同),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赵作为共有人与标的物的联系更为紧密。解题应注意的问题:应当掌握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

(3)本案的标的物是砖窑,而不是房屋,因此不发生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故肯定A项,排除其他各项。 17.【答案】C

【解析】准确掌握《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选项A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18.【答案】C

【解析】如何区别实践性民事行为与诺成性民事行为,关键是了解何者是常态,何者是例外。结合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考虑,很容易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当然不包括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诺成性民事行为是常态,而实践性民事行为则属于例外。既然是例外,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认定。根据《合同法》第366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很多考生可能认为赠与合同也应当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但实际上看《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要求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或生效条件。因此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根据《民通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但《合同法》颁布以后,则没有再作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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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答案】B

【解析】既然为“合同不再履行”,说明合同已经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20.【答案】A

【解析】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而超越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故选项A正确。 21.【答案】A

【解析】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2.【答案】A

【解析】属于转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转代理没有经过被代 理人追认的,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3.【答案】B

【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发现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在这儿是个陷阱。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即从1981年1月开始计算,最后的截至日期应当是2001年的1月1日。但是本案中涉及的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且“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当包括知道“加害事实”和“加害人”两个方面。因此1年的起算点为1999年的6月30日,最后的截至日就是2000年的6月30日,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所以正确答案为B。 24.【答案】D

【解析】首先明确侵害肖像权的构成条件有两个:未经许可使用;以营利为目的。然后具体判断本题中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三个主体的行为都是未经许可使用且以营利为目的,故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其中三个主体的营利性体现在:摄影师将底片出售的行为是营利性的;丙出版社出版挂历的行为是营利性的;丁厂生产沐浴露的行为是营利性的。

25. 【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即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乙不能以甲丙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甲丙的买卖无效,甲丙买卖有效。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尽管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但承租人乙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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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继续居住,本题应选B选项。

需要注意的是,《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改变了这一规定,买卖合同不因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26.【答案】A

【解析】首先要明确丙是否可以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丙获得标的物没有支付对价,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故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故选项B的表述正确。丁占有标的物属于拾得遗失物,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通过拍卖出售字画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C的表述正确。而戊是在公开市场上以公道价格购得字画,虽然标的物属于遗失物,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原则上赃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公开市场上以公道价格购得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学界的通说,其司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的一个批复《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提到,从市场、商店等公开市场以公道价格购得的赃物,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原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支付对价赎回标的物。反之,如果不是在这种公开场合取得的赃物,则应当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第三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7.【答案】C

【解析】这套住房属于按份共有。但在按份共有中,如果共有财产对外造成损害时,应当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内部为按份责任。 28.【答案】D

【解析】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40年,而非50年。 29.【答案】C

【解析】此案中,首先明确甲、乙、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其次丁没有免除甲、乙的债务,只是不向其追索,因此作为丁,仍有权要求丙承担其余的全部债务。最后作为丙在承担完毕债务后,可以向甲、乙追偿。 30.【答案】C

【解析】选项C是正确答案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其他几个选项的内容:选项A中承揽人的义务属于一项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265条);选项B中卖方对该货物的管理义务属于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选项D中超市与顾客实际上订立了一个保管合同。 31.【答案】A

【解析】本题中的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属于其中的产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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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论甲还是乙、丙,都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制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注意选项B不是正确答案,因为甲对乙、丙的伤害要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在本题中,甲并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32.【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只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可以免除责任,即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当事人有过错。但原则上又要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可以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还有道路施工未设置安全装置致人损害。 33.【答案】A

【解析】掌握《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 34.【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因此选项A、选项B中的行为都应当由工厂承担责任,故选项B正确。选项C中的张某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选项D中的环境污染行为,后果严重的,会产生刑事责任,故不正确。 35.【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施工人的义务是作为义务,因此如果施工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则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市政公司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第三人许某承担责任。 36.【答案】A

【解析】这虽然也是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但实际上可以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因为甲有过错,因此应当由甲承担责任。 37.【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由于乙属于临时照看,实际上属于委托关系,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人,所以应当由甲承担责任。 38.【答案】B

【解析】开水是有危险性,周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39.【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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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掌握《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 40.【答案】D

【解析】掌握《民法通则》第125条、131条的规定。 41.【答案】A 【解析】

(1)《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B项错误。

(3)冯某控诉李某不作为,举证义务在李某,故C项错误。

(4)定金不适用于借款合同,留置不能产生于借款合同,故D项错误。 42.【答案】C

【解析】考查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 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亦无效。

43.【答案】B

【解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当然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正确答案为B.

44.【答案】A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注意几种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的不同。

45.【答案】D

【解析】(1)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为实践合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选项A、选项B错误;(2)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5%,故选项C错误。 46.【答案】B

【解析】《伯尔尼公约》的全称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47.【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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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此处强调是“出版”,其保护也是从“出版之日”起算,故选项A选项、C错误、选项D错误。第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故选项B正确。 48.【答案】B

【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49.【答案】C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分两类,一类是由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只有优先使用权。本题中的刘某就属于这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由创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这种类型的职务作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具体参见《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50.【答案】D

【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因此应当归受托人所有。 51.【答案】D

【解析】《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根据这条规定,吴忠虽然将自己的画送给谢某,但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谢某,谢某只能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取得展览权。 52.【答案】A

【解析】本题中的发明创造属于委托发明,根据《专利法》第8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53.【答案】B

【解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主要是注意其中“但书”的内容。本题中的“该公司提交的寄出地邮局收据上的邮戳日期”属于“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的情形。 54.【答案】B

【解析】当事人提出优先权申请的,则以前一申请的申请日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本题中王某要求了优先权,因此应当以前一申请的日期,即1999年5月5日为申请日。故王某的申请日先于张某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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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答案】D

【解析】《专利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 56.【答案】B

【解析】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专利保护期的日期从实际申请日起算,而非从优先权日起算。

57.【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两个知识点,一是申请在先原则的理解;二是职务发明的认定。由于齐某申请在先,所以专利申请权属于齐某。另外由于齐某是自己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技术成果,而且非本职工作,因此属于非职务发明。

58.【答案】A

【解析】掌握《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59.【答案】D

【解析】掌握《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60.【答案】B

【解析】需要掌握抚恤金与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原则上,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伤残抚恤金则属于遗产。指定了本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 61.【答案】C

【解析】主要应当认识到甲与丙没有产生婚姻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丙无权继承财产。

62.【答案】D

【解析】余海已经死亡,所以不能作为继承人,同时余明虽可以代位继承,但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63.【答案】C

【解析】首先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同时存在,而且内容矛盾,所以自书遗嘱无效。故余萍不是遗嘱继承人。同时由于余海先于余艺死亡,所以遗嘱中关于余海的部分无效,所以余海也不是遗嘱继承人。

6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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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公证遗嘱中关于余涛的部分继续有效,而关于余海的部分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65.【答案】B

【解析】余涛首先取得遗嘱中指定的6万元。剩余的财产18万元,由余涛、余萍及余明三个人均分。故余涛最后得到12万元。

66.【答案】A

【解析】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67.【答案】D

【解析】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68.【答案】D

【解析】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

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一

样,是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一般状况,无偿性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合同。

根据以上三点,排除ABC,肯定D项。 69.【答案】B 【解析】

(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

70.【答案】B 【解析】

(1)《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生效的时间。因此5月8日送达是指受送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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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承诺通知。送达到相对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因此,该承诺应于5月8日生效。

(2)《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因此,承诺期限应以4月11日开始。

综上,B项正确。 71.【答案】A 【解析】

(1)A项正确,因为双方在合同中附有一个发生与不发生不确定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效力的丧失。

(2)B项错误,停止条件又称为生效条件,这与当事人的本意不符,当事人的本意在在何种情况下消灭合同的效力。

(3)C项错误,延缓期限又称为生效期限,理由与第(2)项相同。

(4)题干所说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必然届至,而李某的儿子是否能考上大学是不确定的事实。

72.【答案】B

【解析】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故D项错误。

73.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的140条规定了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该条规定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74.【答案】A

【解析】按照当前通行的理论,试用买卖是附条件的合同,即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以一方的意志来使合同的条件成就,这样的条件成为随意条件。试用期的约定,不是试用买卖的基本特征。因为,合同所附期间,是用来控制合同效力的,试用期只是条件发生的期间,是为条件的发生与否设定的限制。试用买卖控制效力的阀门主要是条件,因此选择A项,排除B项。试用是无偿试用,因此CD项错误。

75.【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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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能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赠与合同分为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和不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故排除A项,肯定B项,排除C项。

(2)《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只要是合同,就不可能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单方合同不是一回事。故排除D项。

76.【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运输煤气罐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而且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不负责。

77.【答案】B

【解析】定作人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属于法定义务,甲公司未提供缺少的关键参数,构成义务的不履行。乙工厂在发现缺少参数时,及时通知了甲公司,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78.【答案】D

【解析】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成立,银行不能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银行也不能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故意违反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造成银行信赖利益受损,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79.【答案】D

【解析】虽然赠与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如果赠与人保证赠与标的物没有瑕疵从而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以,李某应当负责修理旧车、赔偿旧车造成的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车的生产者应当赔偿损失。

80.【答案】B

【解析】依《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本案中甲乙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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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应该由张村收回。

81.【答案】C

【解析】《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题中,甲向朋友所借款虽然以个人名义,但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该款所购买的家具由夫妻共同使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82.【答案】B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而财产继承则是由于乙的死亡引起的,而乙的死亡无论由于什么原因导致,对于财产继承关系的发生来说,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83.【答案】B

【解析】本题中甲的父亲受乙胁迫而害怕,由于害怕而实施了打欠条的民事行为,属于受胁迫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84.【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据此已经成年却无生活来源者由其扶养人垫付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侵权行为。本题医疗费用由张某的父母先行垫付。

85.【答案】D

【解析】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只是在合伙人内部有约束力,对外责任问题上,普通合伙人之间仍然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因为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而有变化,因为普通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本身也是法定责任,不允许约定改变。

86.【答案】D

【解析】双方当事人存在继续租赁房屋的合意,故而排除ABC项。《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以积极行为为要约和承诺,故肯定D项。 87.【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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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在本案中,赵某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则其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还享有期待权,该期待权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张某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在先,但未通过登记而取得产权,因此并不能说因为其买卖合同在先所以可以拥有产权。

88.【答案】C

【解析】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都应享有法定的权利。

89.【答案】D

【解析】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应当为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在地役权关系中,供役地人一方面要依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其权利,另一方面,假如地役权人也利用供役地上的设施,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依据公平原则,其有义务承担部分维修的费用。

90.【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而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中当事人未移交占有,故质权也无效。

91.【答案】B 【解析】

(1)《合同法》第24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故选择B项。

(2)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约定,属于索赔权的转让,是否发生效力,在我国尚无定论,故在单选题中应当排除A项。

(3)C、D项错误,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 92.【答案】C

【解析】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从合同的效力决定于主合同的效力。因此,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就不能发生效力。另外,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虽当事人有关于定金的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的,定金担保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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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答案】A

【解析】债的抵销的要件之一要求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但是,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销的,可以抵销。

94.【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以行为做出承诺,不等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缄默或不行动是指受要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因此不属于承诺。因此,本题中,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丙的行为构成承诺,丁的行为构成以行动方式做出承诺。

95.【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甲的爷爷无自理能力,虽然顺序在前但是没有监护能力。应当由其哥哥承担责任。

96.【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7.【答案】B

【解析】甲为了乙的利益,而替乙看管手表,甲与乙之间没有约定义务,因此构成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只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承担责任。本题中,甲把手表锁到抽屉中表明其已经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该由乙承担责任。

98.【答案】A

【解析】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乙公司对大楼享有法定优先权,就其所建设的大楼保障其债权的优先受偿。但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由于乙公司的优先权不能对抗购房者的所有权,因此,购房者也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99.【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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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民法通则》七十三条的规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

100.【答案】B

【解析】甲可以要求小偷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在紧急情况下,乙为了老王的利益而改变保管场所,不构成违约。乙的保管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甲与丙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甲不能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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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民法通则》七十三条的规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

100.【答案】B

【解析】甲可以要求小偷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在紧急情况下,乙为了老王的利益而改变保管场所,不构成违约。乙的保管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甲与丙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甲不能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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