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工程施工标准与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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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工程施工标准与处罚规定

一、井巷工程施工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我矿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提高井巷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井巷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第三条 井巷工程施工应符合本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井巷工程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宜采用光面爆破,炮眼角度、炮眼深度、炮眼间距、装药量等爆破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条 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断面形状施工,严禁随意改变巷道断面形状。

第六条 巷道净宽度要求。锚网背和锚网喷巷道:中线至巷道任一帮的允许偏差为-50~150mm;无中线巷道测全宽,净宽度允许偏差-50~200mm,测至巷道实体和支护材料的最突出部分。砌碹和架棚巷道:中线至巷道任一帮的允许偏差为-30~50mm;无中线巷道测全宽,净宽度允许偏差-30~70mm,测至拱基线以下墙体(砌碹)最突出部分或棚梁开口(架棚)。

第七条 巷道净高度要求。锚网背和锚网喷巷道:腰线至巷道顶板的允许偏差为-30~150mm,测至巷道中心轴线位置(或左右)顶板支护材料最突出部分;腰线至巷道底板的允许偏差为-30~150mm;无腰线巷道测全高,巷道净高度(测至顶板支护材料最突出部分和底板)允许偏差-30~200mm。砌碹和架棚巷道:腰线至巷道顶板的允许偏差为-30~50mm,测至巷道中心轴线位置顶板支护材料最突出部分;腰线至巷道底板的允许偏差为-30~50mm;无腰线巷道测全高(测至顶板支护材料最突出部分和底板),巷道净高度允许偏差-30~70mm。腰线至轨面的允许偏差见第十八条规定。

第八条 临时支护方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除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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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中有明确规定外,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临时支护方式。作规程中规定采用前探梁做临时支护的,若因巷道开门、拐弯或者地质构造等原因,不能使用前探梁时,经补充措施(作业规程中有规定可以不用补充措施),可暂时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托方木、木点柱加带帽托板或其他方式做为临时支护,待巷道掘进一段距离,具备使用前探梁条件后,必须立即改回前探梁支护。临时支护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临时支护质量以及炮前、炮后永久支护距迎头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九条 永久支护方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除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明确规定外,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永久支护方式。

第十条 锚网背和锚网喷支护巷道,锚杆、锚索的杆体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树脂锚固剂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金属网和塑料网的材质、规格、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喷射混凝土所用的水泥、水、骨料、外加剂

的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架棚支护巷道支架及其构件、配件的材质、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砌碹巷道料石的材质、强度、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砂浆的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锚网背和锚网喷支护巷道支护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值符合以下规定:

1、锚杆间排距与设计值允许偏差±100mm。锚索间距与设计值允许偏差±300mm。

2、锚杆孔的深度应不大于锚杆设计有效长度50mm,且不小于锚杆设计有效长度;锚索孔的深度应不大于锚索设计有效长度200mm,且不小于锚索设计有效长度。

3、设计锚杆、锚索孔的方向与井巷的轮廓线的角度应不小于 75°,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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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理面、节理面、裂隙面夹角不小于75°。锚杆、锚索孔的方向与设计方向眼向误差不得大于5度。

4、锚杆支护井巷工程的锚杆外露长度应不大于50mm(安装前探梁的锚杆卸掉前探梁后,锚杆外露丝不大于80mm),不小于15mm;锚索外露长度应不大于350mm,不小于150mm;锚喷支护的爆破材料库成巷后,锚杆不得外露。

5、锚杆、锚索安装应牢固,托板密贴壁面、不松动,锚杆端头锚固长度或锚固剂使用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锚固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锚杆的拧紧扭矩、锚杆和锚索的锚固力不小于设计要求。

6、锚梁(带)压设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搭接长度与设计要求允许偏差±50mm。锚网联接必须严密,缝扣必联,联接点要均匀布置,间距不大于100mm。

7、锚网喷支护巷道,喷射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外加剂掺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包括初喷厚度)和抗压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喷体洒水养护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架棚支护巷道支护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值符合以下规定:

1、水平巷道支架的前倾、后仰允许偏差±1°(1m 垂线位置水平偏差不大于 17mm)。倾斜巷道支架的迎山角符合以下规定:巷道倾角5°~10°时,迎山角1°~2°;巷道倾角10°~15°时,迎山角2°~3°;巷道倾角15°~20°时,迎山角3°~4°;巷道倾角20°~25°时,迎山角4°~5°。

2、架棚支护撑(拉)杆和垫板的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背板排列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柱窝深度或底梁铺设质量:支架柱窝挖到实底,底梁铺设在实底上,其深度不小于设计30mm。

4、棚梁水平度偏差不大于50mm,棚梁扭矩不大于80mm,支架间距允许偏差±50mm,棚梁斜度允许偏差±1°。棚梁接口离合错位小于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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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砌碹支护巷道支护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值符合以下规定:砌体厚度不小于设计30mm;砌体壁后充填应饱满密实,无空顶、空帮现象;砌体灰缝质量在砌体表面1m 范围内,重缝、瞎缝、干缝的总数不超过两处;砌体墙基础应做到实底,其深度(连续长度1m 内)不小于设计50mm;接茬(限值)小于15mm,灰缝宽度小于20mm。

第十四条 井巷工程水沟施工要求:水沟位置(中线至水沟内沿距离)允许偏差±50mm,水沟宽度允许偏差-30mm~50mm,水沟深度允许偏差-50mm~50mm。上沿标高(腰线下至水沟上沿距离)允许偏差-20mm~20mm。

第十五条 井巷混凝土设备基础工程施工要求:

混凝土设备基础规格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平面外形尺寸允许偏差±25mm;表面平整度(限值)≤20 mm;预埋件(孔)中心位移允许偏差±10 mm;预埋件(孔)长宽度(或直径)允许偏差0-50 mm;预埋件(孔)深度允许偏差0~50 mm。预留巷道底板标高允许偏差±20 mm。混凝土设备基础工程 除满足本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其他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 斜巷(主要巷道)台阶施工要求:长度允许偏差±20mm,宽度允许偏差±20mm,,高度允许偏差±10mm,标高(腰线下至台阶外上沿距离)允许偏差±20mm,位置(中线至台阶内沿距离)允许偏差±30mm。

第十七条 井下各种风门、防火门、防爆门和各种密闭墙的基槽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井下各种门和墙的基槽四周应挖到实底、硬顶、实帮,成形规整。 2、基槽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小于设计值;长度不大于设计值 300mm,宽度不大于设计值200mm。基槽的深度:不小于设计值;不大于设计值300mm。

3、墙体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灌,无施工缝;并无裂缝、蜂窝、孔洞;四周浇筑密实。待混凝土凝固后,按设计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各种墙体的厚度应不小于设计值。

4、各种门及门框的材质、规格及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风门控制系统的安装质量应操作灵活可靠,开闭及时、适度。各种门及门框的安装质量应密贴牢固;开闭灵活,关闭后有无微风感。

5、安设通过墙体的管道、电缆必须用堵头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第十八条 井巷铺轨符合以下要求:

1、轨枕、岔枕及其所用材料的品种、材质、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钢轨的规格、型号、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在同一条运输线路上铺设不同型号的钢轨。轨道所用的连接件及扣件的规格、型号与轨型相符、数量齐全、质量完好;道岔的规格、类型和曲线半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加工标准。

2、轨枕、岔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为枕厚的 1/2~2/3;轨枕、岔枕设计间距不得大于1m,轨枕的实际间距与设计间距的允许偏差:轨枕主要运输线路为±50mm,一般运输线路为±100mm;岔枕的实际间距与设计间距的允许偏差为±50mm。轨枕、岔枕的中心位置允许偏差:均为±50mm。木轨枕的规格标准为1200mm×150mm×120mm。

3、两种不同轨型的轨道相接时,应采用过渡轨,接轨平顺。

4、轨道的轨距允许偏差为不大于设计10mm,不小于设计 5mm。轨道的两轨面(曲线为加高后)的高低允许偏差为:直线段不大于6mm;曲线段不小于2mm,不大于5mm。轨道的接头高低差和内错距均应不大于5mm。轨道接头的轨缝宽度应不大于10mm。焊接应无裂纹。道钉或螺栓、压板的俯仰歪斜或浮离量均不大于3mm。甩车场的铺设位置偏差不超过300mm;直线与曲线衔接圆顺通畅,高低道高差在设计值的±50mm 之间。轨道的中心位置允许偏差±100mm,双轨中心线的间距允许偏差直线:0~+50mm,曲线:±50mm;轨面标高允许偏差±50mm。轨面前后高低目视平顺,10米弦的正矢值≤15

曲线段外轨道轨面加高值可按下式计算:

H=100SV 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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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H—表示外轨超高值(mm); S—表示轨距(m);

V—表示电机车牵引平均速度(m/s); R—表示曲线半径(m)。

5、道岔轨型应与线路轨型相同,不同时,道岔轨型不得低于线路轨型,且道岔前后应各铺一根长度大于4.5 米与之同型的引轨,并采用过渡轨,接轨平顺。道岔的轨距:应不小于设计2mm;不大于设计5mm。道岔的两轨面高低差应不大于5mm。道岔接头的高低和内侧错位距应不大于2mm。道岔尖轨的尖端与基本轨的间隙应不大于2mm;尖轨的顶面不应高出基本轨、不应低于基本轨顶面2mm。道岔的扣件钉连的道钉或螺栓、压板与轨型配套,其俯仰歪斜和浮离量均不大于2mm。直尖轨根部轨缝不大于10mm;

第十九条 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机头、耙装机、调度绞车、回头轮、导向轮等固定方式和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风筒及各种管线敷设位置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设计要求。

二、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设计要求或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光面爆破的,罚责任人100元。炮眼角度、炮眼深度、炮眼间距、装药量等爆破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责任人60元。

第二十二条 不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断面形状施工,随意改变巷道断面形状的,罚责任人60元。

第二十三条 巷道净宽度或巷道净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按中、腰线测量的净断面超出允许偏差值,根据情况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偏差在300mm以内,罚责任人30元,偏差300-600mm,罚责任人50元,偏差超过600mm,罚责任人100元,拒不整改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 临时支护方式不符合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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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临时支护使用不合格,罚责任人60元。炮前、炮后永久支护距迎头的距离,超出作业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60元。

第二十五条 永久支护方式不符合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或设计要求的,罚责任人150元。

第二十六条 支护材料材质、品种、规格、强度、性能、质量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责任人60元。

第二十七条 锚杆间排距、锚索间距,锚杆孔和锚索孔的深度,锚杆孔和锚索孔的方向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50元。锚杆和锚索外露长度超出允许范围的,罚责任人60元;锚喷支护的爆破材料库成巷后,锚杆有外露的罚责任人60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标准第十一条第5款规定的,每项罚责任人60元。 第二十九条 锚梁(带)压设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搭接长度超出设计要求允许偏差的,每项罚责任人30元。锚网联接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条 锚网喷支护巷道,喷射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外加剂掺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包括初喷厚度)和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责任人60元。喷体洒水养护不符合设计要求,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60元。 第三十二条 架棚支护巷道撑(拉)杆和垫板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60元;背板排列位置和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60元。 第三十四条 棚梁水平度偏差、棚梁扭矩、支架间距、棚梁斜度、棚梁接口离合错位超出允许偏差值,罚责任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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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标准第十三条规定,或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60元。

第三十六条 水沟位置、水沟宽度、水沟深度、上沿标高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条 混凝土设备基础工程施工平面外形尺寸、表面平整度(限值)和预留巷道底板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超出允许偏差值的,罚责任人50元,预埋件(或孔)中心位移、预埋件(或孔)长宽度(或直径)、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超出允许偏差值的,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加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斜巷(主要巷道)台阶长度、宽度、高度、标高、位置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30元,造成返工的,罚责任人60元。

第三十九条 井下各种门和墙的基槽不符合本文规定或超出设计允许偏差值的,罚责任人60元。各种门及门框的材质、规格及质量、各种门及门框的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60元。造成返工的罚责任人100元。安设通过墙体的管道、电缆未用堵头封堵严密或漏水、漏风的,罚责任人60元。

第四十条 井巷铺轨工程不符合本标准第十六条规定或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30元。

第四十一条 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机头、耙装机、调度绞车、回头轮、导向轮等固定方式和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或设计要求,按莲花山煤矿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风筒及各种管线敷设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或设计要求,每项罚责任人30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1d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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