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规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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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210026-2011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Q/CSG Q/CSG210026-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试行)

20 11 - 12 - 31 发布

2012- 1 - 1 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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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试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考核与评价、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管理。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包工程外单位人员人身事故组织内部调查时,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公司系统代管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4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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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l46-1996)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03)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安全〔2011〕74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工作

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3.2 生产经营单位

包含公司总部及直属机构,以及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分子公司、地市级和县级单位。 3.3 地市级单位

是指分子公司下属的地市级生产经营单位。 3.4 县级单位

是指省公司或地市供电单位管理的县级供电企业。 3.5 公司系统

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6 电力事故

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 3.7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或电力建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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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

b)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c)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这里所指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商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超过7日),不再进行补报和重新统计。 3.8 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9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10 电力事件

是指未构成电力事故的人员受伤、设备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件。 3.11 责任事故

是指相关人员或单位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背自然规律以及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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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不安全行为,并因此造成的事故。 3.12 非责任事故

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 3.13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是指电力企业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a)保证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b)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

e)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监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f)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3.14 重伤事故

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15 轻伤事件

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件。 3.16 轻微伤事件

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但不构成轻伤的事件。

3.17 损失工作日

是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3.18 暂时性失能伤害

是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3.19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是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3.20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是指除死亡外的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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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事故(事件)单位

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22 事故(事件)部门

是指事故(事件)单位中发生事故(事件)的所属二级部门。 3.23 电力生产区域

是指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3.24 危险性生产区域

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事件)的场所。 3.25 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3.26 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一个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3.27 变电站全停

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3.28 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

是指故障点周边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设定同一电压等级的任一电压监视和控制点。

3.29 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

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控制要求下达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合格范围。 3.30 发电机组大修时间

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3.31 发电机组小修时间

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C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3.32 电力调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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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电力调度机构。 3.33 电网负荷

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区域性电网负荷应以区域性电网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范围内的电网总负荷计取;省(自治区)电网、城市电网负荷应包括省(自治区)、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全部电网负荷,包含中央电力企业(如国家电网公司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供电企业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 3.34 电网减供负荷

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因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对应的实际负荷减少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其中,(事件)发生期间,是指从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至电网恢复电力正常供应截止。

电网负荷和电网减供负荷统计口径相同。 3.35 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是指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电网负荷侧实际减少最大负荷量,主要包括: a)电气接线破坏而直接损失的负荷;

b)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 c)事故(事件)处置过程中切除(或限制)的负荷; d)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 3.36 供电用户

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在统计供电用户数量时,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定义为一个用户。 3.37 城市供电用户总数

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供电用户,包括由中央电力企业和地方供电企业供电的所有用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数和城市供电用户总数统计口径相同。 3.38 单一输电线路

是指单回路输电线路(一回三相交流输电线路或一回正负双极运行的直流输电线路),或者同杆架设的双回输电线路。 3.39 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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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城市由唯一一个变电站供电的方式。由一回路或多回路输电线路串联供电的多个变电站的供电方式视同于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 3.40 电力企业

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用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3.41 企业负责人

可以是事故(事件)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可以是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站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3.42 重要电力用户

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由供电企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3.43 立即报告

是指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在掌握事故(事件)现场情况并作出初步判定后,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 3.44 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

主要是指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在事故(事件)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如运行值班人员、现场操作人员、事故的负伤者或事故(事件)现场的其他人员。 3.45 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以下三项:

a)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b)事故(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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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等。

c)事故(事件)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事件)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46 电网系统性崩溃

是指电力系统崩溃,包括电压崩溃和频率崩溃。电压崩溃是指电力系统全局或局部发生电压不可逆转的降低,最终失去电压的现象。电压崩溃期间通常发生发电机组和(或)线路相继停运。频率崩溃是指电力系统整体或被解列后的局部出现较大有功功率缺额,发生不可逆转的频率降低,造成电力系统或局部系统大停电的现象。 3.47 电网瓦解

是指电力系统瓦解,即由于电力系统功角稳定破坏、频率崩溃、电压崩溃、事故的连锁反应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系统解列并大面积停电的事故状态。 3.48 非计划停运

本规程中所指的非计划停运仅限于可靠性评价规程中的第一类非计划停运,即:设施必须立即从可用状态改变到不可用状态,或被迫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3.49 电网非正常解列

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3.50 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

是指自动化主站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调度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电网进行监视和控制。 3.51 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失灵

是指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运行人员(含调度、集控、变电站运行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厂站进行监视和控制。 3.52 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全部中断

是指因通信设备、设施故障导致单一线路保护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厂站间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站间直流控制信息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三个220千伏以上厂(站)到相应调度机构所有自动化EMS通道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或三个220千伏以上厂(站)到相应调度机构所有调度语音电话全部中断。 3.53 低频振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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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电网由于弱阻尼或负阻尼,在小干扰下发生的频率为0.2赫兹~2.5赫兹范围内的持续振荡现象。 3.54 发电、输变电主设备

包括:

a)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b)35千伏以上的主变压器、母线、电抗器、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输电线路(电缆)、组合电器(GIS)和220千伏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

c)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开关、接地极、串联补偿设备等。 3.55 事故(事件)现场简图

是指事故(事件)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事件)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3.56 恶性误操作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a)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 b)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c)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 3.57 百日安全周期

是指地市级单位和县级单位、电力调度机构连续无事故和无责任事件(一、二、三级)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时,记为一个百日安全周期。 3.58 直流输电系统双极同时闭锁

是指直流输电系统在同一时间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两个极全部闭锁。 3.59 直流输电系统双极相继闭锁

是指直流输电系统发生在1分钟内的两个极分别闭锁。 3.60 故障快速切除

是指220千伏以上交流系统一次设备发生的故障,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时间内被有效隔离或切除。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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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系统稳定要求的时间”一般按220千伏设备要求在0.12秒内切除故障;500千伏设备要求在0.1秒内切除故障执行。

b)若因系统方式安排对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设备故障切除时间有特定要求的,则以相关调度机构书面要求为准。 4 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事故(事件)的信息管理;协调、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 4.2 生产技术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生产技术部门是事故(事件)的技术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3 系统运行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系统运行部门是事故(事件)的电网运行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相关事故(事件)信息的及时传递,负责统计事故(事件)电网负荷减供比例,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客户停电比例统计;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4 基建管理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基建管理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基建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基建人身(外单位人员)事故的调查;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5 市场营销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市场营销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计算城市供电客户停电比例;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6 农电管理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农电管理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农电管理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7、物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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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系统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参与设备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设备损坏信息的汇总统计和沟通。

4.8 人力资源(社保)、监察、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人力资源(社保)、监察、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与有关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总体要求

5.1.1 事故(事件)调查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秉承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和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电力事故(事件)规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事件)的发生。

5.1.2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事件)原因,查找暴露问题,分清事故(事件)责任,制定预防措施,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事故(事件)调查报告等。

5.1.3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1.4 各级单位的事故(事件)报告都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事故(事件)信息的畅通,保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能够迅速、全面开展。

5.1.5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积极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做到客观、细致、重点突出和逻辑性强;要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客观评价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5.1.6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上报。

5.2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事故(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事件)、设备事故(事件)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三类。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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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事故(事件)报告

5.3.1 事故(事件)报告的方式 5.3.1.1 按报告的形式分为:

a)口头报告(电话、短信报告);

b)书面即时报告(格式见附录B中的表B-1)。 c)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1.2 按报告的时间阶段分为:

a)即时报告(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b)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1.3 按事故(事件)的等级分:

a)事故:即时报告,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b)一、二级事件:即时报告,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c)三、四、五级事件: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2 发生以下事件,分子公司在接到事件发生单位的即时报告后,应向公司和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即时报告。

a)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含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它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下限的60%以上。

b)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50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50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c)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

d)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50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e)220千伏以上变电站或者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全站(或全厂)对外停电。

f)发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电源供电全部中断。

g)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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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水淹厂房、库水漫坝。

5.3.3 公司系统各单位如发生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即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在接到即时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电监会即时报告。 5.3.4 即时报告内容

5.3.4.1 电话或短信报告内容

a)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和事故(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

b)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事件)现场情况; c)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d)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f)事故(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

g)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事件)控制情况;

h)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4.2 书面报告内容

a)事故(事件)发生单位、事故(事件)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的等级。 b)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事件)现场情况。 c)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d)事故(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员情况)。

e)事故(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备自投动作情况、负荷恢复情况。

f)电网减供负荷及减供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用户数及比例,停电区域范围,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受影响情况及恢复情况;发电厂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减少出力数值及占电网负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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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一二次故障设备的厂家、型号、投运日期、设备巡视检查和预试定检情况。

h)事故(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

i)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事件)前后电网运行方式及简图、变电站接线图、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事件)控制情况。

j)各级单位应急处置情况、应急抢修人员和抢修物资组织情况。 k)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4.3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5.3.5 即时报告流程(流程图见附录F和附录G)

事故和事件(一、二级事件)即时报告流程如下:

a)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事故或事件发生后0.5小时内)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并向本生产部门(车间、工区、现场项目部等)负责人电话报告。外包工程事故(事件)现场承包商有关人员应立即(事故或事件发生后0.5小时内)向承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和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电话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调度(或相应电网调度机构)值班人员电话报告。

b)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部门(车间、工区、现场项目部等)负责人、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事故或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电话报告。承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电话报告。县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地市级对口部门电话报告。

c)地市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或短信对口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以及除了电网减供负荷或城市供电用户停电以外的其它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在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并经过沟通后,立即报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事故(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书面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

d)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电话或短信对口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发生事故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事件)发生后16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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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收集、汇总相关事故(事件)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报告。

f)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相互沟通和传递信息,并及时报本单位领导。县调、地调、中调接到报告后,应逐级立即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并电话或短信通知本单位领导、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各级调度部门统计、计算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时,如达到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标准,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事故(事件)是由于超高压公司运行线路或设备故障导致的,相关电网调度部门应立即电话告知超高压公司或当地的超高压局,超高压公司内部按上述有关要求报告事故(事件)。

g)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县级或地市级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外包工程承包商人员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承包商有关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h)发生人身事故后三天内,地市级事故责任单位和分子公司应每天将有关事故处理情况持续报上级单位。

5.3.6 事故(事件)发生后,涉及多个单位的,每个事故(事件)涉及单位都要按上述要求报告信息。

5.4 事故(事件)应急处置

5.4.1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应急管理的要求,扎实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和完善、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工作。

5.4.2 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事件)范围,迅速抢救伤员,科学、合理调配应急物资和队伍等应急资源,积极防止事故(事件)蔓延扩大,特别是防止发生人员伤亡扩大和电力系统崩溃、电网瓦解等。

5.4.3 事故(事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事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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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

5.4.4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并监督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事故(事件)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5.4.5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事件)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5.4.6 事故(事件)处理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处置工作。

5.5 事故(事件)调查 5.5.1 事故(事件)调查权限

5.5.1.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令)的规定,明确以下事故调查权限: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b)发生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c)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或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d)发生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单位配合调查。必要时,公司也可配合调查。

e)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原则上由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公司可组织调查处理。

5.5.1.2 发生公司规定的电力事件,明确以下事件调查权限:

a)发生一级事件,由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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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发生二级事件,由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c)发生三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或委托地市级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d)发生四级事件,由地市级单位组织调查。

e)发生五级事件,由地市级单位或委托县级单位组织调查。

f)发生一、二、三级事件,须成立事件调查组开展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书。四、五级事件可视情况需要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5.1.3 外包工程事故(事件)的调查权限,根据事故(事件)等级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5.5.2 公司系统内部调查组构成

5.5.2.1 发生事故时,按以下要求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组长,组织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b)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c)发生较大和一般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或委托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5.5.2.2 发生事件时,按以下要求成立事件调查组:

a)发生一级事件,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b)发生二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c)发生三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地市级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d)发生四级事件,如需成立事件调查组的,由地市级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e)发生五级事件,如需成立事件调查组的,由地市级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县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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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5.2.3 公司系统内部调查组可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发电企业、设备生产厂家、工程施工、科学研究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人员参与事故(事件)调查。 5.5.2.4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调查组组长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各有关单位的行政办公、计划(规划设计)、人事、人资、市场营销、生产技术、基建、安全监察、系统运行、农电、物资、监察、工会等部门人员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5.5.3 调查期限

5.5.3.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令)的规定,明确以下事故(事件)调查期限:

a)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公司内部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结束时间再延后5个工作日。

b)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公司内部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结束时间再延后5个工作日。

c)事件的调查期限为1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件调查的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5.5.3.2 事故(事件)调查期限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5.5.3.3 事故(事件)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事件)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事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事件)调查期限。 5.5.4 事故(事件)调查程序(流程图见附录H) 5.5.4.1 保护事故(事件)现场:

a)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应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b)事故(事件)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及时对事故(事件)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及时移交事故(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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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c)由于抢救伤员、疏导交通、紧急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等原因,确实需要变动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事故(事件)单位有关领导或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和录像。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5.5.4.2 收集原始资料:

a)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事件)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

b)事故(事件)单位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如与事故(事件)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作业表单和安全技术交底单、风险管控措施、有关人员的笔录材料、故障录波和测距资料、雷电定位系统记录数据、电气一次和二次接线图、继电保护和安自装置动作记录、监控系统打印记录、事故(事件)发生前后的通话录音、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以及有关运行巡视检查、检修、预试定检、验收的记录文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c)事故(事件)调查组成立后,安监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d)事故(事件)调查组应根据事故(事件)情况,查阅和收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事件)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事件)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e)事故(事件)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f)事故(事件)调查组有权向事故(事件)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5.5.4.3 调查事故(事件)情况:

a)人身事故(事件)应查明:

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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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事件)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安全交底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事件)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事故(事件)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事件)记录,违章违纪情况。

4)事故(事件)场所周围的气象和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种面状况以及工种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必须查明的材料。

b)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应查明:

1)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2)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事故(事件)造成的停电范围(市、区县停电情况)、减供负荷及比例、停电用户数及比例、损失电量、设备损坏程度、直接经济损失、受影响的重要用户、安全交底等情况。

3)有关的开关、保护、仪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监控系统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4)相关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5)作业引发的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的,还需查看检修申请单、调度批复的检修方式单、风险预警书发布、事故(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工作方案、两票执行等情况。

6)其他必须查明的材料。

c)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流程和标准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事故(事件)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故(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d)在事故(事件)调查时,按照调查组组长的安排,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系统运行部门、基建管理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并主要对人身、设备、电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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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人身及设备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外包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外包工程人身和设备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5.5.4.4 分析原因和责任:

a)事故(事件)调查组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事故(事件)根本原因模型和事故树分析法的要求,系统、全面和综合剖析事故(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管理控制不到位、风险评估不充分方面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事故(事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和分析。

b)事故(事件)调查组在分析原因和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明确事故(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制落实、从管理上预防事故(事件)发生。其中,重点分析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和其他行为过失、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是否完善安全措施、事故(事件)处置过程是否正确、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是否到位、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完善等人为因素。

c)根据事故(事件)调查的事实,通过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事件)的相关责任者,如根据原因分析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事件)发生时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确定领导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

d)凡事故(事件)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事件)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6)同类原因的事故(事件)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8)风险管控不到位。 e)事故(事件)根本原因模型

事故(事件)根本原因模型主要从以下三个层级分析事故(事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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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包括导致事故或事件的不安全的行为、不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其他原因)。

2)间接原因:导致直接原因的原因(包括导致事故或事件的个人因素、工作因素和其他原因)。

3)管理原因:

——管理控制不到位:包括专业安全管理及监督不到位、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缺失或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未明确或落实不到位等。

——风险评估不充分:包括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不充分、风险评估标准不完善。 f)事故树分析法

事故(事件)调查组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事故(事件)根本原因模型,应采用事故树分析法对事故(事件)调查情况进行对照分析和校核,理清与事故(事件)相关原因的逻辑关系和递进关系,查找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关键因素和问题,并绘制出事故树。 5.5.4.5 提出暴露问题

事故(事件)调查组根据事故(事件)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事故(事件)暴露的主要问题。 5.5.4.6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事件)调查组通过事故(事件)发生、原因、责任和暴露问题的分析,按管理层级对有关单位提出具体的防止同类事故(事件)发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措施。

5.5.4.7 提出人员处理建议:

a)事故(事件)调查组在事故(事件)责任确定后,要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b)根据公司有关要求,对下列情况应从重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事件)的;

2)事故(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事件)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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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事故(事件)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修、安置伤员;在事故(事件)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事件)真相、使事故(事件)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可按规定酌情从轻处理。 5.5.4.8 编制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

a)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由调查组按有关要求编制事故调查报告书。

b)公司系统组织内部调查的事故和自行组织调查的安全事件,调查组内牵头调查部门负责按本规程要求,汇总编制《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格式见附录D)。

c)调查报告书基本内容应包含:

1)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事件)发生经过;

2)事故(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3)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故(事件)性质;

4)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5)事故(事件)责任认定,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事故(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具的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8)事故(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5.4.9 事故(事件)调查终结:

a)《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制完成,由事故(事件)调查组报经事故(事件)组织调查单位审批同意。

b)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单位批准同意《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上级主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事故(事件)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c)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事故(事件)报表;

2)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事故(事件)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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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资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事件)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事件)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事件)的通报、简报及成立事故(事件)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13)一二次设备运行、检修、试验、验收和预试定检的记录文件;

14)事故(事件)录音、继电保护和安稳装置动作记录、故障录波图、电气一

次接线图、雷电定位系统记录数据、监控系统打印记录、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作业表单和安全技术交底单等;

15)事故树分析情况; 16)其他有关资料。

5.6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和系统填报

5.6.1 事故(事件)统计、填报(报表格式见附录B和附录C)

5.6.1.1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安全监察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步信息填入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事故(事件)报表,每周五12时前回顾和补充完善一周事故(事件)情况,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各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周五16时前,完成一周事故(事件)初步情况的审核,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如事故(事件)原因发生变化的,事故(事件)单位应及时修改完善。 5.6.1.2 每月3日前(如遇国家法定长假,可顺延到长假结束后的上班第一个工作日),事故(事件)单位应完成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月事故(事件)报表的补充填报工作,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明、或者根据调查情况尚需修改的,应填报当前调查情况,后续可进行补充,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月5日前(如遇国家法定长假,可顺延到长假结束后的上班第2个工作日),各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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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单位填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5.6.1.3 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在《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获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地市级事故(事件)单位安监部门应全面完成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导入相关调查资料,并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在随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5.6.2 事故(事件)定期汇总分析

5.6.2.1 根据事故(事件)情况,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每季度应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各单位要通过统计分析和总结,查找安全生产暴露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编制事故(事件)分析报告。地市级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如遇国家法定长假,可顺延到长假结束后的上班第1个工作日)将分析报告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如遇国家法定长假,可顺延到长假结束后的上班第2个工作日),将分析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5.6.2.2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每年一季度应根据上年度事故(事件)分析结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列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执行。

5.7 事故(事件)归属和认定 5.7.1 事故(事件)归属

5.7.1.1 公司系统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管理(直属、全资、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汇总为相应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的事故(事件)。县级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归属管理该单位的地市级单位。

5.7.1.2 输变电、配电设备产权与运行管理分属不同单位的,事故(事件)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a)发生运行管理单位员工的人身事故(事件),归属运行管理单位。 b)发生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归属运行管理单位。

c)发生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运行管理单位无责任的,归属产权所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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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3 输变电、配电设备运行管理与检修分属不同单位的,事故(事件)归属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发生运行管理或检修单位人员的人身事故(事件),分别归属运行管理或检修单位;

b)发生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按责任归属运行管理或检修单位。 5.7.1.4 外包工程中发生的事故(事件),按以下原则确定归属:

a)公司系统外企业承包公司系统各单位工程中,发生承包单位人身事故(事件)、且无发包单位责任的,归属于承包单位;造成的电力安全和设备事故(事件)均为发包单位的事故(事件)。

b)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工程,造成承包单位的人身事故(事件)归属于承包单位;造成电力生产设备事故(事件)、且无发包单位责任的,归属于承包单位;造成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归属于发包单位。 5.7.2 涉及几个单位的事故(事件)认定

5.7.2.1 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导致电网内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事故(事件)起因单位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如电网内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造成事故(事件)扩大,上述单位均各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管理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

5.7.2.2 输电线路发生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失灵导致事故(事件)发生,定为该变电设备所属单位的事故(事件);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或者继电保护、开关等变电设备未失灵情况下重合不成功的故障,均应定为线路所属单位的事故(事件)。

5.7.2.3 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检修维护,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事件)时,按责任认定事故(事件)单位;如各方均无责任,则根据故障点所属区段定为相应维护单位的事故(事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另外,未能提供线路故障录波图(或测距资料)或几家单位的故障录波图均判断为一家单位的,该单位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如分析各方的故障录波(测距)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各方各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7.2.4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员工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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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等定值整定错误、误动误碰设备、监控过失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事件)时,调度机构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也有过失,也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7.3 同时符合多种事故(事件)条件的事故(事件)认定

5.7.3.1 一起事故同时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事故标准,按事故等级较高者认定事故等级。

5.7.3.2 一起事故(事件)既符合多种事故(事件)条件的,按事故(事件)等级较高者认定事故(事件)等级;如符合多种相同等级的事故(事件),按人身、电力安全、设备的先后顺序优先认定为某一类事故(事件)。

5.7.3.3 伴有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事件)的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应按事故(事件)等级最高者确定事故(事件)等级。

5.7.3.4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故(事件)的认定:

a)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事故(事件)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b)由于严重自然灾害(如大范围长时间雨雪冰冻灾害、地震、台风、同一起水灾或火灾等)原因,造成同一个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所属的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发电设备停运构成事故(事件)时,该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各认定一次事故(事件),管理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

c)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台风或其他风灾、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同一轮强对流天气过程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8 信息发布

5.8.1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在事故(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内,各分子公司和公司分别编发事故(事件)快报。

5.8.2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在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经事故(事件)组织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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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公司各直属机构及分子公司应编发事故(事件)通报。对具有典型警示作用的事故(事件),在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审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编发事故(事件)通报。事故(事件)快报和通报的编制印发流程见附录I。

5.8.3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在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1个月内,录制事故(事件)警示教育片,经管理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和不定期地将各单位的事故(事件)警示教育片汇总成辑,并下发给公司系统各单位进行学习。

5.9 事故(事件)举报核查

5.9.1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接到事故(事件)举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下一级单位发出《电力事故(事件)举报信息核查通知单》(格式见附录E),明确核查要求和有关事项。

5.9.2 各级单位接到上一级单位下发的《电力事故(事件)举报信息核查通知单》后,应由本级单位组织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由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或外请专家)对举报的事故(事件)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单位在接到核查通知单后的15日内将核查情况报上级单位。(核查流程见附录H中的H-4流程。) 5.9.3 受理举报的各级单位完成事故(事件)的核查工作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事件)核查情况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

5.10 事故(事件)安全考核、评价

5.10.1 政府部门对公司系统有关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考核

5.10.1.1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事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罚。

5.10.1.2 国家认定的重大电力科研试验项目和重大电力新技术试验项目,有关分子公司应在试验前10个工作日,将国家规定的试验或试运期限等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公司安全监察部在试验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电监会备案。对此类项目在试验或试运期间发生故障并造成事故的,公司将向国家电监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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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责任减免。

5.10.2 公司系统内部安全考核与评价

5.10.2.1 公司系统内部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事件)进行安全考核与评价。事故(事件)安全考核与评价主要包括安全业绩考核、安全管理综合评价、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等内容。

5.10.2.2 公司系统内部的事故(事件)安全考核实行逐级考核评价制。公司对各分子公司的安全业绩考核包含事故和一级事件等内容,安全管理综合评价包含事故、一级和二级事件等内容;分子公司对地市级单位(或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考核与评价内容包含事故和四级以上事件;地市级单位对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考核与评价内容包含事故和五级以上事件。

5.10.2.3 在《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得到批复同意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委会办公室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有关问责意见,经相应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党组(党委)或党政联席会批准,由相应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5.11 安全记录

5.11.1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地市级和县级单位应统计安全记录,安全记录包括百日安全周期个数和安全天数。自本规程发布之日开始,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记录全部清零,重新计算。

5.11.2 发生事故,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5.11.3 发生负有责任的一、二、三级事件,中断事件责任单位的安全记录。 5.11.4 发生以下情况导致的一、二、三级事件,可作无责论处:

a)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件。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只限于各公司及分子公司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

b)运行30年以上的50兆瓦及以下发电机组、31.5兆伏安及以下主变压器和35千伏输电线路事件,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此类设备必须事先经过各公司直属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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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 特别重 大事故 等级 事故 (事件)类型 用户 停电 的比 例 县级电网负荷 市电300兆瓦 网 以上 电网负荷 150兆瓦 以上300 兆瓦以下 电网负荷 150兆瓦 以下 电力安全事故(2)发电厂或导致周边 (事者220千伏以电压监视件) 上变电站因安控制点电 全故障造成全压低于调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电)。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 ◎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用户停电)。 ◎持续时间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 36 -

◎减供负荷24%以上40%以下。 ◎减供负荷10%◎减供负荷6%以以上24%以下。 上10%以下。 ◎减供负荷24%以上40%以下。 ◎减供负荷15%◎减供负荷10% 以上24%以下。 以上15%以下。 ◎减供负荷24%以上40%以下。 ◎减供负荷20%◎减供负荷15% 以上24%以下。 以上20%以下。 ◎持续时间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 Q/CSG210026-2011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事故(事件) 特别重重大事故 大事故 等级 事故 (事件)类型 厂(站)对外度机构规 停电的影响和定的电压 持续时间 曲线值 20% 导致周边 电压监视 控制点电 压低于调 度机构规 定的电压 曲线值 10% 导致周边 电压监视 控制点电 压低于调 度机构规 定的电压 曲线值5% 以上10% 以下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 ◎持续时间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持续时间◎持续时间0.51小时以上小时以上1小2小时以下。 时以下。 ◎持续时间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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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 特别重 大事故 等级 事故 (事件)类型 (3)发电机组 电力因安全故障停安全运超过一定时事故间 (事 件) (3)发电机组 因安全故障停 运超过一定时 间 (4)供热机组供热机组 对外停止供热装机容量 的时间 200兆瓦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一周,并导致电网限负荷。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3天。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达到小修标准。 ◎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水电厂发生水淹厂房、库水漫坝。 ◎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 ◎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 ◎发电厂设备故障造成2台以上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的。 ◎发电厂设备故障造成1台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的。 ◎2台以上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单台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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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 特别重重大事故 大事故 等级 事故 (事件)类型 以上的热 电厂,在 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 的采暖期 内同时发 生2台以电力上供热机安全组因安全事故故障停止(事运行,造件) 成全厂对 外停止供 热 (5)电网解列 (6)直流输电系统故障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800千伏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含双极相继闭锁)。 ◎省间500千伏以上电网(除海南)非正常解列 ◎境外220千伏以上电网与南方电网非正常解列。 ◎800千伏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500千伏直流输电系统双极◎海南与南方电◎地市级电网网非正常解列; 与省网非正常 解列。 ◎境外110千伏及以下电网与南方电网非正常解列。 ◎500千伏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时间超过2小时。 ◎800千伏直流输电系统单阀组闭锁,时间超过2小时。 ◎换流(逆变)站控制系统、站用电系统异常导致直流输电系-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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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 特别重重大事故 大事故 等级 事故 (事件)类型 (7)开关、保护、安自装 置不正确动作或非计划停 运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闭锁(含双极相继闭锁); ◎直流输电系统多回路换相失败。 ◎500千伏◎220千伏故障以上故障未未快速切除。 快速切除。 ◎500千伏◎500千伏以上以上系统故安稳装置拒动。 障,安稳系◎220千伏系统统未快速采故障,安稳系统取稳定控制未快速采取稳措施。 定控制措施。 ◎220千伏以上安稳装置误动,并造成减供负荷。 ◎二次系统故障导致一次系统降功率运行,◎500千伏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2小时以内)。 ◎110千伏开关、保护拒动。 ◎500千伏以上保护单套拒动。 ◎原因不明的220千伏以上开关、保护误动; ◎220千伏安稳装置拒动。 ◎220千伏以上安稳装置误动。 ◎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自装置非计划停运超过72小时。 ◎220千伏以上主设备的主保护停运,并造成设备停运。 ◎二次系统故障◎10-35千伏开关、保护拒动。 ◎220千伏保护单套拒动。 ◎原因不明的110千伏及以下开关、保护误动。 ◎220千伏以下安稳装置拒动。 ◎220千伏以下安稳装置误动。 ◎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自装置非计划停运超过48小时。 统降功率运行。 ◎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自装置非计划停运超过36小时。 ◎35-110千伏主设备保-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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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 特别重重大事故 大事故 等级 事故 (事件)类型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8)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减少功率超过送电计划的30%。 导致一次系统降功率运行,减少功率超过送电计划的10%。 ◎220千伏以上主设备双重化配置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主保护单套运行时间超过36小时。 护非计划停运,并造成设备停运。 ◎同一故障- 41 -

◎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除了220千伏单线终端变电站); ◎同一故障造◎220千伏单线终端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 ◎同一故障造成 ◎同一故障造 Q/CSG210026-2011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事故(事件) 特别重重大事故 大事故 等级 事故 (事件)类型 (9)自动化系统失灵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造成7个以上110千伏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 成3个以上7个以下110千伏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 ◎省级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5分钟。 ◎省级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按主/备调度自动化系统配置时,发生主系统非计划停运超过8小时,或备用系统非计划停运超过48小时。 1-2个110千伏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或造成3个以上35千伏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 ◎地区级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60分钟。 ◎地级调度自动化系统按主/备调度自动化系统配置时,发生主系统非计划停运超过8小时,或备用系统非计划停运超过48小时。 ◎集控站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60分钟。 成1-2个35千伏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 ◎220千伏以上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8小时。 ◎县级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发生失灵超过60分钟。 ◎地级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发生单套系统非计划停运。 ◎集控站自动化系统发生非计划停运。 ◎110千伏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8小时。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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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 特别重 大事故 等级 事故 (事件)类型 (10)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 信通道中断 (11)电网联网运行的 电能质量降区域电网和 低 省级电网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独立运行的 省级电网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500千伏以上线路或厂站间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全部中断超过30分钟。 ◎500千伏以上线路或厂站间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全部中断小于30分钟。 ◎220千伏线路或厂站间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全部中断超过30分钟; ◎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 ◎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220千伏线路或厂站间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全部中断小于30分钟; ◎通信电路非计划停运,造成220千伏以上线路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 ◎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5分钟以上。 ◎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110千伏线路或厂站间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全部中断超过1小时;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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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 特别重重大事故 大事故 等级 事故 (事件)类型 (12)低频振荡 (13)主设备非计划停运、 设施损毁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电网弱阻尼导致的220千伏以上电网发生低频振荡超过5分钟。 ◎110千伏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后,修复时间超过15天。 ◎22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后,经调度同意转紧急检修后恢复时间超过24小时。 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电网弱阻尼导致的220千伏以上电网发生低频振荡超过3分钟。 ◎35千伏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后,修复时间超过7天。 ◎50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2小时; ◎220千伏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22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后,修复时间超过30天。 兹,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发电厂原因导致的220千伏以上电网发生低频振荡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 ◎220千伏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 ◎110千伏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时 ◎110千伏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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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 特别重重大事故 大事故 等级 事故 (事件)类型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14)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 ◎110千伏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后,经调度同意转紧急检修后恢复时间超过24小时。 ◎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50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 ◎220千伏以上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 间超过12小时。 ◎35千伏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后,经调度同意转紧急检修后恢复时间超过12小时。 ◎35千伏主变、10-35千伏开关非计划停运。 (15)主设备缺陷处理 ◎220千伏以 上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 ◎50兆瓦以 上发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40天。 ◎11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 45 -

Q/CSG210026-2011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事故(事件) 特别重重大事故 大事故 等级 事故 (事件)类型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16)恶性误操作 (17)一般误操作和其他行为失误 ◎3千伏以上发电设备、6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恶性电气误操作。 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但设备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 (18)重要用户供电中断 ◎50兆瓦以上发 电机组、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一般误操作、误碰误动、误(漏)接线、误整定、误调试、调度或变电站监控过失。 ◎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外电源供电全部中断。 ◎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电源供电全部中断。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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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 特别重重大事故 大事故 等级 事故 (事件)类型 (19)省间联络线功率偏差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任意30分钟内省间联络线功率正偏差平均值或负偏差平均值超出省内实时统调负荷的10%或800兆瓦。(事故处理期间(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经总调认定可不考核) ◎任意30分钟内省间联络线功率正偏差平均值或负偏差平均值超出实时统调负荷的5%或500兆瓦。(事故处理期间(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经总调认定可不考核)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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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电力事故(事件)即时报表和月(年)度统计表

(规范性附录)

表B-1:电力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单

(Q/CSG210026-2011/B1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序号 报告内容 1 报告类型 事故报告□ 事件报告□ 第1次报告□ 后续报告□ 填报时间及2 第1次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方式 后续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企业详细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企业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3 地址及联系 建设单位名称 方式 施工单位名称 在建项目 设计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发生时间 地点(区域) 事故(事件)4 事故(事件)类型 经过 初判事故等级 简要经过 死亡人数 人身伤亡情 失踪人数 况 重伤人数 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 5 损失情况 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 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停电用户数量等 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原因初步判断 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原因及处置6 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 恢复情况 运行状况以及事故(事件)的控制或恢复情况 7 其他情况 填报人联系8 填报单位 填报人 方式 注:1、事故(事件)类型: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事件)、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事件)、电力安全事故(事件)、设备事故(事件)。

2、初判事故(事件)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事件为一至二级事件。 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填写本表。 4、本页填报不完的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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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210026-2011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表B-2: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部分) (Q/CSG210026-2011/B2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填报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计 项目 电力安全事故(次) 其中 设备事故(次) 其中 事故事故统计 特别 次数 一般 较大 重大 次数 一般 较大 重大 期间 重大 当月 上年同期 上年累计 本年累计 填报说明: 审核人: 制表人: 填报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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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重大 Q/CSG210026-2011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表B-3: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部分) (Q/CSG210026-2011/B3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填报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计 项目 统计 期间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其中 较大 重大 起死重起死重数 亡 伤 数 亡 伤 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 其中 较大 重大 起死重起死重数 亡 伤 数 亡 伤 当月 本年累计 上年同期 上年累计 填报说明: 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起数”的单位为“次”,“死亡”和“重伤”的单位为“人”。

审核人: 制表人: 填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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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情况 起死重数 亡 伤 特别重大 起死重数 亡 伤 电力建设人身伤亡情况 起死重数 亡 伤 特别重大 起死重数 亡 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1c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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