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开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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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开通流程

一、版本信息 V2.0.2

发布日期:2014年5月19日 二、业务简述

2.1 在统一账户平台系统内为合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权限。

三、操作平台、工具

3.1 操作平台:统一账户平台系统、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 四、适用表格、协议、凭证 4.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

五、权限管理和风险控制 5.1 操作柜员:柜台业务岗。 5.2 赋权级别:总部赋权。 六、操作流程和步骤

6.1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审核。

柜台业务岗参照《13-04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审核流程》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6.2 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讲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可能面临的风险。

6.3 指导客户填写并签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

6.3.1 客户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6.3.2 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为非积极型的客户,营业部应告知其不适合参与此项业务并进行必要的相关风险揭示,如客户执意参与,应要求客户本人在《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最下端背书签字确认,背书内容应包括“承诺已知晓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此项业务风险不匹配,本人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等内容。

其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应交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6.3.3 投资教育及风险揭示的过程应进行录像留痕,录像资料纳入电子档案进行管理。 6.4 为客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

柜台业务岗参照《04-01 一站式开户流程》、《04-07 证券账户加挂流程》,为客户开立或加挂股转系统证券账户。加挂股转系统账户前,必须开立深A证券账户。

6.5 对投资者进行资质审核,判断客户是否满足成为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6.5.1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合格投资者:

6.5.1.1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6.5.1.2 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6.5.1.3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

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加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6.5.2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合格投资者:

6.5.2.1 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6.5.2.2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6.6 为客户进行合格投资者申报。 根据客户填写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通过资质审核的客户,可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合格投资者。

6.6.1 营业部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资质审核提交。 操作菜单:统一账户平台系统:“客户管理-业务属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资质审核”。 输入客户代码后,选择交易板块、签署日期、类别标识选择“1 挂牌公司合格投资者新增”点击提交按钮。

6.6.2 营运管理部在闭市后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后实施申报,并处理中登返回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回馈文件。

在成功处理中登的回馈文件后,投资者即可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业务。 6.7 未通过资质审核,但持有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的客户。 此类客户在登记加挂股转系统证券账户后,无需申报合格投资者,其可交易证券由导入的北交所受限证券账户信息限定。此时,客户仅能买卖其持有或曾经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客户持股相关信息查询菜单为:“公司查询-9.限制信息-J 查询三板市场受限证券账户信息”。

6.8 影像采集。 柜台业务岗通过“客户管理-客户影像管理-客户影像自定义采集”进添加需要采集的业务影像,具体流程参见:《13-03 影像采集业务流程》。需要采集的影像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开通申请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

6.9 业务审核。

6.9.1 当日柜台工作结束后,柜台业务岗将客户资料整理齐备后,交营业部风险防范员。 6.9.2 营业部风险防范员依据系统内业务数据,包含查询证件,账户的记录进行核对,确认业务资料的完整合规、系统客户信息录入完整准确后,将业务资料交由柜台业务岗。

6.9.3 营业部风险防范员发现账户资料有遗漏或存在风险应及时纠正。 6.10 客户资料归档入库。

6.10.1 柜台业务岗将业务资料整理齐全,交营业部档案管理员。

6.10.2 档案管理员检查资料完整无误后,按业务类别、发生日期归档入库,并做好交接记录。

七、操作要点

7.1 系统中“新三板”、“报价股份转让”均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业务。

7.2 开通股转系统账户前,先开立深A证券账户。

7.3“一站式开户”和“股东账户加挂户菜单”均可为客户登记加挂股转系统证券账户。

7.4 已持有新三板股票的客户若仅交易自身持有的新三板股票,登记加挂股转系统证券账户即可,若要求交易全部新三板股票,则必须登记加挂股转系统证券账户并且进行合格投资者申报。。

7.5《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开通申请表》需要营业部总经理审核并签字确认。

八、相关法规、制度、说明资料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1230)》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试行20131230)》

附件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

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机构适用)

客户代码:

证券账户: 序号 1 机构类型 客户名称: 指标名称 □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 □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其他机构 2 是否已经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指标数值 注册资本_________ 认缴出资总额_____ 实缴出资总额______ 本机构承诺 1.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2.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不存在证券市场禁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总体判断 该投资者□具备/□不具备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合格投资者条件。 经办人 (签字) 日期 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

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个人适用)

客户代码:

证券账户: 序号 1 2 客户名称: 指标名称 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证券投资经验(首次交易日期) 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3 是否属于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已有中小企业转让系统股份历史交易股东 是否已经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指标数值 4 本人承诺 1. 本人对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不存在证券市场禁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 4.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签字): 日期: 总体判断 总体判断 经办人 (签字) 日期 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该投资者□具备/□不具备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合格投资者条件。

附件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风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提供《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揭示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存在的风险,请您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重要提示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制度规则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较大差别。在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挂牌公司提供股票公开转让服务,作为全新的市场,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请您务必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对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与上市公司不同。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但对披露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

5、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波动,投资者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本公司仅为投资者提供代理股票公开转让服务,对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情形外,不符合股票公开转让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不得委托买卖其他挂牌公司的股票。

二、风险揭示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与上市公司相比,挂牌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3、信息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除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外,投资者还需认真获取和研判其他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示股票公开转让的全部投资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我们诚挚地建议您,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合理配臵金融资产。

特别声明(以下内容由投资者本人抄写): :

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说明:

(1) 本风险揭示书内容的字号应当不小于小三号。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投资者需抄写内容:

个人投资者开户代理人抄写内容:

本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相关规则和上述风险揭示内容,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愿意承担相关投资风险和损失。

机构投资者开户代理人抄写内容:

本机构确认已阅读并理解相关规则和上述风险揭示内容,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愿意承担相关投资风险和损失。

(4)本风险揭示书内容的字号应当不小于小三号。

(5)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条款为必备条款,主办券商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增加有关内容。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四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 证券账户卡号:__ ___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 _(盖章)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营业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票公开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形;

甲方属于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投资者。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或共有人对此主张权利的情形; 4、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书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5、甲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业务规则》和其他股票公开转让业务相关规定; 6、甲方承诺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股票公开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8、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从事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业务的条件,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备开展股票公开转让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股票公开转让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4、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股票公开转让业务;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股票公开转让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业务开通

第三条 甲方初次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应具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通股票公开转让业务权限时,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资料。由于甲方提供不实资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或转出及有关银行业务事项。因甲方违反相关规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委托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票公开转让前,必须设臵交易密码。甲方必须牢记交易密码,并对交易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甲方可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修改交易密码。 第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办理下列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委托;

2、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股份变动情况的清单; 3、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息分配; 5、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采取的委托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在代理股票公开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等方式。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虚假委托或操纵价格的行为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前,应充分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

第十一条 如甲方为不符合股票公开转让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其只能委托乙方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甲方卖出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托管在乙方的股份余额。甲方在发出买入股份的限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甲方的委托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需查询委托结果或打印回单的,应在委托后三个交易日内办理;如有疑问,须在查询结果或打印回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披露最新的价格、成交等信息。

第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揭示最新的股票公开转让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八条 甲方重要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

不限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

1、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证件; 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通过乙方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乙方若不符合从事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业务的条件,股票公开转让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授权他人作为办理股票公开转让委托及相关事项的代理人。甲方代理人办理上述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相关材料应交乙方存档。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甲方如果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等证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的转让意向因对方不申报成交确认委托或申报不匹配的成交确认委托,无法成交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佣金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有抵触的,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及甲方填写的申报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同时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个人):___________ 乙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甲方(机构):_____(签章) (盖章) 代理人: 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 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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