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在民用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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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在民用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实施意见

文号: 颁布日期:

济建科字[2008]4号 2008-5-9

颁布单位: 生效日期:

济南市建委 2008-8-9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利用好可再生能源,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民用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重要性的认识

能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快开发利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对于满足能源增长需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是较为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是国家重点推广生产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在城镇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可以替代燃煤、燃气和常规电能,有效减少常规化石能源消费;在农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可以替代秸秆、薪柴等生物燃料,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重要性的认识,使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利用太阳能能源逐步成为各建设开发单位和广大消

费者的自觉行动。

二、稳步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应用

1、普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在全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既有建筑改造)的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和施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具体要求是:

低层、多层住宅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实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与施工;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采取试点形式逐步推进;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要设计适合本工程特点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暂不具备一体化应用条件的,设计与施工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管路、固定件的预设、预埋,确保后期的安装与使用;有条件的公共建筑要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建设的医院、学校、宾馆、饭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率先应用。

2、村镇建设的低层、多层住宅工程,可参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设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和施工。

3、对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应用太阳能集中供应热水的技术和产品。

4、鼓励应用其他太阳能成套技术。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对区内的路灯、草坪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应当优先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三、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设计、安装和管理

1、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项目设计时,应提出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在内的“四节一环保”的设计要求,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2、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参照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标准设计图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具体特点,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在施工图纸中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安装方法、管道井、预埋管位置及尺寸、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器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

3、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安装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生产厂家,施工人员要接受岗前技术培训,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装质量和安全。

4、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按设计图纸施工。

5、商品房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明确后期物业管理中的各方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1、市建委在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证》时,对应当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工程项目,要加强审查和批后管理,确保落实到位。

2、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对应当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设计的、或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要责令其重新设计,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3、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其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认真贯彻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产品认定制度。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应当到市建委进行登记,其产品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全市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具体工作由市建委科技与建筑节能处牵头组织实施。

五、其他事项

1、在建住宅小区,拟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须按上述要求重新组织设计变更。 2、本文自发布日期起后延3个月施行,本文与市建委原印发的有关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文为准。本文有效期3年。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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