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喊停_被精神病_
更新时间:2023-06-03 01:1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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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出现的"被精神病"给社会带来的恐慌,"被精神病"者没有权利,自由、人身都受控,出院很难。因法治不健全的体制下,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围绕权利思维,从医学和法律规范对精神病的诊疗、鉴定、管理,赋予"被精神病"者异议权、自主决定住院权,建立纠错机制、审查程序等,通过可操作性的规制来防止"被精神病"。
行政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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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喊停“被精神病”
●杨薇许安琍
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的程序——对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同样是2011年也出台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具体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这将有利于防止“被精神病”,保护“被精神病”者的权利。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应该是公民权利的保护伞,此次大修更好的兼顾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将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落实在程序法中,但事实上私权利仍时有被侵犯,司法程序还有不足之处。
一、典型案例及折射的现象
这段时间“被精神病”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频频曝光“被精神病”现象。所谓“被精神病”就是不愿治疗的非精神病患者被强制隔离当做病人医治,严格限制其出院的现象。200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中国目前有1亿多的精神障碍者,其中重症患者1600万,全国有几万人在精神病院康复,不难想象其中有的真是精神病患者,有的是“被”精神进去的。这样为人所知的例子不在少数:2003年河南漯河人徐林东越级上访反应问题而被当地政府送进驻马店市精神病院,6年后被亲戚接回家,事后查明当地官员3人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伪造徐林东入精神病院所需的证明材料,事后有关责任人被免职,
此称“徐林东事件”;2005年广东富翁何锦荣因家庭矛盾被妻子送入精神病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精神正常,后状告广州脑科医院;2006年徐武因工资纠纷被单位送入武钢二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今年徐武上演“飞越疯人院”的逃出只为自己“讨清白”,结果被武汉警方强制带回医院,即“徐武事件”;朱金红因其母唐美兰称其有精神病而被强制入院,期间朱金红不断向外人表示没病并希望获得救助,唐美兰在无第三方鉴定情况下,将其认定有精神病并送入并关在南通第四人民医院,公开称“只要女儿把房产交给她,就接她出院,否则就是没有好透。”同样2010年陕西打工仔郝雷被北京警方送精神病院后死亡;还有以一个“民女许身救父”式的黑色幽默故事,拯救了一名因疑为精神病患者而被送入精神病院长达14年的中国公民。为此,《人民日报》发表“人民时评”,大声疾呼“消除‘被精神病’的恐惧。彭宝泉因拍摄上访被警方送精神病院,其家人完全不在场,不知情……以上仅仅是曝光出来的,那些不为人知的“被精神病”患者还不知道多少,正接受强制医疗的痛苦。
被他人认为是精神病后,就失去公民应有的自由权了?权利被剥夺是应该有个公正的司法机关来决断的。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947(2012)02-0062-04
摘要:不断出现的“被精神病”给社会带来的恐慌,“被精神病”者没有权利,自由、人身都受控,出院很难。因法治不健全的体制下,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围绕权利思维,从医学和法律规范对精神病的诊疗、鉴定、管理,赋予“被精神病”者异议权、自主决定住院权,建立纠错机制、审查程序等,通过可操作性的规制来防止“被精神病”。
关键词:被精神病;强制医疗;公民权利
作者及单位:杨薇,安徽大学2010级诉讼法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许安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三研究所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会计学。(安徽合肥230601)
[收稿日期]2012-02-22
不断出现的"被精神病"给社会带来的恐慌,"被精神病"者没有权利,自由、人身都受控,出院很难。因法治不健全的体制下,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围绕权利思维,从医学和法律规范对精神病的诊疗、鉴定、管理,赋予"被精神病"者异议权、自主决定住院权,建立纠错机制、审查程序等,通过可操作性的规制来防止"被精神病"。
可为什么会有此类“被精神病”?这样的现实是我们百姓能承受之重吗?2010年10月10日,第16个世界健康卫生日,“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共同发布一民间报告,揭示当前“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的混乱局面和资源错位等。东南大学法学院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教授说“稀缺医疗资源错配所产生的直接后果使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面临来自精神病院的和未收治患者的双重威胁。“”法律必须保护每个人的利益,只有保护‘他’才能保护‘你’‘我’。[1]
二、现象的产生原因及本质
历时26年的精神卫生法虽未正式出台,但明显看出草案中过多的关注医疗技术问题,很少有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护,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被精神病”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仅仅一部卫生法出台是难以解决的,需要从法律的整体制度着眼,把宪法上的权利落实在行动上。
目前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承认自己有病的偏执者,将可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到底怎样才算精神病的“偏执者”,谁说了算?看来精神科专家把持最终决定权,医生证明其有精神病就可以非自愿治疗,难道司法权交给医生了?强制医疗也就是非自愿治疗,针对的是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且有伤害自身、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而“扰乱公共秩序”具体如何判定?是公安机关说了算吗?依据怎样的标准?有人上访控告领导算不算扰乱秩序,这就给了裁断者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多方面来看,导致“被精神病”的原因很多:
1.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病,目前没有精确仪器进行指标性诊断,仅凭过往病史和临床表现加上医生的经验来判定。精神病不是短暂性的,而是连续变化的过程,就像白色与黑色之间,在正常人与非正常人之间也存在漫长的灰色理论。[2]面对社会发展,压力大的人群难免有某些心理方面的疾病,但不能说他们有精神病。但事实上多数人被送入医院都是“有病推定”,导致有口难辨,医生通过短暂观察得到的结论也是不科学的。若当事人反驳时情绪激动,医生就会认为这是狂躁症状。精神病院是封闭式管理的,正常人一旦被监禁就很能得到救济,医院本身也没有纠错机制。强制医疗针对的是精神病患者,若患者不具人身危险性了能否出院呢?这就要看送治人
愿不愿意接其出院了。就像朱金红,医院都认为可以出院了,其母就是不接其出院怎么办?送去精神病院看似是人道主义,而不是限制人身自由,但别有用心的人可能借此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被精神病”从实质上看是权力的撒野,是缺少制约的扩张,被人利用成为工具,是权力病。当权力患了臆想症,我们随时就可能“被精神病”,造成正常人的恐惧,在绝对权力面前,不屈从者就是精神病。生活在社会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不同的,有心理疾病是正常的,但若对自己无害,对社会无害,就不应该也没有理由被强制。官员把精神病当做工具拦截上访者,阻塞民意,使用非法手段,这样的违法手段成本太低。在现行体制下,患者申诉难,救济难。权力的无制约,致使报复打击变成“维稳”的利器。而何锦荣因家庭矛盾被送入精神病院,“被精神病”就是其妻子谋财害命的合法执照,同样唐美兰在将女儿送入精神病院的次日,向法院申请认定朱金红是无行为能力人,要求合法处置朱金红的财产,这样的用心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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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改革的步伐是缓慢而坚定的,在新的法律没有出台前,实际问题如何处理?制度上的不规范,让某些人有空可钻,法律的空白为违法者推脱责任提供了空间。精神病人具有法律意义和伦理意义上的免责“特权”,刑法上对其有特殊规定,若客观上被利用就像动物的保护色,蒙骗正常人。发达国家只有一套规则——由社会共同意志产生并严格实施而逐渐内化为习惯,为大众所接受。但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情况下,往往存在另一套肢解此规则的潜规则,它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非普遍使用,也是不被允许使用的。
4.被强制收治的风险威胁公共安全,会激化社会冲突。国外精神卫生的支出是20%,而我国只有1%,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但“被精神病”使不足的资源还在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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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标准的范围宽,到底如何判定精神病,标准还
没有量化,主观性太强,都是问题。如果公权力滥用精神病,私权利却没有任何救济的手段,这是法律的悲哀,有的精神科专家否认精神病的法律属性,认为它与人身自由无关,可能会阻扰司法机关的介入,司法救济的渠道行不通。如把送治人的意思当做当事人意愿,则强制收治变成了自愿治疗,对患者是极不公平的。
5.精神病院本身制度容易导致权利保护的缺失。
不断出现的"被精神病"给社会带来的恐慌,"被精神病"者没有权利,自由、人身都受控,出院很难。因法治不健全的体制下,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围绕权利思维,从医学和法律规范对精神病的诊疗、鉴定、管理,赋予"被精神病"者异议权、自主决定住院权,建立纠错机制、审查程序等,通过可操作性的规制来防止"被精神病"。
行政与法制
有的医院为经济利益,不问理由接受当地政府送来的人,一律按精神病人的治疗强制吃药。实际中不同的医院,诊断也是不同的,精神病史往往只听取监护人或者送治人的口述,精神检查也是医生主观判断,“被精神病”患者没有话语权。“有病,一般人看不出来,只有专业精神病医生看的出来。”如一般人都觉得没病,对社会无危害,轻度抑郁又何必住院?中国1亿多人有心理疾病,医院哪里够用?需给予“被精神病”者和公民一样的人身自由,不能以社会安定为幌子让精神病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草案中也规定,不能以健康以外的原因将就诊者视为精神障碍者。
6.谁有资格送进精神病?监护人或者社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此次草案中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不同。一般是监护人或近亲属,找不到的情况下是民政部门,而公安机关只有在危害社会等情况下才能强制医疗,其中“扰乱公共秩序”的度还是不好把握的。[5]医生仅能初步判定
设置了严格强制性收治启动程序,明文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中英国:让患者尽可能参与治疗方案的制定和修改中,尽可能考虑非强制性治疗,要顾及病人的最佳利益。[6]台湾还规定了保护人制度:病人的紧急处置条件是严重的病人情况危急时,非立即给予保护或就医,其生命有立即危害,由保护人予以紧急处理。经专科医师诊断或鉴定属于严重病人者应设保护人一人,专科医师应开诊断证明交保护人,保护人要考虑病人利益。如其侵权,要罚款并公告,处8~50小时辅导教育并收费。[7]
国外的立法逐渐关注精神病病人的自由和权利保障,尽可能实现其自由独立,并广泛实行“社区照顾”和“强制社区治疗”等,都表现出尊重人权的理念,尽量做到以社区为中心。
我国刑诉法草案中虽增加强制医疗程序,但具体规范不明操作不便。具体建议如下:
1.在强制医疗程序中,鉴定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或者精神病院,是中立的。患者或者家属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有权选择专业的有资质的医师来鉴定,让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此证明可以对抗警察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精神专家的结论,通过双方对抗让法官了解全面、真实、准确,最后根据双方的证据来判断。
2.因为精神病的医学标准与公众标准存在冲突,“普通人看来是正常人,医生看来是精神病”,这就能需要构建中立的第三方监督,有学者认为需要由精神病专家和非精神病专家组成多元化的委员会来审查精神病患者。《精神卫生法》(草案)将精神障碍的诊断归于医学范畴,而在国外却纳入社会司法范畴,入院治疗需要经法庭裁决,这是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护栏,但可能给司法带来了负担,“将已经或马上给自身或他人产生危险”的才送医院收治,而这又可能延误病情诊断。所以有必要组成一个中立第三方,来审查患者,确定其是不是精神病,达到医学和大众标准的平衡。
3.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完备的权利保障是必要的。首先要明确赋予被强制医疗的一方辩护权和抗辩权,允许其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实践中不少“被精神病”者无力请律师,这样的情况下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为其指派律师。给予精神障碍患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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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精神障碍,由2个精神科执业医生诊断,在72小时内作书面结论,但谁能决定是否该强制收治呢,这个权力是应该给中立的法官。刑诉法未规定当事人有鉴定启动权,而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当事人可自主委托合法资质医疗机关复诊,在我国合法资质的机构有专业的精神科专家不多。法院决定启动强制医疗审查程序,调查双方意见,审查精神状态和社会危险性,法官决定是否需要收治,而医生的诊断可作为参考材料。同时规定:违法强迫他人进行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或者故意将他人送入精神病院的,将承担民事或刑事或行政责任。
三、境外相关立法和我国的立法建议
看看国外的立法,除中国、老挝、马绍尔群岛无专门的精神健康法律外,其他多数国家都有相关的精神卫生立法,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司法领域越来越多的关注权利。如《欧洲人权公约》中规定,人人享有自由、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剥夺任何人自由,除依法被剥夺。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障的原则》明确:确定患精神病后在严格条件下,才可非自愿入院治疗。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保护精神病患者10项原则,包括对患者采取任何干预措施须征得本人或代理人同意,对采取的任何措施要复查或复核。具体到各国有1800年英国《精神错乱者法》,1938年法国《精神卫生法》,1950年日本《精神卫生法》全部都强调保护患者,且
不断出现的"被精神病"给社会带来的恐慌,"被精神病"者没有权利,自由、人身都受控,出院很难。因法治不健全的体制下,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围绕权利思维,从医学和法律规范对精神病的诊疗、鉴定、管理,赋予"被精神病"者异议权、自主决定住院权,建立纠错机制、审查程序等,通过可操作性的规制来防止"被精神病"。
住院的权利,在确定无危害性时让其回归社会。当法院确认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时,既要按照法定程序,又要从患者利益出发,要谨慎选择监护人。当患者住院了,院方有义务组织定期的纠错机制[8],防止有人是“被精神病”和那些治好的不需要住院的人被关在医院。
4.法律上需赋予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以异议权,也不能剥夺其接受审判的权利。目前没有一个程序让“被精神病”者异议。“被精神病”的监护人可以说是全权代理,如发生监护人侵权则很难得到社会救济,“被精神病”者连诉讼的权利都没有,其亲属或好友想帮助首先就是
[9]要撤销监护人,但要证明监护人履行职责存在严重瑕
上要吸纳“强制社区医疗”制度,还要给家属知情权和探视权。如此既能满足治安的需要和让他们更好融入社会,又能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基本的自由权是不能轻易被剥夺,权利的救济要符合现状,社区是离我们最近的,最贴近生活,“社区医疗”避免了在精神病院被隔离的现象和失去自由的种种困境。
参考文献:
[1]温泉.“被精神病”者陷入怪圈[J].法治参考,2010.(11).
[2]郭敬波,陈高龙.“被精神病”频发折射法律三大“病”[J].公民与法治,2010(19).
[3]王宁.“被精神病”背后的影子规则[J].人民论坛,2011(2).
[4]王宁.“被精神病”背后的影子规则[J].人民论坛,2011(2).
[5]申红燕.精神卫生法终结“被精神病”[J].法治人生,2011(14).
[6]姚岳绒.国家有义务消除公民“被精神病”的恐惧[J].法治研究,2011(7).
[7]孙建勋.各国立法消除“被精神病”[J]公民与法,2011(7).
[8]房请侠.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司考.[J].河北法学,2011(1).
[9]周琴.权利保护的缺失——“被精神病”现象的法律探因[J].改革与开放,2011(10).
责任编辑王承云
疵是有困难的。此外,法律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本身是不够具体规范的,操作性不够,精神病的鉴定和行为能力的鉴定也不是一个重合的范畴。
5.强制收治的门槛要提高,不仅考虑其暴力危害程度,且是否住院由患者决定,住院后也要由监护人、近亲属和民政部门组成的第三方机构定期检查。程序设置分为司法性质的技术鉴定和司法机关的审查批准,在精神病的鉴定中:诊断要由受过专业培训的执业医生对患者信息的全面掌握后,通过体查、脑影像等躯体评估,做合理判断,还要结合当事人当时的情绪和处境。法官决定是否收治,住院后的监督都要在法律和医学的规范下。同样要重视医生的职业伦理道德,这些专家要有仁者之心,以救死扶伤为己任。
6.为了使司法救济不至于虚无化,在法律设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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