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观念

更新时间:2023-10-27 20: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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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

作业题目:洛克与卢梭之间财产权思想的差异及其启示 课程名称: 西方政治思想史原著选读 任课教师姓名: 曾裕华 研究生姓名: 罗方成 学号: 4201210000024 年级: 2012级 专业: 政治学 学院(部、所): 历史与政治学院 任课教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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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与卢梭之间财产权思想的差异及其启示

内容摘要:财产权在西方国家被视为与生命权、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向来被视为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反映。在洛克看来,财产不仅是生命与自由的象征,而且对于维护个人的生命与自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样是近代社会契约论者,卢梭不仅没有像洛克那样重视和肯定财产,而且从截然相反的方向上揭示了财产的私人占有对人的平等、自由价值的否定意义。二者的财产权思想为我国保护私有财产权有所启发。 关键词:财产权思想;洛克;卢梭;自然法

一、洛克的财产权思想:“自然权利论”的财产权理论

洛克的理论始于自然的平等,他的财产权理论是建立在一种“自然权利论”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财产权是自然状态中就已存在的,是进入政治社会、公民社会之前就已被天赋的,人们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就是更好地保护他们的财产。因此,“自然权利论”是洛克财产权理论的逻辑起点。

在洛克看来,早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们曾生活在“自然状态”下。他认为,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每个人都能遵守自然法,互不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对于违反自然法的个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惩罚,并要求获得赔偿。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普遍享有天赋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且,洛克还认为,上帝在创造人类的同时,还赐给了人类理性来利用那些生存所需的东西,所以人类应该服从“创造主的旨意”,行使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理性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即使是政治社会,也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财产权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的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就不能继续存在。

首先,在洛克看来,劳动是确立财产权的重要根据。一方面,由于每个人都享有对自己人身的所有权,他们凭借自己的双手所从事的劳动及其成果自然是他人所不能染指的,是属于本人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在早期社会,世界上物产丰富,人员稀少,任何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劳动去获取自然界所提供的生活必需品,而不损及他人的生存机会。因此,由劳动所获得的财产受到了其他所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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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许,它并不需要每个人的明白同意。洛克进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权同样是由劳动所确立的。尽管土地上自然地生长着各种动植物,但是,由于人们在耕种土地的过程中将自己的劳动加诸土地之上,所以,“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此外,基于上述资源丰富、土地广袤的理由,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的劳动开垦荒地并占有土地,劳动所确立的土地所有权同样无可争议。私人财产权获得的合理性就在于,它是人劳动的产物。通过劳动这一客体主观化和主体客观化的双向运动的“中介”,洛克完成了从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到对自己的劳动享有所有权再到对自己劳动的所及物享有所有权的过渡。因为“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所以他的身体和双手所从事的劳动,也就是正当地属于他的。通过劳动价值理论,从自在的“人格所有权”导出了对外在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权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财产乃是财产者人格的“物化”。

其次,洛克借助于政治权力的设置和对财产权的保障,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路径。以“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为基础,洛克提出和阐明了自己的国家和法律学说。洛克认为,自然状态虽然自由与平等,但是这种状况也具有许多缺陷、不便和危险。首先,人们所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没有保障,常常面临他人的侵犯。第二,在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时,每个人在其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而且在报复犯罪行为时易于超越理性规则。为了结束随自然状态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人们缔结了一项契约,根据这个契约,人们共同同意组成团体,建立国家。在洛克看来,人们不仅在前政治社会(即“自然状态”)下,就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且,即使进入了政治社会,人们仍然保留这些最基本的权利。保护这些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受侵犯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这一职责的核心与中心内容可以简约为保护人的私有财产。他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相应地,“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的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就不能继续存在”。可见,在洛克看来,保护了人的财产权,也就等于保护了人的自由。

再次,洛克试图证明不平等的私有财产是合理的。尽管自然界的丰富资源为人类通过劳动占有无尽的财产提供了条件,但是,在洛克看来,自然法在规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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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同时,对财产权加以限制,即不能浪费自己的财产,并且不得侵犯他人以同样方式获取财产的权利。按照洛克的解释,第一项限制条件是指基于自然法的原则,人类不应该糟蹋与败坏上帝的恩赐,第二项条件客观上不会影响个人财产权的扩张。这是由于在原初的自然状态下物产丰富而人口稀少,个人凭借有限的劳动能力获取且独占的物资,即便是超出了生活必需的限度,也不会引起他人的反对,乃至引发纠纷与争斗。在洛克看来,货币的出现是人们解决财产权问题时共同同意的结果,它能够同时保证财产权的实现与生活需要的满足。但是,这样的话,劳动与财产权就出现了分离,从事劳动的人可能只占有较少的产品,而拥有货币的人可以购买并占有较多的产品。对此,洛克辩解道:一方面,由于劳动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一个英国粗工的生活条件要好过拥有广大肥沃土地的统治者,所以,实际上,劳动者的生存权利没有遭到损害;另一方面,占有超过自己生活需要的易于腐烂的生活必需品应受到谴责,而积累金银则不会,后者不能直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同时,人们更倾向于为了自己的生活必需品而劳动,而不是占有那些享用不了的金银,这样就不会产生因占有不均而引发的冲突。

二、卢梭的财产权思想:私有制的产生是不平等的根源

同样是近代社会契约论者,卢梭不仅没有像洛克那样重视和肯定财产,而且从截然相反的方向上揭示了财产的私人占有对人的平等、自由价值的否定意义。如果说,洛克以人自由的获得为基础为财产权作了肯定性的辩护;那么,卢梭则把财产的私人占有与平等和自由的丧失结合起来,从而对其作出了否定性的论断。在财产权的基本价值取向上,前者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后者则是一个彻底的民主主义者。

在《社会契约论》第九章“论财产权”中,“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惟一标志。”这种“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惟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很显然,这里的“缺乏法理根据时”应是一种自然状态,在这里卢梭事实上也继承了洛克根据劳动和必需的原则来确定“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即自然状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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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确立。而要使这种“最初占有者的权利”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则需通过约定由法律和制度来加以凝固和确立。

与洛克把财产权作为人天赋权利的观点不同,卢梭不认为人的财产权同生命和自由一样是人类天然的禀赋,神圣而不可侵犯。他认为,“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人为的制度,因此人人能够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财产只是人类劳动的物化产物,是与人本身相分离的存在物,与人的自由和生命不能相提并论。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经社会公认与法律规定双重维度加以凝固和确立起来的。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发展,在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人类智慧增长的同时,导致了人们财产的不平等状态。不正义的政治社会的出现,将人们财产的不平等通过法律永久化、合法化地确立了下来。卢梭试图通过缔结社会契约的方式,创建一个正义与合法的民主共和国,以立法手段将人们的财产维持在一个大体平等的状态。他认为,在人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从事于一个人能单独操作的工作和不需要许多人协助的手艺,那时候,每个人都是自足的独立的。他们还过着本性所许可的自由、健康、善良而幸福的生活,并且在他们之间享受着无拘无束的自由交往的快乐。只是,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的粮食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在卢梭看来,私有制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由野蛮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

卢梭认为,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自由就难以存续,人类的各种不平等,最终都必然会归结到财产的不平等上。在看到人们为追逐财产衍生的种种罪恶行径和人类本性的异化状态,尤其是看到不正义的政治社会的建立,将人的不平等逐步推向了顶点,人的自由走向了毁灭的边缘,他悲愤地说道:“看看任何国家,任何政府以及全世界,你会发现在任何地方,重大的道德上或政治上的罪恶都无不与金钱有关。”同时,卢梭也认识到,在不正义的政治社会中,人们在财产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是基于人们的约定同意而确定下来的,人类社会能够克服这种不平等。于是,为了克服社会中存在的财产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现象,恢复人们丧失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卢梭力求“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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