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错误,三段论等

更新时间:2024-03-02 11: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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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相矛盾

逻辑、思想、言论中的自我否定现象,常见于一支队伍对立论没有统一,或者部分队员对立论没有吃透的情况。这种情况很好理解,不需举例。 二、偷换概念/偷换前提

将辩题的前提和定义偷换成与公众认可的定义不相符的前提和定义。他有以下几种情况: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5,偷换论题。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举例:“生之恩不如养之恩”,“生”应该解释为“生育”,却被解释为了“生命”。

三、攻击辩题、避实就虚、栽赃、偷换辩题

偷换论题是违反同一律对判断运用的要求所犯的错误。而最常见的“栽赃”有两种:1.故意回避对方的问题;2.故意歪曲对方的观点然后加以振振有词的“批驳”,然后宣布自己得胜。 四、以偏概全

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归纳方法。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个例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明任何命题。

举例:我方三辩这种人买了东西就从来不要发票,可见消费者自我意识不高啊! 五、不当类比

在运用类比推理时, 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 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

举例:每个家庭都是需要有一个家长的,所以国际社会也需要美国来维持秩序。 六、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 以混淆是非, 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举例:同样面对他国分裂倾向,美国说南斯拉夫分裂是“民族自决和自由的结果,是正义的”,却说格鲁吉亚的分裂问题是“不可容忍的领土和主权问题,是非正义的”。 七、虚假论据

这种逻辑错误是指故意违反“论据必须已知为真”的规则, 用编造的所谓“权威理论”或无中生有的例子作为论据, 用来论证错误的论题。言论中大量虚假论据,有的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常识而搞错了,常识性错误。但是有不少言论中有故意作假、捏造论据的现象。

举例:捏造的事实、数据和名人名言。 八、包辩题

偷换概念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对方的立场也包进自己的立场进行论证,也叫包含式论证。

举例:为什么说管理比服务更重要,因为服务也是一种管理。 九、循环论证

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

举例:“成大事者”的定义:不拘小节的人,所以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三段论

1.因明学定义:即关于宇宙万法及人生因果的哲学与逻辑。

2.藏传因明学的历史:创始于古印度尼也耶学派, 后来由佛教的历代大师, 通过辩论逐渐发展创立的。

因明论式与三段论

人类社会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可以辩论。所有的辩论,都可以固定的因明论式来辩。只要熟识了因明论式,心智没有太大的障碍,就可以参加辩论。 因明论式和西方的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有相似之处。 举一个三段论式的例子: 大前提:凡是白色都是颜色。 小前提:白海螺的颜色是白色。 结 论:白海螺的颜色是颜色。

此中共有三词:白色,颜色,白海螺的颜色,颜色是「大词」,白色是中词,白海螺的颜色是「小词」。可以看出,三段论法的构成是: 大前提=中词+大词 小前提=小词+中词 结? 论=小词+大词

而一个完整的因明论式,也有三词:前陈=有法,后陈=所立法因=理由。例如:

白海螺的颜色 应是颜色 因为是白色」

此论式中,白海螺的颜色是前陈,颜色是后陈,白色是因。 前陈又称作有法、诤依,相当于逻辑中的小词。 后陈又称作所立法,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大词。 因就是理由,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中词。 因明论式与三段论法的构成比较如下: 前陈+后陈,因故 或:有法+所立法,因故 即:小词+大词,中词故。

宗=前陈+后陈=有法+所立法=小词+大词=结论。 前陈+因=有法+因=小词+中词=小前提。 因+后陈=因+所立法=中词+大词=大前提

因明论式的实际运用

辩论一开始,先确认辩论的主题。先由攻方提出辩题。 攻方:滴——有人这样认为,凡是颜色都是红色。 守方:同意(或者不一定)!

这是开场的仪式。滴是文殊菩萨的心咒,代表智慧,表示辩论的目的是在于增进双方的智慧。

接下来才是正式辩论的第一步: 攻方:你认为,凡是颜色都是红色吗? 守方:同意(假设)!

攻方:白海螺的颜色,是红色吗?(给出破式) 守方:为什么?

攻方:白海螺的颜色,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啊!(给出根本破式)(你不是认为所有的颜色都是红色吗)

守方:因不成。(守方不同意白海螺的颜色是颜色)

攻方:我们还以白海镙的颜色来说,它总是是颜色吧,因它是白色。(给出立式)

守方:因不成。(守方此时不同意白海螺的颜色是白色)

攻方:白海螺的颜色,应是白色,因为与白海螺的颜色是一致的缘故。(给出立式)

(此处白海螺的颜色与白海螺的颜色是一致的,是依据基本公理:“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是自己与自己为一”。

守方:同意(白海螺的颜色应是白色)。

此时守方找不出此论式的矛盾,只好承认。然后,攻守双方将论点逆回作一清点并确认:

攻方:以白海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吗? 守方:同意(白海螺的颜色应是颜色)。

攻方:以白海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的缘故。(第二次重申根本破式)

守方:同意(白海螺的颜色应是红色)。

至此,守方同意前述根本破式:白海螺的颜色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以上第一阶段的辩论,由于守方主张凡是颜色,都是红色,攻方就选出白海螺的颜色,作前陈(诤由、有法)给出破式:白海螺的颜色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逼使守方不得不承认白海螺的颜色应是红色,这便是应用归谬法,且像数学运算一样,进行严格的推论。

接下来,攻方开始给出第二阶段的立式:

攻方:以白海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不是红色,因为是白色故。 守方:不周遍!(凡是白色一定不是红色]。(守方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凡是白色应遍不是红色,因为白色与红色二者无共同元素故。 守方:因不成。(此是不同意白色与红色二者无共同因素)

攻方:白色与红色二者应无共同因素,因为白色与红色二者相违有缘故。 守方:同意(白色与红色二者无共同因素)。

在这阶段的辩论中,攻方,一步步推理,得出:白海螺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守方同意后,攻守双方将第二阶段的论点逆回并确认:

攻方:(那么就是说,你承认)凡是白色,应都不是红色啦? 守方:同意。

攻方:以白海螺的颜色作为有法,应不是红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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