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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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切实防范各类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无纸化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M2006系统贷后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M2006系统贷后检查操作指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合同管理办法》,以及近期总行出台的一系列制度、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是指农发行向符合县域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贷款品种准入条件客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臵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三条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应坚持分级负责、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控制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职责明晰、序时监督、科学考评、全面覆盖的责任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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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项目贷款必须实行项目经理制。项目经理应由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开户行应逐项目分别指定1名主办客户经理(由分管客户经理担任)、1名主任客户经理(一般由信贷主管担任),负责贷前复查、贷款支付审核、贷后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主办客户经理岗,负责项目贷款具体管理工作,对贷后检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是贷款管理的经办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贷前复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同时严格按照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和上级行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贷款条件落实工作。

(二)负责项目资金支付审核工作。

(三)落实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监管措施,按规定时间、频率进行贷后监管和监测分析工作。

(四)负责登记《信贷资金管理台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中长期项目贷款非现场监管系统(PLS系统)》(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录入和上报;对CM2006系统基础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发起贷后检查等各类流程。

(五)项目竣工以后,要督促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同时要将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和决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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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与项目可研报告(概算)和项目评估报告进行比较分析,重点审核项目是否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增减项目总投资,施工进度是否发生变化等。如遇特殊情况调减项目总投资的,要相应收回多余的项目贷款;如需调增总投资,要相应增加项目资本金。并协助上级行做好贷款后评价工作。

(六)及时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和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预警信号,并提出监管或处臵建议;落实对客户的风险分析会议或其他监管意见,反馈执行效果。同时做好有关信贷事项的变更工作。

(七)做好到期贷款本息收回工作。 (八)做好客户评级授信申报工作。

(九)收集与借款人(担保人)和本项目贷款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项目影像资料);并对信贷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装订工作。

第六条 主任客户经理岗,负责贷款管理的组织和推进工作,对主办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内容进行审核,是贷款管理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测借款人信用等级调整因素及授信方案执行情况。 (二)审核项目资金支付工作,对项目贷款信贷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三)监测分析本行项目贷款本息到期收回情况。认真落实第一还款来源,督促借款人及时将各类收入(补贴)和回笼资金归集到在我行开设的专户。同时,做好项目贷款本息催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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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还本付息资金来源进行分析,是否与项目评估报告中约定的第一还款来源一致。

(四)动态跟踪政府债务状况。监测分析地方政府当年应归还到期债务总额和每月应归还债务情况,密切关注当地政府的财力情况、信用意识和还款意愿。

(五)审核《信贷资金管理台账》登记、《非现场监管系统(PLS)》数据录入和上报,以及检查CM2006系统维护情况。

(六)组织开展贷后检查工作,对项目客户经理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客户进行非现场监测分析。必要时,应走访借款人、项目参与单位及施工单位,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延伸监管范围。

(七)审查贷后检查及分析情况,组织落实风险分析会决议或其他监管意见。

(八)向行长报告各类检查情况及贷款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并及时处臵风险预警信号。

第七条 行长岗,由开户行“一把手”行长担任,对本行项目贷款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负责,是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落实本行贷后检查制度,并对执行效果负责。 (二)监督考核本行贷款管理工作的尽职情况。

(三)审查贷后检查及监测分析情况,依据权限签批贷后检查流程。

(四)对项目贷款信贷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和本息收回安全性负责。督促本单位信贷部门按月向上级行报告支行上月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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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收回和本月到期贷款情况。

(五)推动项目完善率评价工作,逐个客户逐个项目进行动态监测。

(六)定期排查和分析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持续性、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及早发现和处臵风险,逐个研究管理措施,明确监管责任。

(七)向上级行反映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启动风险分析会流程。

(八)组织落实风险分析会决议或其他监管意见。 第八条 管理行客户服务部门是贷款管理工作的督导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指导、协调、监督辖内机构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二)开展贷后检查监督,并督导下级行处臵风险信息。 (三)做好辖内项目贷款后评价工作。

(四)负责辖内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PLS)数据录入和上报情况的审核。

(五)开展贷后检查监测分析工作。同时对下级行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进行适时监测,并协助开户行做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

(六)必要时对重点客户、重大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 开户行每季对项目贷款的客户经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二级分行每半年对开户行行长和信贷主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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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条件落实

第十条 对于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审批日至首次申请放款核准日超过3个月(含)或我行认为有必要复查的项目贷款,开户行在发放贷款前应进行贷前复查。复查后,主办客户经理要形成借款人是否发生重大风险变化情况的简要报告,经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审核,开户行行长签字确认。经复查,如果认为借款人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农发行债权安全构成威胁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开户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按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部门的要求,按“变更项目”逐级报有权审批行重新审批。贷前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借款人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评估测算的指标是否发生变化;

(三)担保贷款的保证人、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了影响其担保效力的变化、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

第一节 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

第十一条 对审批日至首次申请放款核准日不足3个月且认为不必要进行贷前复查、或虽超过3个月(含)但经过开户行贷前复查后同意放款的项目贷款,主办客户经理按照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内容和上级行有关规定要求,通知客户并按要求逐项落实贷前条件后,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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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核准申请表》(以下,简称《放款核准申请表》),连同贷前条件落实相关资料送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核实。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核实无误后,报开户行行长复核。开户行行长对贷前条件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即安排主办客户经理将上述资料上报二级分行客户部门。

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及相关行领导均应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相关栏目签署明确意见,并共同对贷前条件落实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有权审批行为省级分行的,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流程如下:

(一)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收到开户行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应及时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并将材料移送本行信贷管理部门。

(二)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本行客户部门送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进行信贷作业监督初审,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二级分行信贷部门作业监督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报经二级分行行长签字同意后,上报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

(三)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二级分行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通过信贷作业监督审核岗、复核岗和核准岗,分别对贷前条件落实情况进行作业监督审核、复核和核准,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有权审批行作业监督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

(四)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对贷款发放进行CM2006信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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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系统签批,完成放款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有权审批行为总行的,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流程如下:

(一)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收到开户行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应及时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经本行行长审定后上报省分行客户部门。

(二)省分行客户部门收到二级分行客户部门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进行再核实,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省级分行客户部门意见”栏签署核实意见后,将贷前条件落实材料移送本行信贷管理部门。

(三)省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本行客户部门送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进行信贷作业监督初审,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省级分行信贷部门作业监督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后,将贷前条件落实材料上报总行。

第十四条 开户行对经过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经信贷作业监督审核后,未能通过信贷作业监督审核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应根据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个流程。

第二节 账户开设

第十五条 账户开设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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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按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或项目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我行贷款(含本次已审批、拟投放的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为建设、经营新开工项目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如向我行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设项目资本金专户,专门用于监控项目资本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立项目资金存款账户。项目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项目贷款资金。

第十九条 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立项目收入存款账户。项目收入应全部存入项目收入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我行可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对于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归集账户。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当地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我行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和土地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设“偿债备付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偿债备付资金和支付我行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拆迁安臵的拆迁方原则上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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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项目进度及项目资本金的核查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开户行应对项目实施进度、前期垫付资金、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后,由主办客户经理形成检查报告,经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开户行行长审核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进度检查。主办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前对项目进度进一步进行核查。主要检查项目是否开工,以及开工后的工程进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检查。贷款发放前,开户行应对项目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点参照附件1《项目资本金来源分析参考》。在贷款发放前,项目已开工、借款人已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要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已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采取增加借款人注册资本金方式的,还需提供验资报告与资金入账证明。通过财政拨款落实项目资本金的,财政拨款应明确为无偿使用,并提供财政部门关于拨付财政资金的文件及资金到账凭证,要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权益类科目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先期垫款情况的检查。对贷款发放前确有合理原因,由借款人先行筹集垫付的资金,要认真分析和核实其垫付资金的构成、来源、使用等情况,收集相关垫付资金来源、使用证明,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转帐凭证、企业往来账、报表等,其中借款协议要明确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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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进行终审。业务审查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可以采用单独出具意见书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有关书面材料中签字的方式。业务审查的事项包括:

(一)业务合同文本选用是否正确。

(二)应在业务合同中落实的相关文件所规定限制性条件是否准确、完备。

(三)格式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是否符合农发行有关制度规定。

(四)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是否齐全且相互衔接。 (五)业务合同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一式多份业务合同的形式内容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规范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业务合同的法律审查(又称出账前法律审查)应当按照农发行法律审查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法律合规部门(不设法律合规部门的,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下列情形除进行业务审查外还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一)直接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修改条款内容的。

(二)在格式合同文本“其他事项”中补充约定有关内容的。 (三)补充协议。 (四)非格式合同。

(五)变更或解除已经成立的业务合同。

(六)承诺函、担保合同所涉及的贷款担保手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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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格式合同中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业务合同文本不再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十二条 开户行对法律审查意见不能采纳的,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开户行行长签字后反馈给上级行法律合规部门。

第七节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签订

第四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前,开户行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借款人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与权利,理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贷款发放、使用和归还的运作程序。同时,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开户行要加强与协议各方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协议各项条款的落实;如有必要,开户行应提请地方政府领导召集“五方”人员会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报告。

第八节 制定金融服务方案

第四十四条 总行审批的项目,按总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省行审批的项目,由二级分行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参考文本见附件3)并组织执行。首笔贷款发放前,各二级分行要将制定的金融服务方案上报省行备案。各行应按金融服务方案要求抽调人员组成金融服务领导小组,金融服务领导小组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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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组。金融服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项目金融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组遇到的重大问题,督导检查项目管理组的日常工作。项目管理组按照贷款批复和项目评估报告内容落实项目贷款的相关事项,跟踪、掌握项目的建设、用款、决算和运营等情况,督促客户按还款计划筹措还本付息资金,确保项目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第四章 发放与支付

第四十六条 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下达后,未经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和放款核准,开户行不得办理该笔信贷业务;未经信贷合同作业监督,开户行不得正式签约;未经贷款资金支付作业监督,不得对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

第四十七条 确定支付方式。按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要求,开户行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项目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控。项目贷款原则上采取受托支付。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贷款人在借款人需要支付贷款资金时放款,同时完成支付,放款与支付同步进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贷款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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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五十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应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对借款人自主支付,开户行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

第五十一条 开户行接到借款人报送的书面支付委托、支付证明材料和借款凭证后,应及时安排主办客户经理办理。主办客户经理应在协调落实资金头寸的基础上进行信贷审核。信贷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核支付证明材料和书面支付委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到借款人交易对手的经营处所或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或采用函证、电话询问等方式核实。

(二)审核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发生挤占挪用贷款、是否为虚假交易背景等问题。

(三)审核借款人是否按照规定选择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问题,是否确需现金结算问题,现金结算额度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相关制度规定等。

(四)审核收款人是否为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用途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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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付款金额(或本借款合同项下累计付款金额)是否超出借款合同约定额度,是否与借款人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数量、价格相符,是否与施工合同的资金支付条款和工程进度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六)审核借款人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先期贷款资金、信用等级下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危及我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信用风险。如存在此类问题,应停止或审慎支付贷款资金。

(七)审核借款人名称是否与法人公章一致;贷款科目、借款种类、用途、到期日期、借款合同编号、利率、借款金额等是否正确,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借款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资金属性码、存款户账号、贷款户账号是否正确,是否与财务会计部门提供的一致;客户签章是否清晰,是否与签章样本相符等借款凭证要素。

第五十二条 主办客户经理对支付依据审核,应根据项目资金(含资本金)的不同用途,收集、整理及审核以下方面资料:

(一)拆迁安臵费用支付审核。借款人应提供拆迁安臵补偿方案、拆迁许可文件、拆迁协议、拆迁资金支付明细表。委托拆迁公司拆迁的还要提供委托拆迁协议;对借款人用于购买安臵房进行实物安臵费用的,还需提供被安臵人员明细表、购房协议等。

支付后还需提供支付到安臵房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的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和税务发票等。支付给被拆迁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由其统一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要提供支付给乡(镇、街道)、村的银行转账凭证,并取得被拆迁人签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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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的收款凭证等。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要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

(二)土地出让金支付审核。借款人用于支付购臵本项目的土地款项时,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等。

支付后还需收集税务发票、土地出让金完税证明、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三)土建工程费用支付审核。借款人应提供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方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进度表(报告)等。同时主办客户经理要赴工程现场检查所提供工程量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支付后还需收集税务发票、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等。 (四)购臵机器、设备费用支付审核。借款人应提供购销协议、税务发票等。同时,主办客户经理要赴工程现场或仓库检查所购臵设备数量、品种、价格、型号、厂家等是否与项目评估报告和报账凭证所列信息一致。

支付后还需收集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等。 (五)其他费用支付审核。应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税务发票等。

支付后还需收集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等。 (六)用于支付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土建工程、拆迁安臵、设备采购等费用,还应提供招投标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方资质、监理方资质、招投标资质等资料。

(七)主办客户经理要对收集的所有税务发票进行查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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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税务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查询方式可采取直接去税务部门、电话、上网查询等。查询内容包括税控代码、交易对手、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完税情况等。查询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并经信贷主管以上行领导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主办客户经理信贷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如实、准确填制《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将《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书面支付委托及借款人支付证明材料,经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同意后,逐级报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

第五十四条 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接到报送的《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书面支付委托及支付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签批,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贷款资金,并签署意见。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同意支付贷款资金后,主办客户经理应在借款凭证经办人员签章处签章,提交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复核。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不同意支付贷款资金后,主办客户经理应通知借款人取消支付,退还书面支付委托和支付证明材料,并在《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原件的备注栏中注明支付取消原因后存档。

第五十五条 主任客户经理应逐项审核借款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报信用发放有权签批人签批。开户行信用发放有权签批人应审核借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在借款凭证上签章。借款凭证签批后,主办客户经理应登录CM2006系统进行电子准贷证维护和发送操作。

第五十六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将书面支付委托原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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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通知单》及支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将《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原件和借款凭证、电子准贷证等资料移送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审核,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十七条 建立信贷资金管理台账。主办客户经理应序时进行登记本项目信贷资金(含贷款、项目资本金)进入账户时间、金额,资金用途、出账时间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台账》(以下,简称信贷资金管理台账)具体表式见附件4。

第五章 CM2006系统贷后检查及监测分析

第五十八条 CM2006系统贷后检查(以下简称贷后检查),是指信贷业务发生后,对信贷合同执行、客户经营、财务、项目及担保等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和分析,并通过CM2006系统进行信息维护、查询分析和流程签批,以识别信贷风险,对较大风险进行报告和评议,提出处臵措施的一种贷后管理形式。

第五十九条 贷后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非现场信息查询和监测分析。其中风险分析会主要采用非现场监测分析的方式。

第一节 贷后检查的内容、期限和流程

第六十条 在我行有贷款余额的客户应按规定的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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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查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通过CM2006系统完成贷后检查记录的维护及签批。

第六十一条 贷后检查包括客户基本信息检查、风险预警信息检查、项目贷款检查、担保信息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分项。对检查发现影响信贷资金安全重大事项的,应启动风险分析会流程,上报管理行集体评议,评价风险程度,确定风险防控措施。

第六十二条 CM2006系统中贷后检查各分项的检查频率为: (一)客户基本信息检查、风险预警信息检查和综合评价为每期贷后检查的基本内容,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二)项目贷款检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三)担保信息检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贷后检查记录的维护及签批,一般应在检查期次月月底前完成。

第六十三条 贷款发放的当月,应作为检查期进行贷后检查。新客户发放首笔贷款,应以发放月份的上月为检查期,对客户基本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综合评价完成一次检查及签批,作为贷后检查的基期。客户贷款结零的当期,可不进行贷后检查。因贷款结零导致检查期不连续的客户,重新发放贷款时,视同新客户进行贷后检查操作。

第六十四条 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为:客户信息核查分析→贷后检查信息维护→贷后检查调查→贷后检查审查→贷后检查签批。其中,贷后检查信息维护、贷后检查调查、贷后检查审查、贷后检查签批在CM2006系统中进行操作。贷后检查认为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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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会的,经贷后检查签批人同意,启动风险分析会流程,报上一级行。

第二节 客户基本信息和风险预警信息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客户基本信息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贷款发放、支付及偿还情况、资金营运状况、财务报表真实性、财务状况、管理层动态、外部环境、关联交易及利润分配、影响偿债能力的特别事件等。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检查内容及时收集客户财务数据和相关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及时如实更新CM2006系统中客户档案、财务报表台账和库存管理数据,并录入检查及分析结论,对需要说明的情况应逐项详细说明。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采集核实财务数据的,主办客户经理应在检查记录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六条 贷款风险预警信息主要包括CM2006系统风险预警信息和人工风险预警信号。对于CM2006系统生成的风险预警信息(报表逻辑合理性、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资产营运能力等指标)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析预警成因,并在CM2006系统录入分析处臵意见。主办客户经理应检查客户是否存在人工风险预警信号,发现符合预警信号特征的风险,应及时录入CM2006系统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七条 主办客户经理进行现场检查前,应查询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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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明确贷后检查重点:

(一)客户在农发行授信额度占用及融资发放和支付情况。 (二)客户在农发行融资的本息偿还和还款计划执行情况。 (三)客户的风险预警信息。

(四)风险分析会对客户提出的监管意见和风险处臵方案。 (五)本行或上级行对客户提出的其他检查或督办要求。 第六十八条 客户基本信息及风险预警信息检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过现场检查或访谈,对客户生产运营、盈利、重大股权或人事变动、资本构成、投资、债务、外部纠纷、诉讼、环保排放、交通能耗、年检登记等情况进行核实,分析对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影响。

(二)查询客户检查期间的银企明细账、银行对账单CM2006系统总账、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与相应的会计分录、凭证内容相对照,核实期末他行贷款、银行存款的期初余额、期间累计发生额、期末余额、期末库存现金、风险准备金等。

(三)根据销售合同、发票、账面反映的销售收入及货款回笼金额等情况,检查销售事项的真实性,销售收入是否足额回笼归行;对比现金和银行转账回笼的销售现金流入量,判断客户销售及货款回笼与实际现金流入是否衔接。

(四)主办客户经理应审核客户财务报表、会计账、会计凭证等,分析财务报表间数据是否衔接,勾稽关系是否符合逻辑,重要会计科目是否真实,往来款项、所有者权益变化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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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审核后应及时更新CM2006系统中财务报表台账,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对会计报表检查情况进行说明。

(五)根据客户的借据、会计账、银行对账单、支付证明材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结合客户采取的贷款支付方式,检查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用途,是否形成相应数量和价值的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或工程等,对应的商品或劳务交易是否如约履行。

(六)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检查情况,适时掌握客户的资金链状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对其他银行信贷资金大幅减少或客户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大幅增加的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

(七)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凭证、合并报表、关联方的会计报表等信息,检查客户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划转、相互担保、原材料供应、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价格合理性,是否存在超期结算资金或形成其他长期资金占用(股权投资除外)等。

(八)检查客户当期利润分配情况,与客户应收未收贷款本息、权益资本、上年度净利润等进行对比,分析利润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影响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是否影响偿债能力。

(九)关注客户法人代表、高级管理层和主要股东的变动情况和信用状况,必要时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十)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了解客户的市场环境、竞争对手、贸易伙伴、关联方、涉及纠纷或诉讼、法律法规、调控政策、技术革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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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及时更新客户档案信息,判断客户是否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特别事件及影响程度。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各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节 担保信息检查与担保监管

第七十条 主办客户经理须按季对保证担保人以及抵(质)押情况进行检查,主任客户经理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价分析,确保在我行债权存续期间内担保持续有效。

第七十一条 定期核押核保是指按规定的频率定期做好对贷款担保物和保证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分析评价,并以此作为客户评价、信贷支持的重要依据,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结合定期检查一起完成。定期核押核保时必须由“双人”来共同完成,并按规定形成书面核押核保书。核押核保的条件为:

(一)通常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核押核保。

(二)开户行根据监管所获得的信息,认为需要进行核押核保的。

(三)上级行或内外部监管部门要求核押核保的。 第七十二条 对保证人担保监管。主办客户经理应收集保证人财务报表,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保证人资产状况、对外担保情况、信用记录,测评保证人担保能力,分析担保人的担保意愿、资质、能力等是否发生变化。收集保证人营业执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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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或他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经营情况、高管情况、经济纠纷情况,核实保证人主体资质是否存续、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发生高管异常变动、重大经济纠纷等影响实现担保的情形。 主要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以法人作为保证担保人的,应定期分析、监测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产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信用履约能力和担保意愿等,合理控制保证人担保额度。

(二)保证担保人在我行用信调查后,其对外的担保是否增加,增加的额度是否影响担保人的担保额度,是否需要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等。

第七十三条 对抵(质)押物的担保监管。

(一)抵(质)押物情况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办客户经理应现场查看抵押物现状,比对我行抵押物清单记载事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出现被查封、扣押、使用状况改变等情况。定期到登记机构查阅登记簿,核实抵押物有无重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权属是否发生变更。收集相关市场信息,了解抵押物实际价值变化情况。对净地抵押的,在贷款期内,如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应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理权证,并在三个月内追加抵押。

2.主办客户经理应检查质押物(权利凭证)保管状况,质押物(质押权利)是否发生毁损、灭失、过期等情况。定期到登记机构查阅登记簿,核实质押登记情况、权属情况是否发生变更、过期、失效等情况。对权证登记权属期限不能覆盖贷款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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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权证登记权属期限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延长登记权属期限,并取得相关登记资料证明。

3.主办客户经理应检查抵质押物保险办理情况,核实保险是否存续有效。

(二)贷款抵(质)押物重估周期。贷款抵(质)押物重评周期按《贷款担保押品对应折率表》规定的抵(质)押物重评周期执行,房地产一般重评周期为12个月、机器设备重评周期为6个月。主办客户经理应当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中抵(质)押贷款担保覆盖率和押品是否超过重评周期等指标,对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逐合同测算抵(质)押贷款担保覆盖率,分析押品价值是否足额抵贷。

(三)抵(质)押物重估方式。

1.对存单及财政补偿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押品价值的重估,可根据其账面净值,可采取内部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也可根据其市场价格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定。对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收费权等押品价值的重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优先采取内部评估方式,对贷款抵押资产分种类适时开展押品价值重估。重估工作原则上应由行内有专业评估资格或经过培训达到相当水平的人员进行。对特殊情况,如押品评估价值相对于现行市值大幅下降;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资产重组、财务状况恶化、信贷违约事件等,影响抵(质)押权的实现;其他认为有必要重新评估的事项等,应采取外部评估方式或与内部评估方式相结合进行价值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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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采取外部评估方式确定押品价值的,在CM2006系统中应采取走一般评估流程的方式认定押品价值;对采取根据其账面净值认定或根据其市场价格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定押品价值,或是由我行员工自行完成价值重评的,在CM2006系统中可以采取直接认定方式确定押品价值。

第四节 项目贷款检查

第七十四条 项目贷款检查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分为项目实施信息检查、项目竣工情况检查和项目竣工后检查。项目贷款检查应根据客户贷款项目,逐项目进行。

第七十五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和项目性质及时收集相关贷后检查信息,核实所收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项目实施情况检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还款计划执行、本息偿还、总投资实施等情况。项目竣工情况检查,主要包括项目投资整体完成、投产、达产等情况。项目竣工后检查,主要包括项目的产成品效益、项目现金流等项目运营情况。

第七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办客户经理应按规定期限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施工记录、公司账本、记账凭证、资金往来账及凭证、政府职能部门工程备案情况等,访谈项目投资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核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流向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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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基础财务数据是否真实,计提等是否合法。有必要的情况下,开户行要延伸检查下游单位的项目资金走向。

(二)检查项目建设各部分的形象进度,看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是否超过预算、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建设进度是否符合预定计划,预测项目能否按计划竣工和投产。对超概算20%以上的项目,应督促借款人提供重新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权部门下达的概算调整批复文件,并及时上报贷款审批行,由审批行重新研究贷款意见。

(三)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项目立项及评估报告一致,有无更改或增减;主要生产设备是否及时安装到位,设备购臵、安装和调试工作是否正常;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等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标准等。

(四)检查项目资本金及其他来源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后续来源是否可靠。主要检查本季度应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是否按时按比例到位;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在建工程+与项目有关的预付款项-与项目有关的应付款项)与资金使用进度是否一致;通过往来账款查看企业是否有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等。

(五)了解贷款客户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其偿债能力和意愿的变化。

第七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主办客户经理应督促客户及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并收集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总结项目资金到位和财务支出情况,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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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资本金来源等情况以及项目工艺技术实际效果、项目产品的价格、品种、质量、数量、销售、市场占有等情况,同时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并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以及存在的风险点。

第七十八条 项目竣工投产进入经营期后,主办客户经理应继续进行贷后检查。

(一)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贷款、利息偿还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涉及项目建设后续资金到位或支出的,应进行核实并登记项目实施信息。

(二)对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客户基本信息和风险预警检查的要求对项目运营进行检查,并重点关注项目主要设备运转、生产达产、产品质量、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变化,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情况,分析项目市场竞争力和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项目贷款,应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和后续来源的可靠性。当政府换届时,应及时与借款人落实还款责任,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计划还款。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进行监管,重点分析本项目当期现金流能否覆盖当期本息。如现金流不能覆盖当期本息的,开户行要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开户行要及时将问题成因及风险防范措施逐级报送至省行。

1.对有收费权的项目,按照签订的资金归集协议,督促客户定期将收入归集到在我行开设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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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以土地出让收益返还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实行“地贷挂钩、收地还贷、封闭管理”,按照签订的还贷协议,跟踪落实土地指标办理情况、土地出让计划、土地出让金到位金额和时间,确保返还收入及时足额转入我行账户。

3.对以政府财政补贴(含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租金以及企业其他自身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要密切关注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管理,根据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资金回笼归行协议,督促借款人按比例回笼资金。

第七十九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项目贷款,还应对地方政府信用状况、财政收入、财政负债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偿债资金到位可靠性。农村土地类贷款,还应对当地土地市场和价格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地方财力情况的监测,重点关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包括:上年度GDP、财政收入等指标与以前年度变化情况;当地主要支柱产业的发展情况;

(二)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包括:政府换届或领导人更换情况,政府换届后的政策连续性,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有无重大调整;政府的信用意识和还款意愿有无明显变化,是否配合我行工作;地区经济增长情况及政府财力状况,政府财政负债情况和财政收支变化情况,政府建设投资计划,与地方财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举债问题;当期本息支付是否纳入财政预算,是否经同级人大审批通过;财政部门是否按时拨付贷款本息,承贷主体是否按时将财政拨款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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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财政实力。重点分析上一年度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状况,贷款规模是否与财政实力相匹配,综合考虑地方政府性债务水平和财政出资能力。“二率一额度”有无超过警戒线(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新项目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区域融资最高额度)。

(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或金融政策的变化对地区经济发展及借款人的影响情况等。

第五节 综合评价

第八十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贷后检查情况,综合评价客户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贷款风险总体情况,并提出具体建议及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风险分析会要求督办的客户或上期贷后检查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如实逐项反馈落实情况。

第八十二条 对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或上述要求以外的检查内容,主办客户经理可在综合评价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可形成相应的文字报告,以附件形式上传至CM2006系统。

第六节 贷后检查调查、审查和签批

第八十三条 主办客户经理在完成贷后检查信息维护后,应及时进行贷后检查调查,发起贷后检查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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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贷后检查审查人一般由开户行信贷主管担任。贷后检查审查人应对主办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审查贷后检查信息及分析意见。

第八十五条 贷后检查签批人一般由开户行行长担任。贷后检查签批人应及时签批贷后检查信息、监管意见及处臵建议。对无影响偿债能力特别事件的贷后检查业务,可授权分管客户部门的行领导签批。作为签批人的行领导如兼任客户部门负责人,应另行指定人员负责贷后检查审查工作。

第七节 风险处臵及风险分析会

第八十六条 贷后检查发现客户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应提交风险分析会。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农发行贷款出现逾期。 (二)在农发行贷款出现欠息。 (三)恶意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 (四)关停破产。

(五)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资产或银行账户等。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人员或出资额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主要股东(出资人)出走死亡、恶意骗贷。

(七)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以上)或其他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

(八)主要关联企业出现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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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目超支20%以上,建设工期延长3个月以上。 (十)其他可能危及农发行贷款安全的情况。

第八十七条 开户行应针对贷款客户出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形成专题报告,说明情况及处臵意见,以附件形式上传CM2006系统。同时,视风险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保全措施:

(一)督促客户限期整改。

(二)在风险情况消除前,停止发放或支付贷款。 (三)按时催收逾期贷款、欠息。

(四)要求客户提供或变更担保,且需经我行认可。 (五)按规定或约定向借款人收取加罚息、违约金等。 (六)提前收回贷款。

(七)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 (八)采取政府协调、媒体曝光等合法措施。 (九)其他有助于消除风险、降低损失的控制措施。 第八十八条 风险分析会的业务流程为:接收风险分析会材料→提请召开风险分析会→风险分析会评议→风险分析会审查→风险分析会签批。其中,风险分析会审查和风险分析会签批在CM2006系统中进行操作。

第八十九条 二级分行应及时查收风险分析会流程和材料,按月召开风险分析会进行评议。对上报事项较紧急的,可临时加开风险分析会。对开户行上报的风险分析会流程,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议和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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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风险分析会由行长或其授权的副行长主持,客户、信贷管理、风险管理等业务部门及行领导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九十一条 风险分析会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讨论评议: (一)根据贷后检查信息,分析客户风险状况,评议风险程度,提出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

(二)分析风险诱因,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或存在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工作要求或完善制度的建议。

(三)风险分析会主持人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九十二条 二级分行应加强信贷监测,对监测发现的风险事项,应及时要求开户行进行贷后检查,分析核查有关情况,并通过风险分析会流程上报。

第八节 特殊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银团贷款客户特别规定。

(一)农发行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时,负责组织和实施银团贷款贷后检查工作,并定期向银团成员行通报。

(二)农发行不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时,负责按照约定配合代理行做好相应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九十四条 对于划转客户,贷后检查工作以划转前和划转后两个阶段进行区分。客户划转工作完成之前,由划出行负责划出客户当月的贷后检查;客户划转工作完成之后,由划入行按新客户贷后检查要求进行贷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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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贷款项目后评价

第九十五条 贷款项目后评价是指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进入还款期(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本金偿还日)后,通过掌握了解项目建设、使用或运营的实际效果和贷后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照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及审批文件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总结贷款项目评估审批与贷后管理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风险防范对策与建议,不断提高贷款项目决策和贷后管理水平。

第九十六条 总行审批的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按总行要求开展贷款项目后评价。省行审批的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由二级分行组成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小组,实地开展贷款项目后评价。在每个贷款项目后评价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后评价报告(包括后评价总体情况、重点风险项目情况、评价发现主要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等)上报省行。省行定期汇总分析后,向省行领导提交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九十七条 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是否按时进行并将后评价报告上报省行,作为同一客户下一个贷款项目准入的条件之一。

第九十八条 贷款项目后评价内容。贷款项目后评价主要是考察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效果、项目目标实现程度以及贷款管理运作合规性等方面,综合判断项目是否具备贷款还本付息能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考察项目工程建设内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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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及到位、概算执行、建设进度等与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是否一致,是否出现重大变化并分析原因。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建成运营后是否达到评估报告预期的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农村土地类贷款项目主要评价项目出让土地用地性质、出让单价、出让数量及时间是否达到评估报告预期,未达到的说明差距及原因。包含土地复垦内容、有效增加农用地(含农业产业园区用地)的项目,评价新增农用地(含农业产业园区用地)的质量和数量是否达到预期的情况。以财政还本付息或财政筹集项目资金的项目,评价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省级以上领导实地考察项目、对项目社会效益评价的情况。

(三)贷款管理情况。主要评价贷款放款、还款与评估报告的差异及原因,开户行贷后管理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客户是否按照我行要求开立相关账户,贷款是否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发放,项目分期行政审批手续是否及时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收入是否按照约定进入在我行开立的项目收入账户,贷款担保物及价值是否出现变化,是否出现风险预警,开户行是否执行贷款检查制度,贷后管理文档资料是否齐全,开户行是否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等。农村土地类贷款项目是否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审批手续。

(四)客户经营情况。主要评价客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主要经营者、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运营能力是否出现异常及原因,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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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当地财政“二率”是否超出我行规定。

(五)后评价总体结论及相关建议。总体评价项目是否具有重大风险点,是否具备按原计划还本付息的能力,是否需要对贷款发放计划、还款计划及期限等进行调整。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实际情况与评估报告差异较大、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风险,全面分析主客观原因,提出具体措施建议,同时结合项目后评价对我行项目调查评估、贷款管理等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章 信贷变更事项

第九十九条 信贷事项变更是指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已审批信贷事项进行变更。

第一百条 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和信贷主管及行长要经常约谈借款人及担保人,及时掌握信贷事项变更相关信息。开户行在接到企业变更信贷事项要求后,在向上级行报告的同时,做好信贷事项变更的前期调查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信贷事项变更由开户行提出申请,按信贷项目报批流程逐级上报至审批行。

第一百零二条 涉及到调整还款计划、调整贷后管理措施、项目投资总额较原评估时增加20%(含)以内、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但投资总额不变等信贷事项的变更,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在认真评估,审慎做出风险评判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省行客户部门审核后,经原审批行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会签,呈报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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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和后台的行领导审签后,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涉及到贷前条件、担保事项、利率(费率)下浮、借款人的名称变更、控股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减少、借款人合并、收购和并购等信贷事项的变更,须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其中涉及到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项目总投资较原评估时增加20%(不含)以上等信贷事项的变更,须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一百零四条 开户行受理信贷事项变更后,在未接到有权审批行同意信贷事项变更批复前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第一百零五条 开户行在接到有权审批行同意变更信贷事项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变更,拟用于变更的抵押物必须与现抵押物“同质、同值”。

第八章 贷款本息收回

第一百零七条 主办客户经理要及时做好提示归还贷款本息工作,认真督促企业组织资金,及时划收贷款本息;对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要及时做好资金拆分、及时通知会计部门,需履行审批手续的,要办理有关手续;对逾期贷款和欠息,既要履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催收手续,保证法律效力的完整,更要注重效果,采取有效方法收回逾期贷款和欠息,及时维护CM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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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第一百零八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同意其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向经办行递交提前归还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已结清提前还款日之前的所有到期贷款利息。 (三)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对农村土地类贷款,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进入我行账户后,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受贷款合同中分期还款计划和到期日的限制。在贷款未全部发放前实现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按照返还金额抵减未发放贷款额度后,剩余部分用于收回贷款;在贷款全部发放后实现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全部用于收回贷款。

第一百一十条 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户行应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一)拒绝接受农发行贷后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三)挤占挪用贷款,拒不改正的。

(四)使用信贷资金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五)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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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款人或担保人未经同意发生兼并、合资等或即将停产、停止经营、解散、关闭、清理整顿、破产清算、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它法律纠纷的。

(七)借款使用的建设项目被取消或缓建等。 (八)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贷款本息到期收回可采用提示归还和自动扣收两种方式。

(一)采用提示归还方式的,贷款到期和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主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发送《提示归还贷款到期通知书》、《提示付息通知书》并取得回执。提示借款人提前1个月将资金存入“偿债备付金”专户,用于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如客户已在我行存入足额还本付息资金的,可口头告知。以确权土地出让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借款人需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在“偿债备付金”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应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

(二)采用自动扣收方式的,贷款本息应由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主动归还;合同约定可自动从借款人的账户中予以扣收的,由开户行按约定划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期前60个工作日向开户行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开户行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对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履约还款,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或结息日未能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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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归还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或欠息。开户行应按照我行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及欠息进行催收,并做出相应的处罚。贷款逾期和欠息后,应按我行规定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资产保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向借款人催收。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或约定付息日,未能按约定方式足额还本付息的;主办客户经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催收欠息通知书》,并取得签章,留存回执。在贷款未收回前或相关资产保全措施未落实前,应按季度向借款人进行催收,督促借款人落实还款来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向担保人催收。对担保贷款,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主办客户经理应在向借款人催收的同时,向担保人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对保证担保贷款,通知书须在与担保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送达,对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向保证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并取得签章,留存回执。在贷款未收回前或相关资产保全措施未落实前,应按季度向担保人进行催收。

第九章 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收集与整理归档

第一百一十六条 项目贷款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农发银发?2011?188号)有关规定执行。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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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收集、维护、更新信贷档案,确保各类资料有效,并对信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CM2006系统中的信贷业务资料,以电子方式保存,在信贷档案归档时无需打印归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未纳入CM2006系统中无纸化归档范围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参照信贷档案资料归类归档参考内容(参照附件5),及时收集并保留纸质档案。每年年底都要对纸质的信贷档案资料,分年度分类别进行整理、编写页码、打印目录、装订,按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有关批文等重要原件资料要与信贷资料一并归档保管;同时注意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如项目前后变化及施工过程中的文字、图片、影像(视频)等资料,充实信贷档案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泄露贷款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二〇一三年元月一日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的解释和修订权归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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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项目资本金来源分析参考

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分析。

就是对项目资本金的来源渠道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核实项目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来源是否合规、核算是否准确和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一)到位与账务处理分析。通过调阅企业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等,核实项目资本金到位及账务核算的准确性。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根据项目投资人的不同,查看来源科目贷方是否有发生。项目法人投资的,查看“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政府的专项拨款的,查看“递延收益”科目;其他企业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查看“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是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查看资产账户借方是否有发生。以现金投资的,查看“银行存款”科目;以实物进行投资的,查看“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等科目;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进行投资的,查看“无形资产”等科目。

三是根据项目资本金到位额占总投资的比,计算项目资本金到位比例。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需重点关注的是,如果项目法人同时筹建多个项目或拥有贷款对应项目外的其他业务时,项目法人自有资金不等同于项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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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核定项目资本金时,应根据法人及项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或全部扣除其他项目资金占用。

(二)来源与记账依据分析。根据资金投资方式的不同,通过审核原始记账凭证、检查资本金来源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以货币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通过检查企业的公司章程、项目验资报告、银行入账凭证、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实际到位金额。

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通过查看企业提供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审核其所有权是否归投资人所有,是否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估值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项目建设需要。

三是出具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审核是否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评估出具。

(三)逻辑关系分析。通过分析有关内外部资料之间项目资本金来源,核实各资料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外部资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概(预)算、修改概(预)算及批复资料、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含借款)文件和政府部门相关文件、协议或承诺等有关项目资本金来源渠道是否衔接一致。

二是内外部资料。主要包括贷前调查报告、贷款批复与外部资料之间有关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衔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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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实际到位的项目资本金是否与文件规定一致。 二、项目资本金占用分析。

就是对项目资本金的占用形态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核实项目资本金使用是否合规、核算是否准确和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一)账户开设与账务处理分析。通过检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对账单核实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检查银行对账单,查看账户开设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主要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户或一般存款户,将项目资本金按投资进度应到位数量存入其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二是检查企业资金使用的原始凭证以及在建工程、工程物资、银行存款等账户,查看资本金使用时账务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反映“银行存款”科目的减少,而相应的“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等科目增加。

(二)使用与记账依据分析。通过检查建设单位的存款账户和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逐笔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理,有无擅自兴建计划外项目,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情况、盲目采购设备现象。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检查记账凭证,看支付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合同一致。 二是检查工程票据,审核支付依据是否充分。支付土建工程类,是否有承包商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或者工程量清单等;支付货物采购类,是否有购销合同、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支付咨询服务类,是否有服务提供方发票、服务提供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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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逻辑关系分析。通过分析内外部资料之间有关项目资本金使用,核实各资料间项目资本金使用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检查建设单位月(季)度拨款计划、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及大项采购审批单、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建设项目概(预)算、修改概(预)算及批复资料、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含借款)文件等资料中关于项目资本金使用是否衔接。

二是检查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年、季、月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是否与合同衔接。

三是检查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四是检查项目资本金的支付依据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发票、验收报告等衔接一致。

三、项目资本金对称分析。

就是对项目资本金的来源渠道和占用形态进行对称分析。一般来讲,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对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的对称。通过对称性分析,了解企业有无自有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对称性分析主要是对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匹配进行分析,分析企业营运资金(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净额)情况。具体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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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05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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