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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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论 文
(2010级)
题 目 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
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学 院 政法学院 专 业 思想政治教育 年 级 2010级 学生学号 12010245872 学生姓名 马 瑛 指导教师 李自然
2012年 6 月22日
摘要
韩非是战国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了前期法家的思想成果,创立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他的法治思想虽然尚有许多缺陷与不足之处,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他的法治思想仍然有一定的生命力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韩非 法治思想 启示
春秋战国时期原本牢固的社会制度随着生产力的扩张以及周王室的衰微逐渐动摇,井田制瓦解,宗法分封制收到质疑,礼治的经济基础遭到严重削弱,最终促成了“礼崩乐坏”局面的形成。面对这样的形式,儒家、道家、墨家等各学派都力图解决君王的各种问题,可是都过于理想化,不切合实际。就这样,法家学派应运而生,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韩非是战国法家的集大成者,他继承了前期法家的思想成果,创立了法术兼用的君主专制理论。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上,他主张实行绝对的君主专制制度、君主操法术势三柄、以之驾驭臣下和统治人民。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韩非以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理论。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以君主利益为出发点,韩非主张君主应该法、术、势兼用。他认为,法、术、势是相辅相成的,法和术是人主统治臣民的工具,而势则是运用法术的前期和条件。就法、术、势之间的关系来说,战国前期法家远未及韩非论述的明确。 (一)法—治理国家之根本
“法”是韩非法治思想的核心。为了说明发的重要性,韩非对儒家和墨家的人治和尚贤主张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他认为,法是君主判断是非功过,推行赏罚的唯一标准,是君主对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重要的工具,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是否实行法治是决定一个国家强弱的关键。韩非关于实行法治的具体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一而固
韩非认为,法律是全体臣民的行为准则,因而,法律必须统一,全国只能有一个法律。同时,法律要有相对的稳定性,“法莫如一而固”①,如果法律彼此矛盾,朝令夕改,民众将无所适从,也就无法收到治理国家的效果。
2.以其所重禁其所轻
韩非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威慑犯罪,使民众不敢犯法。他说,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如果留之无害,普通人连几尺布头都不肯舍弃;如果有害,连盗跖这样的大盗见了千两黄金也不会去拾取。因此,他认为,要树立法的权威,禁邪防奸,实现法治的最终目标,必须实行严刑重罚。韩非主张对轻罪也要重罚,使犯法的人犯法所得的利益很小,因此所受的惩罚却很重,这样就加大了犯法的成本,使人们不愿为了违法获取微小的利益而冒被处以重罚的风险,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用重刑处罚一个人而警示更多的人不去犯法,这才是法治的真正目的。如果处罚太轻,人们就不会畏惧刑罚,就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犯法。
3.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在法的适用上,韩非强调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反对贵族阶级的特权,主张除君主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在《有度》中说:“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只要违反了国家的法令,不管是皇亲国戚、王公大臣,还是贩夫走卒,都必须依法进行惩罚;如果对国家有功,即使身份再卑贱也要给与奖赏。连君主最喜爱的人犯了法,也要依法处罚。
在执法上,韩非坚决反对“刑不上大夫”、以功抵罪等陈规旧法,重申商鞅提出的“刑无等级” (《商君书·赏刑篇》)他在《问辩》中说:“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者必禁。”韩非的这种有条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处于社会下层的民众乐于守法,处于社会上层的权贵也不敢违法,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君主和法的权威。
①
《韩非子·五蠡》
(二)术——驾御群臣之手段
君主制定的法必须由臣下去执行,能否让臣下不折不扣地执行法是君主实行有效统治的关键,因此,君主必须有一套驾御群臣的“术”。“术”是君主贯彻法令,防止篡权,实现法治的一整套方法、策略和手段。韩非人为,术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君主按照臣下的才能任命适当的职位,按照官吏的职责和实际效果来考核臣下的政绩,再按照臣下的政绩运用赏罚二柄,通过掌握对臣下的职位升降和生杀大权来控制群臣。“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 此人主之所执也.”另一方面,术是君主深藏不露,用来统御群臣的权术和手段,即所谓的“帝王心术”。韩非对于术的要领阐述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君主无见其所欲
韩非认为,君主应该把自己装扮的高深莫测,使任何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底细。在《主道》篇,韩非说:“君无见其所欲,君见其所欲,臣将自雕琢;君无见其意,君见其意,臣将自表异。故约:去好去恶,臣乃见素。”这段话的大意是,君主不能流露自己的好恶,如果君主表现出自己的好恶,臣下便将设法钻君王的空子,如果君主的底细不为臣下所了解,臣下无机可乘,只好勤勤恳恳地为君主去做事。
2.虚静无事,以閻观疵
受道家思想的影响,韩非认为,君主要无为,无为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于任何事情都不表态,凡事藏而不露。首先要让臣下尽力去做,让臣下发表意见,然后自己伺机捕捉臣下的过失。韩非认为,自己能够观人,而不让人观己的君主才是明主。君主“以閻观疵”,但臣下又不得不言事,不得不做事。臣下说话既不许无根据地花言巧语,但又不许为了保全自己而敛口不言,左也不是,右也不是,使臣下无所措手足。
3.设法割断人臣与民众,大臣与大臣之间的联系
使人臣不能结成朋党,在民众之中难以养成声望,这样,臣下只能唯君主之命是从。“朋党相和,臣下得欲,则人主孤,群臣公举,下不相合,则人主明。”如果臣下之间朋党比周,事实上孤立了君主,如果臣下之间矛盾重重,那么,遇事则只能依赖君主的明断。韩非认为,凡是可能引起民众赞誉的事情,都只能由君主去做,而臣下不得染指。
4.循名责实,参验群臣
有些属于积极的东西,如《六反》篇所说的“所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其目的在于使群臣能够勤于职守,言行相符。但是,在另一方面,参验又意味着君主用术察奸。”韩非所说的参验群臣主要是用阴谋的手段监视臣下。 (三)势——推行法治之保障
势,也就是权势,是君主所掌握的生杀予夺的权力,是君主运用法和术的前提。韩非认为,势。是君主之所以能够君临臣民的基本条件,有势与无势,是君与臣的根本差别所在。君主之所以能够制服臣下,并不是君主的品行、才能高于臣下,主要是君主手中掌握着势力、因此,权力是决定社会政治地位的根本条件,道德与才能都不起作用。在《内储说下》,韩非又把君主的势喻为渊,臣下喻为渊中之鱼:“势重者,人主值渊也;臣者。势重之鱼也。鱼失渊而不可复得也。人主失其势重于臣而不可复收也。”韩非告诫君主说,君主一定要把臣下牢牢地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一旦君主失势,将反为臣下所制。势的内容,就是德和刑。君主只有操德和刑二柄,才能制服臣下,否则,一旦臣下掌握了赏罚的权力,君主将为臣下所制。
韩非认为,聪明的君主,一方面以杀戮约束臣下,一方面用赏庆诱导臣下,这样君主的势又迎合了臣下的好利心理。为了保全君主手中的权势,韩非除告诫君主必须操二柄,不让臣下染指德与刑的权力之外,还具体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禁止臣下结党营私。韩非认为,臣下结成朋党,实际上孤立了君主。因此,“大臣之门,唯恐多人”。①君主如发现臣下有结党营私的现象,一定要“散其党,收其余,闭其门,
①
《韩非子·扬权》
夺其辅”①,消灭朋党势力。
第二,严格控制重臣的政治、经济实力。韩非认识到,私家割据,重臣的政治、经济势力膨胀是春秋晚期以来分裂的主要因素。重臣的政治。经济势力膨胀,主要是得益于分封制度。大大小小的封君依据其他世袭领地,形成足以与君主对抗的割据王国。在韩非看来,“国地削而私家富”是当时国家贫弱的主要原因。针对这样的现实,韩非主张,君主应该尽量地限制封君的政治经济势力。“欲为其地,必适其赐”②,也就是说分予封君的土地一定要适当,要有所限制。
第三,臣不得专擅兵权、人权。臣下不得擅兵权,主要是带并将领和边地太守不得专制擅命,重要的军事事务必须由君主裁决,这样,臣下便没有足以与君主抗衡的武装力量。臣下不得专人权,即臣下不得有任免官吏的权力,“臣得树人则主失其党”③,国家官吏只能由君主任免。韩非法、术、势兼用的政治理论,是以加强君权、维护君主利益出发点的极端专制主义理论。毫无疑问,韩非的政治理论一旦被付诸实践,所出现的只能是苛政。韩非把君主的利益置于一人之上,主张君主通用权术来愚弄臣下,用严刑峻法统治民众,无疑是不可取的。但是,韩非对于君主与臣下之间关系的揭露是却是真实的。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一)鼓吹“以君为本”,忽视“以人为本”
韩非的君主至上论,把君主看的比国家,人民都重要。人民是君主的臣仆,国家是君主的工具。他认为,君主可以理所当然地享有一切特权,不受任何约束,而人民只是君主要统治的对象。因此,韩非法治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以君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从本质上看,是封建统治阶级奴役人民群众的工具和指导思想。 (二)主张重刑轻罪,忽视伦理道德对人的教化作用
韩非极力反对 儒家“德主刑辅”、“以得去刑”的主张,认为仁义道德势必助长奸恶犯罪。他片面强调和夸大法的作用,主张用严刑峻法作为加强封建统治,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唯一手段。这就忽视了作用伦理道德对人由内而外的教化,否定人性中有向善的积极因素,扼杀了人作为个体的精神独立性。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法从严峻转向缓和是必然的趋势。
(三)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排斥其他学派
为了贯彻法治,韩非还主张加强思想统治,定法家于一尊,禁止法家以外的一切学派活动,推行文化专制。这一主张虽然在当时的形势下可以使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实力迅速提高,但从全局和长远看,这种文化专制主义不仅构成了他法治思想的严重缺陷,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消极后果。文化专制主义的推行只是暂时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和言论,却并没有是秦朝出现长期稳定的社会局面,最终加速了秦朝自身的灭亡。 (四)信奉君臣的阴谋权术,对后世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韩非的“术治”主张君主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并且细致入微地描绘了君主使用帝王之术统御臣下的各种手段和君臣之间勾心斗角所表现出来的虚伪、狡诈、喜怒无常、表里不一等险恶的心理活动。这种君臣关系的理论,在其后的两千多年一直被君主所推崇,极易造成统治集团内部无可挽回的矛盾与分裂,从而促进封建政权与人民大众的矛盾更加激化。最终只能造成国家混乱,使社会日益黑暗而衰败,给人民带来灾难和痛苦。
①①①
《韩非子·主道》 《韩非子·扬权》
三、 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韩非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虽然尚有许多缺陷与不足之处,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相信,他的法治思想仍然有一定的生命力和借鉴意义。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宣传法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韩非法治思想中“法一而固”的明法思想,对我们保证立法质量,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仍有指导意义。韩非的明法思想告诉我们,制定法律必须明白易懂,法律规定应该界限分明、准确无误,不能模棱两可,不能随意解释法律。而我们现行的许多法律制度,由于在立法时考虑得不够周全,法条中的概念界定不清,造成执法部门和群众无法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原意,往往是一部法律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用若干司法解释去注释,否则,就会造成对同一法条不同的执法者有不同的理解。因此,韩非提出的“法一而固”的观点对于我们提高立法质量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韩非非常重视法律的普及,他认为,法律颁布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让“境内卑贱莫不闻知”,要通过各种途径让老百姓都知道法律的规定,因为,知法才能不犯。如果老百姓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法律就起不到警示的作用,而只剩下惩罚的作用了,就无法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本意。目前,中国的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因此,我们要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从重从严惩罚犯罪,有效预防犯罪
韩非认为,刑罚的作用并不单纯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是为了威吓一般人,为了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的目的就必须采用“重刑”, 其“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对于犯罪分子坚决严惩不怠的思想仍然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我国法律在许多领域存在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罚过轻的问题,也总有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出现。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经济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绝对不能姑息。我们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坚决予以严惩,只有从重从严惩罚犯罪,才可以真正地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 (三)加大对腐败的惩处力度,提高干部廉政建设
目前,腐败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意见最大,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危害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每年,因官员腐败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的损失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因此,要借鉴韩非的韩非以“术”治吏思想中的积极方面。他的察奸术和止奸术,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群臣有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君主对官吏的控制。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选拔和任用官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腐败的惩处力度,提高干部廉政建设。
(四)重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韩非是严刑峻法的极力鼓吹者,片面强调和夸大法的作用,忽视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性。这就警示我们,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应该重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因为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基本方略,才能提高公民的法律与思想道德素质,把我国的法治建设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当前,我国正处在法治社会的建设时期,只有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的理念,才能为国民生活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中国政治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106页—112页 [2]《史记·韩非列传》 中华书局.1986年版
[3]韩非:《韩非子》, 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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