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新规及信贷从业人员“八不准”解读

更新时间:2024-05-24 02:0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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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新规及信贷从业人员“八不准”解读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一、贷款新规的七大要义和三大精髓

三大精髓: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协议承诺、实贷实付

七大要义: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贷放分控、贷后管理、罚则约束

贷款原来分“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贷款新规把贷款全流程细分为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发放、支付、后管和处置九大环节,对关键环节提出了风险管控要求,实施精细化管理。诚信申贷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贷放分控原则强调批贷不等于放款,注重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等要素,改变原来“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的错误操作。实贷实付是指银行要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贷款新规在沿袭商业银行传统贷后管理方式的同时,突出强调以下方面贷后管理的要求: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

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了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罚则约束则明确提出了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手段,约束贷款人和借款人等交易主体的行为。

二、贷款新规“七大亮点”

(一)分段发放信贷资金,防止挪用

贷款新规的发布,矛头直指贷款风险。防止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被视为贷款新规的核心。新规的实施,将“实贷实存”转变为“实贷实付”。 “实贷实存”,就是贷款获批后,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由其自主支付。在“实贷实存”模式下,信贷资金的支取与还款全部由借款人执行,整个资金的发放与回笼全部在同一银行循环,因此很多银行通过派发贷款来促进存款。

“实贷实付”,就是贷款获批后,银行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在“实贷实付”模式下,一方面,由于受托支付,银行向不同的最终受益人支付信贷资金后,企业可将资金在不同银行间划转;另一方面,由于必须分阶段、分额度放款,在一定程度上可约束银行贷款虚放、存款虚存。

银监分局局长邱承金说,“实贷实付”虽然是个新名词,但事实上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一直实行实贷实付。由“实贷实存”变为“实贷实付”,贷款的条件和门槛并没有变化,只是在支付环节上进行了一些调整,而调整的目的也是为了防范银行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大额贷款借款人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得款项

贷款的支付方式是新规中最为核心的细节之一,由之前的“自主支付”变为“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相结合。

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贷款发放前增加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环节,从而将贷款资金与贷款用途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将使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从而有效解决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

根据新规,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一是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是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是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例外情形,个人贷款资金也应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

采取受托支付的个贷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贷款环节更细化,“紧箍咒”起效

银监部门指出,传统贷款管理相对粗放,仅划分了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没有具体细分到业务流程,通常叫“贷款三查”。没有强调贷款的结果,只是简单地要求“贷后检查”,作为审慎经营基本要求的

“核”“控”“盯”则被忽视了。至于检查后有问题的贷款如何处理,在传统的贷款管理制度中,并不是重点。

贷款新规则将贷款管理细化为八个环节,即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支付、后管和处置,每个环节都明确了具体要求,只要认真落实到位,就能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 (四)借款人作出承诺方可贷款

借贷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银行要管住借款人只有通过协议承诺的方式。如果借款人的承诺不能兑现,就要承担责任,同样如果借款人承诺的内容有假,构成欺诈,也要承担责任。这样就能令借款人不敢造假,不愿造假。

例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同时,在信贷新规中,借款人协议承诺除了按期还本付息,到期不能履约要执行罚则条款外,还要承诺两点:一是贷款的真实用途;二是贷款的支付方式。没有以上协议承诺,则不能签订贷款合同。 (五)个贷执行面谈面签,以防冒领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指出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邱承金介绍,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六)测算流动资金需求,防止超限

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而且实际中挪用流动资金贷款,也多是源于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

因此,贷款新规的规范重点之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

银监部门认为,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贷款需求,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七)违规贷款,后果很严重

贷款新规对违规事项的“法律责任”作了重点界定,“三个办法”分别单列一章进行了说明。

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贷款人违反规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四种情形之一的,银行监管部门可采取《银监法》规定的措施进行监管。这四种情形是:流动

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与此同时,办法也对贷款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约定,指出贷款人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银行监管部门除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监法》对其进行处罚。七种情形分别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三、新规不会对个贷需求产生负面影响

1996年央行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是规范商业银行借贷行为的部门规章,但在金融改革的嬗变下,它越来越不适应当今银行业务的需要。贷款新规的出台,可谓一场信贷管理上的革命。新规不仅不会给金融消费者增添麻烦,相反其中一些规定还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

另一方面,新规就个贷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监管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新规提出的“受托支付”管理理念,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而且办法已就“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小额个人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

四、贷款新规执行对自主创业的影响

“面谈面签”是为了甄别客户而非麻烦客户 个人贷款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此前个人贷款的发放依据沿用多年的《贷款通则》,已不能涵盖银行业的现有业务,比如电子银行、信用卡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推出是中国银行业规范管理的又一次提升。

新办法对银行的贷款全流程包括从受理、调查、审查到审批的每个环节都作了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其中“签约需面签面谈”这一条,广受关注。

小额循环贷款等个别业务外,目前绝大多数个人贷款业务都已实施“面谈面签”。而新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可以确保其不流于形式。避免出现借款人总是按业务员的指令不停地签字而来不及看合同;现在则必须对还款能力、贷款用途、放款流向反馈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充分的了解后才能签字。新规定对借款人而言没有增加手续,只是业务人员会问得更仔细,办手续的时间比过去长一些而已。借款人更重视贷款成数和执行利率,对面谈时间长一点不会介意,而深入访谈恰恰更能体现银行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能力。

面签面谈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甄别客户,而不是麻烦客户,这对客户是有利的。他介绍,以往出现过一些本人没有贷款,因为证件被盗用却要为贷款承担责任的事件,现在,面签面谈就可以有效杜绝这类事件发生。 五、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但并不影响借款

个人贷款新办法规定,装修、买建材等个人贷款可以自主支付,但贷款人要和银行约定并按期报告贷款用途。新办法还规定,个体工商户50万元以下经营性贷款可以通过个贷途径申请,也可以自主支付,但有诸多限制措施。这一系列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个人贷款的标准更严、门槛更高了?

对借款人,新办法在要求上并没有增加或提高门槛,只要符合条件和规定,不会贷不到款,借款人不用担心。流程管理主要针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银行精细化管理、风险管理的一个方向。银行管理水平提升了,最终的管理效率会提升,客户也会受益。

对于贷款用途的管理,银行各有“高招”。比如,对可自主支付的装修贷款业务,浦发银行实行综合授信。假如借款人最高可以获得30万元的贷款,银行会给予借款人30万元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可根据装修进程分期分批支用贷款。

而对于个体工商户的5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贷款,其用途追踪更为严格。浦发银行实行的追踪管理是,一看划拨的流向,二看支付后的凭证,还要按合同约定定期报告。一旦发现与贷款指定用途不一致,将要求收回贷款。“借

款人使用的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信贷资金,从防止风险的角度出发,合理的监管是必要的。”浦发银行的一位业务人员说。

个人经营性贷款主要是一些创业贷款或小额助业贷款,创业的变数较大,这么严格的贷款管理是否会影响自主创业?业内人士指出,如果确实需要改变贷款用途,可以先提前还款,终止原有合同,再重新办理申请审核手续,不会因此贷不到款,对自主创业也不会有影响。

六、应用新技术加强贷款追踪,贷款人违约将付出更大代价 从贷前的面谈面签到贷后追踪,个贷新办法的全流程管理对借款人的影响不大,但给银行管理提出了更大挑战。

每家银行的个人贷款笔数每年在数十万笔,按照新的办法,贷前贷后事务工作明显增多,如果一笔笔追踪,没有先进的手段与工具将难以实现;但如果新办法能够顺利实施,将促使银行大幅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风险控制。 创新管理已经时不我待。如交通银行启用IT技术追踪贷款流向,效果非常好: 30万元以下的自主支付贷款,借款人每划出一笔3万元以上的款项,银行就会得到提醒,然后自动进入账户分析系统。在这样严密的系统管理下,信贷资金违规挪用的可能性很少。

银行对贷款管理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借款人合规守约就显得特别重要。据了解,目前各银行对违约处罚的措施包括:违约挪用资金,将提高还款利息;按时不还款还将收到5级提醒,最后不还将提前收回款项,或拍卖抵押物,再进入个人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不再拥有借贷的权利,等等。 “新办法不仅对银行管理提出了精细化的方向,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对诚信社会的建设有利。”王学武说。 七、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多

目前个人贷款业务主要涉及个人房产类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有些涉农银行还有农户类贷款。其中,个人消费类贷款又包括汽车消费贷款、留学贷款等。而个人经营性贷款又涉及装修贷款、助业贷款、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等。不同银行的具体贷款品种各有不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所有业务都将按这一新办法借贷。

八、贷款新规执行对信贷市场的影响

严防贷款挪用 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据介绍,贷款新规强化贷款用途管理,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

如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

防范贷款风险 提升信贷管理精细化水平

业内专家指出,贷款新规强化了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银监会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强调贷款人应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则在支付管理方面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

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指出,贷款新规使得风险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为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提供了“刹车”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信贷从业人员“八不准”

信贷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维护邮储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以下原则(简称“八不准”):

(一)不准怠慢、顶撞或刁难客户;

(二)不准故意推脱、拖延、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

(三)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利,不准向客户提出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四)不准索要和收受客户任何形式的宴请、礼金、礼物等; (五)不准私自对外泄露客户的经营情况或贷款、账户等重要信息; (六)不准代替客户签名、违规代替客户办理贷款手续; (七)不准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八)不得私下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

“八不准”和我行的客服号码95580应印刷在信贷从业人员名片的背面和业务宣传单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zo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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