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喷雾、细水雾、气体、泡沫、干粉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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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喷雾灭火系统

一、灭火机理: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

二、启动方式分类:电动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三、灭火的适用范围

1.固体火灾:适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 2.可燃液体火灾

可用于扑救丙类液体火灾和饮料酒火灾,如燃油锅炉、发电机油箱、丙类液体输油管道火灾等。 3.电气火灾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离心雾化喷头喷出的水雾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因此可用于扑灭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电缆夹层等处发生的电气火灾。 四、防护冷却的适用范围

1.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卸、使用设施和装置的防护冷却。 2.火灾危险性大的化工装置及管道,如加热器、反应器、蒸馏塔等的冷却防护。 五、不适用范围

(一)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物质 1.过氧化物

过氧化物是指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镁等。 2.遇水燃烧物质

遇水燃烧物质包括金属钾、金属钠、碳化钙(电石)、碳化铝、碳化钠、碳化钾等。 (二)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或破坏的场所 1.高温密闭的容器内或空间内

2.表面温度经常处于高温状态的可燃液体

六、水雾喷头的响应时间、工作压力、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 场所 灭火 防护冷却 液化石油气 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 其他 响应时间(s)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60 60 300 120 0.35 0.2 0.15 0.2 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 1.外形规则,按其外表面面积 2.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 七、布置方式

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水雾锥底圆半径的1.4倍;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水雾锥底圆半径的1.7倍。 八、保护变压器的水雾喷头的布置要求

保护对象为油浸式变压器时,水雾喷头应布置在变压器周围,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保护变压器顶部的水雾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变压器的储油柜、冷却器、集油坑均应设水雾喷头进行保护;水雾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应满足水雾锥相交的要求。

九、保护储罐、球罐的水雾喷头的布置要求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时,水雾喷头宜布置在保护对象周围,其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

十、管道: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

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水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直径Dv0.50小于200μm,Dv0.99小于400μm的水雾滴。

一、灭火机理:吸热冷却、隔氧窒息、辐射热阻隔、浸湿作用 二、系统分类 按工作压力分 低压系统(P≤1.21) 中压系统(1.21<P≤3.45) 高压系统(P>3.45) 三、适用范围 (一)可燃固体火灾(A类)

按应用方式分 全淹没应用方式 局部应用方式 按动作方式分 开式系统 闭式系统 按雾化介质分 单流体系统 双流体系统 按供水方式分 泵组式系统 瓶组式系统 泵组与瓶组结合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木材、纺织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

(二)可燃液体火灾(B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闪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 (三)电气火灾(E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火灾和变压器火灾等。 四、不适用范围

1.不适用于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 2.不适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五、系统选型

系统类型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闭式系统 适用场合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 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 注:系统宜采用泵组式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六、系统设计参数

1.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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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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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且瓶组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宜超过4个。

4.系统设计响应时间: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七、喷头的布置要求

1.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邻吊顶布置。

2.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

3.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存储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气体灭火系统

一、灭火机理

灭火剂种类 二氧化碳 七氟丙烷 惰性气体(IG541) 二、系统分类 按使用灭火剂分 按系统结构特点分 按防护对象的保护形式分 按加压方式分 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惰性气体 管网(组合分配系统、单元独立系统)、无管网(柜式、悬挂式) 全淹没、局部 自压式、内储压式、外储压式 灭火机理 窒息、气化冷却 窒息、气化冷却、分解吸热 窒息 。 低于临界温度31.4C时是气液两相共存的。 密度是空气的6倍 浓度不大于43%时,对人无害 三、系统控制方式: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机械应急操作 另:紧急停止操作。当火灾警报已发出,在延时时间内却发现有异常情况(误报),不需启动灭火系统进行灭火时,可按下手动控制盒或控制器上的紧急停止按钮,即可阻止控制器灭火指令的发出。

四、适用范围 气体类型 适用 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3.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4.电气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不适用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氰化钾、氰化钠等金属氰化物火灾。 二氧化碳 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七氟丙烷 IG541 五、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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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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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

2.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4.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5.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6.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7.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六、安全要求

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3.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4.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5.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6.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7.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8.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②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②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4.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八、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1.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4.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5.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6.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7.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九、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十、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幻灯片32

十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目前我国二氧化碳储存装置均为储存压力5.17MPa规格,储存装置为无缝钢质容器。

2.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宜为0~49℃。 3.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38MPa±0.12MPa;储存装置的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

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1.8MPa;容器阀应能在喷出要求的二氧化碳量后自动关闭;储存装置应远离热源,其位置应便于再充装,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3.选择阀的工作压力:高压系统不应小于12MPa,低压系统不应小于2.5MPa。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4.喷头应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识。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应有防护装置。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十二、其他气体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他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幻灯片36

十三、操作与控制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喷射。

泡沫灭火系统

一、灭火机理:隔氧窒息、辐射热阻隔、吸热冷却 二、分类 按喷射方式 按系统结构 按发泡倍数 液上喷射系统、液下喷射系统、半液下喷射系统 固定式系统、半固定式系统系统、移动式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指发泡倍数小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 中倍数泡沐灭火系统 指发泡倍数为20?200的泡沫灭火系统。 高倍数泡沐灭火系统 指发泡倍数大于200的泡沫灭火系统。 按系统应用方式 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一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 三、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3.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②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③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④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⑤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四、系统适用场所 分类 全淹没系统 中倍数 ①小型封闭空间场所 ②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高倍数 ①封闭空间场所。 ②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①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 ②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①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②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③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①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②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局部应用系统 ③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①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②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③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移动式系统 泡沫一水 喷淋系统 泡沫喷雾系统 ①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②存放量不超过25L/m2或超过25L/m2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①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②面积不大于2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五、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2.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六、固定顶储罐

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七、外浮顶储罐

1.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2.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八、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九、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十、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4.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zn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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