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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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 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 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第十条 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包括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下同)负责对其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是省委管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部门。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协调与宏观指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实行委任(派)制。经营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十四条 省委管理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如下:
(一)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省委审批,省政府委派。
(二)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董事、监事,由省委组织部考察、审批,省政府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所在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三)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出人选,董事会任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免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免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四)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党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省委审批。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考察、审批。换届时,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五)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工会主席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考察审批。换届时,按《工会法》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省委企业工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如下: (一)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正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由省委企业工委商省管理国资的机构提出人选,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审批后,省人事厅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所在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报省委企业工委备案。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出人选,董事会任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免前报省委企业工委备案,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免后报省委企业工委备案。
(三)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党委书记,由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审批。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审批。换届时,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四)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工会主席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审批。换届时,按《工会法》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参照《监事会条例》,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的重点企业实行派出监事会制度。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省政府派出的监事会由主席一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对省政府负责。监事会主席按照企
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任命。
第十七条 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依照《公司法》、《监事会条例》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党员负责人,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可进入党委会;企业党委会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可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党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符合董事长任职条件的可任董事长,同时配备一名
专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与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符合副董事长任职条件的可任副董事长。
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按《公司法》和《监事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班子成员任期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章程》决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期按《党章》和《工会法》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连任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推行契约管理。出资(控股)方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分别签订合同,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成员分别签订合同,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持证执业。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四川省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证书,持证执业。
第二十二条 改进企业经营班子成员选任方式,逐步实行职业化市场化。企业新建、重组、改制或经营班子成员补充、调整时,一般应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公开从持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证书者中择优选聘。
第二十三条 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功能,充分发挥其决策、监督作用。要注意从企业外选聘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家学者作为体外董事、监事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企业领导人员年轻化进程。培养和选聘年轻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进经营层。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国有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兼职者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原则上不直接安排从党政机关退下来的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合理流动,努力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源社会共享机制。企业领导人员解聘后,不保留原待遇。取得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证书的企业领导人员均可进入人才市场,参与流动,竞争择业。
第四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把物质鼓励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既要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者,保护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监
督机制,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起来。
第二十八条 试行年薪制。对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试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业绩收入构成。基薪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责任及行业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业绩收入与业绩挂钩,董事长的业绩收入主要根据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确定,总经理的业绩收入主要根据其经营业
绩确定。企业每年从领导人员业绩收入中提取50—60%留存其专用帐户作为任期风险保证金。董事长年薪由股东大会或出资方确定,总经理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党委书记年薪,可按照董事长年薪乘系数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行期股激励。对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试行了任职资格制度的企业,经管理国资的机构批准,对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可试行期股激励。董事长的期股激励由股东大会或出资方确定,总经理的期股激励由企业董事会确定
。党委书记期股激励,可按照董事长期股乘系数确定。
第三十条 试行特别奖励。政府(或出资方)对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利润、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四项指标均名列本地区前列,或企业减亏额名列本地区前列的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可实行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可采取现金、实物、期股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企业的情况,为企业领导人员办理人身伤害等保险。经营班子成员的人身伤害保险由董事会确定,其他领导人员的人身伤害保险由出资方确定。
第三十二条 选送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到国内外培训。分层次、有重点地选送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到国内外知名院校培训和知名大企业实习锻炼。
第三十三条 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完善省委、省政府对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评选表彰制度,对优秀企业领导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在评选劳模时将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企业领导人员作为优先评选对象。
第三十四条 提高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社会地位。地方党委和政府在作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决策时,要注意认真听取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要定期向出资方报告。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计划,一定数额的投资、举债及贷款担保,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产权代表必须提前向出资方报告。报告中要表明个人对所报告事项的意见并
署名。国有产权代表在企业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按出资方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表明态度。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管理国资的机构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派驻财务总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向其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代表出资方对所投资企业资金运作、经营状况、收入分配等进行日常监督。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企业一定限额的资金支取和 调拨,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企业财务报告弄虚作假,财务总监要承担相应责任。财务总监的行政关系不转入派驻的企业,一切待遇由委派方负责,不得在派驻方享受其他待遇。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到期轮换。
第三十七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由于违法经营、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违背合同(协议)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亏损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赔偿,扣减年薪、风险保证金、期股,直至依法冻结处分家庭财产等。触犯刑律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强化企业领导人员市场约束。企业领导人员因违法犯罪、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泄漏企业商业机密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致使企业严重亏损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实行市场禁入。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经济事项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对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内容和侧重点。年度考核一般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重大经济事项考核一般应于事项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任期审计和考核一般应于届满前进行,届满后1 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应突出资产保值增值、销售(营业)收入、税金、利润增长等重要指标,兼顾综合考核评价企业整体素质的参照指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国家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家资本金效绩
评价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办法。谁管理谁考核。负责对企业领导人员考
核评价的部门可以直接考核,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考核评价。中介机构不直接与企业发生利益关系,中介费由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从企业提取,统一代付。考核评价可设立复审程序,如复审发
现业绩考核评价失实,要追究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综合运用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记入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业绩档案,作为奖惩、选聘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改制改组后领导人员的工作安排,按《关于省管企业改制改组后领导人员工作安排问题的意见》(川组通〔1999〕41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参股企业中的国有出资方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部门派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或未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
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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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任期、职数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薪酬、奖励 第七章 监督、惩戒 第八章 培训、交流、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国有
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
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三)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相结合;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 企业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人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以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可以进入董事会外,经理层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
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别由自治区党委、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包括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和党委,负责对所属的独资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所投资的控(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进行管理。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二)负责企业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三)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培训等; (四)负责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任期、职数
第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任期按《公司法》执行,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任期分别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应当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由自治区国资委确定企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并与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企业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为5-13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纪委书记1-3人,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职数一般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6人,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由董事会提出,报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业务,系统掌握现代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
(三)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能够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
第十四条 提拔提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大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有下一级正职两年和副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应当经过有关培训机构培训;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经营管理人员可以破格选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可由招聘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提出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予清偿; (六)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实行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市场评荐、个人自荐,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可采用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和市场招聘等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企业领导人员原有的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相应待遇按所在岗位确定;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调入党政机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人业绩表现及原行政级别作为确定新职位的参考;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任职的,原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属于保留原行政级别的,按原行政级别享受待遇,新任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岗位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董事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
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副董事长,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提名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国资委任命。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命。 (二)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董事会其他成员,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自治区国资委委派。 第二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提名,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自治区国资委任命;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由董事长商企业党委提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董事会聘任。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董事会提名,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董事会聘任。
(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命。副总经理按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提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设董事会企
业的总经理,按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董事长商企业党委提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按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董事会提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党委书记,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的党委书记,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
(二)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企业党委提名,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纪委书记人选,要事先征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按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企业党委提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 换届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的工会主席,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征求上级工会意见,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按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的工会主席,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征求上级工会意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审批,按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企业领导人员考察预告,
(二)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
(三)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查阅有关资料、走访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企业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五)考察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六)派出考察组的机构领导班子听取考察组汇报,作出任免决定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考察,如发现考察对象存在不宜担任拟任职务的问题时,提名者应重新提出人选。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批准,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实行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般程序是;(一)公布职位;(二)公开报名;(三)资格审查;(四)考试答辩;(五)组织考察;(六)决定聘用。
对竞争上岗、公开招聘者,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核非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坚持德才素质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管理情况; (三)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四)勤奋敬业、廉洁自律情况。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不同岗位职责的要求,考核内容应该有所侧重。实行授权经营的,以所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各项指标作为考核的重点。逐步制定一套科学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 任期届满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主要程序: (一)组成考核组,拟定考核方案,发出考核预告;
(二)由审计机构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会议,听取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考核组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听取考核情况汇报; (六)考核组在考核后一个月内反馈考核意见; (七)企业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整改措施。 年度考核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作出评价,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薪酬、奖励
第三十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企业领导人员分配机制,使其薪酬与责任、贡献相符合。
第三十一条 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对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持有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所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兼职的,不得从兼职单位领取其他报酬。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奖励: (一)企业经济效益显著;
(二)超额完成当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或扭亏指标; (三)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四)做出其他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 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不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励,由自治区国资委会同有关方面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对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会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授予省级荣誉称号或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激励可以采用奖励现金、实物、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奖励的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撤销有关人员的奖励,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 (一)虚报、伪造经营业绩;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重要情况; (三)违反申报、审批程序;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奖励的。
第七章 监督、惩戒
第三十八条 加强和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机制,实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相结合。
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听取企业党委的意见,重大决策执行和调整情况应及时向企业党委通报。
第四十条 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决策、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逐步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向企业党委和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企业职工对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构或部门检举,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认真受理,查处。
第四十五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处罚,应坚持处罚有据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责任连带关系给予处罚: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因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或国有资产流失;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和行为牟取暴利; (六)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经济处罚包括取消或追回奖金、扣发效益工资、核减年薪、抵扣股权和风险抵押金等。实施经济处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七条 处罚企业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企业领导人员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申诉。 第八章 培训、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培训企业领导人员以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为目的,坚持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一个月的培训。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逐步推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十一条 采取多种措施对优秀年轻后备人才进行培养。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交流,坚持有利于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进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交流,可以跨岗位、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第五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一)职务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在同一企业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
审计、财务、购销工作。
(二)事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用工、技术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商务回避。凡在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涉及到企业领导人员的上列亲属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
第五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解聘其职务: (一)经考核确认不胜任现职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因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失去职位; (四)因犯有错误不宜继续担任所任职务; (五)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辞职分为自动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个人原因不愿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自动辞职。违反法律法规,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可能或者已经影响企业形象、造成企业一定经济损失的,要引咎辞职。因犯有错误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应承担领导责任,且不属于免职范围或者不构成撤职处分的,要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五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得离职。擅离职守的,给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此办法。结合
本地实际决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下列领导职务:
(一)工厂制企业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任命或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三)国有参股公司中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董事、监事及委托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原则; (二)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分类和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具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理论、业务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与时俱进,勇于改革创新,扎实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出资人、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五)全局观念强,作风民主,能够与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团结协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担任大型企业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提拔担任正职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一般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三)提拔担任副职的(副董事长、副书记、副厂长或副经理及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监事会主席),一般应在企业内设中层机构或直属企业的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适应工作需要。 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破格选拔任用。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六条 选拔任用企业的领导人员,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市属重点企业党政正职领导人员的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派人员参加;市属重点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推荐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委组织部派人员参加。其它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推荐,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小型企业党政副职领导人员的民主推荐由本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企业干部管理处派人员参加推荐工作。
第七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一般按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或根据需要适当扩大范围推荐,推荐结果1年内有效。
第八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中层机构、直属企业的正副职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和先进模范人物代表等。人数较少的企业可为全体员工,具体范围由考核组确定。
第九条 民主推荐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资格、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参加推荐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推荐票并进行投票,考察组汇总推荐结果。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考察组汇总推荐结果。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拟交流到其它企业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考核时在原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参照第九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二条 对拟选拔任用的人选,须进行严格考察。市属重点企业的正职领导人员的考察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国资委参与考察;副职领导人员的考察由市国资委负责,会同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其它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由市国资委负责,小型企业副职的考察由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市国资委企业干部管理处参与考察。
第十三条 考察企业领导人员人选,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考察企业领导人员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被考察人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进行具体磋商安排;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专项调查、同被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到被考察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所在地纪检部门、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考察时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是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遇有特殊情况,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谈话范围,具体谈话对象由考察组确定。
第十六条 考察企业领导人员人选,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七条 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要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 酝 酿
第十八条 推荐、考察、提出、呈报和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意见,以及确定被考察对象之前,应充分酝酿。
第十九条 市属重点企业党政正职领导人员拟任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协商提出意见,市属重点企业副职领导人员拟任用人选,由市国资委提出意见,在考核任用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市属其它中型以上企业党政正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领导人员拟任用人选,在市国资委党委有关领导成员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中进行酝酿,提出任用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提出的领导人员拟任用人选,应事前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之间进行沟通,必要时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确定拟任用人选后,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将情况呈报市国资委。小型企业的党政副职领导人员拟任用人选,考核任用前与市国资委企业干部管理处沟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用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
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用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用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分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同志或主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用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票形成决议。
第七章 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列入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共同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一)市属重点企业党政正职,由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协商提出任免意见,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后,由市委组织部下发文件任免;
(二)市属重点企业党政副职,由市国资委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市国资委党委下发文件任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市属其它企业领导人员:
(一)中型以上企业党政正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市国资委党委下发文件任免。
(二) 小型企业(不包括未划型的企业)党政副职,由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讨论决定后,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下发文件任免,向市国资委企业干部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公司制企业领导人员:
(一)市属重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协商提出人选意见,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任免,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文件任免。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由市国资委党委任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属重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协商提出意见,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属重点国有独资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聘任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聘任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其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由市国资委党委任免;经理人选和根据经理提名的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意见,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二)市属重点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经理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按公司章程规定协商提出建议,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解聘经理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属重点国有控股公司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委派和推荐,经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和董事会选举副董事长、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属重点国有控股公司的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经理提名,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国资委党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其它国有控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和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经理人选和根据经理提名的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三)国有参股公司由市国资委按公司章程派出代表国有资本董事、监事人选,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四)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纪委书记按?党章?规定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工会主席按?工会法?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属重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市委组织部下文件任免。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市国资委党委下文件任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属其它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党群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市国资委党委下发文件任免。
第二十六条 新选拔任用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公示制和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制。新任领导人员任职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7天时间的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继续使用。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八章 公开招聘和内部竞聘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内部竞聘是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方式之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程序,企业可以面向
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和内部竞聘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竞聘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方案;
(二)公布职位、报考人员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答辩(面试); (五)组织考察;
(六)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依法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章 回 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任期内担任同一企业的领导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十章 免职、辞职
第三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任期内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在考核中,民主测评得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不称职票超过20%以上,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犯有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的;
(四)因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连续达6个月的; (五)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或解聘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报干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干部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现实表现,认定其己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四)企业领导人员因经考核不称职或有过错等特殊原因被免职、辞职、降职的,不再异地安排任职和保留原有待遇。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个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决定;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 (四)不准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呈报和讨论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意见的情况;
(六)不准拒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党委作出的任免决定。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凡未经规定程序选拔拟任用的企业领导人员,干部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转制为民营或出售后没有安排使用的原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和留守负责人,委托市国资委新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荆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荆州市委关于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工作职责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荆发?2005?1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现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和经济实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脱钩、改组改制,资产列入市国资委监管后,其事权移交市国资委管理,领导班子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管理;其事权在暂没有移交市国资委管理前,领导班子仍由原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管理。列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厂长、行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行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业务,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系统掌握现代企业管理、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
(三)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能够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凝聚力强,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五条 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大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厂长、行长)等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有下一级正职两年和副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担任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要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五)担任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的,一般具有经济工作经历,担任监事的还应熟悉财务工作;
(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应当经过有关培训机构培训; (八)身体健康,适应岗位需要; (九)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经营管理人员可以破格选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可由招聘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提出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因其它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第九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实行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市场评荐、个人自荐,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可采用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和市场招聘等方式。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相应待遇按所在岗位确定;调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需重新明确级别的,原企业级别作为参考;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任职的,不保留原行政级别;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任免或建议任免企业领导人员
(一)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
(二)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人选;
(五)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免。
(六)企业工会主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免。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程序 :
(一)出资企业属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任免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后按市管干部任免程序报批。行政职务报市委审批后由市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任免。
(二)出资企业需报请市委任前备案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市委组织部和主管部门派人参加。任免意见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商主管部门后,按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程序报市委审查函复,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其中企业纪委书记人选的推荐、考察市纪委派人参加,并报市纪委征求意见。行政职务由市国资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任免。
(三)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推荐、考察,由主管部门党委研究后报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其中企业纪委书记人选的推荐、考察市纪委派人参加,并报市纪委征求意见。行政职务由市国资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十三条 任免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考察的主要程序为:
(一)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企业领导人员考察预告;
(二)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
(三)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查阅有关资料、走访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企业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五)考察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六)派出考察组的机构领导班子听取考察组汇报,作出任免决定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考察,如发现考察对象存在不宜担任拟任职务的问题时,提名者应重新提出人选。
(七)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 任免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按规定呈报任免材料,任免材料主要有下列七个:
(一)任免请示。任免请示的正文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的理由和原因、党委(党组)研究的任免意见、征求有关单位和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讨论纪要、记录。党委(党组)讨论任免人选的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应参加人数、实参加人数、缺席人名单及缺席原因、讨论情况和会外征求缺席人意见的情况等。讨论意见一致的,纪要可以略写;有不同意见的,应将不同意见要点
在纪要中如实反映。要认真如实地记录会议发言情况,并将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并报送。
(三)民主推荐材料。企业领导人员提拔任职和平职调整重用均应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材料要写明推荐时间、主持人、形式、内容,参加人员范围、人数,发出、收回推荐票及得票情况等。
(四)任免审批表。任免审批表参照市委组织部荆组文?2002?48号?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要求填写。
(五)考察材料。提拔任职、任职届满连任或调任他职、平级调整担任重要职务、因错误或不胜任免职的,都必须报送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一般不超过1500字。
(六)任前监督表。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制发的任前监督表所列栏目逐一认真填写。
(七)干部档案。报送的任免人选档案必须按规定整理齐备。 任免材料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负有职责的单位党委(党组)向干部审批管理机构呈报。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需要报请市委任前备案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向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党委(党组)向市国资委党委呈报。任免请示、讨论纪要、讨论记录复印件、民主推荐材料、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干部档案各报送一式2份,任前监督表报送1份,考察材料要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职务任免要同时报送有关单位正式回复意见原件一份。
第十五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企业的总经理(厂长、行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行长)可以实行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 (二)公开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考试答辩; (五)组织考察; (六)决定聘用。
对竞争上岗、公开招聘者,注明聘期。
第十六条 党组织负责人与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原则上不兼任总经理(行长)。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每届任期按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任期届满,按照董事产生的程序履行手续后可以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行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行长)、董事和监事到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经批准可以任满一届。
第十八条 企业党委委员职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确定,报市国资委党委核定;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报市国资委党委核定;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职数报市国资委党委核定;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由董事会提出,报市国资委党委核定。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制度,突出对企业领导人员业绩和综合素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条 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内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大决定情况;遵守党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不同岗位职责的要求,考核内容应有所侧重:
对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厂长、行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行长)主要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年度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和分类指标等完成情况。
对监事会主席、监事主要考核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督职责情况。
对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主要考核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期届满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主要程序: (一)组成考核组,拟定考核方案,发出考核预告;
(二)由审计机构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会议,听取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考核组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听取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市国资委党委听取考核情况汇报; (六)考核组在考核后一个月内反馈考核意见; (七)企业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整改措施。 年度考核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作出评价,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奖励
第二十四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企业领导人员分配机制,使其薪酬与责任、贡献相符合。
第二十五条 经市国资委批准,对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在所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兼职的,不得从兼职单位领取其他报酬。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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