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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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对在烟草专卖管理中如何经营案件的思考

对在烟草专卖管理中如何经营案件的思考

“精心经营案件线索”是国家局和公安部2003年1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第一次部(局)级联席会议纪要中提出的要求。经过3年多来的贯彻与实践,已经显现出突出的成效,特别在“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中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使各级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对案件的经营工作日趋重视与青睐。烟草执法注入公安部门协作的活力机制,进而从一些表面上看似小案而可能引出大案的线索进行缜密侦查,使之“拔出萝卜现出坑”,这对于提高办案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提高对违法分子的追刑力度,给予违法分子以毁灭性的打击是很重要的,也是很有效的。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如何经营案件进行探讨。

一、要消除经营案件中存在的误区

随着形势的发展,在国家局提出要坚持把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的工作中,对如何更好的发挥经营案件在打假破网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用“与时俱进”的思想进行认真的探索和总结,消除存在的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概念上的模糊认识。对在烟草专卖管理中提出的经营案件,我们有些同志对这一概念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因此对这一概念还不太理解。所谓经营案件,就是对有关案件侦破如何进行周密和慎重筹划的组织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为有些案件在表面上所迷惑,按照不同案件的情况,张弛有度,不能收网的还要等待时机,该放线的还要在绝对控制下“欲擒故纵”,对有些案件在还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的加以取证,按计划、分步骤、有组织的进行实施,最终使胆敢以身试法的违法分子一个不漏的予以绳之以法,达到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

误区之二,实践中的偏面认识。我们有些同志偏面的认为,我们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又不是政法部门,不存在经营案件的问题。有些同志讲,案件就是案件,也不是市场,怎么还经营呢?没有经营案件的意识,导致了有些案件大案小办,甚至对一些大案要案被有些表面现象所迷惑而错失良机;导致了对有些案件侦查的草率性,不慎重,造成了对有些违法案件打草惊蛇,打了小头,跑了大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误区之三,作风中的飘浮认识。主要表现在有些同志把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经营案件看成为非常复杂,大有“深不可测”之感,不知从何处下手,以致于在具体操作上变得束手无策。有些同志,既不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对经营案件不懂,又不是不会操作,而是怕做艰苦细致的工作,怕担责任,怕担风险,怕吃辛苦,作风飘浮,从主观上不想去经营案件。

二、在烟草专卖管理中提出要经营案件的现实背景

新形势下卷烟制假售假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在北京联合召开的卷烟打假总结表彰会上提出要坚持把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要求要继续坚持总结探索经营案件的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打假工作水平。

1、经营案件的提出是加大对制售假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必然要求。

随着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的不断深入,一些违法分子虽然在被打击后,有的甚至在被重创后,仍然是人还在,心不死,在利益驱动下,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越来越隐蔽,呈现出新的特点,这就是制假售假趋于网络化。在这个制假售假网络的内部,一是分工趋于专业化,从制假的原辅材料组织,制假机械的安装,假烟成品的生产到销售有着严格和明确的分工;二是制假趋于规模化,其制假的技术手段较为先进,有现代化的机器设备,有懂管理、精配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假的规模较大,生产的速度较快;三

是销售趋于网络化,以被查一赔十的承诺来诱或售假者,精心编织售假网络。有一套完整的营销方法,专人运输、专人接货、专人分销,在运输环节上利用高速公路对假烟进行巧妙的伪装,在送货上用食品箱、鞋袜箱等进行包装。

2、经营案件的提出是加大对违法分子抓捕追刑力度的客观需要。

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经营卷烟行动的实践证明,违法分子最怕的就是被抓捕追刑,他们宁可在经济上受损,甚至倾家荡产也不愿受刑罚。但是,受刑事的制裁有一定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他们也非常清楚这一点,因此,他们千方百计的转移罪证,毁灭罪证,分解罪证,逃避打击。所以,掌握违法分子违法的确凿证据,提高抓捕追刑率,同样需要对案件要很好的经营,使之达到量刑标准,以期予以刑事制裁,受到法律的严惩,达到治本之目的。

3、经营案件的提出,是成功破获卷烟违法大案要案的经验总结。

烟草专卖管理就是严厉打击卷烟违法活动与违法分子反打击的斗争过程。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针对违法分子作案手段的不断变化,违法行为的屡打不绝,开始从深层次的角度去思考如何在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的情况下,稳、准、狠的打击违法经营卷烟活动,从蛛丝马迹中挖出违法分子的藏身之处,对真正的制假售假后台老板、涉案主犯,给予应有打击;如何做到市场监管与重点打击相结合,露头就打与引蛇出洞相结合,管理中的战略与战术相结合,不断提高扩大战果的能力。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出了已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打击措施,这就是在烟草专卖管理查处中对一些有重要线索的案件进行经营。淮安市烟草专卖局在省局组织的代号为“秋风行动”中,在成功破获“7·27”运输价值为20万元的假烟大案后,他们并没有就此结案,而是从每个细节中仔细分析,精心经营案件线索,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又成功的跨地区端掉了价值200多万元的假烟窝点,并当场收缴30万元的赃款和有关重要帐册等犯罪证据,给予违法分子以沉重的打击。这些案件在省局组织的多次行动中还很多。

三、着力提高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经营案件的能力

进一步提高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经营案件的能力,对于认真研究当前卷烟制假售假活动的新规律、新特点,抓住卷烟打假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确保打击效果至关重要。

一是在经营案件中要有高度的全局观念。要树立整体“一盘棋”的意识。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因此,对可以经营的案件一定要从全局出发,特别是需要协查的经营案件。要在全局的基础上对经营案件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周密的部署。对可能影响到全局的经营案件,即使局部认为可以行动的,也要服从全局的统筹安排,防止“打草惊蛇”,功亏一篑。

二是在经营案件中要有创新的思维理念。国家局提出目前卷烟打假正处于“拼耐力、拼实力、拼智力”的“三拼”阶段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与卷烟制假售假分子“拼智力”,而“拼智力”的一个重要的前提不仅要更新思维观念,创新工作方法。而且要用新观念研究新情况,用新思维分析新案件,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用新举措创新经营案件的新局面。

三是在经营案件中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在经营案件中要沉住气,耐下心,跟踪侦察,守株待兔等待最佳收网时机是非常重要。在福建饶平县摧毁的一个大型拼装机倒卖窝点,收缴已拼装好的烟机4台及大量烟机部件,现场抓获包括主犯在内的犯罪嫌疑人7名,就是精心经营案件线索,经过7个月的侦查监

控才破获的。

四是在经营案件中要克服畏难思想。不能因有的案件没有经营成功就伤失信心,就怀疑今后能否经营案件。“要从战争中学习战争”,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摸索,特别要向参与经营案件的公安干警学习,他们有着十分丰富的经营案件经验和侦查技术,有很强的洞察力。通过向他们学习,可以较快和更好的提高我们经营案件的能力。

四、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经营案件的几点要素。

1、要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对有些经营案件需要一定的技侦手段,对有的大案要案还要发挥刑侦工作的作用。有些必要的侦察手段只能在法律赋予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因此,我们在做好有关线索收集的同时,要迅速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加强信息沟通,联合行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能对有的经营案件移交了事。

2、经营案件是一项对保密要求极强的工作。稍有疏忽 ,不仅事关成败,而且有生命之忧。毛泽东说过“保密工作,慎之又慎。”因此,我们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经营案件的开始,就要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要做到脑中有卫兵,嘴边有哨兵。特别对已掌握的嫌疑人、有关窝点、行动时间等,要尽量缩小知晓范围。除了因案情的经营需要,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换人,从信息上斩断违法分子的嗅觉。

3、要重视奖励机制获取信息的积极作用。经营案件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信息来源。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经营信息。没有大量的,可靠的、有价值的信息来源要想经营好案件是不可能的。虽然信息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但是案件线索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通过一定的奖励政策通过举报获得的,其次才通过调查访问以及对有关当事嫌疑人的审讯中获得的线索。因此,最大限度的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就要充分发挥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全省近年来打假所取得辉煌战果与成功经营案件是分不开的。而这些成功的经营案件都是以信息为龙头的,其中,通过发挥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篇二:我成功地侦破了这个“案件”

宜昌市隆中路小学 李萍一大清早,向慧慧的妈妈就在校门口找到我,边指着一件红衣服边忿忿然地说:“昨天刚穿的衣服,下午从学校回来就成了这样!”我一看衣服的后背全被一种像泥巴颜色的东西糊上了,我用手摸了摸,粘性很强,很难从衣服上弄下来,“我孩子说是付航航弄得,搞成这样,这衣服穿不成了!”她把衣服往我手里一放,头也不回地走了。当时站在校门口,我真有些难堪。 回到教室,我先把向慧慧找到,轻言细语地问她事情发生的经过,她说昨天下午课间,她和付航航玩的时候,他把这个东西抹在她身上的。她走后,我又仔细地观察了衣服的后背,这么大的一块,是不容易一下子糊得上去的,再说向慧慧也是个活泼外向的孩子,她也不可能就这样老实地站着让付航航糊的呀,带着疑问,我找到了付航航,我一开始并没有直接追问这件衣服的事,而是和他聊起天来,我问他昨天下午玩什么,和谁在一起玩,他说他和几个男同学在做游戏,我拿出衣服问他知道是谁的吗?他说不知道,我假装自言自语地说,不知是谁把衣服弄成这样的?他马上敏感地说,我也不知道,不是我弄的。回想以前付航航虽然上课不守规矩,下课疯疯闹闹,可他有个最大的长处,是他做的事,他会勇于承认的,看见他无辜的表情,我马上说老师相信你不会做的。 不是他,那是谁呢?我又把向慧慧请到办公室,对她说,真的是付航航吗?你再好好想想,可别冤枉了同学哦,要不同学会伤心的。看见我怀疑的样子,她脸红了,小声地说,是他,是他??。我把她抱在身边,摸摸她的头说,希望你对老师说实话,相信老师能帮你处理好这件事的。她哭了起来,说是她自己弄的,下午这个彩色泥糊了一手,怎么也弄不掉,她就往脱了的这件衣服上抹,衣服就成了这样。我明白了:“你是怕妈妈吵你吧?”她哭得更厉害了:“妈妈会打我的。”我安慰她说:“我找你妈妈谈谈,放心,妈妈不会打你的。”我帮她抹了眼泪,问她:“你为什么会说是付航航呢?”她说“他是大家心目中的坏孩子,我这样说,大家一定会相信的,我对不起他。”我马上到向慧慧的家里进行了家访,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她妈妈,而且和她妈妈主要交流了教育孩子的问题,一起探讨了向慧慧撒谎的原因,她妈妈也意识到平常向慧慧做错时承认后,总会遭到她的责骂,所以这次她不敢说实话,她妈妈说这次她一定和孩子好好交流,让她改掉撒谎的坏毛病。 “案件”成功地侦破了,可留给我了很多思考的问题: 其一,从这件事上不难看出向慧慧撒谎,是为了逃避惩罚。这也是现在孩子撒谎的一个主要原因,孩子做事之前都想把事情做好,因为孩子从内心里是想让父母、老师高兴,想得到更多的奖励。可是,当孩子因为没有把事情做好,得到家长和老师的严厉批评或者惩罚时,这种经验的获得,使孩子在做错事情以后,心里会产生压力,最终因为担心受罚而不得不说谎,向慧慧就是担心妈妈责备她才撒谎的。我认为,对于这种类型的说谎,父母不应该不分原因地责备和体罚孩子,而是应该心平气和地和孩子沟通,温和地告诉孩子,家长喜欢诚实的孩子,虽然家长不希望他做错事,但家长更不希望他撒谎。然后,给孩子承认错误的机会:理解孩子犯错误的动机,包容孩子的错误结果,给予孩子改正的机会,鼓励孩子主动承认错误并改正。 其二,作为老师要相信我们的孩子,这样你才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孩子。在每个班集体,都有那么几个“问题”孩子,是比较让老师头疼的。就像付航航这样的孩子经常会不遵守纪律:集体活动时打扰别人;体育活动时不懂得保护自己;分区活动时到处走动,影响别人??但是每个孩子都有其个性,其优点,要看到他们的长处,其实这类孩子的心灵往往是最脆弱的,如果老师不相信他,冤枉了他,不仅伤了孩子的心,而且以后对他的教育是很难进行下去的。所以,我也时刻提醒自己:“即使是最麻烦的孩子,也有迷人的特质。”

篇三: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的思考

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互联算机网络的普及,许多通过网络实施的新型犯罪活动逐渐出现,并呈现日益增长的态势。这些新型犯罪也给公诉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本文拟就网络犯罪的概念、特点以及关于常见的几种网络犯罪的认定等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不能把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行为统统归属于网络犯罪范畴。通过其他途径对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盗窃联网计算机不在其列。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智能性

网络犯罪的犯罪手段的技术性和专业化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智能性。实施网络犯罪,罪犯要掌握相当的计算机技术,需要对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并擅长实用操作技术,才能逃避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掩盖犯罪行为。所以,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许多是掌握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进攻,进行破坏。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络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复杂隐蔽,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在瞬间完成,而且往往不留痕迹,给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且,随着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甚至

一些原为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专家的职务人员也铤而走险,其作恶犯科所采用的手段则更趋专业化。

(二)隐蔽性

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据调查,很多网络犯罪犯罪行为的发现是出于偶然。例如同伙的告发或计算机出了故障等。大多数的网络犯罪,都是行为人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

(三)复杂性

网络犯罪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犯罪主体的复杂性。任何罪犯只要通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便可以在电脑的终端与整个网络合成一体,调阅、下载、发布各种信息,实施犯罪行为。而且由于网络的跨国性,罪犯完全可来自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网络的“时空压缩性”的特点为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第二、犯罪对象的复杂性。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人利用网络所实施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也是越来越复杂和多样。有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帐户的犯罪;有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有虚假认证犯罪;有网络色情、网络赌博、洗钱、盗窃银行、操纵股市等犯罪。

(四)跨国性

网络冲破了地域限制,网络犯罪呈国际化趋势。基于特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当各式各样的信息通过因特网络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表现。这为犯罪分了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

施犯罪活动。而且,可以甲地作案,通过中间结点,使其他联网地受害。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的作案隐蔽性强、不易侦破,危害也就更大。

(五)隐蔽性

罪犯在接受网络中的文字或图像信息的过程是不需要任何登记,完全匿名,因而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很难控制。罪犯可以通过反复匿名登录,几经周折,最后直奔罪犯目标,而作为对计算机犯罪的侦查,就得按部就班地调查取证,等到接近犯罪的目标时,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了。

(六)危害性

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其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测算,一起刑事案件的平均损失仅为2000美元,而一起网络犯罪案件的平均损失高达50万美元。据计算机安全专家估算,近年因网络犯罪给总部在美国的公司带来的损失为2500亿美元。

在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世界各国对网络的利用和依赖将会越来越多,因而网络安全的维护变的越来越重要,也因此越来越多的受到来自世界各地的攻击。美国每年因信息与网络安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企业电脑安全受到侵犯的比例为50%,1998年我国公安部破获黑客案件近百起,其中以经济为目的的计算机犯罪占70%,计算机犯罪能使一个企业倒闭,个人隐私的泄露,或是一个国家经济的瘫痪,这些绝非危言耸听。

(七)主体低龄化

主体的低龄化是指计算机犯罪的作案人员年龄越来越小和低龄的人占整个罪犯中的比例越来越高。从目前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来看,犯罪分子大多是具有一定学历,知识面较宽的,了解某地的计算机系统的,对业务上比较熟练的年轻人。我国对某地的金融犯罪情况的调查,犯罪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占整个犯罪人数的比例:1989年是69。9%,1990年是73。2%,1991年是75。8%。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

三、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自2004年7月成功办理了徐飞全等8人传播淫秽物品案(该案系公安部督办的全国首例租用境外服务器、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案件)以来,我院共办理了网络犯罪案件30余件,其中涉及到传播淫秽物品罪、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此外,还有一些案件也涉及网络取证的情况。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虽然许多案件与现实生活中直接实施的犯罪案件在犯罪构成上都是相同的,比如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案件,但在证据的收集和把握上却有很大的区别。比如盗窃罪,在我们办理的现实生活中的此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只需要收集被害人的陈述、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赃款赃物等证据,案件即可告破。但在网络犯罪案件中,除了上述这些证据,最为关键的还是电子数据证据。因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是通过网络实施的,即在自己家里、网吧就可以完成犯罪行为。如果不掌握其操作过程,就无法证实其作案手段。

再如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就必须进行证据的提取、鉴定、再鉴定工作,即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里提取并固定相关电子数据,进行电子数据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进行淫秽物品鉴定,确定淫秽物品的性质及数量,同时还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只有这样,这个案件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一)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有一句话,“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老练的猎人”,在任何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或多或少会留下蛛丝马迹,电子证据就是那些高科技犯罪分子留下的蛛丝马迹。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电子文件与传统的文字原件不同,有易被复制、修改和删除的特性,因此不具有靠其内容独立发挥证明作用的功能。但是,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且该电子文件是合法取得的,依法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也就是说,判断某一电子文件能否作为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首先应审查其来源是否属实、合法。电子文件在排除了合理怀疑并与其他证据印证后,可以纳入证据链中,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当然,这些电子证据的物理存在构成了我们取证的物质基础,但是如果不把它提炼出来,它只是一堆无意义的数据。我们研究计算机犯罪取证,就是将这些看似无意义的数据变成与犯罪分子斗争的利器。

对于正常的文件,也就是没有被破坏或反取证工具“加工”过的文件,如普通文件、临时文件、日志文件、注册表、交换文件或页面文件、浏览器的历史和收藏夹、隐含文件、安装程序的残留物等,这可以说是“可见”的文件,对这类文件,可以直接打开,进行检查,以期发现证据,当然,对这类检查,我们需要开发专门的工具,如将日志文件倒入数据库,然后进行模式匹配和关键字搜索等。在办理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件中,公安人员打开他的计算机,进行简单的搜索,发现了其制假的软件和部分“制成品”,此时,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他有制假犯罪事实。

但是更多的证据可能是“不可见”的,也就是说它可能被破坏了,如被修改、删除、隐藏、加密等,对这类证据我们首先要将其尽量恢复为原样,然后进行分析检查,这主要包括数据恢复、解密等技术,这是计算机犯罪取证研究的重点,也是基础。

取证的难度除了技术上的因素,另外就是在法律上。法律上对数字证据的使用目前也没有一个很完善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里面目前还没有数字证据这一类。电子证据如果电脑中有一些相当简单的操作或者指令就可以把证据销毁掉,而不像现实生活中,比如留下指纹,擦起来比较困难。电脑中相对比较简单,把电一拔掉或者怎么样,有一些证据就已经销毁掉了。其次,即使收集到一些证据,认定也是有困难的。第三,我们法律中规定了七种证据,它还不是其中之一,在公安、检察、法院三家的认定上也是有不同的看法,以致就算抓住了犯罪嫌疑人,在移送起诉阶段也会带来一定困难。

此外还有一个关键问题。电子文件虽然能反映出其来自哪一台电脑终端机,但是电脑终端机与使用该终端机的用户不能直接划等号,而且,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其真实身份与其网名、QQ号不一定能一一对应,犯罪嫌疑人在网上交流一般只是以网名相互称呼,因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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