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及工程造价管理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20:1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摘要:建设一个工程项目,一般来说是指进行某一工程的建设,广义地讲是指固定资产的建构,也就是投资进行建构、安装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工作。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是造成工程造价难以管理、控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工程造价超概算、预算的主要原因。鉴于变更管理对于工程施工进度、造价管理和质量的重要影响,本文结合实践经验,介绍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产生原因、影响因素,以工程实例的形式阐述了作为投资控制重要环节的工程变更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了当前建筑管理中,如何有效的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同时以FID1C条款为基础,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阐述了工程变更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以示例进行了说明,并进一步分析了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
The English abstract:
Build a project, generally refers to a a project, the generalized speaking refers to the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in construction, namely constructing, installation and purchase of fixed assets, and connected with this other work. Project construction of engineering change is caused by engineering cost hard to manage, control chaos, is also one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for the project cost super estimates, the budget main reasons. In view of change management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gress, cost management and quality of the important influence,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experienc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engineering change, causes, influence factors, in the form of engineering examples, expounds the important segment as investment control of engineering change for the influence of engineering cost, analyzes the presen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how to effectively to th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At the same time in FID1C terms as the found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expounded engineering change process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principle, with examples were explained, and further analyzes the engineering change to th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influence.
关键词:工程变更 工程造价管理 影响 FIDIC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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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工程变更 指因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 更令为存在条件,并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只要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必须执行,否则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会产生内容各异的变更,这对于任何一个工程项目,都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变更往往伴随着索赔,故工程变更也是一项大而繁重的任务。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如何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仅与工程内容有关,还与建设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建设者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等存在着联系。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 程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反映工 程的实际造价,本文就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进行一些肤浅的讨论。
正文:
1、工程变更及工程造价管理的概念
1.1 工程变更的概念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
⑴、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⑵、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被取消;
⑶、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⑷、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⑸、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⑹、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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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必须进行工程变更,假若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了方便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来已经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当合同中本来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 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 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1.2 工程造价管理的概念
工程造价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研究对象,以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为手段,以效益为目标,与技术、经济、管理相结合的一门交叉的、新兴的边缘学科。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与之相应工程造价管理也有两种含义: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以及 价格管理。
1.2.1 工程投资费用管理
工程投资费用管理属于投资管理范畴,是为了实现一定的预期目标,在拟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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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方案的条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这一含义涵盖了微观层次的项目投资费用的管理,也涵盖了宏观层次的投资费用管理。它包括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工作。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即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竣工结算价和竣工决算价。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即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控制目标 的实现。
1.2.2 工程价格管理
工程价格管理属于价格管理范畴。价格管理可以分为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两个方面。微观层次是指企业在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定价和竞价的系统活动,反映微观主体按支配价格运动的经济规律。宏观层次是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及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 2、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变更管理是通过对进度、质量与性能、成本的变更形成正式文件并建档,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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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的控制。良好的变更管理可以因工作范围的变化引起的成本增加进行跟踪记录,避免超过预算,减少因分歧和争端引起的履约延误。合同中的争端必须及时得到合理地解决,以保证履约不被中断。除了项目经理、合同监理发挥调解作用外,还应引入争端解决机制,在合同中规定仲裁人、仲裁小组或争端审查专家、争端审查委员会,以方便更好的来解决争端。 3、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从大的方面看,工程变更包括合同变更的全部内容,如工程进展中形成的变更、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工程质量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变动、法律的调整、以及合同条件的修改等等;从小的方面看,工程变更只包括传统的以工程变更形成的变更内容、如轴线尺寸变动、道路线形的调整、施工技术方案变化等。但工程项目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之间都存在紧密的内在工艺联系,频繁的工程变更既打乱正常的作业顺序、又导致工程项目投资的失控以及引发合同纠纷和争端。
3.1 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 定价原则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
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 则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 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上述计价原则都是可以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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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其它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3.1.2 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合同单 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会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的精神。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0%时,应对 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 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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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较为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
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⑴、直接成本:6.5元/m3; ⑵、间接成本:1.5元/m3
⑶、利润:0.5/m3,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
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 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 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 定价原则
3.2.1.1 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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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
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3.2.1.2 协商确定新的单价
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 定价方法
3.2.2.1 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80=100(元/m3)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3.2.2.2 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然以上例说明。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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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高出20元/㎡,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 ㎡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 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由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
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标底100元/㎡,故让利10%)。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经大大高于预算的(标底)总价(4520万元)。
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 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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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造价表 标底 工程 细目 单数量 金额(万位 (万) 单价 元) 挖方 填方 m3 m3 100 100 26 8.5 5.5 100.0 850 550 2600 4000 8.0 5.0 90.0 单价 元) 800 500 2340 3640 10.0 7.0 80.0 金额(万单价 元) 1000 700 金额(万备注 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路面(4cm) ㎡ 合计 2080 3780 变更路面 ㎡ (5cm) 以第一种方26 120 3120 112.5 2925 100.0 2600 法定价时 变更路面 ㎡ (5cm) 合计 以第二种方26 120 3120 120 3120 120 3120 法定价时 4520 4420 4820 变更路面 ㎡ (5cm) 以加权定价26 120 3120 114 2964 104 2704 法定价时 合计 4520 4264 4404 3.2.2.3 加权定价法 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c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加权定价法确定路面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 80+120/5=104(元/㎡) 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3.3 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 10
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 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4、工程变更形成的因素
4.1 设计不够完善
设计不够完善是导致工程变更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技术、经济、合同等的管理知识、管理经验及管理理念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科学基本规律的问题时有发生。比如在设计图纸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就匆忙进行投标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大量问题,需要在现场解决,这是造成变更的一个重要原因;再则是随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迅猛发展,很多设计单位设计任务饱满,为追求经济效益,在基本资料不全不准的情况下,就匆忙进入设计阶段,致使设计深度不够,缺乏优化设计而出现功能设置不合理。而设计完成后又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核,造成土建、电气等各专业图纸缺乏充分的协调,致使施工现场“打架”现象屡屡发生;在施工时频频变更施工图,也就产生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
4.2 缺乏严格的职能管理
它是形成工程变更的客观因素。面对内容繁多的各类工程变更,由于缺少对其技术、经济、工期、安全、质量、工艺性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评定,在没有制定完善的工程项目变更控制指标体系的情况下,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受理、评估、确认及变更工程量的计量和变更价款的商定都缺乏规范明确的组织职责、岗位职责和处理程序。如果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变更处理的效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反馈,也不能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有效的价值分析和多方案的比较,将使一些没有意义的工程变更得以发生,或者是工程变更方案并非是最好的方案,发生不必要的费用;更严重的是由于缺乏对工程变更的有效评审,甚至会出现一些错误的变更。
由此可见,要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 能够通用的做法和程序,是很难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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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及减少变更的措施 5.1 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合同中的争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如业主的要求的变化、勘察设计工作粗糙,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延长等。还有的是业主对工程有新的要求或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变更,因此导致了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范围包括以下以下几个方面:
⑴、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由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依据设计图纸预算的量值,是为承包人编制投标书时合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报价使用,因此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实际工程量与预算不符的情况。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 ⑵、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如在强制性标准外提高或者降低质量标准;
⑶、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这方面的改变无疑会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因此也属于工程变更。这类变更在实际施工时最为常见,虽然每个更改的造价影响不大,但因为变更比较多,所以对造价的影响也不少;
⑷、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⑸、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此类属于合同工期的变更,既可能由于增加工程量、增加工作内容等情况,也可能源于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人施工的干扰而发布的变更指示。此类变更在目前影响比较大的因素是在精装修楼盘中,比如,在一高层住宅中,原确定方案在总包单位施工完成后再进行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但建设单位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及能抓销售,建设单位决定在总包单位未竣工验收时即安排精装饰施工单位进场施工,造成总包单位的时间安排延迟及配合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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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5.2 减少工程变更的措施和建议
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更是必要的,由于种种原因几乎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工程变更的影响是广泛和严重的,因此,应可采取措施以减少工程变更,并努力使由于工程变更造成的影响降低至最小。
⑴、加强项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为减少建设项目后期的工程变更,必须做好项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应认真整理,仔细分析、研究,在项目前期和设计过程中,应多次召开包括使用单位在内的项目认证会,在项目设计前,应充分了解建筑物使用方的工艺要求、功能要求及相应特殊要求; ⑵、深化设计、规范设计和成果认可制度。项目设计质量是施工阶段工程变更多少的主要因素之一,建议工程设计严格按方案设计(或方案招、竞赛)→扩初1→扩初2→施工图的程序进行,对于每个设计阶段的成果进行有关各方参加的讨论、研究并认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成果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设计;
⑶、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和交底工作。设计中的错误和矛盾是难免的,有关各方应做的是如何减少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认真学习、理解设计文件、做好图纸会审和交底工作。一方面发现和解决设计中错误和矛盾,另一方面提出优化建议。图纸会审是否做细做好,直接影响到施工是否顺利。 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价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
⑴、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⑵、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⑶、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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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FIDIC条款52.3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 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15%,则需对超出部分的价款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的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如何准确地执行这一规定则是在实践中难度较大 的问题。关键是监理工程师首先应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 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现仍以前面的示例为基础进行说明。设该项目在实施中除路面(4cm)变更为 5cm外,其工程量清单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计误差(或变更),其实测数量均为120万m3,而不是100万m3,则此时,如按前述的单价确定原则结算,项目的结算价格分别为4524万元或4744万元(见下表)。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平衡报价 工程 单位 细目 (万) (万) (元) (万元) (元) (万元) 挖方 填方 m3 m3 100 100 120 120 8.0 5.0 960 600 10.0 7.0 1200 840 采用加权法确路面(5cm) ㎡ 26 26 114 2964 104 2704 定单价 总额 4524 3640 24% 4744 3780 26% 数量 实测数量单价金额 单价金额 不平衡报价 备注 有效合同价 超出比率 14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种报价,其结算款的增加额均将超出有效合同价的15%。其中,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价时,其结算款的增加额更大。说明如果按原合同价(或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原则确定的单价)结算,其结算价的不合理性加剧,因而有必要对结算总价进一步进行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时,承包商会从土方的增加中获得规模效益。但本例中承包商报价时已向业主让利(挖方、填方单价均比标底单价低)。因此,两者相抵后,其结算款额4524万元仍是相对合理的,即总价可不作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承包商除获得规模效益外,还会从土方的超高报价中获得不合理利润,其结算款额达到4744万元,为有效合同价的26%,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因此其合同款额有必要调低。如考虑15%内的变化不 作调整,而只调整超过15%的部分,且将挖方、填方的价格下调到8元/m3及 5元/m3,则调整后的结算情况是:
挖方:10×100(1十15%)十8×(120-100(1十15%))=1190万元; 填方:7×100(1十15%)十5×(120—100(1十15%))=830万元; 路面:26×104=2704万元; 合计:4724万元。
因此,通过该方法,下调了20万元,总价的不合理性相对受到控制。总价调整问题也是造价管理和控制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主要取决于监理工程师对合理总造价的正确估计。 6、控制工程变更的措施
要提高工程项目变更的管理水平,就要在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实施。首先需要明确合同的变更,实质上是对合同的修改,是双方新的合约和承诺。但这种修改不能免除或改变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6.1 全面落实监理制度
首先在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实践中按照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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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控制,合理区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不同属性变更问题上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流程。工程变更必须以原合同为基础,变更范围不能太大,并且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如果变更太大,须重新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签订新的合同;其次加大 监理对工程变更管理的力度,减少工程变更的随意性,建立健全变更过错追究制度和奖赏制度。
6.2 及时处理合同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人员对变更要尽快处理,若决策、等待时间过长或程序太慢,不仅对工程有严重影响,也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索赔。因变更往往是索赔的机会,故监理/业主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对变更的处理,有时变更是与索赔同时进行,伴随着谈判,就变更费用(单价)/工期达成一致后,才能开始合同变更。
6.3 工程监理直接参与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为了维护投资方的利益,国际上常见的作法是监理公司直接参与改正阶段进行全面监督。据专家称:如果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监理就参与进去,一般可排除80%的错误和不必要的变更。据国外经验,通常没有施工图和竣工图之分,施工图一旦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就不能变更。因此改正阶段的监理,可确定优化设计方案和成熟的工艺,提高设计质量,避免在施工阶段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安全隐患。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角度上讲,推行设计阶段的监理,事前管理、预防为主也是科学合理的,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现代承包工程的特点是工程量大、投资多、结构复杂、技术和质量要求高、工期长。在工程开始前工程设计会有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如错误、遗漏、不协调等。工程环境的变化,如地质条件的变化、建筑市场和建材市场的变化、货币的贬值、城建和环保部门对工程新的建议和要求或干涉、自然条件的变化等,都会直接导致工程目标、设计和计划的变更。工程合同在工程开始前签订,是基于对未来情况预测的基础上,对越来越复杂的工程和环境, 合同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做出预见和规定,对所有的工程和工作做出准确的说明,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因此,建筑项目实施中出现合同变更在所难免, 有必要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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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工作做深入研究。下面笔者结合实践经验,简要探讨如何处理好建筑工程中的各类变更事项。
合同变更的影响合同变更实质上是对合同的修改,是双方新的要约和承诺。这 种修改通常不能免除或改变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但对合同实施影响很大,造成原“合同状态”的变化,必须对原合同规定的内容作相应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工程目标和工程实施情况的各种文件,如设计图纸、成本计划和支付计划、工期计划、施工方案、技术说明和适用的规范等,都应作相应的修改和变更。
2)、引起合同双方、承包商的工程小组之间、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合同责任的变化,如工程量增加,则增加了承包商的工程责任,增加费用开支,延长工期。
3)、有些工程变更还会引起已完工程的返工,现场工程施工的停滞,施工秩序打乱,已购材料的损失等。
6.4 合同变更的处理方法
设计变更会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新增或删除、工程分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变化,实施方案的变化。一般业主(工程师)可以直接通过下达指令,重新发布图纸或规范实现变更。由于业主要求、政府城建环保部门的要求、环境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等导致设计的修改,必须由业主承担责任。由于承包商施工过程、施工方案出现错误、疏忽而导致设计的修改,必须由承包商负责。在现代工程中,承包商承担的设计工作逐渐多起来。承包商提出的设计必须经过工程师(或业主代表)的批准。对不符合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要求的设计,工程师有权不认可,并要求承包商修改。这种不认可不属于工程变更。
施工方案的变更在投标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比较完备的施工方案。虽然它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它也有约束力,业主向承包商授标就表示对这个方案的认可。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交详细的施工计划供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审查,工程师也可以要求承包商对施工方案做出说明,如果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不能保证实现合同目标,有权让承包商修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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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以保证承包商圆满地完成合同责任。在一些招标文件的规范中业主对施工方案和临时工程做了详细的规定,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要求的施工方案投标。如果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与规范不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按照规范进行修改,这不属于工程变更。施工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案的完备、安全、稳定负全部责任。这一规定包含如下含义:
1)、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误或风险)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2)、在投标书中的施工方案被证明是不可行的,工程师不批准或指令承包商改变施工方案不能构成工程变更;
3)、承包商为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实施方案的安全和稳定所增加的工程量,如扩大工程边界,应由承包商负责,不属于工程变更;
4)、在施工方案作为承包商责任的同时,又隐含着承包商对决定和修改施工方案具有相应的权利:业主不能随便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标(如缩短工期)或在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权采用更为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即承包商可以进行中间调整,不属违约。尽管合同规定必须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但工程师(业主)也不得随便干预。当然承包商应承担重新选择施工方案的风险和机会收益。
7、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
合理、时机恰当和有序的工程变更对项目建设各方是有利的,具有工程建设的正面效应和推动作用,这将使建筑物或构筑物更能满足其使用功能和安全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降低成本和提升外观美化等,但是,毋庸置疑,相对随意的、不合时机和无序的变更将极大的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导致项目成本增加。
⑴、工程质量下降。过多的工程变更,特别在工程后期和结构部位的工程变更,会给结构安全留下隐患,影响结构强度和耐久性,另外,会给后期的正常使用带来不便,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⑵、项目投资增加。由于工程变更造成已完工程的拆除、设备退货、工程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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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重建、承包方的停工待料等,同时,由于工期的延误常采取赶工措施,导致发生不必要的赶工措施费,总之,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增加了工程索赔的可能,导致工程项目投资增加。
⑶、施工进度缓慢。施工阶段频繁的工程变更将打乱承包方有序的进度计划安排,造成施工用设备、材料、劳动力等准备的匆忙和混乱,这经常引起现场工作的停工和半停工状态。如果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将降低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效率,已完工程的频繁拆建还将降低操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导致情绪低落,效率下降,进而施工进度计划难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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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辞
毕业设计是对大学三年学习的总结,因而我很重视这次毕业设计,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这项工作,希望能够为自己的大学生活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首先,我要在这里感谢,这三年教过我的所有老师。谢谢你们这三年以来辛勤的教授,对我孜孜不倦的教导。在我写论文的时候,给我耐心的讲解,严格的要求,力求让我做到最好。在课堂上,让我了解到更多书本以外的知识,让我更好的了解毕业后应该怎样的工作。
本次毕业设计要特别感谢史银志老师对我的悉心指导,他帮我收集和提供了许多相关的资料,并给我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再一次衷心的感谢史老师以及所有代课老师,祝您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同时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们,祝你们事业有成、人生美满,以及学习和生活了三年的大学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祝母校更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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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志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指南》,航空出版社,1988年版。 2.杨兵,《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年版。
3.杨子敏,袁剑波,《建筑工程造价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7版。 4.交通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1年版。 5. 陈景栋主编,《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实用手册》,计划出版社,1992年版。 6. 朱志杰主编,《建筑工程施工与报价》,中国建筑出版社,1992年版。 7. 齐骥主编,《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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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志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指南》,航空出版社,1988年版。 2.杨兵,《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年版。
3.杨子敏,袁剑波,《建筑工程造价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7版。 4.交通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1年版。 5. 陈景栋主编,《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实用手册》,计划出版社,1992年版。 6. 朱志杰主编,《建筑工程施工与报价》,中国建筑出版社,1992年版。 7. 齐骥主编,《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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