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格式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23 18: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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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届毕业论文格式规范的补充规定

学校有规定的依据学校规定,学校没有规定的依照本补充规定。

1、关于摘要与关键词

中英文摘要(关键词)应当分页编辑,中文摘要关键词在前页,英文摘要关键词在后页。 中文“摘要”二字之间空两格,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与内容空一行。摘要内容为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

摘要内容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三字,小四号、黑体、顶格。冒号后接内容,内容为“小四号、宋体、接排、各关键词之间有1个空格及分号”。

“abstract”采用三号字、Times New Roman字体、加黑、居中、与内容空一行。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行距20磅。

摘要内容下空一行打印“Keywords”一词,小四号、Times New Roman、黑体、顶格。冒号后接内容,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接排、各关键词之间有1个空格及分号。

2、关于目录

论文前置部分不编入目录,论文的主体和后置部分编入目录。

论文目录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各章节组成部分的标题。目录文字应简明扼要、层次清晰。

目录按章节排列编写,标明正文页码,以便于阅读。章、节、小节分别以“一、”、“(一)”、“1.”等数字依次标出。

目录格式表现到三级标题, 第一级标题顶格,第二级标题空两格(中文字符),第三级标题空四格(中文字符);

目录中的标题应与正文中的标题(和页码)一致。

3、关于论文序号及标题

根据教务部有关规定,文科论文也可采用“一、”、“㈠”、“⒈”、“⑴”等的格式,但需做到同一专业格式统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序号及标题格式统一要求如下:

论文正文标题为“小二宋体加粗,段前空2行、段后空1.5行”,居中;

一级标题:一、☆☆☆(居中;小三号、黑体;段前、段后1.5行) 二级标题:(二)☆☆☆(空二格;四号、宋体,段前、段后0.5行) 三级标题:⒈☆☆☆(空二格;小四号、楷体;段前、段后0.5行) 四级标题:(1)☆☆☆(空二格;小四号、宋体;段前、段后0.5行) 正文: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 各层标题末尾一般不加标点。

4、关于参考文献、参考书目和注释

按照学校毕业论文的格式规范要求,结合法学论文写作的需要,本届毕业论文写作严格区分参考文献、参考书目和注释。

(1)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资料。引用他人成果,在引文前后必须加双引号,并标明序号,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之后,不得放在各章节之后。参考文献格式参见学校毕业论文格式规范。

“参考文献”四字为“三号黑体,居中,段前2行,段后1.5行”,内容为“五号宋体,行距18磅”。

(2)参考书目

参考书目是论文中没有引用但参考阅读过的著作和文章的目录。一般来讲,参考目录构成整篇论文的理论和知识来源。编写参考目录的目的主要在于为从事相同或相近问题研究的读者提供参考资料,帮助他们减少寻找相关资料的时间,提高研究效率。

参考目录单独编写,另页处理,装订顺序在参考文献之后。 编写序号为阿拉伯数字:“1.”、“2.”、“3.”??

中文参考书目的顺序可以按作者(编者)姓名的拼音依次排列,其中外国作者按其姓名第一个字母的顺序排序。同一作者的不同著作按照出版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著作一律排在论文前面。没有作者(编者)的按书目名称汉字的拼音排序。

参考书目中的著作和期刊都不标书名号和页码。 每一项参考书目最后都无标点。

参考书目的编写规范同参考文献,只是不需要标出页码。 “参考书目”页的字体格式等与“参考文献”相同 (3)注释

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非论文必需部分。注释一律要求采用 脚 注。在正文中需要注释处“插入”—“引用” —“尾注”,编号格式采用“①、②、③”,编号方式“每页重新编号”。

“注释”为“五号宋体,行距18磅”。

注释格式无特殊要求,如涉及引用文献,则比照参考文献相关格式。 示例:

①此处所言的“妨害”仅系就绝对权为论,对债权的妨害固非对“行为权”的侵害,但此种责任亦不能为本文所述的两种基本责任类型所涵盖,篇幅所限,不作详论。

②关于“相当性(Adaequanztheorie)”究竟是责任范围因果干系的判断标准,还是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也没有加以明确。

③例如,龙卫球先生在其影响广大的《民法总论》中援引了萨维尼关于法律的调整对象的正确观点。然而,在谈到自己这方面的观点时,他还是回到了老路:“人身关系,指与人身相联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是主体性要素(生命、健康、身体、自由、隐私等),身份是家庭成员地位、婚姻配偶地位等”。如此,主体资格问题还是被遗漏了,人格关系还是被理解为人格权关系。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1-2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y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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