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重点专科培育与支持措施

更新时间:2024-05-02 00:2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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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培育与支

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床专科建设是体现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培育我院临床专科优势,提高医学科技竞争能力,加强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充分发挥临床重点专科在重大疾病、疑难病防治的中流砥柱作用,以及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医学科研方面的综合优势,使我院的总体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达到省内内中上或部分专科省内领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II级临床重点专科。I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全省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省领先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II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结合我院临床专科的现状和“十二五”临床专科重点建设的发展需要,通过优化布局与结构,多层共建,加大投入, 重点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在全省形成布局合理、技术水平较高、各具优势(特色)的专科点群。

第三条 加强临床重点专科的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水平的先进地位,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省本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I级临床重点专科将形成技术精湛、服务优良、

设备完善,以诊治疑难重病为重点,具有相当规模,管理现代化的标志性医学专科。具备较强的解决本专科疑难、复杂、危重病症能力;具有对本专科关键技术、方法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具有研究开发通用医学适宜技术能力,并能加以优化和推广应用;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能够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具有较强的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学术优势明显,成为全省的技术指导中心,科技核心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 II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成对本专科关键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具有推广应用临床适宜技术能力;技术特色明显,具有解决本专科疑难、危重病例的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为培养合格医学人才的基地;在全省形成布局合理的特色专科群,为人民群众就近提供特色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六条 技术能力建设:整体跟进,全面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重点突破,培育自身品牌,增强知名度,提高竞争力。根据临床专科建设方向,选准重点诊疗病种及优化方案,加强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研究开发通用的临床适宜技术,积极参与国内外医疗市场竞争,规范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第七条 人才队伍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带头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全省或本地区学术团体中担任重要职位;专科

技术骨干以研究生为主体,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并在省或本地区学术团体中担任职务,建设一支具有较强发展后劲的学科队伍,培养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医和名专家。

第八条 人才培养能力建设:是全省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具有培养研究生、访问学者、进修生、临床住院医师的能力;积极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通过有计划、有组织进修培训等多种方式,为基层培养技术、学术带头人;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承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新技术及基层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技术水平。

第九条 学术科研能力建设:跟踪学科前沿,明确学科发展目标,有较为稳定的学科主攻方向。创新科研思路,整合优势资源,围绕学科关键技术问题开展跨学科联合攻关,承担和完成一定数量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发表一定数量和水平的论文、著作,取得一批代表学科水平的高层次科技成果,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学科的科技竞争力和知名度。。

第十条 专科文化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必须重视科室的文化建设,继承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优良传统,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时代气息,突出救死扶伤的行业特点,以正定位,以善为本,技术精湛,认真负责,集大成,

得智慧,形成一种仁心仁术、团结向上的医学人文品格。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各科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同时必须明确建设目标与定期实现的具体指标,按照目标和建设指标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纳入我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向省卫生厅提出正式申请,同时提交更换负责人相关资历证明的佐证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五条 I级临床重点专科已作为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基地的,可直接承办省级Ⅰ类学分项目,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II级临床重点专科作为各地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可直接承办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项目,报当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临床重点专科与被卫生部确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同的专科,予以一定的专科人才培养专项经费,所在科室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配套支持临床重

点专科建设,保障投入。

第十七条 本院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要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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