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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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政〔200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第一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

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1年。

第二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

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开发区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

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开发区金融、保险、旅游、宾馆、文化娱乐、餐饮、中介等服务企业,自经营之

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企业为加工出

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六条 开发区内各类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

用牌照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开发区内各类企业,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

项目外,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土地政策

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各类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第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环境保护、城市道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

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

用地,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

第十一条 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或由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减免50%。

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

地出让价格减免20%。

三、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 开发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

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如期足额到位后,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银行须

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开发区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法则,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

经济活动和权益,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法律、中介、物业管理等各项服务。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开发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第十六条 开发区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对引进资金来开发区投资的中介人,

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开发区管委会从该项目上缴税收中奖励引资额的2%。

四、其它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xx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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