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高速公路许可操作规程(大队新)

更新时间:2024-01-18 17:2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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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操作规程

(修编)

为规范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路政许可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队实际,制订本规程。

一、许可事项

(一)、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共九项 (1)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2)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

(3)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4)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6)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非公路标志许可 (7)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

(8)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9)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二)、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前期办理的许可项目(1项) 因防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 (三)、高速公路非行政许可项目(1项)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危房原拆原建 (四)、高速公路管理项目(1项)

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

二、许可操作程序(共7个工作日)

公路路政许可事项被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路窗口受理后,就进入大队许可事项审核程序,即实施受理取件、安排勘查、审核上报等程序。

(一) 受理取件(1个工作日)

大队自接到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路窗口路政许可受理通知,在1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路窗口取件,完成初步审查,并通知中队来大队领取已受理的路政许可文本或大队送达到中队。

1、实施人员:大队管理科为主,大队其他科室人员协助,必要时请中队人员帮助。

2、具体要求:

大队管理科派员到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路窗口取件。大队管理科自收到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路窗口受理的路政许可文本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1)许可事项文本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如发现受理文本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退回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路窗口补正材料或出具书面文书要求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路窗口办理人员通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

(2)许可事项安全评估报告是否按评审会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路窗口在受理许可事项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估单位就工程建设项目对公路的安全、运营等影响,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并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对安评意见进行审查、论证。如发现安评单位未按评审会形成的审查意见对安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的,管理科应当通

知申请单位要求其依照安评审查会形成的意见,落实安评报告的修改及完善工作。

(3)该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许可权限。如不符合法律法规许可权限的,退回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路窗口,进入不予许可程序,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符合许可权限的,通知中队来大队领取或大队送达到中队。

(二)安排勘查(3个工作日)

中队收到路政许可受理文本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许可文本的文书制作工作。

1、实施人员:中队人员为主,大队管理科协助,必要时请大队分管领导、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和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到场。

2、具体要求:

(1)文书制作要求:中队自收到路政许可受理文本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勘查,中队人员负责《路政勘查记录》、《平面示意图》、《讨论记录》和《温州市高速公路路政事项呈批表》(附件1)的制作。上述文书制作完毕后,报中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大队审核。

(2)《路政勘查记录》和《平面示意图》,必须确保现场勘查客观性、真实性,路政人员必须对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开展勘查工作,涉路施工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在制作的《路政勘查记录》和《平面示意图》中明确说明。勘查人员须对《公路路政勘查记录》和《平面示意图》的真实性负责。

(3)路政勘查结束后,如发现当事人申请的内容与实际勘查结果不一致的,应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未及时

改正,进入不予许可程序。

3、文书制作要点:《路政勘查记录》、《平面示意图》、《讨论记录》、《温州市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路政呈批表》等文书上报时,均需加盖中队印章,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路政勘查记录》: (1)勘查具体时间

(2)勘查具体位臵(桩号、地名等)。 (3)勘查具体事由(是什么许可项目)。

(4)许可事项与公路建筑限界的要求。例如,电力线路跨越,电力铁塔距公路的间距(必须不少于30M,少于30M不予许可),跨越垂直路面的最小间距(必须7M以上),与公路交角(必须大于45度,少于45度不予许可),跨越公路用地的距离等。

(5)对公路的安全畅通、及对公路安全设施的影响要做简要的说明,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6)必须详细如实反映周边环境的情况。

(7)勘查人员在《路政勘查记录》的意见栏中应提出具体的意见,既是否可以实施该许可行为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并明确写出该许可事项适用于哪条许可法律、法规的规定。

(8)勘查中发现《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位臵等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修改申请书内容,使申请书的内容与勘查记录的内容相一致,申请人不予改正的进入不许可程序。

《平面示意图》:

制作平面示意图时必须画出周边环境的构造物,与勘查记录的说明一一对应,不能相互矛盾。

《讨论记录》:

讨论记录是记录每位路政人员参与讨论所发表的意见,并归纳同意许可和不同意许可的意见,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必须写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

《温州市高速公路路政事项呈批表》:

温州市高速公路路政事项呈批表按该文书的内容要求进行制作。

(三)审核上报(3个工作日)

大队收到中队上报的路政许可文本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许可文书资料录入省路政管理内网系统工作。待大队主要领导审核后,大队管理科将许可件报温州市公路管理处主要领导审批,最后将整个许可件以特快邮件方式寄送浙江省公路管理局。

1、实施人员:大队负责人为主,大队分管负责人、大队管理科协助。

2、具体要求:

(1)大队管理科自收到中队上报的路政许可受理文本后,审查中队制作的各种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如发现中队制作的文书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有明显瑕疵的退回中队补充、修改,许可文本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由管理科室签署意见后,上报大队分管负责人审查。

(2)分管负责人审查是否符合许可规范要求,审查时发现不符合许可规范要求的退回中队重新补充资料或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报大队负责人审核。审查对符合许可规范要求的签署意见,上报大队负责人审核。

(3)大队负责人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温州市行政审批服

务中心窗口,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大队负责人审核同意的签署意见,上报温州市公路管理处主要领导审批,并将整个许可件以特快邮件方式寄送浙江省公路管理局。

(4)大队管理科在将许可文本寄送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前,应当将相关的文书资料输入到浙江省路政管理内网系统中。需要输入的资料内容有《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材料清单》、《路政勘查记录》及其它相关材料。

3、操作文书:《温州市高速公路路政事项呈批表》、《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同意与否均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签订协议

大队管理科收到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寄回的准予许可件后,应当及时告知审批中心窗口人员,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单位派员前来领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人员到大队签订施工协议书。

1、实施人员:审批中心窗口人员、高速大队管理科。 2、具体要求:

(1)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寄回的许可件,由大队管理科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一份许可件转交驻审批中心窗口人员,并做好登记。

(2)审批中心窗口人员将许可决定书即时送达给受送达人(送达回证复写一式三份),并告知受送达人到高速路政大队签订施工协议书。

(3)审批中心窗口人员将送达回证原件统一寄送省公路局(内务人员做好收件和寄送登记);审批中心窗口人员

将其中一份许可件整理装订。

3、所需文书:《送达回证》、整套文书资料 三、许可监督

辖区中队应当对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将许可监督做为日常巡查中的一项重要巡查任务来实施。

1、实施人员:中队人员为主,大队管理科协助。一般程序按行政许可决定书上的期限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2、具体要求:

(1)大队管理科将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副本、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和抄告单交辖区中队,由辖区中队负责监督检查。

(2)辖区中队自收上述材料后,应当对涉路施工申请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事前,如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或未按规定履行许可手续的,应及时制止,严重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事中,辖区中队应当特别重视对许可事项的事中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许可决定认可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凡属于许可事项的涉路施工,辖区中队必须要对施工过程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事中检查,做好监督管理方面的记录和现场照片的拍摄,并制作《许可实施情况反馈表》,及时归档并报送大队,由大队转报省局。发现不符合许可决定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立即改正,当事人不予改正的中队应当制作《许可实施情况反馈表》上报大队,大队会将相关情况再上报给市公路管理处或省公路局,建议许可机关依法撤消该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大队还将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事

后,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损坏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是否给予修复,发现未修复或修复不到位的,应当敦促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给予修复或完善。

(3)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辖区中队应当通知被许可人向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待其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后辖区中队再按操作规程进行办理;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辖区中队还应当告之其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路窗口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许可的,管辖中队应当制作《许可实施情况反馈表》上报大队,大队会将情况再上报给市公路管理处或省公路局,建议许可机关注销该行政许可。

(4)逾期未施工的,许可决定自行失效。申请人欲在非规定时间内施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施工期限的,申请人应当说明正当理由,按规定程序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5)许可事项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后,辖区中队应当在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到大队签订公路路政管理协议。

(6)辖区中队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后,必须如实制作《许可实施情况反馈表》,并附上日常监督管理的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许可实施情况反馈表》按规范制作,记录许可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方面的情况。

(7)中队制作《许可实施情况反馈表》必须在施工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大队,由大队转报省局,以该许可项目案卷的副本归档。

(8)大队管理科将整理好的《许可实施情况反馈表》和

《公路路政管理协议》,分期分批送交至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路窗口。

3、所需文书:《准予许可决定书》、《许可实施情况反馈表》、《公路路政管理协议》、《抄告单》、现场照片等。

四、资料整理(10个工作日)

1、实施人员:中队人员为主、管理科人员、办公室人员协助。

2、具体要求:按路政管理档案台帐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上报大队归档。

3、操作文书:归档报告。

附:《抄告单》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x5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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