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思考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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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社区矫正中的犯罪被害人问题的思考

社区矫正中的犯罪被害人问题的思考

【摘要】从2003年至今,确定了全国范围内实现社区矫正工作,追求犯罪人的复归、更新和再塑,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不应该成为没有发言权的旁观者,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给予被害人与犯罪人同等的尊重和关注,这不仅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而且符合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利于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键词】社区矫正;犯罪人;被害人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需要犯罪被害人的参与,这已经是当今世界行刑理念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的刑事司法、执法理念中,社会权利本位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犯罪被害人长期被冷落了。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国家本来应当充分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但是,国家却经常以整体的公众利益为借口而不同程度地忽视了犯罪被害人的利益。犯罪人因为自己的行为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害人的权益通常被人们遗忘,他们要求的合理的权益人们通常忽略了,他们内心的痛苦无法被人理解,容易使被害人陷入第二次被害,这样容易使社会的不稳地性因素增加。近些年,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普遍得到重视,原来的思想理论受到很大的冲击。新的司法理念要求犯罪人不仅要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被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新的执法理念下的司法活动,不仅增加了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与执法中的话语权,而且有利于恢复犯罪人破坏的其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犯罪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国家对人权的保护体现在诸多方面,各国国情虽不尽相同,但却存在着基本的国际准则。被害人的人权当属基本人权,当被害人的生命、身体的自由和财产被夺去,隐私权、人格权被侵害,人的尊严被践踏的时候,生存权也好,发展权也好,似乎都无从谈起。所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保护人权应有的内容。一、符合刑事法律制度发展进步的国际趋势

自从被害人学产生以后,被害人的利益诉求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全面的关注与发展。

被害人学开始主要是研究被害人的特性、被害人类型、容易成为被害人的社会状况等。到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去的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要求各成员国有效的承认和尊重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的权利。在这种加害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影响下,我国立法也做了相应的努力。但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我过虽然把被害人列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但从司法实践的多年经验来看,我过被害人的权益没有实际意义,被害人的权益大多数都是形式上的。尤其在刑罚的执行阶段,被害人完全被忽视了,排斥在执行阶段外,这样的做法与我国刑事政策的最终实现目标大相径庭。所以,在我国社区矫正全面实施和发展的过程中,考虑犯罪被害人的权益及鼓励其参与社区矫正是非常重要的。二、有利于实现程序的公正

篇二:社区矫正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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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学思考

作者:苏金元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0期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威胁和压力。未成年人是社会特殊的组成部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要以教育为主。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改革人性化的重要体现,将未成年人服刑工作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可以很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逐渐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问题。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 人性化 教育

作者简介:苏金元,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98-02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对国家未来的发展起到关键的作用。对青少年的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逐年上升,对于失足青少年的教育和辅导的效果要好于一味的惩罚。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由于懵懂和无知而犯罪,犯罪后都陷入深深的自责情绪,他们需要的是人们的宽容和理解以及对他们的法律知识、做人原则的教育。我国法律将关怀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基础,用法律的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将未成年人培养成社会的栋梁,对未成年人罪犯更是加大了保护力度,对未成年罪犯尽量不使用刑事处罚,不对未成年罪犯采取监禁措施,以教育感化为主,挽救未成年罪犯的身心和情感。这种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未成年罪犯也通过这种制度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重新认识社会,投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制度和司法理念的分析

对罪犯的刑罚是一种惩罚措施,是为了防止罪犯做出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惩罚并不是其最终目的,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对其他公民有一种警戒教育作用。对未成年罪犯更是要以警戒教育为主,通过刑罚来惩罚其犯罪的本质,通过未成年人服刑工作与社区矫正相结合这种方式来矫正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让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一)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刑罚制度

未成年人年龄相对较小,思想不稳定,很容易被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左右。未成年人是社会中较为特殊的群体,对社会的认识不够全面,对事物的认知不够透彻,极易被一些消极片面的外界思想观念所影响,逐步走向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都很简单,在有些未成年人身上加害和被害是同时存在的,有些未成年人被年纪大的人欺负不敢反抗,就会模仿这种行为,对其他人进行故意的伤害,在伤害别人的同时,自己也是被害人。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

篇三: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

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

【摘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已十年,北京、上海等六省市的矫正工作都成绩卓然。但是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曲折的过程,通过北京市的矫正工作,仍然看出我国的矫正工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明晰不足,不断完善,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立法完善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指通过使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制度,使罪犯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社区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1]根本目的是促进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形成了与社会正常生活相适应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并且具有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能力。为此,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在我国广泛开展社区矫正。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是新形势下深化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工作、提高矫正质量、从根本上预防违法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的有效途径,是构建社会长治久安机制的战略手段

[2]。能够解决监狱的拥挤状况,降低行刑成本和加强实际的行刑效果。增进罪犯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刑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促使犯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为社区、为社会做出一点服务。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逐步实现我国行刑的人道主义。

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效

2003年开始试点工作在北京开始启动,近十年来取得极大成效。

第一,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目前北京市城市地区每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高达2.5万元左右,且不包括建造监狱的成本,负担沉重。社区矫正能够充分利用社区资源,节省政府的大量开支,而且这些罪犯回到社会后基本上能够做到自食其力。

第二,成立了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的机构,招收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北京市各乡镇、街道都成立了司法所,专职工作者,招募了司法志愿者。

第三,建立了规章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依据,规范流程、提高质量。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三、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如“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五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的监督与考察权均统一归属于公安机关。但同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因此,执行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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