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占用水域补偿费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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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

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的规定,现

就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

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交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或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见附件三。各地按相对应的市、县分类(见

附件四),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征收主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临时

性建设项目的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根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建

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四、各水行政部门征收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各级财政按以下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被占用水域所在地的市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90%;省钱塘江管理局收取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省级7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25%。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市直管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市级95%;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非市直管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市级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90%。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域补偿费:省级

5%,市级5%,县(市、区)90%。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钱塘江管理局收取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钱塘江管理局定期向省财政厅提出分成资金划解申请,由省财政厅统一划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非市直管的水域补偿费由其定期向市

财政局提出分成资金划解申请,由市财政局统一划解。

五、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资金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

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审核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2〕浙价费联5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问题的批复》(〔94〕浙价发118号)及与本通知不符的占用水域补偿费的相关文

件同时废止。

附件:

1.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2. 浙江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3.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

4. 全省市、县(市、区)分类表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水 域 基础设施 非基础设施 收 分 费 类 市、 标 县 准 分 类 三类市县 二类市县 一类市县 380 300 220 330 250 170 750 600 500 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注:1、占用水域补偿费在批准时一次性收取。

2、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

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

3、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附件2:

浙江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水 域 基础设施 非基础设施 收 分 费 类 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市、 标 县 准 分 类 三类市县 二类市县 一类市县 5 4 3 4 3 2 10 8 6 非重要水域 注:1、临时占用水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

一个月计收。 2、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

一年。

附件3: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

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的水平面积。 (一)涉河桥梁占用水域面积计算。如桥梁与堤防(岸)立交,按桥梁的下部结构(桥梁桥墩、承台及防撞等附属设施)占用水域及管理范围的面积计算,不包括桥梁梁板等上部结构。如桥梁与堤防(岸)平交,除计算桥梁下部结构占

用的面积外,还应计算桥面占用的面积。

(二)码头占用水域面积计算。码头占用水域面积应包括其栈桥及平台的水

平投影面积。

(三)穿河管线占用水域面积计算。从规划河床底部穿越的不计收其占用河床的水域面积。如穿河管线穿越堤身断面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应计算其占用堤身

断面及其管理范围的面积。 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范围计算规定:

(一)对于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塘,按建设项目

占用水域及其管理范围计收。

(二)对于水库及未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

按以下规定界定建设项目收费的地域范围:

1、水库: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范围,大坝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 2、湖泊、运河:堤防(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外边脚线或湖(河)岸外边

线及其包围的范围。

3、渠道:填方渠道外坡脚线之内的范围;挖方渠道压顶外边线之内的范围。 4、水塘:包括山塘及池塘,有挡水建筑物的为山塘。山塘按前述水库的规定,确定收费的地域范围;池塘按塘岸及其包围的范围确定收费的地域范围。

5、河道:有堤防(河岸)的,按堤防外边脚线(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或河岸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无堤防(河岸)但已有规划堤线的,按规划堤防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无规划或规划不建堤的河段,以相邻的上下游河段堤防的设计洪水位为参照,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本河段的设计洪水位,并以该

设计洪水位确定本河段的管理范围。

6、二线海塘:如二线海塘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按建设项目占用二线海塘及其管理范围计算占用面积;如二线海塘未划定管理范围的, 按建设项目占用二

线海塘塘身断面计算占用的面积。

附件4:

全省市、县(市、区)分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地区 一类市、县(市、区) 淳安县 洞头县 平阳县 苍南县 永嘉县 文成县 泰顺县 磐安县 武义县 柯城区 衢江区 江山市 常山县 开化县 龙游县 天台县 仙居县 三门县 莲都区 缙云县 松阳县 龙泉市 青田县 云和县 遂昌县 庆元县 景宁县 定海区 普陀区 岱山县 嵊泗县 安吉县 金东区 婺城区 序号 35 36 37 38 39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地区 兰溪市 衢州市 丽水市 金华市 舟山市 二类市、县(市、区) 建德市 桐庐县 临安市 浦江县 临海市 长兴县 嵊州市 富阳市 海宁市 桐乡市 平湖市 嘉善县 海盐县 德清县 上虞市 新昌县 诸暨市 永康市 东阳市 玉环县 三类市、县(市、区) 除一、二类以外均属三类市、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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