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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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细胞是一类具有不同分化潜能,并在非分化状态下自我更新的细胞。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是指在临床前研究基础上,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回输(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临床试验研究。这种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修饰、干细胞(系)的建立、诱导分化、冻存及冻存后的复苏等过程。用于干细胞治疗的干细胞主要包括成体干细胞、胚胎干细胞以及诱导的多能性干细胞。成体干细胞包括自体或异体、胎儿或成人不同分化组织,以及发育相伴随的组织(如脐带、羊膜、胎盘等)来源的造血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各种类型的祖细胞或前体细胞等。

第三条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其预防和治疗疾病的预期优于现有的手段,或用于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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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优先考虑威胁生命和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重大疾病,以及重大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进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遴选和确定。

第五条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法人单位)是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责任主体。申报单位对干细胞制剂质量及相关研究活动负责。

第六条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应当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临床试验研究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捐献者生命健康权益;

(二)符合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原则,即风险最小化; (三)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要求的原则; (四)认真履行有效知情同意的原则; (五)有益于促进公众健康的原则; (六)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透明化原则; (七)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七条 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不得市场化运作,不得发布干细胞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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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包括境外机构以合作或投资等形式在中国开展的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不包括已有规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和以产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

中国干细胞研究机构或人员在境外以合作或投资形式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应当遵守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申报与备案

第九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均可提出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申请。

第十条 申请进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机构或/和委托临床试验研究机构的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资质证明;

(三)委托或合作合同样稿;

(四)研究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含干细胞研究工作经历); (五)供者筛选标准和供者知情同意书样稿;

(六)干细胞制剂制备和检定等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条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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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工艺和工艺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标准,以及工艺稳定性的数据,并提供制造和检定规程以及自检报告;

(八)干细胞制剂的质控标准和标准制定依据,以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质量标准复核报告;

(九)干细胞制备过程中的主要原辅料的标准; (十)干细胞制备及检定的完整记录;

(十一)干细胞制剂的标签、储存、运输和使用追溯方案; (十二)不合格和/或剩余干细胞制剂的处理措施; (十三)临床前研究报告,包括细胞水平和动物水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实验;

(十四)临床试验研究的安全性评估及相应处理措施,提供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风险控制方案及实施细则;

(十五)临床试验研究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题目; 2.研究目的; 3.立题依据; 4.预期效果; 5.试验设计;

6.受试者入选、排除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和受试者分配入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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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预期研究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8. 干细胞制剂的使用方式、剂量、时间及疗程,如需通过特殊手术导入治疗制剂,须提供详细操作过程;

9.中止和终止临床试验的标准; 10.疗效评定标准;

11.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

12.病例记录;

13.研究结果的统计分析; 14.随访的计划及实施办法; 15.病例报告表样稿。 (十六)临床试验研究进度计划; (十七)资料记录与保存措施;

(十八)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伦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表; (十九)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样稿; (二十)研究者手册; (二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当将准备好的材料送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和真实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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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省级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形式审查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证明,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综合相关情况,对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项目进行备案。

第三章 临床试验研究

第十二条 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前,必须制订详细、完整、明确的研究方案,必须具有明确的适应症。研究方案必须遵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相关规定,遵循风险最小化的原则,并经伦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按照药物研发规律推进,一般按照药品临床试验Ⅰ期、Ⅱ期、Ⅲ期的原则次序逐步进行。Ⅰ期临床试验(10-30例)主要确定干细胞治疗方案的安全性。Ⅱ期临床试验(>100例)检验干细胞治疗方案的有效性,并进一步评价其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是在大范围内(>300例)进一步明确干细胞治疗方案的有效性,监测其不良反应,评价其与现行的传统治疗方式比较的优势,收集更多的信息为其临床应用做准备。Ⅱ-Ⅲ期的临床试验研究中,病例数的设计必须符合统计学的要求。对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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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罕见性疾病,或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特殊疾病,可根据疾病临床特点在前述基础上酌情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

第十四条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中,必须指明干细胞的类型和获取方式。其来源必须符合伦理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临床使用的要求。供体必须按照《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筛查。

第十五条 干细胞制备、检定及临床前研究应当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干细胞制备需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如果干细胞的体外修饰涉及基因修饰,还应当符合《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若与其他生物材料联合使用,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必须对每一份干细胞制剂从其如何从供者获得,如何体外操作,到最后的丢弃、回输或植入到受试者体内等环节进行追踪。对于剩余的干细胞制剂和/或剩余的捐赠物如供者的胚胎、生殖细胞、骨髓、血液等,必须进行合法、妥善并符合社会伦理的处理。干细胞制剂的追踪资料从最后处理之日起必须保存至少10年。

第十七条 在进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中,所有关于供者和受试者的入选和检查,以及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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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研究各个环节,必须由操作者同步记录,所有资料的原始记录必须做到准确、清晰、无涂改,所有资料应当有电子备份。研究机构必须将所有的原始资料从资料生成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

第十八条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在纳入第一个自愿受试者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我国临床试验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登记备案。

干细胞临床试验结束后,应当对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进行长期随访监测,以便更好地评价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供者和受试者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进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认真贯彻受试者和供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高于本试验研究的科学与社会利益的基本原则。伦理委员会和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和供者权益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为保障受试者和供者的权益,临床试验研究基地必须成立相应的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必须由从事医学、药学、生物学、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律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其组成和工作不应当受任何参与研究者的影响,其职责是从保障受试者和供者权益的角度,严格审议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方案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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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若使用异体干细胞进行临床试验研究,研究人员必须用通俗、清晰、准确的语言向供者告知其可能用于临床试验研究的内容和目的意义,并获得其签字同意的知情同意书,以确保该来源的合伦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受试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条款。

第五章 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一)如果受试者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中出现了由或可能由使用干细胞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如传染性疾病、死亡、威胁生命的情况、造成人体功能或器官永久性损伤,或必须接受医疗抢救(包括手术和延长住院)的情况,应当立刻停止干细胞治疗及其相关临床试验研究,并且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报伦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必须及时对受试者进行相应处理,在处理结束后15日内将后续工作报告上报伦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说明采取的措施和事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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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调查事故原因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和质量控制、供者的筛查记录、供者的测试结果、任何违背操作规范的事件。

第二十四条 差错报告

(一)如果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违背操作规程或/和本办法要求的事件,并且这种事件可能与疾病传播或潜在性的传播有关,或可能导致干细胞制剂的污染,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上报伦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报告内容必须包括:对本事件的描述,与本事件相关的信息和干细胞制剂的制备流程,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针对本事件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研究进度报告

(一)凡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应当于备案后每12个月向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进度报告。

(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阶段工作小结、已经完成的病例数和正在进行的病例数和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

(三)批准备案后两年内未启动临床试验,其临床试验研究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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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期干细胞临床试验结束后,必须将研究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总结,书写研究报告,并提交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题目;

2.研究申请单位和临床研究单位名称及研究人员名单; 3.研究报告摘要; 4.研究方法与步骤; 5.研究结果; 6.病例统计报告; 7.失败病例的讨论; 8.研究结论;

9.下一步工作计划和试验方案。

第二十七条 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中,由研究机构自行中止或/和提前终止临床试验研究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中止或/和提前终止临床试验研究的报告上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说明中止或/和提前终止临床试验研究的原因和采取的善后措施。

第六章 监管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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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项目的申报、评价、备案和监管。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申报材料的形式性和真实性审核;对已备案项目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研究用干细胞制剂的生产制备过程符合GMP要求,对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中因干细胞制剂的质量引起的受试者损害负全部责任。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申报单位应当建立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质量监督制度,委派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对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质量进行监督,保证干细胞临床试验按照设计方案切实有效进行。

第三十一条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负责安排具有相应资格的研究人员承担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并承担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研究人员按照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原则开展研究工作,对试验研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的生命安全。

第三十二条 从事干细胞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按照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项目研究方案进行临床试验研究,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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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记录;遵循科研诚信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捐献者的生命健康权益、隐私和尊严。如发现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未得到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责令其停止研究活动并全国通报,违规收取费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已经得到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应当按照已同意申报项目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研究活动。试验研究方案如有补充,内容必须得到所有试验参与方的同意,并由研究者和申办者共同签署并备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按照补充的内容实施;研究方案如有重大变更,应当重新申报。擅自更改内容的,将取消项目资质,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单位及个人违法发布干细胞治疗广告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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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项目申报材料

2.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项目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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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原始编号: 受理编号: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加盖公章) 临床研究单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

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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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原始编号和受理编号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

2.申报材料请用楷体四号字填写,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不得使用没有规定的符号、代码和缩写。

3.请将本申报材料编上页码,页码位于底部居中,申请表为第1页。

4.如有多个选项,请在所选选项画(√□)。

5.如主要原辅料和委托或/和合作单位较多,请自行复制本表中相应部分添加于后。

6.申报材料各部分独立装订,请在“申报材料目录”页标明各部分材料的起始页码;

7.请同时提交电子版1份和纸质版原件2份、复印件3份。 8.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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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项目申请表

【声明】 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干细胞制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干细胞制品得到的试验数据;③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其他特别声明事项: 【项目信息】 1.名称: ; 2.申请临床阶段为: □Ⅰ期; □Ⅱ期; □Ⅲ期 3.本次申请为:本次申请为:□首次申请;□再次申请; □曾经不予批准,日期: ;原因: ; 4.适应症: ; 5.研究内容摘要(限400字) : ; 17

【干细胞来源情况】 6.干细胞的供者为:□自体;□异体 7.干细胞的组织来源为: □骨髓;□外周血;□脐带血;□脐带;□脂肪; □胎盘;□胚胎;□牙髓;□其他(须注明): ; 【干细胞制剂情况】 8.干细胞的类型: □造血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神经干细胞;□脂肪干细胞; □胚胎干细胞;□其他类型(须注明): ; 9.主要原辅料: 名称 批准文号/注册证号 生产企业 执行标准 18

10.剂型: ; 11.规格: ; 12.用法用量: ; 13.直接接触干细胞的包装材料: ; 14.保存条件及有效期: ; 【申报单位(干细胞制剂生产制备机构)】 15.名称: ; 16.性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研发机构;□其他(需注明): ; 17.组织机构代码: ; 18.注册地址及邮编: ; 19.生产地址及邮编: ; 20.法定代表人: ;职位: ; 21.申请负责人: ;职位: ;业务专长: ;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 手机: ;E-mail: ; 22.联系人: ;职位: ;业务专长: ;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 手机: ;E-mail: ; 23.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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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研究单位(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 24.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1 1)名称: ; 2)组织机构代码: ; 3)注册地址及邮编: ; 4)执业地址及邮编: ; 5)法定代表人: ;职位: ; 6) 项目负责人: ;职位: ;业务专长: ;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 手机: ;E-mail: ; 7)联系人: ;职位: ;业务专长: ;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 手机: ;E-mail: ; 8)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25.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2 1)名称: ; 2)组织机构代码: ; 3)注册地址及邮编: ; 4)执业地址及邮编: ; 5)法定代表人: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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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负责人: ;职位: ;业务专长: ;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 手机: ;E-mail: ; 7)联系人: ;职位: ;业务专长: ;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 手机: ;E-mail: ; 8)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办公室形式审查结果】 审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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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机构或/和委托临床试验研究机构的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资质证明 2.委托或合作合同样稿 3.研究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4.干细胞制品制备和检定等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条件的相关材料

5.供者筛选标准和干细胞制备过程中的主要原辅料的标准

6.干细胞制品的制备工艺和工艺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标准,以及工艺稳定性的数据,并提供制造和检定规程以及自检报告

7.临床前研究报告,包括细胞水平和动物水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实验

8.干细胞制剂的质控标准和标准制定依据,以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质量标准复核报告 9.干细胞制备及检定的完整记录 10.供者知情同意书样稿

11.干细胞制剂的标签、储存、运输和使用追溯方案 12.不合格和/或剩余干细胞制剂的处理措施

13.临床试验研究的安全性评估及相应处理措施,提供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风险控制方案及实施细则 14.临床试验研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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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临床试验研究进度计划 16.资料记录与保存措施

17.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伦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表 18.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样稿 19.研究者手册 20.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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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项目申报说明

一、申报

(一)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申报单位根据《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省级卫生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送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二)办公室将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的核查,作出受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

(三)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初步合格的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出具现场考察意见;综合现场考察意见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办公室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公布已经备案的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项目。

(四)每期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结束后,须将研究报告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将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办公室作出是否可以进行下一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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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应当在由办公室确定的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进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申报单位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可以为同一医疗机构。

二、适用范围

(一)第二条中“体外操作”是指有下列任何行为之一的:对干细胞进行分离、纯化、培养、扩增、修饰、诱导分化、冻存和冻存后的复苏,以及其他可能改变细胞生物学行为的处理。

(二)第八条中“已有规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是指已经在临床上常规使用,用于治疗某些血液疾病如白血病等,卫生部已经公布相应法规管理。不包括将造血干细胞用于超出其原有生物特性的研究,如将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糖尿病、神经系统疾病等。

三、申请材料

(一)第十条申报材料(五)“供者知情同意书样稿”,如果供者是胚胎干细胞的供者,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无论是否捐赠剩余配子(卵子及精子)或胚胎, 其所接受的医疗品质绝不受到影响,是否捐赠完全出于自愿。

2.捐赠的配子或胚胎, 其可能用于的研究内容和目的意义,以及在研究中的具体处理方式。

3.捐赠的配子或胚胎涉及研究的,研究经费和潜在的商业利益与供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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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者对其捐赠的配子或胚胎, 可限定其应用的具体范围。

5.捐赠的配子或胚胎, 绝不会植入任何人或动物的生殖系统。

6.捐赠的配子或胚胎, 有可能在研究过程中会因操作而坏损。

7.决不会将捐赠的配子或胚胎进行买卖。 8.无条件保证供者的隐私。

(二)第十条申报材料(六)“干细胞制品制备和检定等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车间图(包括:更衣室、盥洗室、人流和物流通道等,并标明生产洁净度等级);组织机构图以及人员档案;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要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目录以及自查报告;主要设备、仪器、空调净化、工艺用水验证情况以及洁净间的验证情况等;三批生产质检的记录等。

(三)第十条申报材料(九)“主要原辅料”是指干细胞制品制备过程中所用的培养基和所有添加物如细胞因子等。

四、临床试验研究

(一)第十三条确定的各期临床试验的例数是指试验组的例数,不包括对照组。特殊病种可以减少病例数。

(二)第十八条中所述“长期随访监测”是指研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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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需要建立长期的定期随访制度,对试验组的病例尽可能长的进行随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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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w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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