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3-11-22 02:2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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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影响我县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

原 因 及 对 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近年来,我县各级党政组织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我县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县域经济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大批国企改制,民营企业不断涌现,企业劳资双方利益冲突和潜在矛盾有大幅增加趋势,部分企业和地方劳动关系不和谐问题比较突出。

一、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国家劳动标准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问题突出,劳动争议案件增加。这些现象在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比较突出。目前全县400多家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只有××公司、××公司等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人数不到3000人,占职工总数不到五分之一。绝大部分超市、酒店、美容美发等服务性行业基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去年发生的仅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就有50多起。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形式混乱,依然把职工划分为临时工、季节工和固定工,只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拒绝与所谓的临时工、季节工或劳务工

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就算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也极不规范,在合同中塞进一些非法的要求,更不要说送劳动部门审批了。一些企业还存在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使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企业工会代表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也大多流于形式。

二是工资分配不尽合理,同工不同酬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外商独资企业的普通职工和管理人员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有的甚至相差上十倍。部分改制企业只把返聘的原企业员工当成正式职工,把新招用的下岗职工或农民工当成临时工,同样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差距较大。少数小规模的民营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大部分商贸、餐饮等服务行业的企业职工工资较低,如我县饮食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仅600元。流通企业的职工在经营淡季时,每月只有300元的底薪,加提成每月不到400元,甚至比我县最低工资标准420元还低。即使经营旺季,月工资也仅600-700元。

三是随意要求职工延时加班现象严重,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超市、酒店等部分第三产业,旺季时职工每天工作时间达10小时以上,没有星期天、节假日,甚至也不安排补休。纺织、建材等行业的部分企业以赶订单为名,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仅以计件方式支付劳动者报酬。如我县招商企业××厂,职工每天加班达5到6个小时之多,职工休息休假权基本被剥夺,企业出现招工不足情况。

四是用人单位不交纳社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和标准交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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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除国有企业和××等少数民营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项保险外,一部分非公企业只交养老保险,商贸餐饮、美容美发等服务性行业的企业,以“人员流动性大”或“保险费已付在工资内”为由,不依法为职工办理任何保险。有的企业即使办了一点,也是为少数行管人员或技术骨干办的。如××纺织公司每月随工资发放几十元作为职工的保险补偿,××陶瓷公司每月只给学徒工发放两三百元的生活费用,连工资都没有,更不谈上保险。全县仅企业职工还有万余人未办保险,其中原交通局下属××公司及轻工协会下属××厂等3000余人未办保险,全县所有乡镇企业约计8000余人未办保险。

五是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引发的职业病和安全事故多。一些企业,特别是建材、纺织等行业的企业一味追求高额利润,忽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不愿在劳动保护的设施方面投入资金,缺乏安全生产的条件,以至于发生严重的工伤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如我县有一企业,只注重经营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去年该厂就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致使一名职工死亡。有的企业由于不注重安全卫生环境的改善,致使一些职工患上了职业病,甚至丧失了劳动能力。目前,全县在册患职业病职工38人,观察病人200人左右。去年因工伤致残并被认定的有十几人,还有30多人等待确认。

二、劳动关系不和谐形成的原因

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是多年积累延续下来的,究其根源,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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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会因素又有企业因素,也有劳动者个体的因素。从社会因素看,一是劳动力市场中普通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加剧了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的不平衡,导致劳动纠纷、利益冲突频发。二是经济形式多样化、多元化发展,决定了劳动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劳动关系矛盾处于多发期和易发期。三是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使劳动关系规范化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劳动关系矛盾由潜在变成现实。从企业因素看,一是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没有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应尽的社会职责,自觉不自觉的越轨、违法、侵权,导致矛盾出现。二是少数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各种措施压低劳动成本。从劳动者个体因素看,一是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淡薄,不会维权。二是劳动者所处弱势地位,不敢维权。三是少数劳动者劳动合同意识差,不能维权。个别劳动者到企业工作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突出表现在餐饮酒店等服务行业,误把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拴身链”,为跳槽方便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谁给工资高就投奔谁,结果往往在产生纠纷时无凭无据,受到侵害的不仅是企业,还有劳动者自己。个别职工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不履行劳动合同,任意跳槽,不辞而别。

三、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及建议

1、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重视劳动关系问题。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要素,劳动关系不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各级党委政府应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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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它作为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第一位大事来抓,建议县委县政府针对劳动关系问题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支持劳动、工商、安监、防疫、工会等部门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以规范劳动关系为重点,切实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是要加快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提高社会保障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社会保障的意义、政策、办法,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使所有用人单位和员工都要进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做好社会保障扩面征缴工作,要把非公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扩面征缴的重点,联合工商、税务、银行、土地、房产、公安等部门,对不进入社会保险的单位实行重点管理,提高参保率。加快开通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要围绕劳动者招收使用、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等内容,对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及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建立例会、疑难案件会审、监督、回避、回访、公开、错案追究等制度,对重大争议案件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快捷、公正、公开。三是加大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守法执法氛围。当前要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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