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4-02-12 09:17: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篇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含义(略)
(二)功能
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
(三)特点
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
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
(一)法律优先原则
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
用。”(奥托·迈耶)
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
3、意义
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
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
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
(二)法律保留
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
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
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
会保留说
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
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
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
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
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
《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缺陷:
1、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2、无法防范行政立法越权
3、无法防止立法懈怠
三、比例原则(又称作最小侵害原则,被称为行政法中的皇冠条款(奥托·迈耶)、帝王条款(陈新民))
(一)含义(见教材)(三分法)
行政权力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必须在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
(二)比例原则的起源
“十字架山”判决
(三)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
1、妥当性原则(目的取向:行政机关所使用的手段能切实地完成立法者的预期目的)成语:治丝益棼
(德国宪法法院)对目的取向的认定:最低的标准要求和主观是否考虑到
2、必要性原则(法律后果)(手段应是不可避免的、最小的)
3、均衡原则(价值、法益取向)
(四)对比例原则的评价
1、关于三分法的争论
2、对比例原则功效的认识
(五)比例原则的实证分析
篇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读《行政法的原则》有感 25015114 唐桑旺姆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为了更深入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我特意翻看了周佑勇教授所著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全书共分五章:第一章着力于阐释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第二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的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它们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
第三章在对国内现有理论研究状况进行全面把握及评述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第四章对这三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深人的分层研究;第五章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深层次的哲理思考与实证分析。本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
了全方位的研究。
行政法的原则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两种。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包括: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包括: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定义为: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相比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时代精神的部门法,因为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问题是行政法的现实起点,也是行政法理论的基本起点,对这种社会关系的研究是明确行政法性质与功能的关键。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往往带来的是政府的社会角色及政府与公
民关系方面所进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而只是在一种现实的行政管理范式内所进行的局部改变,也可能带来政府的社会角色和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的改变。由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的出现,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时宜常常发生,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随之而来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调整以及行政法对这种改变的确认和维护。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如果说行政法能够被称为“动态宪法”,那也只是从行政法的应然状态来说的。但行政法最重要的也许在于其实然状态,也就是法律与现实的切合程度。行政法是调整与规范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现实社会中应该扮演的角色。社会的现实状况和政府自身的能力决定了政府现实的角色问题,这个问题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团体的现实角色问题。对于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和维持,而对于不符合社会现实、阻碍社会发展甚至导致严重社会问题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变,这也是法律的实然向应然趋近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近代行政法的发展演变是伴随着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而演变的。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导致了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确认、对行政权的控制、对公民权的确认和保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民个体的权利及其权利的集合也成为制约行政权的重要力
量,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社会控制权力”。控制并不是目的,控制也只不过是使行政权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同时也使公民权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应当促使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这里“平衡”的意思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一种“完美的分工”和随之而来的“专业化”,它们能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平衡涉及行政权和公民权各自的“度”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度既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在实体权利分配上的度,也包括行政程序关系上的度。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把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使之达到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行政法基本原则则是指导行政机关具体行为过程的最基本准则,在社会发展日益迅速和行政领域全面膨胀的现代社会,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政权成为各个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传统的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法律规范来约束行政行为的努力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通过规定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来限制行政机关的滥权行为成为众多国家的新诉求。
以上是我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本书中所普及到的。从我的主观方面而言,“无法律即无行政”是我所领略到的一个重中之重。这涉及到我国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
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法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无法律无行政也可以理解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本书真是让我受益匪浅,但我想这本书更深刻的意义我还没有领略到,我要再看几遍才会明白。
篇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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