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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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2007022129
课 程 论 文
题 目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职 称
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
财政金融学院 财政学 一班 周子滟 张军
2010 年 9 月 20 日
重庆工商大学课程论文成绩评定表
学院: 财金 班级: 财政一班 学生姓名: 周子滟 学号: 2007022129 论文题目: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 优秀 项目 分值 (100>x≥90) 参考标准 良好 (90>x≥80) 参考标准 中等 (80>x≥70) 参考标准 学习态度较好 观点正确,论述有依据,对所学知识能进行一定的运用,有一定的分析能力,材料能说明观点 及格 (70>x≥60) 参考标准 学习态度一般 观点正确,有一定的分析能力,材料基本能说明观点 不及格(x<60) 参考标准 学习马虎,纪律涣散, 在运用知识上存在概念性错误或主要材料不能说明观点 评分 学习态度 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态度比15 科学作风严谨 较认真,科学作风良好 论点鲜明,论据确凿,能综合运用和深化所学知识,有很强的论点正确,论据可靠,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概括能力,文章材料比较翔实可靠,有一定的说服力 有独特见解,学有较新颖的见解,学术水平或价值较高 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层次清结构合理,符合逻辑,文章言准确,文字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书写工整或用计算机打印成文 论证能力 50 分析能力和概括能力,文章材料翔实可靠,说服力很强 有一定的新见解 有一定见解 缺乏见解 观念陈旧 创新 10 术水平或价值高 结构合理,层文理通顺,用达到规范化要求,书写比较工整或用计算机打印成文 结构基本合清楚,文字尚范化要求 内容空泛,结构混乱,文字表达不清,错别字较多,达不到规范化要求 次较为分明,理,逻辑基本词比较准确,通顺,达到规论文撰写质量及规范化 25 晰,语言准确,层次分明,语文字流畅,语言准确、生动,完全符合规范化要求,书写工整或用计算机打印成文 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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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
学重庆工商大学财政学07级一班周子滟
指导老师:张军
摘要:遗产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属于财产税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社会出现了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开征遗产税对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拉动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收入,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可能性和客观必要性,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日益成熟。
Abstract: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oday is the tax levy a tax commonly, belongs to the property.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has increased rapidly, society appeared the widening gap between the phenomenon. Inheritance tax system for social inequality, narrow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stimulating consumption demand, increase the fiscal revenue, forming good social ethos, safeguarding national interests etc.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China already has inheritance tax system of real pos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inheritance tax system, the condition is mature.
关键词:遗产税 必要性 可行性 设计构想
Keywords:Inheritance Tax,necessity,feasibility,design concept
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该税种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开征此税。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部分人已经先富起来已是不争事实。在此形势下,建立我国遗产税制,发挥其在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和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的作用,已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中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的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主要表现在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上,另一方面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收入差距明显扩大,贫富悬殊,影响到经济增长,加剧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先看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根据劳伦茨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是比例数值,在0和1之间,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基尼系数越小,收入分配差距越小,反之则越大。基尼系数,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 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超过了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水平。更为重要的是,
我国贫富悬殊扩大的趋势仍在继续。有关人员表示,现在贫富悬殊的距离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12.66:1。城乡居民收入从1998年的2.52:1扩大到2008年的3.31:1。中西部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收入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高达10倍。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6 2000 2007 2008 2009 0.5左右(无 系数 0.389 0.375 0.379 0.386 0.397 0.417 0.496 0.47 官方0.469 数字) 孔夫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在我国文化中根深蒂固,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已经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持续繁荣。税收是一种再分配的调节手段,我国税收在调节收入上所起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通过税收杠杆对遗产进行社会调节,规范收入分配,将部分高额遗产归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的矛盾,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状态,避免两极分化加剧。 2、拉动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
增加财政收入是遗产税的附带功能,遗产税增加财政收入可以从直接和间接两个途径完成。
从直接方面,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遗产税将是—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根据《2009年亚太区财富报告》,报告称截至2008年底,尽管财富和总人数均下降,中国内地的富裕人士(拥有一百万美元净资产的人士,其中不包括主要住宅与消耗品)人数依然超过英国,为36.4万人,跃居全球第四位。根据胡润百富在三亚发布《2010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我国千万富豪达87.5万人,亿万富豪5.5万人,比去年增长6.1%和7.8%。,2009年我国税收总额达到6万亿,如果每年遗产税收入能够达到中国税收增额的1%到2%,遗产税收入将至少达到600亿元。遗产税的开征尤其能增强地方财政实力。
从间接方面,主要是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来体现。中国人自古有储蓄的习惯,自己一辈子花不完的财富,都要留给子孙后代,从某种角度来讲这是非常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中国国内的消费市场只能够消费掉我们能够生产出来的商品额的35%,还剩下65%的产品因为没有购买力了,所以只能够把生产出来的优质产品低价贱价卖给国外。如果遗产税开征,财产的所有者就会思考如何具体处分生前的财产。 第一种可能是继续投资。由于遗产税“死亡税”的特征,所以财富拥有者的投资积极性不会因为遗产税受到很大抑制。第二,更注重消费。在整个国际经济大环境不景气、外贸困难重重的情况下,要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拉动内需是拯救经济的一剂良方。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促使富人消费,从而达到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通过投资和消费的扩大,增加国名生产总值,就可以增加除了遗产税本身的如增值税、消费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收,从而增加财政收入。 3、完善我国税制,促进税制结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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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致力于构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 很少涉及财产税类 我国的财产税仅有资源税、房产税、土地税、契税、车船税等税种,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种特殊财产——遗产却未被纳入征收范围,这显然是我国财产税制度的一大缺陷。
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这两类税收可以发挥调节作用。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属于直接税,同时又具有补充所得税的作用。我国目前税制中,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在我国还存在另一个特色局限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首要任务是加快发展生产力,这就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的劳动先富起来, 并通过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这就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此,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就只能以不损害效率为前提,税率及其累进程度就不能太高。较低的税率及其累进程度,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十分有限。而
遗产税的调节作用是在财富拥有者死亡后进行的,是一种无痛苦税,相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能有效地,把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统一起来。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分别对公民一定纳税期间具有周期性所得及流转额征税,它们的征税对象均具有流量性质,因而易产生漏洞。而遗产税以纳税人所继承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可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不足,有助于对税款的偷漏现象实现追讨,因此,开征遗产税能够完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系,完善税制结构。 4、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
继承的遗产虽属合法所得,但终究属于非劳动所得,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事件,“富二代”奢侈之风与炫富之风盛行,都折射出当今教育观念的不成熟。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
对于财产拥有者,征收遗产税可以促使富有的人们关心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也可以在全社会倡导贡献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良好风气,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这些也已经被发达国家的遗产税收实践所证明。例如,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在退休之际,将自己的全部身家580亿美元悉数捐赠给其名下的慈善基金,而不留给自己的子女一分一毫。
对于继承人,遗产税的存在,会让年轻人学会自立,不要躺在父辈的财富上坐吃山空,征收遗产税可以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
对于社会,因为巨额财富本就是不劳而获地继承而得,巨大贫富差距的累积代际转移,堵塞了正常的阶层上升通道,倒逼穷人仇富心理越来越浓,同时”拜金主义“的价值观也在年轻人中盛行,更是非常值得担忧,这必然导致社会人们价值观的扭曲。在开征遗产税的意义中,增加财政收入倒显得相对次要,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税收的强制形式强化了财富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形成一种健康的财富文化。而接受这种健康的财富文化熏陶,是中国财富走向良性发展和与社会协调并存的必备洗礼。
二、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和高收入阶层的增多,为增收遗产税提供了充裕税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个人财富的积累日益增多,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富人,并且已经形成为一个富翁阶层。近20年来,我国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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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人均收入比改革开放初期分别增长了20.7倍和16.5倍,生活水平总体达到小康。1978 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24亿元,2009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35353亿元,三十年里增长了92倍多。2009年,全国各地区本外币存款比上年有较快增长。年末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35.6万亿元,同比增长27.7%。以上两组数据证明中国有相当一批人已进入高收入阶层,跻身于富翁行列,这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可观的税源基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个人财富积聚渠道多元化,高收入阶层大幅度增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的不断变化,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壮大,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使个人收入渠道增多,个人拥有的财产也随之大量增加,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更多的财富,而这又不断巩固、扩大了遗产税的税源。 2、法律基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与开征遗产税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具备。
首先,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其次,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以及《婚姻法》中都对遗产的继承作了相应的规定,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最后,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为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了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规和奠定了税法基础。同时,”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贯彻和实施,法制教育的普及,以及法制观念、依法纳税意识的强化为遗产税的征收起了保障作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高票通过《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法颁布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也为遗产税的适时开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基础。 3、国际借鉴:遗产税的悠久历史以及国外的不断实践和探索,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
迄今世界上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而且遗产税税率一般较高。。目前,俄罗斯遗产税最高税率为40%,美国遗产税最高税率为55%,法国遗产税最高税率达60%。 遗产税制模式有:
(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 香港遗产税进程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美国、香港、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
(2)分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以遗产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现在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
(3)总分遗产制。又称混合税制。总分遗产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份额课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人的遗产份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等。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具体构想 1、我国税制模式的选择——总遗产税制
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我国遗产税法时,选择总遗产税制较为可行。我国有关财产继承、处理及财产登记、申报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健全,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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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纳税意识较淡薄。如采用分遗产税制或混合遗产税制,税源难以保证,征管工作较为困难,同时,难以有效防止偷税、漏税;若采用总遗产税制,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先行征税,然后再分割给各继承人,这样有利于防止税款流失、有利于节约税收成本、税制设计相对简单、征税手续简便。因此,综合以上因素看,我国开征遗产税宜选择总遗产税制模式。 2、纳税人的确定和征税范围的选择
(1)纳税人的确定。具体纳税人应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以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为纳税人。这样便于控制税源、简化征管。 纳税义务人。有遗嘱执行人的,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为纳税人;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的,以依法接收遗产的单位和组织为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2)征税范围的选择。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在于对少数率先富起来的人的遗产进行再分配,调节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财富分配,限制以继承方式富起来个人的财产积累速度。因此,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局限于有较多财富积累人的遗产。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及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规定年限内赠与他人的财产。 3、税率的选择
在西方发达国家,遗产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税种,实行的是累进税率,且累进税率平均高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美国的遗产税税率为55%,德国为67%,丹麦为90%。根据我国国情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我国遗产税税率可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10%、20%、30%、40%、50%,这样既能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又可提倡正确财产观,使人们珍惜社会财富。 4、相关的配套措施
(1)要鼓励公益性、慈善性的捐赠。对于向希望工程、残疾人福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等捐赠的遗产,应准予在总遗产中扣除或优惠免税。
(2)健全和完善各类财产评估机构,科学、合理地评估各种财产的价值,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科学的课征依据。
综上所述,开征遗产税尽管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但开征这一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能。每个法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由本国的国情,特别是国家的根本任务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想和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遗产税无疑会加快这一目标的实现,达到社会公平和正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从当前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具体国情出发,制定立法纲要,作出立法规划,制定法律法规”。当前,人们对遗产税的开征已经有了一定认识上、思想上的基础。遗产税已被全国人大列为远景立法计划,因此,我们应积极收集资料,做好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实施计划,设计可行性方案,促使这部新的法律尽快破壳而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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