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一号嘉园合同
更新时间:2023-11-17 08: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湖南钰樽楼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长沙市咸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发包人的岳麓1号嘉园3#、4#栋及地下室新建工程项目,经邀请招标承包人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双方约定的原则,双方就3#、4#栋及3#、4#栋地下室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岳麓1号嘉园3#、4#栋及3#、4#栋地下室工程。 2、 工程地点:岳麓大道与谷丰路交汇处,咸嘉新村第九组。 3、 结构层次:3#栋框支剪力墙结构9层,4#栋框支剪力墙结构7层,其中地下室二层。
4、 建筑工面积:约22835.4(含地下室)㎡ 5、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6、 设计单位: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 监理单位:长沙市建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8、 质量监督单位:长沙市岳麓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9、 安全监督单位:长沙市岳麓区安全监督站 10、 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岳麓1号嘉园3#、4#栋及3#、4#栋
地下室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的全部
1、由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岳麓1号嘉园3#、4#栋及3#、4#栋地下室施工图纸相关的全部内容;
2、签订本合同后的设计变更,属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其具体费用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执行;
3、未能明细列项的其它零星项目或由发包人工程师安排的其他项目(现图纸之内);
不包括:1、电话、有线电视、楼宇对讲设备及线材的弱电部分。 2、消防工程、人防工程。
3、供水设备、配电设备、电梯设备及承包范围以外的设备安装调试。
4、小区内的化粪池、广场、绿化、马路等配套工程。 5、阳台栏杆、楼梯栏杆、进户防盗门、电梯间及必须统一进行的公共部分装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为:2007年 7月 18 日,竣工日期为 2008 年 5月 18 日是,自然日历工期 300 天。 四、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合格工程,争创优良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项目经理选聘招标说明文件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项目经理投标文件及中标文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设计文件及图纸或竣工图 六、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本工程合同签定后,按专用条款16条确定合同价款外不再执行新出台的政策性调价、调价文件及其他取费标准。
本工程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一旦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因承包方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全部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工程所用的材料试验、检验、自身误工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含功能性检测费用。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合同
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7 年 7月 18 日 合同订立地点:湖南钰樽楼投资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生效日期:2007年 7月 18 日
本合同分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七份,发包人三份,承办人三份,监理人一份。
(此页无正文)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731-8999600 传 真:0731-8999600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 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栋号项目经理):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 编码:
16.2按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及签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的承包内容以外的(经设计院、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变更价格的确认;按签证单确定相关数量、价格,按合同原则进行结算。
16.3取费标准及优惠率:
本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土建按1999年《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安装按2002年《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湘建价[2002]578号规定的取费标准及上述约定的工程类别取费,人工工资按38元/工日进行调整,钢材、水泥、砂石、砌体材料、电线电缆、商品砼等价格在长沙市定额造价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同期《长沙建设造价》公布的预算价格进行结算,只商品砼按同期长沙市定额造价中发布的信息价执行,税前造价优惠15%。由甲方根据图纸设计或统一质量标准而需要指定品牌、型号、价格的材料由承包方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及程序进行审批。由甲方通过招标竟价而指定品牌、价格的材料,承包方结算价格在甲方指定的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进入结算独立费,不再优惠15%,除税收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17、工程款支付
17.1发包人向承包人工程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工程按进度付款,完成地下室负二层,退还履约保证金55万元;完成地下室负一层,退还履约保证金55万元;主体完成一半,退还履约保证金55万元;主体完成,退还履约保证金55万元。至此履约保证金全部退完。工程进度款支付;完成地下室负二层,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完成地下室负一层,支付工程款250万元;完
成主体4层,支付工程款350万元;主体封顶,支付工程款380万元;外架及内装饰工程量完成一半时,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内外装饰完成,支付工程款15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支付至合同预计价款的70%;办理结算后六个月内付足结算总造价的95%,其余保修款按有关规定退还。
17.2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部门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
17.3为确保工程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承包人保证不将发包人支付的本工程款项挪作他用。若发现承包人挪用本工程资金,则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
17.4工程款支付式以合同帐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概不支付现金。
18、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闪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按到工程量报告后五天内基本审核完毕并交发包人代表确认,发包人代表收到报告后三天内确认签字(并盖印发包人工程部印章,方可生效),作为预算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变更通知要求自身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算。
七、材料设备供应
19、材料的认定
本工程进入同期《长沙市建设造价》预算价格的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指定品牌;未进入同期《长沙市建设造价》预算价格的如防水、水电材料、铝合金、玻璃、外墙保温及外墙砖等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按专用条款26条办理有关报验手续或由发包人组织投标竟价指定品牌和价格;异形玻璃由承包人提供数量后由发包人统一采购。
20、材料的采购与验收
20.1无论发包人和监理人能否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承包人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0.2在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向承包人指定材料、设备的供应渠道和具体品牌。
20.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及设计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1、工程设计变更
由于设计遗漏及错误,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报告发包方,否则由此自成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工程所有的变更须先通过发包方同意,并办理相应工程经济签证单,否则发包方结算时不予认可。
2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
更,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论何种情况,承包人必须执行,不能影响工程进度。
23、确定变更价款
对设计变更及其他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增减的项目,按本合同16.2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4、竣工验收
2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各肆套。经工程师检验符合验收条件,15天以内由发包人代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1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组织验收,可视为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工程尚未交验,发包人提前使用,则视为工程已正式验收,承包人不承担责任,承办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恶意阻碍工程交付,影响发包人备案、销售。
24.2竣工日期的计算,为承包人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承包人修改后提交验收的日期。
25、竣工结算
25.1结算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第16条进行结算。
25.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工程竣工交验30天内提交结算报告。
25.3发包人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按通用条款第31条执行。 25.4承包人办理结算价款拨付手续的时间:在批准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30天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6、违约与索赔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第34条约定执行。 27、争议
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配合的原则,在监理机构等部门的参与下,共同协商处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双方可申请当地仲裁委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发生合同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28、工程分包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 29、不可抗力
双方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级以上地震、大雨、冰冻恶劣气候超出省气象台后10年同期气象统计最高值以上,且持续时间在5天以上等自然灾害。
30、保险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定义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全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中南地区、省现行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的施工和验收、质量检验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文件中明示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在遇到几种标准、规范不一致时,以相对严格的标准、规范为准。标准和规范的提供由发包人、承办人各自负责。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4、 施工图纸
4.1施工图纸:本工程施工图纸共156张,其中建施图55张,结施图52张,电施25张,水施24张。
4.2图纸提供日期:开 工前提供发包的全部施工图及个别工种相关图纸。
4.3图纸提供套数:施工图陆套。承包人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联系增加,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4发包人对图纸等技术资料的保密要求: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所以图纸和技术资料、各种文件,承包人有保密的义务(发包人不付给保密费),未经发包人准许不得向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提供和翻录、自制。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办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资料退还给发包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驻现场代表
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管理负责人和工程师
①工程管理负责人姓名: 刘建行 职务: 湖南钰樽楼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副总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②工程管理技术总负责人:马华栋 职务:湖南钰樽楼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
职权:负责整个工程的技术、质量、造价的监督和审查。 ③现场管理员姓名: 陈光宏 职务:湖南钰樽楼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
职权:负责整个工程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和审查
④现场管理员姓名: 李晓峰 张松江 职务:湖南钰樽楼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水电工程师
职权:负责水、电安装工程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和审查。
⑤现场管理员姓名: 邹正平 职务:湖南钰樽楼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
土建工程师
职权:负责土建工程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和审查。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程安铀 职务:长沙市建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工程师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的委托的职权: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通知承包人。
5.3项目经理
姓名: 解树民 职务: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经理
权利及义务:全面负责承包合同规定内容的实施,代表承办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6.委派代表和指令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管理负责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若撤回委派应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前任的职责和义务,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能更换。 7、发包人工作及承诺
发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负责完成施工场地的平整,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现场,保证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自行装表计量,经发包人确认并按月向发包人交付水电费(水电费的价格按长沙市的施工用电、施工用水收取,损耗按建筑面积分摊)。
7.2开通公共道路通往施工场地的主要交通干道。 7.3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7.4发包人联系当地规划部门,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位置,并进行现场效验,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5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7.6协助承办人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7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
7.8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需要发生时,签定补充协议或在工程联系单中明确。
8、承包人工作及承诺
8.1承包人签定合同前要求项目经理向发包人交信誉保证金贰佰贰拾万元整。此保证金不计利息,在主体封顶前分三次全部返回。
8.2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含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变更通知)和经发包人、监理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并必须执行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工程施工指令和通知,接受质监部门、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
8.3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进度统计
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下季度进度计划和本季度统计报表应在当季末月份的25日提供,下月进度计划和当月统计报表应在当月的25日提供,各种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提出,按周例会妖气,每周一下午三点提供周形象进度及相关报告。
8.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占道、环卫、绿化、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若因违反市政对施工场地交通、排水、占道、绿化、噪音、渣土等管理规定,造成停工、罚款、赔偿等纠纷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开支。
8.5采取强有力的技术措施,切实保护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及周围市政现有管线设施(供电、供气、通讯、给排水等)免遭损坏,如有发生均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并负责因此发生的修复、赔偿、罚款等一切费用开支。
8.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供水、照明、看守、围栏、警示等设施,如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修复、赔偿、罚款等一切费用开支。
8.7坚持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对现场布置、材料设备对码、建筑垃圾的处理,须符合市政有关部门对市区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程竣工交验前必须把现场清理干净,交验后15天内运走属于承包人的剩余材料和机械设备,拆除由于施工搭建的一切临时建筑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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