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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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引导支持下,吸收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 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 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和主体。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涉 及到的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是技术创新全过程管理的重 要内容,也是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保证。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计划编制依据

(一)市场需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三)国家产业政策;

(四)国家、省技术创新纲要;

(五)国家、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六)我省实际情 况。

第五条 计划编制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和产业化;

(二)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结合、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 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

(四)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 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计划选项条件

(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应填补省内空白;能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情景和较好的经 济效益;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有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所需的能 源、原材料;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下列情况原则不予立项:

1、单纯花色、品种变化的轻工、食品、手工艺 品;

2、进口散件组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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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纯军工配套产品;

4、高耗能、污染严重产品;

5、重复申报项目;

6、有技术、经济纠纷的项目。

第七条 重点项目选项条件

省技术创新计划分为重点项目计划和一般项目计划。重点项目计划选项除 符合第六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点项目应是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具有高市场占有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出 口创汇的产品、装备与工艺、技术;促进结构调整、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于产品;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显著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降低 消耗的工艺、技术与装备;保护环境的重大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等。

(二)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国家重点支持的512户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发 展的120户企业集团,国家、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并具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计划申报

(一) 重点项目计划每年十一月底前申报一次,一般项目每个季度最后月份10日前申报一次。

(二)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 立项建议书》,省属企业报省主管部门初审,其他企业报所在市地经(贸)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分别由省、市主管部门、市地经(贸)委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 省经贸委。

第九条 项目审查

省经贸委依据市地经(贸)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的呈报文和省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受理项目是否 入选计划。

第十条 项目立项

省经贸委对项目审定后,下达重点项目计划和一般项目分批计划。进入重点项目计划的将逐项审批立项书,列入 一般计划的则视同立项,可按完善后的立项内容落实资金,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

重点项目立项后,由承担单位托 有资格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写《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实施方案)》;由省经贸委组织技术、经济、管理和金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市场、 工艺技术、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经济效益、还款能力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实施方案)

根据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意见,省经贸委逐项审定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按 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以此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十三条 为鼓励平等竞争,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技术创新项目,省经贸委将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是技术创新计划的编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技术创新计划;

(二)下达项目计划和项目经费;

(三)组织、检查、协调项目实施,并会同项目主管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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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有问题的项目,决定 调整或撤销。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省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技术创新计划的立项原则 和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查论证;

(二)负责与有关贷款银行衔接项目评估;

(三)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按计划要 求,监督、检查项目进度情况,完成有关统计、调度要求,并促其达到目标;

(四)受省经贸委委托,组织以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十 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技术创新计划的申报与立项程序,向所在市地经贸委或省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建议书;

(二)与项目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项目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 使用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结算报项目主管单位;

(四)及时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五)按计划要求完成项 目并及时偿还贷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外资和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 金融机构贷款、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与财政拨借款补助等。

第十八条 省下达给技术创新项目拨款和借款,其管理和使用按照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山东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其规定办理和使用;利用外资和向社会筹集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将当年项目经费的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按统计制度要求及时上报并及时偿还各项贷款。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计划后应及时作出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下达项目鉴定验收委托书,由受委托的单位组织项目鉴定验收。鉴定验收证书报省经贸委审核签章。项目鉴定验收按照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 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经鉴定后,承担单位向所在市地经贸委申请,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新产品新增增值税财政返还建议名单,具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计划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表彰奖励。

第六章 项目撤销与调整

项目申报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

(三)银行贷款、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

(四)项目资金挪作它用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 大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七条 对要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提出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批准后 执行。项目主持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进行清理,处理其资产和追回的拨款和借款,并将处理意见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达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专家评议后,报省经贸委审批。未经批 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地经贸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和行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申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按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ud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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