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钢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晓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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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xx与x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2.08.02

【案件字号】(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红艳丁伯顺刘振中

【审理法官】赵红艳丁伯顺刘振中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康振业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康振业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xxx与x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林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康振业,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王秀香。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1)殷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8月1日,被告xxx应聘到原告xxx上班,从事原告单位安排的工作,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原告为被告xxx支付劳动报酬。另查明,被告xxx于2011年8月23日向安阳市殷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确认其与原告xxx劳动关系成立的仲裁申请,安阳市殷都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殷劳人仲案字(2011)第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xxx与xxx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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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tz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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