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厂重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更新时间:2023-05-24 21:1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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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重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应急救援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通过有计划、有组织以及迅速、准确和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重大安全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与影响。

第二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人身、设备、交通等安全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十八项重点要求》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电厂实际,特制定紫坪铺水力发电厂重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三条“预案”所称重大安全事件,是指电站从事电力生产活动中发生重(特)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传染性疾病或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电厂成立重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供应、抢险救灾四个组。总指挥由电厂厂长担任,负责对重大安全事件的指挥处理;副总指挥由电厂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各部室主任(负责人)组成;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技术与安全部,负责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第五条指挥中心在事件发生现场设立临时指挥部,临时指挥部负责人由总指挥指定。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供应、抢险救灾组组长由相应负责部室主任担任。

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设立由部门主任担任组长的重大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组。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指挥中心职责

(一)宣布启动“预案”的命令;

(二)按照程序组织、协调、指挥“预案”的实施;

(三)随时掌握“预案”组织实施情况,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临时指挥部职责

(一)正确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设备、设施损坏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

第九条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各救援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二)根据事件发生状态,统一布置“预案”的实施;

(三)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可用场地;

(四)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事故发生地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协助有关单位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

(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重大安全事件相关事宜;

(八)组织“预案”的演练,并对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九)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急救常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全员能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方法;

(十)组织完成上级与指挥中心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抢险救灾组工作职责:

(一)警戒保卫组:按照有关规定与工作程序,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通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及车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具体实施工作由检修部、运行部负责(或由指挥中心指定的人员负责);

(二)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抢救队伍,及时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抢救工作。协助有关单位针对事故对人体、环境造成的危害等,迅速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具体实施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三)物资供应组:根据事件类别,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检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

(四)抢险救灾组:根据事故类别由总指挥指定现场临时指挥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

具体实施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急救援职责

(一)熟悉电厂重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立即汇报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组织本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四)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宜;

(五)定期组织本部门“预案”的演练,对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急救常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七)组织完成上级与指挥中心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启动范围与启动条件

第十二条启动范围

(一)发生重(特)大设备事故;

(二)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发生人身死亡、重伤或群伤事故;

(四)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五)发生集体中毒事故或大范围传染疾病事件;

(六)发生局部自然灾害(如地震、滑坡、泥石流或暴雨等),造成垮坝、水淹厂房、设备严重损坏、严重影响设备与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等情况;

(七)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构成重大安全事件的其它事故,对社会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启动条件

(一)发生启动范围规定的情况时;

(二)不属于重大安全事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情况有可能继续扩大或发生突然变

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现场应急救援组认为有必要启动“预案”,并且经总指挥同意的。

第五章启动程序

第十四条发生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时,必须立即汇报指挥中心,启动电厂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上级逐级进行汇报。

第十五条电厂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抢险救灾组、现场临时指挥部及现场应急救援组,应在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第六章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发生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时,按照如下程序逐级进行汇报:部门向应急救援办公室汇报,应急救援办公室向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汇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外信息的报送。

第十七条发生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时,各部门应当立即投入工作,迅速到位并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随时将情况上报电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注意协调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或协助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督措施,防止逃逸,待警戒保卫组到达事故现场后进行工作移交;

(二)其他各组应当在指挥中心或现场临时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应的抢险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汇报内容与注意事项

(一)发生事故的部室、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告人;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的初步统计、设备设施的损坏程度、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等;

(三)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六)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室与人员,必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做出标志、

拍照,要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或痕迹,并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调查组到场后应及时将所有资料进行移交;

(七)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如实上报。任何部室或员工均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事故情况,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其它

(一)发生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且启动电厂应急救援预案,同时事故发生地水调中心或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预案也启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协助做好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电厂应急救援结束由总指挥(或现场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宣布;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结束由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指挥宣布结束;

(三)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或协助做好相关事宜,如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第七章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电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电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与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紫坪铺水力发电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技术与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

紫坪铺水力发电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清单

人身伤害救援物资:担架(两幅),止血绷带、止血药(若干)等;

水灾事故救援物资:救生衣(4)、救生圈(3)、安全带(3)、绳索(2)、雨靴、雨衣,水桶、水盆、防汛砂袋、防汛电缆、防汛潜水泵、铁锹、彩条布(按防汛物资定额储备)等;

火灾伤害救援物资:防毒面具、强光手电、灭火器、消防服、消防斧、消防水桶、消

防铁锹、消防砂车、消防水带(按消防物资定额储备)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tv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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