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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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习性法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等价有偿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4.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

总和,又简称法律事实构成。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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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1、积极义务—作为(给付货物、交付劳动成果)

2、消极义务—不作为(公司懂事竞业禁止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P11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特征:1、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2、合法行为资格,对自己实施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

2年期限。

宣告失踪的后果:《民法通则》第21条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1、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2、下落不明的状态超

过法定期间(不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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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特征:1、是一种社会组织;2、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3、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机关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非企业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2、范围不一致;3、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类型:法人的合并(新设式合并、吸收式合并);法人的分立 2.法人终止:是指企业法人由于各种原因丧失民事法律主体资格。 其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3.法人清算是指清理被解散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了解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妥善消灭的程序。

四、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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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五、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其特征:私行为;合法行为;表示行为;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口头、书面、其他:试听资料、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形式);默示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率的民事行为。 其特征:本质是其违法性;确定无效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2、因显示公平而为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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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财产返还;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六、代理

(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特征:1、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四)代理权的消灭的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3、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4、婚姻关系或一定的亲属关系的解除;5、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即欠缺代理权的人所进行的代理。 2.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对本人效果:承认权、拒绝权;2、对第三人的效果:催告权、撤回权;3、对无权代理人的效果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

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本人的过失行为;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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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其类型:诉讼时效、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5.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期限

1.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部分 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特征: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

1.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用以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体。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所有权(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特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3.平等保护原则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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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四)物权变动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自权性、完全性、整体性、永久性、弹力性

2.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征:1、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2、客体不同于一般物的客体;3、内容十分复杂;4、产生的法定性

2.相邻关系种类:1、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2、宅基地的使用;3、用水、排水;4、修建施工、排险;5、排污;6、通风、采光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有利于生产生活;2、团结互助;3、公平合理;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原始取得:国有化和没收,生产,添附(附合;混合;加工),收益(孳息:天然、法定)、无主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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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受取得:财产转让、继承或受遗赠、其他合法取得 (五)共有

1.共有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其特征:主体不单一,独立物,平等享有权利

2.共有种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3.共有财产的管理:保存行为、改良行为

4.共有财产分割的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其特征:1、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2、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3、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其特征:1、存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2、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3、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三种形式:协议、招标、拍卖;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占有和使用土地;权利处分(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出租;);附属行为。2、义务

(四)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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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居住使用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五)地役权

1.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特征:1、存在于他人土地使用上的物权;2、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3、从属性物权;4、不可分性物权;

2.地役权的取得

3.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供役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让与权,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2、地役人的义务:维护设置、支付费用、回复原状;

3、供役地人的权利:设置使用权,费用请求权,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4、供役地人的义务:容忍及不作为义务,维护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4.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抛弃,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二)抵押权

1.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2.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标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顺位。 (三)质权

1.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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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的设立:设立书面合同;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2、交付包

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3.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的标的。 (四)留置权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留有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3.留置权人的权利:占有留置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保管费用的偿还请求权,就留置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义务:留置权人应妥善保管留置物,按时返还留置物。 六、占有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2.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二)占有的保护

第三部分 债权

一、债的概述

(一)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财产、当事人、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分类: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主债与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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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管理他人事务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1、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通知,报告;2、本人义务:偿付义务,清偿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损失;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取得财产上的利益;2、致他人受损失;3、取得之利益与受

损失间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四)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其特征:从属性、补充性、保障债权实现性、平等自愿性。 2.债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方式。 定金种类:违约、立约、成约、解约

定金的效力: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的资助作用;担保效力 (五)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1.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人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内容: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2.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规则: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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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

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成立要件:1、须双方因合同一合同互负债务;2、须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给付义

务;3、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须对方当事人未给付或提出给付。

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

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

转移财产、抽逃资产,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为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出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

2.合同解除的分类: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的条件

4.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 (六)各种合同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2.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解除。 3.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赁合同的解除。 4.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承揽合同的解除。 5.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管人与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6.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货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7.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合同的解除。 8.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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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人与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部分 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特征: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身份权 二、人格权

(一)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

(二)生命权

1.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 2.生命权的内容 (三)健康权

1.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健康权的内容: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健康支配权。 (四)姓名权与名称权

1.姓名权内容: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改名权 2.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五)肖像权

1.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2.肖像权的内容: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 (六)名誉权

1.名誉权是人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受利益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2.名誉权的内容 (七)隐私权

1.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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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私权的内容:隐瞒权、利用权、维护权、支配权 (八)荣誉权

1.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2.荣誉权的内容:获得权、保持权、利用权、保护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

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其特征:无形财产权,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有立法直接规定。 二、著作权

1、著作权,又称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

2、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种类及内容: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作者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者权,出版者权。 三、专利权

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或其所在单位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专有权。其特征:客体的公开性;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较强的排他性。

2、专利权的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四、商标权

1、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的牌子,即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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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二、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亲属的概念 2.亲属的种类 配偶;血亲;姻亲。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 1.亲系

亲系的概念;亲系的分类。 2.行辈

行辈的概念;行辈的分类。 3.亲等

亲等的概念;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3.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三、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结婚条件 1.结婚的实质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 2.结婚的形式条件 (三)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概念

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无效的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2.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撤销婚姻的程序;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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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2.夫妻间的扶养 3.夫妻间的继承 五、离婚

(一)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概念 2.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三)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2.诉讼离婚的程序 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4.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5.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后果;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后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六、父母子女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七、收养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 1.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四)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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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 2.收养行为的无效

收养无效的原因;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及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收养关系的解除 1.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 协议解除;诉讼解除。 2.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上的效力;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第六部分 继承权

一、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其特征:1、主体上的特定性,被继承者和继承者是特定的,法律上往往具有亲戚等特定身份关系,并且是生者对死者的继承;

2、客体是死者遗嘱遗留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财富和负财富。 3、被继承者与继承者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继承的时间性。 5、法定性、强制性。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三)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法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四)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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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性质不同、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主体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一般应当均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均等。 2.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概述

1.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其特征: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3、遗嘱能力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二)遗嘱的设立

1.广义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其死后死后一切事务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方面。

狭义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3、不适用代理制度;4、要式法律行为

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3.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明示、默示 (五)遗赠

1.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体范围不同、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取得遗产的方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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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做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1.继承开始 2.遗产保管

(二)遗产的分割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遗产分割的原则:遗产分割自由,保留胎儿继承份额,互谅互让、协商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限定继承、保留必要份额、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 (三)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抚养人所有,抚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其特征: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1、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3、中途翻悔的法律后果;4、遗赠人与其子女、抚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因此而解除。

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外一方的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1、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2、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3、由当事人依法约定。4、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4.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二)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2.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3.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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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定金;违约金 三、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概述

1.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象是绝对权;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2.侵权责任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征: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财产责任;补偿性为主。

3.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4.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利润损失、劳动收入、物的孳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修理、重作、更换。

5.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三)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

(四)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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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l~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

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民法通则 D.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解释方法的是 .A.文义解释 B.类推适用 C.体系解释 D.历史解释 3.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主权利和从权利 B.原权利和救济权 C.支配权和请求权 D.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下列选项中,可以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向税务机关缴税 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 C.乙向某小学捐款 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 5.在下列选项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中华总工会 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学法学院

6.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将该合同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签字、盖章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7.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某企业寄送的价目表 B.某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 C.某校教学楼施工招标公告 D.某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商品 8.甲向乙发出要约,下列选项中,甲可以撤回该要约的情形是 A.甲确定了承诺期限,但要约尚未到达乙 B.乙已经收到要约,但要约人未确定承诺期限 C.乙收到要约后,但尚未作出承诺

D.乙收到要约后,信赖要约不可撤销且为履行做好了准备

9.甲与乙订立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给付5万元,日后若甲提出解除合同,则甲丧失5万元;若乙提出解除合同,则乙应向甲返还10万元。本案中,甲所给付的5万元是 A.证约定金 B.预付款 C.违约定金 D.解约定金

10.甲、乙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因卖方乙已将该设备出租给丙,故双方约定租期

届满时由丙负责交付。租期届满后,丙未交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只能向乙请求交付 B.甲只能向丙请求交付

C.甲不得向任何一方请求交付

D.甲既可以向乙请求交付,也可以向丙请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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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是乙的债务人,丙受甲委托,为甲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后丁与乙达成协议,由丁承

担甲的全部债务。此时丙 A.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B.应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C.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经甲书面同意 D.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经丙书面同意

12.王某与甲花店约定,于其友6月1日生日时,由花店将99朵玫瑰花送至乙处。花店的玫

瑰花系从乙公司购得,由于乙公司送货迟延,导致甲花店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王某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对于此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因为花店对于迟延履行无过错 B.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因为王某未给花店履约宽限期 C.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花店未告知鲜花供应商

D.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花店迟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3.下列物中,属于动产的是

A.土地 C.田中的禾苗 A.生产机床

B.接受赠与

B.伐倒的树木 D.墙壁上的油漆 C.建造房屋

D.收取孳息

14.下列选项中,属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是 15.下列选项中,属于抵押权成立要件的是

A.债权已届清偿期

B.债权人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 C.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D.债权的发生与抵押财产有牵连关系

16.为担保合同履行,甲依约向乙给付了定金。后甲依约履行了债务,根据合同法规定

A.定金只能收回 C.定金只能抵作价款

17.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的抗辩权是 .

A.先诉抗辩权

C.保证责任消灭抗辩权

B.保证期间届满抗辩权 D.保证合同无效抗辩权 B.定金应双倍收回

D.定金既可以抵作价款,也可以收回

18.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A.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财产 B.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C.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 D.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更换法定代表人 19.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6个月 A.机关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B.1年

C.2年

D.4年

20.下列民事主体中,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的是

B.事业单位法人 D.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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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下列情况中,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是

A.某教师将拍摄的路人特写镜头作为教学之用 B.某商人擅自将他人相片用于商店橱窗的装饰 C.某男为发泄心中不满将前妻照片置于马桶下 D.某记者将有领导人参加的会场拍摄后用于新闻报道 22.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婚姻可撤销的是

A.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C.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 A.离婚自由 C.订婚自由

A.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 C.离婚当事人无过错一方

B.因索要财物而缔结的婚姻

D.男女双方未到法定婚龄而缔结的婚姻 B.恋爱自由 D.解除婚约自由

B.离婚当事人有过错一方 D.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近亲属

2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

24.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

25.下列选项中,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 .

A.伪造遗嘱情节严重,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B.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C.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被继承人在其生前表示宽恕的

D.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 26.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A.法院宣判失踪人死亡之日

B.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之日 C.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之日

D.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间届满之日 27.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是 .

A.商标 C.荣誉称号

B.股票 D.稿酬

28.1990年,李英与刘宏结婚,育有一子刘晓。1995年刘宏因病去世,此后李英一直侍奉公

婆。1996年,李英与王强结婚,婚后李英继续赡养刘宏的父母。1999年刘宏的父亲去世,留下个人所有的私产房一套。该房屋应由 A.李英与刘晓各得1/2 C.李英、王强与刘晓各得1/3

B.刘晓与刘宏之母各得1/2 D.李英、刘晓及刘宏之母各得1/3

29.甲因出差将家中的一台电脑交给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电脑卖给丙,丙以为

电脑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甲可以 A.要求乙返还电脑 C.要求乙赔偿损失 A.养子女给其生父母赡养费

B.要求丙返还电脑

D.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B.顾客误向售货员多付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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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下列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C.债务人自愿清偿未到期债务 A.遗赠 C.转继承 A.自书遗嘱 C.录音遗嘱 A.停止侵害 C.恢复名誉 A.过错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A.实际违约 C.不完全履行

D.李某向龚某给付因赌博所欠的钱 B.代位继承 D.遗嘱继承 B.代书遗嘱 D.口头遗嘱 B.返还财产 D.消除影响 B.过错推定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B.履行迟延 D.预期违约

31.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儿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该继承方式是

32.不需要见证人见证即可有效的遗嘱是 .

33.下列民事责任方式中,既可适用于侵害财产权,又可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是

34.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35.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这种违约行为属于

二、简答题:第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

域内。

36.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37.简述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8.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及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第39小题,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9.试论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第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

边框区域内。

40.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2009年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

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两地间的铁路,交通中断,且A地与B地之间无飞机通航,甲厂未将此情势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月9日运抵B地火车站,甲厂押运人通知乙商店取货,乙商店拒绝收货。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乙商店要求减价,甲厂不接受。无奈,甲厂押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暂为保管货物,同时继续与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于B地大雨,山洪暴发,冲垮民房,洗衣粉全部灭失。问: (1)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损害,甲厂是否应承担赔

偿责任?

(3)乙商店拒绝收货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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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洗衣粉灭失的风险应由何方负担?为什么?

41.某日,某体育报社记者田某接到张某的电话,张某在电话中透露说:足球裁判于某在A

队与B队的比赛过程中,偏向B队,吹“黑哨”。田某在请示报社领导后,写了一篇题为“于某吹黑哨”的报道。经与张某再次核实后,并经报社领导审阅后,在该体育报上刊登了这篇报道。于某见报后,将田某与报社告上了法庭,要求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查明,报社的报道严重失实,于某因此报道失去了数场足球比赛裁判的机会,承受了相当大的精神压力。但报社声称:报社对消息已尽了形式审查的注意义务,此次报道失实完全是张某故意提供虚假事实所致,报社并无过错,故报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应向张某请求赔偿。请问:

(1)田某对于某的损害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2)张某是否侵害了于某的名誉权?为什么? (3)于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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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答 案

一、选择题

1.D 2.B

3.A

4.C

5.D

6.D

7.D

8.A

9.D

10.A 11.D 12.D 13.B 14.B 15.B 16.D 17.A 18.B 19.B 20.D 21.B 22.A 23.A 24.C 25.D 26.B 27.C 28.D 29.C 30.B 31.B 32.A 33.A 34.C 35.D 二、简答题 36.答案要点:

(1)留置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扣留其占有的财产,并以其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权利。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

第一,一方按照合同已经占有了对方的财产。 第二,对方没有依约给付应付的款项。 第三,对方没有履行给付义务超过了约定期限。 37.答案要点: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授权范围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一,代理人须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要由被代理人承担。 38.答案要点: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就该条款做出说明。

第三,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格式条款,或提供条款的一方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均无效。

第四,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论述题 39.答案要点:

(1)违约责任的概念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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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从而使双方的利益状况达到平衡。

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事先作出安排。

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

(3)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

①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免责条款。

上述两个要件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些具体的违约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除须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外,还要具有损害事实等特殊要件。

(4)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②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受到损害时,应赔偿受害方所受的损失。 ③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④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四、案例分析题 40.答案要点:

(1)甲、乙间的合同没有解除。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甲、乙之间既没有解除合同的协议,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该合同没有解除。

(2)甲厂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洪水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故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带来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甲方负有通知的义务,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乙商店拒绝收货构成违约。虽然甲厂未按期交货,但并未致使乙商店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即使甲厂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才履行,原则上也不允许乙商店立即解除合同。因此,乙商店拒绝收货构成违约。

(4)洗衣粉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商店负担。因为甲厂依约定将货运到B地火车站即算交付,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故洗衣粉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商店负担。

41.答案要点:

(1)田某对于某的损害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田某的行为是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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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且事先请示过领导,故应由报社承担责任,田某本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张某侵害了于某的名誉权。因为张某捏造虚假事实,并有意扩散给媒体,损害了于某的名誉权,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张某侵害了于某的名誉权。

(3)于某的损害应由报社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张某捏造虚假事实与报社的失实报道构成了共同侵权。因此,报社与张某应对于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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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th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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