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24-03-22 05: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试行)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
1
目 录
1 适用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术语和定义.......................................................... 2
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 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 3.3 参比方法...................................................... 2 3.4 比对监测...................................................... 2 4 比对监测条件........................................................ 2 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
5.1比对监测内容 .................................................. 2 5.2 比对监测频次.................................................. 2 5.3 比对监测方法.................................................. 3 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 5.5 质量保证...................................................... 6 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 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
6.1 比对监测内容.................................................. 8 6.2 比对监测频次.................................................. 8 6.3 比对监测方法.................................................. 8 6.4 比对测试...................................................... 9 6.5 核查参数...................................................... 9 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 6.7 质量保证..................................................... 14 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 附录1(资料性附录) ................................................. 17 附录2(资料性附录) ................................................. 21 附录3(资料性附录) ................................................. 23
1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1
3 术语和定义
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3.2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
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烟气中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的仪器、
仪表。 3.3 参比方法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4 比对监测
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水污染源和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4 比对监测条件
自动监测设备已按规范安装调试、并经地市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时要求排污企业出具自动监测设备的调试检测报告和验收合格报告。
比对监测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稳定运行。 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5.1比对监测内容
5.1.1 比对监测项目主要为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pH、废水流量等。
5.1.2 比对监测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相对误差和质控样的测试结果。
5.2 比对监测频次
5.2.1 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监测每年至少 4 次,每季度至少 1 次。
2
比对过程中应尽可能保证比对样品均匀一致,每次比对监测要求的样品数量在3 对以上。
5.2.2 对于化学需氧量(CODCr),当实际水样CODCr<30mg/L时,以接近实际水样的低浓度(约20mg/L)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实验,至少测定 2 次。
比对监测频次的确定可采用事先通知的形式或不通知的抽检形式进行,比对监测应尽可能在 1 天内完成。 5.3 比对监测方法
5.3.1 在安装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 5.3.2 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中所列方法作为比对监测分析方法,禁止使用非标准监测方法,推荐监测分析方法详见表5-1。
表5-1 比对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1 监测分析项目 化学需氧量 监测分析方法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 紫外分光光度法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方法标准编号 GB 11914 HJ/T 70 HJ 535 HJ 536 GB 11893 GB/T 11894 GB 6920 2 3 4 5 氨氮 总磷 总氮 pH值 5.3.3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5.3.3.1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的比对监测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用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 (GB 11914) 进行比对试验;对于排放高氯废水(氯离子浓度在 1000~20000mg/L)的废水样品,实验室分析方法采用 HJ/T 70。比对过程中应尽可能保证比对样品均匀一致,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 3 对,其中 2 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应满足表5-2 的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公式如下:
A?Xn?Bn?100%Bn
式中: A—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3
参比方法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或相关国际标准中所列方法,详见表6-1。
表6-1 参比监测项目分析方法一览表
序号 1 2 监测分析项目 颗粒物 氧量 重量法 电化学法、氧化锆法、热磁式氧分析法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3 二氧化硫 碘量法 定电位电解法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4 氮氧化物 定电位电解法 紫外分光光度法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5 6 烟气流速 烟气温度 皮托管法 热电偶法、电阻温度计 监测分析方法 GB/T 16157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 HJ/T 56 HJ/T 57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 HJ/T 42 HJ/T 43 GB/T 16157 GB/T 16157 方法标准编号 6.4 比对测试
6.4.1 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参比方法采样位置按照GB/T 16157和HJ/T 397等要求设置。气态污染物参比方法采样位置与CEMS测定位置靠近但不干扰CEMS正常取样,不能从CEMS排气装置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6.4.2 对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温参比方法至少获取 3 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 6 个数据(其中仪器法可选取不小于 2 倍自动监测设备响应时间期间的平均值为 1 个数据,化学法以一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段监测值为 1 个数据)。 6.5 核查参数 6.5.1 过剩空气系数
进入烟气CEMS系统设置,检查标准过剩空气系数设置以及过剩空气系数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9
小于65t/h的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标准规定的过剩空气系数α=1.7,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α=1.8,燃油和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α=1.2;工业炉窑α=1.7;电厂燃煤锅炉α=1.4,燃油锅炉α=1.2,燃气锅炉α=3.5。
过剩空气系数按下式计算得出:
??21
21?XO2式中:
?——过剩空气系数;
XO2——实际测得氧的体积百分数。 6.5.2 烟气流量
进入烟气CEMS系统设置,检查标态干烟气流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标态干烟气流量按下式计算得出:
Qsn?Qs?273B?Ps?a??1?Xsw?273?ts101325?
Qs?3600?F?VS式中:
Qsn——标态干烟气流量,Nm3/h; Qs——工况下湿烟气流量,m3/h; ; ts——烟气温度,℃
Ps——烟气静压,Pa;
Xsw——烟气中水分含量体积百分比,%;
F——测定断面面积,m2;
Vs——测定断面的湿烟气流速,m/s。
Ba——大气压力,Pa
6.5.3 污染物折算浓度
进入烟气CEMS系统设置,检查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污染物折算浓度按下式计算得出:
c?c?????
式中:
c——污染物折算浓度,mg/Nm3; c?——污染物实测浓度,mg/Nm3;
10
??——实测过剩空气系数;
?——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过剩空气系数;
6.5.4 污染物排放速率
进入烟气CEMS系统设置,检查污染物排放速率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得出:
G?c??Qsn?10?6式中:
G——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c?——污染物实测浓度,mg/Nm3;
Qsn——标态干烟气流量,Nm3/h。
6.5.5 烟气含湿量
进入烟气CEMS系统设置,检查烟气含湿量设置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6.5.6 标准曲线参数和速度场系数
对照CEMS的调试报告或验收报告中的标准曲线参数和速度场系数与CEMS管理系统参数设置中标准曲线参数和速度场系数是否一致。 6.5.7 皮托管系数
对照皮托管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中的皮托管系数K值与CEMS管理系统参数设置的皮托管系数是否一致。 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6.6.1 评价标准
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要求,烟气温度、烟气流速、氧含量和污染物实测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需满足表6-2技术指标要求。
表6-2 烟气CEMS考核指标要求
检测项目 考核指标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 ≤50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5mg/m3; 颗粒物 准确度 >50mg/m3~≤1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100mg/m3~≤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气态污染物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11
检测项目 考核指标 ≤20μmol/mol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μmol/mol; >20μmol/mol~≤250μmol/mol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250μmol/mol 时,相对准确度≤15%。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其它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对准确度≤15%。 氧量 烟气流速 烟气温度 相对准确度 ≤15% 相对误差 绝对误差 流速>10m/s 时,不超过±10%; 流速≤10m/s 时,不超过±12%。 不超过±3℃ 6.6.2 评价方法 6.6.2.1 颗粒物
a. 颗粒物浓度绝对误差计算:
?C?CEMS?RM
1n其中: RM??RMi
ni?11nCEMS??CEMSi
ni?1式中:
?C——颗粒物浓度绝对误差,mg/m3;
RM——参比方法测定颗粒物平均浓度,mg/m3;
RMi——第i次参比方法测定结果,mg/m3;
n——参比方法测定次数;
CEMS——颗粒物CEMS与参比方法同时段测定的颗粒物平均浓度,mg/m3;
CEMSi——颗粒物CEMS第i次与参比方法同时段测定结果。 b. 颗粒物浓度相对误差计算:
RE%?CEMS?RMRM?100%
??12
式中:
RE——颗粒物相对误差,% ;
RM、CEMS的含义及计算方法同上。
6.6.2.2 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a. 绝对误差和相对误差计算 参照颗粒物评价计算方法。 b. 相对准确度计算
RA?d?ccRM?100%
1n RM??RMini?1
式中:
RA ——相对准确度;
n ——数据对的个数;
RMi——第i个数据对中的参比方法测定值。
1nd??dini?1 di?RMi?CEMSi 式中:
di——每个数据对之差;
CEMSi——第i个数据对中的CEMS测定值。
[注:在计算数据对差的和时,保留差值的正、负号]
Scc??tf.0.95d
n其中置信系数(cc)由表6-3查得的统计值和数据对差的标准偏差表示:
表6-3 t值表 n-1 5 2.571 6 2.447 7 2.365 8 2.306 9 2.262 10 2.228 11 2.201 12 2.179 13 2.160 14 2.145 15 2.131 16 2.120
tf.0.95 tf.0.95——由t表查得,f=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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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1ndi?d?2n?1 式中:
Sd——参比方法与CEMS测定值数据对的差的标准偏差。 6.6.2.3 氧含量
参照气态污染物的评价方法计算相对准确度。 6.6.2.4 烟气流速
参照颗粒物评价方法计算相对误差。 6.6.2.5 烟气温度
参照颗粒物评价方法计算绝对误差。 6.6.3 比对数据报表
以下比对数据报表作为比对监测原始记录表。
a.颗粒物CEMS/烟气流速CEMS/烟气温度CEMS比对监测数据报表,见附录2的附表2-1。
b.气态污染物CEMS/氧量CEMS比对监测数据报表,见附录2的附表2-2。 6.7 质量保证
6.7.1 比对监测仪器的质量保证措施
6.7.1.1 比对测试中使用的仪器必须经有关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期限内。
6.7.1.2 烟气温度测量仪表、空盒大气压力计、皮托管、真空压力表(压力计)、转子流量计、干式累积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等,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确保其准确性。校正方法按GB/T16157-1996 中第12 章执行。
6.7.1.3 参比方法测定湿法脱硫后的烟气,使用的烟气分析仪必须配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气前处理装置(如加热采样枪和快速冷却装置等);
6.7.1.4 参比方法使用的烟气分析仪必须每次现场使用标准气体检查准确度,并记录现场校验值,若仪器校正示值偏差不高于±5%,则为合格。
6.7.1.5 定电位电解法烟气测定仪和测氧仪的电化学传感器,当性能不满足测定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传感器,送有关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6.7.2 现场比对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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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1 按照等速采样的方法,应使用微电脑自动跟踪采样仪,以保证等速采样精度。进行多点采样时,每点采样时间不少于3min。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或每个固定污染源测定时所采集样品累计的总采气量不少于1m3。
6.7.2.2 使用微电脑自动跟踪采样仪进行颗粒物及流速测定时,采样枪口和皮托管必须正对烟气流向,偏差不得超过10?。当采集完毕或更换测试孔时,必须立即封闭采样管路,防止负压反抽样品。
6.7.2.3 当采集高浓度颗粒物时,发现测压孔或采样嘴被尘粒沾堵时,应及时清除。 6.7.2.4 滤筒处理和称重:用铅笔编号,在105~110℃烘烤1小时,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用感量0.1mg天平称重,两次重量之差不超过0.5mg。当测试400℃以上烟气时,应预先在400℃烘烤1小时,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至恒重。 6.7.2.5 采用碘量法测定二氧化硫时,吸收瓶用冰浴或冷水浴控制吸收液温度,以保证吸收效率。
6.7.2.6 用烟气分析仪对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测试。测定结束时,应将仪器置于干净的环境空气中,继续抽气吹扫传感器,直至仪器示值符合说明书要求后再关机;下次测定时,必须用洁净的空气校准仪器零点。
6.7.2.7 在现有采样管的技术条件下,如果烟道截面高度大于4m,则应在侧面开设采样孔;如宽度大于4m,则应在两侧开设采样孔,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多层采样平台。以两侧测得的颗粒物平均浓度代表这一截面的颗粒物平均浓度。 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6.8.1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
比对监测报告应包括的以下主要信息: a.报告的标识-编号;
b.检测日期和编制报告的日期;
c.烟气CEMS标识-制造单位、型号和系列编号;
d.安装烟气 CEMS 的企业名称和安装位置所在的相关污染源名称; e.参比方法引用的标准;
f.所用可溯源到国家标准的标准气体; g.参比方法所用的主要设备,仪器等; h.检测结果和结论; i.测试单位; j.备注。
15
6.8.2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示例
见附录3。
16
附录1(资料性附录)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
监测报告
□□□□□[ ]第 □□ 号
企业名称:
运营单位: 报告日期:
□□□(检测单位名称) (加盖监测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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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报告说明
1报告无本站业务专用章、骑缝章及 章无效。
2报告内容需填写齐全、清楚、涂改无效;无三级审核、签发者签字无效。
3未经本站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 4本报告及数据不得用于商品广告,违者必究。
本机构通讯资料:
单位名称:□□□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 址:□□省□□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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