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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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代 码 10459

学号或申请号 201222061036

密 级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

作 者 姓 名:王若菲 导 师 姓 名:王红建 学 科 门 类:行政法 专 业 名 称:法 律 培 养 院 系:法学院 完 成 时 间:2016年 月

A thesis submitted to

Zhengzhou University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Research Report on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plaintiff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By Wangruofei

Law

Zhengzhou University

May 2016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郑州大学。根据郑州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郑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郑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

日期: 年 月 日

摘要

摘 要

我国的行政诉讼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一些重大的问题,如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不仅涉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程度,而且也涉及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力度。《行政诉讼法》在其修改过程中,虽然对原告资格问题不断的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下有关原告资格及其内容的研究比较薄弱且众说纷纭,也导致加大有关原告资格的案件在实务中操作性的难度。故而非常有必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入探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主要分以下几部分开展论述:

第一部分,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基本理论入手,阐释其内涵,界定其与相关概念,如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诉权、受案范围等概念的关系,进一步厘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变着手,以个别典型国家为例,探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分析其各自的特征与发展趋势,以辅助于全面了解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历程,指出当下我国原告诉讼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以对我国相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梳理归纳入手,对规定中裁量性较大的要件进行阐述,充分呈现我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设计。

第五部分,完善行政诉讼资格制度的设想。既涉及不同类别的原告,如普通诉讼中的自然人原告,而非先前规定之公民原告;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承继主体;原告资格所要求的关联程度的确立等,以期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贡献。

关键字: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现状;完善

I

Abstract

Abstract

China'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but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re still exits some major problems, such as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plaintiff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not only involved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but also involves 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s. In the modification proces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although it focu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 present research on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and on its content is relatively weak and opinions divided, which leads to high difficulty of resolving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cases in the practice operation. So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further explore the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llowing parts to carry on:

The first part, starting from the basic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the paper then explains the connotation, defines the related concepts, such as scope, the prosecution conditions, the appeal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cepts of scope of the case, to further clarify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the second part, proceed to the evolution of the plaintiff's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 case study of some typical countries,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plaintiff's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nalysis their respective feature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to assist in the theory of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plaintiff's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third part,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of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at our country’s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system is not that perfect.

In the fourth part, by combing of ou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laintiff eligibility rules, carries on the elaboration to the provisions discretion of larger elements, fully showing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design.

II

Abstract

The fifth part, suggestion on perfecting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 system. Involving the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the plaintiff, such as natural person as plaintiffs in ordinary litigation plaintiff rather than previous regulations of civil plaintiffs; qualification of plaintiff in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ubject inherit the qualification of plaintif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of the degree of correlation establishment, to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o contribute.

criterion; present situation; perfection.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determination

III

目录

目 录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引 言 ......................................................................................................................................... 1 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 1 第一节 关于原告资格的几种学说 ............................................................................................ 1 第二节 原告资格的含义............................................................................................................ 2 第三节相关概念关系的明确 ..................................................................................................... 3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系 ......................................................... 3 二、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的关系 ........................................................................................ 4 三、原告资格与诉权的关系 ................................................................................................ 5 四、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的关系 ........................................................................................ 5 五、原告资格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 5

第二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 ........................................................................................... 8 第一节 各国具体的规定和做法 ................................................................................................ 8 第二节 各国原告资格的共同发展趋势 .................................................................................. 10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历史演变 .......................................................................... 11 第一节 法律规定标准时期 ...................................................................................................... 12 第二节 合法权益标准时期 ...................................................................................................... 12 第三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时期 ............................................................................... 13 第四节 利害关系标准”时期 ................................................................................................ 14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16 第一节 我国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问题 .................................................................................. 16

一、对“利害关系”的多种理解 ...................................................................................... 16 二、“合法权益”的定义不明确 ........................................................................................ 18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没有界定 ....................................................................... 18

IV

目录

四、原告资格的内涵及其属性的误读 ............................................................................... 19 五、原告资格转移或承受的限制过于严格 ....................................................................... 20 六、现行原告资格制度在实务中运行的不畅 ................................................................... 20

第二节 原告资格认定存在问题的原因 .................................................................................. 21

一、我国单一的行政诉讼类型 .......................................................................................... 21 二、我国成文法的法律传统 .............................................................................................. 22

第五章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完善 .................................................................................. 24 第一节 原告资格转移的承继主体 .......................................................................................... 24 第二节 增加原告资格案例的影响力 ...................................................................................... 25 第三节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 26 第四节 原告资格的类型化 ...................................................................................................... 29 结 语 ....................................................................................................................................... 32 参考文献 ................................................................................................................................. 33 致 谢 ....................................................................................................................................... 36

V

引言

引 言

行政诉讼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虽然在理论问题上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但针对基本问题学界还是能够达成基本的共识,形成通说。本文即是以学界较为普遍认可的理论作为基础,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定义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者是在行政机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组织或其他组织由此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如何界定原告的资格还是有些模糊,而且每一位法官在对同一案件的原告资格资格的定义可能不同。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对原告资格的有明确的规定才能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进行维护。这个问题如何判定构成了我们今天讨论的行政诉讼里原告的资格的意义。研究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有利于使缺乏“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能够在司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有利于更加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作用是保护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特定的公民的权益并且加强对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不仅是一种救济手段更是一种监督工具,研究并“扩大”原告的诉讼资格有利于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但没有对公民造成实时损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践与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其他国家在原告资格的规定、界定标准和范围还是有更宽松的标准,反观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虽然已经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经过不断的修改已进入相对完善的阶段。但是,我国对原告资格标准的界定还有一些限制,对于行政诉讼资格的研究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功能的进一步发展,使更多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能够的到司法救济,也使法院及社会真正成为行政机关的监督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1

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第一节 关于原告资格的几种学说

“资格”这个词,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一定的范围,它是一种界定。从目前我国在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理论问题上,学术界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主要有 “条件说”、“限制说”和“利害关系说”这几种看法。

条件说必须具有这样的条件,也就是说:人们因为享有的某些权利被侵犯,可以作为原告对侵害者进行诉讼的权利和资格。\1另外一种说法认为“原告资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所应具备的条件。”2

限制说\主张,原告资格的目的就是提高行政诉讼的有效性、经济性,杜绝滥诉,且从某种程度上维护行政管理的稳定性。\资格即限制\。设立原告资格以受行政诉讼宗旨和目的为导向,但是它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它不能影响法院的相关工作。3

“利害关系说“主要是讲什么的呢?\是说法律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完全可以能够独立承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引起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内行政争议行为之间存在的相关利益之间关系。事实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它构成了起诉条件之一,以整个案件的受案范围为先提条件,而且这是不涉及诉讼请求的,也就是说原告和侵权行为之间的的利害关系是它的重点。4

上面的观点实际上对原告资格的本质、设立原告资格的目的的阐释。原告资格核心在于区别与案件有无关联的主体,以期达到杜绝所有人都去法院提起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强化诉讼的效率,同时为行政管理的高效化与稳定化提供保障。\条件说\将起诉条件的满足作为原告资格形成的前提,尽管将原告资格的本质揭示的淋漓尽致,它没有仔细分析和探究原告资格和起诉条件之间的

1234

隆及之、李季:《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载于《政法论坛》,1993年第3期,第80-85页。 王树华I《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载《行政法研究》1997年第2期,第78页。 吴偕林:《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论》,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 高家伟:《论行政诉讼的原告》,载于《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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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相互关系已经没有通过,起诉条件包括原告资格,如果以满足前者来作为后者的界定标准,这显然将原告资格范围缩小,危害诉权。对于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案件,虽然起诉人不可能获得原告的法律地位,但是只要其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达到相当的程度,其本身仍然具有着原告的资格,原告资格仅仅表明成为原告的一种可能,受案范围的相符、其它起诉条件的满足以及原告资格的具备共同作用才能组成行政诉讼中的适格原告,因此,受案范围、其它起诉条件、原告资格实际上是并列的限制,只是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受案范围的规定而已。实际上对原告资格的本质、设立原告资格的目的的阐释。从这个角度理解,以\受案范围内\作为原告资格定义的定语,并不合理。此外,部分学者主张,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二是诉的对象。就是说公民甲能否因为自己的某些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然后向法院起诉,就是甲是不是具备了这种法律能力。这种概念是一种组合概念,包括属人因素与属事因素,这个定义基本上还混淆了原告和案件的资格。

第二节 原告资格的含义

放眼全球,很多国家都在行政诉讼法中,放低了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笔者认为单一的属人因素来对原告资格进行界定才更为妥当5,什么是原告资格呢?事实上就是人们因为享有的某些权利被侵犯,可以作为原告对侵害者进行诉讼的权利和资格。\是一种起诉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间的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事实具备是具有原告资格的唯一条件,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以及其它起诉条件等一起构成法院的受理条件。对于原告资格的理解,关键是要确定起诉方与被检方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只有二者之间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才能够拥有原告资格。

相关概念关系的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起诉资格的基本要素是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我们的起诉人作为原告它必须具有原告资格才可以的,只有原告具备原告资格法院才会去着手受理该案件。也就是说原告资格是一种前提条件。无论案件对于起诉人来说是胜诉还是败诉,这也与原告资格没有关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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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华:《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载《常熟高等师专学报》2000年第5期,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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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分析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起诉权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很有必要。

第三节相关概念关系的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起诉资格的基本要素是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我们的起诉人作为原告它必须具有原告资格才可以的,只有原告具备原告资格法院才会去着手受理该案件。也就是说原告资格是一种前提条件。无论案件对于起诉人来说是胜诉还是败诉,这也与原告资格没有关系。因此,分析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起诉权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很有必要。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系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6

一种认为受案范围从属于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一个构成要件。一

种认为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为两种不同问题,前者是后者产生的前提。7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问题。行政诉讼的范围是司法与行政、法律等方面的权力的边界,行政诉讼是一种启动程序的司法监督手段,而不是简单地把两者之间的替代品。行政诉讼的范围是解决审判的问题,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解决的是可诉的问题,两者不能简单等同。

受案范围是从外部,即行政和司法权的关系确定的管辖权,表明哪些权力范围是司法权能够在干涉行政事务时拥有的;而原告资格是从内部,这是起诉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明确的管辖权,参与行政权力的权利。受案范围是不同于原告资格的,受案范围经由宪法或者法律确定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界限和范围,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是诉讼前操作层面的事项,有了原告资格之后才能通过起诉人的起诉,法律进一步确立了司法审查的范畴。

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前提和基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必须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否则,如果法院给予民事诉讼原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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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树义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 高家伟:《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第63一64页。

3

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格,但法院却没有权力对此种行政案件进行处理,无疑是对公民的愚弄,消费公民的法律信仰。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原告资格回答了谁能起诉,而这种资格是早在行政行为与起诉人之间发生利益纠葛时已经存在了,有关系就能够具有原告资格,否则的话就不享有原告资格。但法院受理与否解决的是属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如何分工,是允许诉讼的类型,实质上是如何划分权力。法院的受理范围与原告资格没必然的联系,前者并不决定是否具有起诉人的资格,而具备了后者法院也并不会百分百救济。如果行政行为既不属于法院管辖,起诉人与之也没一定的利害关系,起诉人都没机会打官司,这不仅是剥夺起诉人权利,实际上也为受案范围外的行政行为增势。可诉性截然不同于可审性,若利害关系人甚至无法拥有最低层次的起诉可能性,则其情绪将无法得到安抚与消逝,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此种不服以其他方式表现,威胁社会稳定,对整体秩序构成威胁。

二、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的关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包含于起诉的条件中,二者范围不同,是种属关系。在起诉人的起诉中,如果提起诉讼,那么起诉人就必须具有原告资格。可以这样理解,起诉的先提条件就是必须具备原告资格和,起诉形式、管辖范围等要件、还要保证在法律规定的实效内等都是在起诉条件内的构成要件。我们还可以将原告资格看做起诉条件里的一个构成要件。另外,从时间的先后来说,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也不同,显而易见,一定是先有了原告资格,在法院审查完原告资格后才会进入审查起诉条件的程序。

原告资格俨然不同于起诉条件:(1)原告资格是起诉条件之一,是法院在起诉前对诉讼进行条件的预先审理。起诉条件是有资格的起诉人正式向法院起诉来使法院能够受理自己的起诉。而原告资格解决的的是合适的、合法的原告人范围。(2)法人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些合法的组织如果想提起诉讼,就必须具备起诉人的条件才可以。什么是起诉条件呢?它是指想要起诉的人或者组织去法院进行提起诉讼相关程序,,应该具备的条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人,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才有可能被法院接受,没有原告资格与其他人的资格,即使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也不可能接受,起诉条件包括起诉人资格。(3)一些人或者组织能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则是它的注重的地方;这个和之前的不同,它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起诉条件是一个法律专业语言,旨在言明何为合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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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诉。

三、原告资格与诉权的关系

什么是起诉权呢?它是指公民或者组织面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以及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相关的权利。原告资格从属于公民起诉权,当然,除了这些,公民或者一些组织还需要一些其他的条件才拥有诉讼的资格。如明确的被告、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等。原告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民事法律人和其他组织中获得了诉讼的权利,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作用。针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它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属于公民的一项权利。并对其进行了诉讼。因此,在概念和法律地位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低于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前者产生于后两者在具体行政诉讼活动的落实。

四、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的关系

原告资格是客观问题,回答了谁有起诉权。只要当事人与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联系,原告应具备资格认定的这一客观真实。原告资格的存在表明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原告。原告资格在原告进入诉讼之前,只表达了一种可能存在,并不是由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能成为原告,诉讼程序一旦开始,经过法院的审查,此时原告资格才真正令当事人成为原告。获得原告资格,法院要求在法院的管辖权,无论是诉讼时效的限制和其他因素的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起诉后,以获得准确的答复。

原告的诉讼地位从诉讼程序和法院受理的时间开始计算,并在具体行政行为上取得原告资格取得的相对人资格,当相关的审理法院进行受理后,起诉人才能称之为原告的。行政诉讼在不同阶段的相对人要求不同的条件为其称谓:受侵害的人-检察官-原告。起诉人除需原告资格外,还需要有具体的诉讼条件,原告除了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别的条件:复核和确认。这些称谓的一步步变化,使得范围在进行逐渐缩小。

五、原告资格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我们需要,明确原告资格,因为这有利于案件的进行,同时它可以让公民、法人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想要明确这些关系,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就需要我们辨明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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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在学界,有的学者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紧密结合,因为行政诉讼目的是在以法律关系作为前提的,所以说,行政诉讼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一条船上的蚂蚱,它们的关系密不可分。利益相关的。,并由此得出结论,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决定是否享有原告资格。也就是说,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定与行政机关存在着某种因行政法律关系因为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原因。在相关诉讼程序中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受实体上相关因素影响和限制。至于实体上的一些相关法律关系到底存在还是不存在。我们只有到达诉讼这一阶段后我们在可以明确知道,或者人民法院对事件裁判后我们便可以确定了。因为受限于当事人认知水平,当事人及其可能受到自身误以为存在实体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的引导,与行政管理人产生纠纷,并由此起诉,从而加强了原告资格这一客观的问题的主观性。现实中经常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自身的错误判断提起诉讼,或者是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因同样的误解而发起诉讼,对这种现象,我们向来持积极的态度,并非简单否认这种现象,因为将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作为判断原告资格有无的做法是非常不明智的。

也有很多人认为,原告是什么呢?原告必须是具体的存在的,是行政行为的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关当事人只有具备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的相关资格,,才能成为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资格理论的基本理念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始终是行政相对人。因为这种理论认为,行政诉讼目的在于解决行政纠纷,而产生于行政活动过程中的行政纠纷在当事人方面具有其自身的特色——一方是处于优越地位且享有行政职权,有能力将自身意志完全落实的行政机关,一方则是处于弱势与服从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起诉是其唯一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所以说,行政机关无缘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但该理论存在着较大的缺陷:1、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的概念与行政法学中的相对人的概念不同。因为原告资格是诉讼法的范畴的一个概念,存在于诉讼程序中。诉讼法律关系和一般行政关系相异:行政诉讼原告之所以能够提起法律诉讼,主要是因为原告作为当事人,它的合法利益遭受他人侵犯了。而且是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这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前提条件;而在一个行政关系中,要想成为相对人,就必须成为被管理者。2、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利后果:很多法院都可以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人,此种做法不仅不利于行政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能彰显行政诉讼的价值,同时,具有很多的不良影响,比如说它

6

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会削弱监督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不利于国家发展的。3、违背了当前《行政诉讼法》的一些相关的规定处理,因为其实际上对相对人和相对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持肯定态度,而不是只把我们的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人。原告必须是具体的存在的,是行政行为的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关当事人只有具备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的相关资格,,才能成为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

寻求司法救济对利害关系人来说,不仅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发挥的尊重和保障法律上的权益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启动发挥着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监督作用的司法审查的程序;在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情况下,排除无利害关系者能发起诉讼的做法在于防止公民滥用诉权,或者某些不相干主体以诉讼的形式影响他人权利的正常行使,这既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作用,同时,也是法律对行政效率予以维持的一种手段。有没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与行政行为关系的紧密程度,是界定有没有起诉资格的\三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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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第二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

第一节 各国具体的规定和做法

一、英国的“足够利益”标准。8

英国的司法是以经验为基础,以审判的法官的裁量和判断为标杆,并不需要在理论上预设很多框架,1978年以前,起诉资格有着非常苛刻的限制,除非是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而寻求公法上的救济,其他情况则不可以。后来对原告资格进行了标准化,即第53号令第3条规则第5款的内容,该款提出了\足够的利益\的标准。至于司法审核和查核的原告资格的方面,英国对此进行了创新,它突破了传统的拘泥,主要特征表现为原告资格呈现出不严的方向。

二、美国的“事实不利影响”标准。9

美国对于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特别是变迁很快,从1940年以来,原告资格的认定范围大幅度放宽,美国关于原告资格认定主要是由判例来产生的,历经了从法定损害标准到双重标准再到事实上不利影响标准。即当事人在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受到合法行政行为之不利影响时可以寻求司法审查。10

1940年之前,司法审查中的原告资格是以私法关系诉讼中的其资格为标准,以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为前提,所以原告资格非常狭窄。当事人如果想要获得原告资格,这就需要当事人本人向当地法院证明,不合法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权利的侵犯,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不利影响。20世纪40年代以后,之前的司法审查原告资格跟不上当时行政的发展步伐,按之前的标准来,司法机关想要对危害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必须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否则就无法在事实上实现。从40年代开始,之前适用的司法审查原告资格标准

89

[英]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364-389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617-639页;法治斌:《论行政诉讼中诉之利

益》,载于《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宪法专论(二)》,第164-180页。

10

《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者受到有

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害,均有权提起司法审查”。

8

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在经过国会制定行政程序法,最高法院发布判例得到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该标准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法院对违法政行为的审查以当事人在宪法、法律或者普通法中明文规定保护的权利或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为条件的,没有行政行为侵犯法定权利的事实发生,就不能申请司法审查。双层结构标准确立于1970年最高法院判决的一则案例中。在本标准中,原告的资格按照标准确定的双重结构,实际上是损害范围和权益受法律保护。有些人认为这种双重标准就意味着,遭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所有人都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它们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利那么什么是不利影响的,法律是具备一定的标准的。根据这些标准,一旦相对人的利益为受争议的行政行为所影响,造成利益受损的结果,其即可成为原告。这样,能够具备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的当事人的范围就扩大到环境利益人、消费者、纳税人、争人以及其他实际利益受损的当事人。现代的美国以扩张解释的方法对\事实不利影响\标准作出阐释。

三、德国的“权利侵害”标准

德国严格限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要求。11不同于其他国家以法律条文作为界定原告资格的标准,德国学者将\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分野视为厘定原告资格的标准。公开权是原告有原告资格的前提条件,如果仅仅是对损失的利益的反映,对行政诉讼资格的丧失。公权利强调的是个人在公法上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发展变化,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区别也在不断变化,总体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减少反射利益对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是逐步扩大公权利的范围。

公权利是公民以法律或相关法规为依据请求国家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上的地位。反射利益是指个人基于功法法规而取得的事实上的利益,而该个人不可单独请求行政机关为或不为某种行为。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发展变化,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区别也在不断变化,总体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减少反射利益对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是逐步扩大公权利的范围。

1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原告只有在认为其自身权利被一个行政行为、拒绝行政行为或者不行为侵害

时,方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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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四、日本的“法律上的利益”标准。12

利益标准是日本判断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有无的标杆。但是对于法律上的利益这一概念尚未得出统一结论。学界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所谓法律利益,是指通过正法保护的利益,即通过对其目的和目的的解释, 第二,探究他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其次,我们认为,我们的法律利益需要保护,甚至在法庭上是为了保护利益的利益。事实上,这是一定的标准,它应该是基于客观评价的基础上,由原告或生命可能受到伤害的非法行政行为可能是没有保护价值。第三,合法性的安全性,即合法性的恢复措施,对人民的利益已经承认了原告的资格。对这一理论的支持很少,因为在日本,保护利益的人很有说服力,但在实际情况下是为了保护法律的利益。在实践中,为保护法律的利益,在实践中逐步与法律上的利益保护。但是,有没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基础,在审判的原告资格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判决。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法律利益”向着值得法律保护的方向发展,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

五、法国“权利”标准

法国法律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它为不同的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也有差异,越权行动作为他们的典型系统,当然,除此之外,其余大部分是完全在诉讼的管辖权。

越权之诉是说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诉讼,这个诉中原告资格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必须有能够成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必须有使法院撤销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利益。它为不同的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也有差异,越权行动作为他们的典型系统,当然,除此之外,其余大部分是完全在诉讼的管辖权。

法国的完全管辖权之诉属于主管诉讼,是说行政法官可以撤销全部审判的诉讼。

第二节 各国原告资格的共同发展趋势

普通法上对原告资格的司法审查的要求和发展可以看出,共同的资格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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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732—7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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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原告向宽的发展,从传统的权利被侵犯的标准是对事实的权利或利益的标准发展的影响。虽然原告大陆的资格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但符合行政诉讼法的不断放宽的历史趋势。国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逐步趋于一致,尽可能地延长了事实上的标准,这是典型的表现。在一个标准的确定,它表现出2个不同的特点,即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不同类型的诉讼原告资格标准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的海外研究,可以发现行政诉讼中确定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方法:第一,被害人诉讼,只有直接对象的行政处罚法人民权利受到迫害的时候,人民有了行政诉讼的条件。事实上,这是一个类似的观点认为,“行政行为只直接对应于行政诉讼”。。被害人经常提起诉讼是一种新成立的国家行政诉讼,其特点是适用范围小,适用于一系列的行政诉讼制度,重点是对行政行为的救济对象的救济。又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了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这种做法必须以大范围的行政诉讼为背景。其实,为了尽可能延长的事实上的标准的好处,这是典型性能。在一个标准的确定,它表现出两个不同的特点,即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不同类型的诉讼原告资格标准不同。第三、公益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满意,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自己的利益,他们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其特点是:高度重视行政程序、行政监督和行政机关在法院的行政监督几乎是无限的。以上方法从以上几点,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几乎没有限制发展的情况,行政诉讼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功能予以充分发挥。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历史演变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随着发展的历程而不断变化,主要的特点就是,行政诉讼法在我国起步较为迟缓,与我国行政诉讼历程发展一致,都是从无到有,从没有“标准”到现在的“有标准”,大致历程如下:“无标准”时期—“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合法权益标准”时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时期—“利害关系标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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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t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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