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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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社会保障概论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理论界定
一、定义:【童星】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和采取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社会消费基金的形式,向由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不幸遭遇发生而是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的措施、制度和活动的总称。
【郑功成】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措施的总称。 二、特征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2、社会保障的对象(客体)是全体社会成员;
3、社会保障的实施以立法为基本依据,其效力是靠最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保证的; 4、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实施;
5、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水平)。 三、考察社会保障的几个不同视角
运用经济学手段,通过社会管理,解决社会问题,实现政治目标。 1、经济学视角:经济范畴; 2、社会学视角:解决社会问题; 3、政治学视角: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4、管理学视角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学科与理论框架
社会保障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即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社会学科。
第三节 社会保障的目标和功能
一、社会保障的目标
【童星老师】直接目标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通过改善民生,扩大执政基础
化解社会问题,预防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郑功成老师】帮助国民摆脱生存危机;满足国民生活保障需求,改善和推进国民的福利;
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
二、社会保障的功能 1、社会功能
社会稳定功能:从社会保障的起源和发展过程看,社会保障的直接政治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减少社会冲突;
社会公平功能:就社会公平本身而言,一是起点公平,二是过程公平,三是结果公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这三个层次的社会公平。首先,社会保障强调社会成员参与的机会公平;其次,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社会保障活动,对于遭受一位灾害而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给予必要的救助,恢复其正常生活,诸如此类可谓过程公平;再次,社会保障通过调节公民收入,有利于实现社会成员在发展中的结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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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功能:社会保障在横向上是个社会成员间的彼此互助、互济;在纵向上是不同社会劳动者的代际赡养、扶育,是代际间的互助互济。社会保障这一互助互济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使全体社会成员树立互助互济、积极向上的观念,有利于社会成员的团结。 2、经济功能
保护和配置劳动力的功能: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受优胜劣汰规律的支配,必然造成部分劳动者推出劳动力市场,这部分劳动者及其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确保这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保护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另一方面,经济增长的周期性导致劳动力流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打破了靠血缘维持的家庭保障格局,超越了企业保障的局限,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的有效配置。
供求平衡功能:当经济衰退时,失业人员增加,对失业人员进行保险和救济,可以抑制失业者收入减少的趋势,增强失业者的购买力,从而刺激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复苏;当经济繁荣时,失业率下降,减少社会保障支出,增大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从而抑制社会需求的膨胀,使社会的总需求和总供给达到平衡。根据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相应调整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可以调节社会总供求关系,调节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维持经济发展的稳定。
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社会保障对收入再分配有“垂直型再分配”和“水平性再分配”两种方式。前者是进行从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的收入转移,后者是在劳动时与非劳动时、健康正常时与伤残时之间进行的所得转移。社会保障正是通过这两种再分配手段,弥补市场不足。
3、稳定功能:调节功能,表现在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等领域; 4、促进发展功能;
5、互助功能:预防风险功能
在当代社会,还有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提供福利的功能。
第四节 社会保障的性质、特征及原则
一、性质:
1、强制性:①保障对象由法律规定②社会成员对参加的社会保障项目、待遇没有完全的自由选择权;社会保障机构无权拒绝社会成员享受其权力的要求或随意变换项目、调整标准③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都以立法的方式来强制实施。
2、互济性:源于社会保障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突出表现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中。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从性质上看,来源于劳动者为社会贡献的剩余劳动,体现了劳动者对非劳动者的无偿援助。
3、福利性:社会保障的目标和实际效果是推动个人生活状况的不断改善。 二、特征:
1、保证性:社会保障根据一个社会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对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符合实际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通过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帮助社会成员克服面临的生存危机,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稳定。 2、广泛性:社会保障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是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就业单位的性质,不分是否有职业,也不分城市和乡村的,只要生存发生了困难,就符合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条件,就应得到基本生存的物质保证。
3、公平性:社会公平是指社会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首先,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上公平;其次,社会成员在机会上公平;最后,促进社会成员间起点与过程公平。 4、激励性:社会保障形式的选择,具有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有鼓励社会成员积极从事劳动、为社会多做贡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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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储存性:主要针对社会保障基金而言。只有有了社会保障的储存性,才会有社会保障的保证性和广泛性。
6、刚性特征:就被保障对象的需求,待遇水平一般具有能上不能下、能升不能降的特征;就政策本身而言,不能随意更改,尤其是一些标准。 三、原则:
1、公平原则: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标志,虽讲究效率,但本源职责是努力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保障范围的公平性,覆盖所有社会成员;保障待遇的公平性,一般指为国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障过程的公平性,为社会成员解决后顾之忧。 2、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3、责任分担原则:国家、企业、个人
4、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普遍性:国家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当时的全体国民均能享受到其待遇和福利;选择性:根据国家财政能力、受保者经济状况以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对象范围、项目等。 5、互济性、法制性原则
【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普、选结合 责任分担 公平 互济性与法制性】 以互惠制为基础增进社会协调发展。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以法律作为保证,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的财政基础;各方权利义务有法律明确规范,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五节 社会保障的体系与模式
一、体系:
(基本层面的)社会保险
(最低层面的)社会救助:低保、专项救助、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我国1993年在上海等城市开始试点低保制度,1997年在城镇全面推开,2007年在农村推开。
(最高层面的)社会福利:狭义上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为特殊人群服务的福利机构,广义。 (特殊层面的)社会优抚 二、社保的模式:
1、根据社会保障对象确定的原则是普遍主义还是特殊主义,分为: 就业(收入)关联保障制度——主要对象是薪资为生的劳动者; 普遍保障制度——人人有份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比社会保障制度要早,既是普遍主义,又是特殊主义。 2、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可以分为:
社会保险型模式:主要面向劳动者,强调雇主与劳动者个人分担缴费责任,国家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强调受保障者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美国、德国、法国) 福利国家(国家福利)型模式: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UK) 国家-单位保障型模式: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个人不缴费,国家和企业分摊。(前苏联) 个人储蓄型模式:强制性个人储蓄与保险合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共济性和互济性。(智利、新加坡)
第二章 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经济社会基础
一、社会保障发展阶段的划分 1601 1883 1935 划分标准:一定时期内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该时期社会保障实践活动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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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时期内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决定举办社会保障项目的社会基础】; 政府介入的程度【社会保障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分水岭】;
社会保障实践的出发点与基本目标【衡量社会保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根据以上标准,可将社会保障发展阶段分类为: 1、以政府介入的程度作为依据:慈善事业时代或前社会保障阶段;济贫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发展与成熟阶段。 2、以社会保障在不同时期的具体内容为依据:社会救助型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型发展阶段;社会福利型发展阶段。
二、影响社会保障发展进程的因素
1、经济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
2、社会因素:社会结构变迁、社会成员分化、社会矛盾激化等,都可以直接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3、道德伦理因素:爱人如己等伦理道德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4、政治因素:中国古代官方的济贫事业受儒家思想影响,主要还是维护统治者的统治秩序。
第二节 慈善事业
一、宗教慈善事业
教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救灾、济贫、施医助药等活动,是西方国家主要的社会保障方式,并随着宗教影响区域的扩大而扩大的全世界。尽管政府介入的势力增强,但是迄今许多国家或地区,宗教慈善事业一直未有间断,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 二、官办慈善事业
可以理解为由官方组织却未制度化的救济活动,是以国家的介入并以政治需要为基础而产生且得到发展的,这在西方国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即政府根据需要与实力,在宗教慈善不能满足贫弱社会成员的需要时,直接出面举办有限的、临时性的救济活动。
在中国,官办济贫源远流长。因为中国一直是皇权之上,宗教在社会的影响一直未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强大,势力不大,贫弱社会成员对救灾济贫的需要只能由官方来满足。 【官办慈善的典型特征】 1、没有法制约束;
2、不是固定的,经常性的措施;
3、提供的救助被看成是一种恩赐行为; 4、救济活动有限。 三、民办慈善事业
第三节 济贫制度的出现与发展
一、《济贫法》的颁布与济贫制度的确立 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介入济贫事务,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以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为标志。将已有的宗教或社会救助活动惯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首次由官方划定一条贫困线,对有需要的孤、老、病人进行收容,同时为失业者、贫民小孩提供有限的帮助。(1572 都铎王朝 通过强制征收济贫税的条例) 二、济贫制度的发展
1723 【英】 通过设立济贫院的法律,目的是强调使穷人“懂得”劳动; 1774-1824年间 英国议会通过一系列劳工协议法案 1782 【英】 格伯特法 放宽了济贫法的实施范围 1834 【英】 《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 确立了“劣等处置原则”(最低工资原则,游手好闲的人的状况不能好于收入最底层的独立劳动者的状况)和“济贫院原则”(济贫由政府统一管理,停止一切户外救济,集中于济贫院进行)进步之处:承认要求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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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民基本权利,实施社会救助是政府应尽责任;要求经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从事该事业。
标志着社会救济制度在政府的积极干预下,开始迈入了法制化、专业化的新时期。尽管济贫法立法极不平等,事实上也没有成为一项固定的、经常性的制度,但它毕竟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早期的社会保障活动固定了下来,从而埋下了社会保障制度化的种子,这显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早期的社会保障活动(慈善事业时代以及济贫制度时代)的评价: 1、性质上是居高临下的施舍型【救助者与被救助者的地位不平等】; 2、根本目的是防止被统治者的反抗【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央集权的中国】;
3、保障项目十分有限【社会保障的施舍性质和灭火功能,加之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4、保障水平极端低下【慈善事业、济贫政策并非固定,财力有限】; 5、保障效果是不良型【身份不平等、项目优先、水平低下所导致】。
第四节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 1、产生背景
2、19世纪80年代,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1883《疾病保险法》1884《工伤保险法》1889《老年与残疾保险法》
1911将上述三部法律确定为德意志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另增《孤儿寡妇保险法》,成为 《社会保险法典》,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典”。
1923《帝国矿工保险法》1927《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至此德国基本建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
以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理由在于:
(1)社会保险属于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机制,从而完成了由济贫时代的不确定性、临时性,到稳定性、经常性的转变;
(2)由雇员、雇主共同供款和国家资助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真正确立了社会责任与风险的共同分担机制;
(3)受保障者无需以牺牲人格尊严金和接受惩戒为受益条件,免去了济贫制度下的经济状况调查和济贫院的奚落; 3、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
(1)社会保险在性质上是权利义务结合型【政府与雇主均承担供款责任,劳动者仍需承担缴费义务】;
(2)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保障的不是劳动者已经发生的生存危机,而是保障其可能发生的收入丧失或降低的风险,解决后顾之忧】; (3)保障水平是基本保障型;
(4)保障过程是规范化、强制性【享受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的法定权利,提供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义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1、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线索
1883年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制度朝着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跨越了一大步;
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可以看成是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迈入成熟阶段;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一个改革、发展与完善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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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弗里奇(福利国家之父)1941年受丘吉尔首相委托做一项研究,1942年出版《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贝弗里奇报告的核心理念是“消除贫困”,确立了现代英国福利体系的四条原则:普遍性原则、满足最低需求原则、充分就业原则和费用共同承担原则,提出社会保障的基本范围包括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和家庭补贴七大保障项目,确立了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即保证以劳动为条件获得维持生存的基本收入,以保证每个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2、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内容 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业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各种现代社会保障措施在内的完整社会保障体系。
发展中国家的贫困问题及农村问题。【表现突出,因此扶贫工作成为发展中国家特殊的社会保障措施】
3、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标志
(1)社会保障在性质上表现为全民普遍性;
(2)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促使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3)社会保障项目走向完备化; (4)实施过程进一步社会化。
(5)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说的是社会福利 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规律
1、立法先行【先有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后有社会保障项目的实践;政府可以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却不能决定社会保障制度】; 2、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3、协调发展【各具体项目、子系统间的】; 4、多样化发展。
第五节 社会保障发展的经验、教训与改革
一、社会保障发展的国际经验 1、尊重本国的国情;
2、追求长期稳定、协调、和谐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仅要考虑其现阶段的作用,也要考虑其可持续发展以及整个经济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3、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法律制度的健全使得社会保障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障事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道路起保证作用】;
4、努力追求社会化【社会保障事业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事业,使得社会保障有了坚实的经济、社会基础】;
5、对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日益重视。 二、社会保障发展的国际教训
1、国家包办社会保障事务和福利带来的财政危机【刚性增长的压力】;
2、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助长国民惰性【水平过高,导致国民惰性;劳工成本过高,影响国际竞争力】;
3、社会保障体系的残缺不全或水平过低,会使有关社会问题进一步恶化。 三、国外社会保障改革 1、福利国家的改革 (1)削减福利支出;(2)调整福利结构;(3)扩充社会保障资金来源;(4)引入私营机制。 2、美国的社会保障改革
(1)20世纪70年代以前,大政府、小社会、高税收和高福利模式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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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自由主义的相对衰落,保守主义抬头,新联邦主义得到了发展,美国的社会经济政策也发生了转变,出现了小政府、大社会、低税收和有限福利模式的政策发展趋势。 几个方面的调整:
调整社会保障指导思想;适当调整社会保障的目标:如何在安抚中产阶层的前提下,照顾好低下层,在控制安全阀的条件下解决费用过多、管得过宽及发挥效力的问题;重视私营机构的作用。
第六节 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第三章 社会保障理论基石
第一节 概述
一、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理论历史源流 1、社会公平思想
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幻想一个没有私有制,没有压迫,人人自由平等,生活幸福的社会。
柏拉图的《理想国》:反对私有制,强调分工与互助,追求共产制度与财产公有,主张确立公正原则,消除暴力与贫困。
18世纪法国的思想家设想没有私有财产、财产公有、倡导互助、人人平等的社会,结识了社会矛盾的根源在于社会的不平等,从而主张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成员协调发展,这些思想是现代社会保障最基本、最深刻的思想基础。 2、宗教影响
宗教的产生与发展,构成了社会保障理论渊源的另一个来源。
宗教教义客观上表达了博爱、互助、平等的思想,这些思想为社会保障理论的形成与社会保障实践的发展奠定了道德基础。与此同时,许多宗教团体直接主办各种慈善事业,并一度成为西方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基本机制。
宗教对社会保障而言:
(1)奠定并强化了社会公平与社会互助等道德基础; (2)提供了制度安排最初的方法示范;
(3)补充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不足。因此,宗教对现代社会保障的影响,不仅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不仅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 3、空想社会论
摩尔《乌托邦》康帕内拉《太阳城》摩莱里《自然法典》圣西门《论实业制度》 傅立叶《新的工业世界与协作的世界》欧文 劳动公社
空想社会论的产生与发展,虽然探讨的是整个社会制度问题,并且是一种空想主义,但它确实涉及到了国民福利问题与收入分配问题,公平原则与按劳分配、按需分配等思想客观上为现代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指导。
空想社会论和社会保障理论构成了正统的渊源关系,而宗教的影响则主要起着道德方面的影响作用。
二、中国社会保障理论历史源流 1、大同社会论
“大同”社会论的核心内容既涉及到社会制度,更包含了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及对社会弱者的庇护精神。孔子的大同思想与柏拉图的理想国几乎是相通的,前者较后者时间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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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记.礼运篇》:“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养,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者皆有所养”。(涉及到老年保障、就业保障、儿童保障、弱势者服务等等)
(2)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描述了有关养老院、教育与医疗福利,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费来源等。
(3)孙中山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提出了民生主义。所谓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家的生计,群众的生命”??“设公共养老院,收养老人,供给丰美,捭之愉快,而终其天年”。 2、社会互助论
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互助共济,是可以付诸实践的一种社会保障思想。 (1)墨子主张“兼爱交利”;(2)孟子:“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3、仓储后备论
主张建立谷物积蓄以备灾荒并济贫民的社会思想,也是依靠国家力量来储粮备荒,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一种社会保障思想。 4、总结
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思想因官方负责的传统而较西方社会更早地论及了政府的责任,在具体内容上不仅涉及到救灾、济贫,还涉及到优抚及有关社会福利设施;并有仓储后备这类积极的防范措施;在救济方面亦提出了系统的赈灾学说。因此,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不足之处在于,这类思想即使转变为统治者的实践活动,其实施效果也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与品德,始终未能走向制度化。这是中国官方较西方国家更早地介入社会保障领域却又大大晚于西方国家建立其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第二节 经济学与社会保障
一、经济学对社会保障的理论贡献
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是一种社会价值的选择。
1、经济学充当着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 2、经济学为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实践的发展提供了具体的理论方法。如西方经济学中的收入分配理论、就业理论、边际效用理论等,都有助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的某些政策与技术选择。 3、经济学为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与政策选择提供了有价值的思维方式,并能够确保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选择从空想主义进化到理性发展阶段。
经济学的共同特点是假设人都是理性人,以经济效用为出发点,强调市场与效率,这对于更加科学研究社会保障问题和选择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福利学与社会保障
福利经济学是寻求最大社会经济福利的经济理论体系,它主要研究如何进行资源配置以提高效率,如何进行收入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以及如何进行选择以增进社会福利。
【相关概念】
1、福利:包括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个人福利指个人对物质生活需要与个人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
2、社会福利:一个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福利的总和或个人福利的集合。
3、经济福利:能够直接或间接用货币来衡量的那部分社会福利,构成了福利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4、福利经济学: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出版了《福利经济学》,首次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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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旧派福利经济学:以庇古为代表,认为个人主观心理评价的效用可以用货币计量,效用在各人之间可以进行比较,当社会上各个人收入的效用总和最大时,社会经济福利就是最大。从收入边际效用递减出发,国民收入总量越大,其中归于贫民的比例越大,则社会经济福利越大。主张国家采取适当的干预经济的措施和财政政策,以调节生产资源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庇古的收入均等化、国家干预论等观点及转移支付主张,对实行有利于穷人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和西方福利国家的发展具有相当影响。
【庇古将福利分为两类:广义的即社会福利,是个人获得的效用或满足的总和,无法用货币计量;狭义的即经济福利,可以用货币计量。经济福利决定着社会福利的实现,也决定并反映了社会状况,国家应关注贫困问题,致力于福利的增加,尤其是经济福利的增加。对于个人实际收入的任何增加,都会是满足(效用)增大;将富人的(部分)货币转移给穷人,总福利也会增加(因为边际效用递减)。强调福利政策应当以不损害资本增值和积累为前提,不论直接或间接转移,都要防止懒惰和浪费,反对实行无条件的补贴。庇古首次将经济福利-社会福利与国民收入相联系,揭示了经济发展与福利的同向性,将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结合起来,奠定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理论】
【帕累托最优:如果收入分配使得有些人的境况变得好些,而其他人的境况点的坏些,那就不能说整个社会福利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只有在一定收入分配的条件下,有些人境况变好而其他人的境况并未变坏,社会福利才能说是在增加。】
6、新派福利经济学:以帕累托为代表,根据帕累托最优概念,有两种情况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一是使每个社会成员的境况变好;二是在没有使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至少一个社会成员的境况变好。新派的贡献:提出了社会福利函数理论、社会选择理论、对市场失效和政府作用进行了研究。 三、经济学家与社会保障
哈耶克、凯恩斯(自动调节恢复资本主义经济均衡的市场机制的丧失,需要国家调节和干预资本主义经济;国家干预论、增加公共支出的主张,为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通过这种制度来调节社会经济的发展,扫清了理论障碍。)弗里德曼、阿马蒂亚·森等
【凯恩斯主义:市场一般非均衡才是常态,因为有效需求总是不足。强调政府对经济运行及经济生活干预的必然性:政府通过扩张性财政支出扩张公共事业、公共工程投资;承担社会福利责任,对贫困线以下的人实行社会救助;向私人企业增加订货、发放贷款;高额累进税收制,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这些都提高了社会消费倾向和个人的有效需求,实现了充分就业。其针对有效需求的宏观经济理论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理论。】
第三节 社会学与社会保障
一、社会学与社会保障的理论贡献 二、社会学家与社会保障
1、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由低级到高级呈梯状分为五个层次: 需要层次理论 生理的需要:如饮食男女、衣食住行、基本生活保障等 安全的需要:如人身安全、职业安全、经济安全等 社会保障 可通过相应得社会保障如食物救济、住房福利、交通津贴等来满足,其主要对象主要是低收入阶层社会成员。 可通过疾病保险、老年保险、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等提供一种安全性和制度性的社会保障,以解决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 可通过家庭、社区及团体组织来为社会成员提供精神交流和精神慰籍,通过社会保障工作为部分孤寡残障者提供相应得服务。 - 9 -
社交的需要:如友谊、情感、归属等
社会保障概论
尊重的需要:如自尊、能力、权威、地位等 可以通过教育福利给社会成员提供知识与能力使之具备尊严。 自我实现取决于发展空间和个人自由度的扩张。而社会安全网的构建,正是个人自由发展空间的重要条件。 自我实现的需要:如胜任感、成就感等 评论:
社会保障制度确实为社会成员提供物质性的支持以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免除了他们的诸多后顾之忧。但是,如果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看,社会保障的功能发挥只能解决和满足社会成员较低层次的需求,即“生理的需要”和“安全的需要”。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仅是低层次、低水平保障,只能从一般意义上满足社会成员的低层次需求。至于较高层面的需要,如马斯洛所说的社会交往的需要,被尊重的需要,或者是超越低层次的物质性保障的精神性、心理性援助,高层面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的改善等等,就必须由广义上的社会福利来承担。
人的需求是有层次的,同时人的需求也是相对的,不断发展的。随着原有需求的解决和满足,新的需求必然会随之形成。最低层次的衣食住行等“生存”需求,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的。
我们不可以把若干年前的“生活标准”来要求和衡量现在的“生活标准”,以至于把“最低生存标准”绝对化和固定化,同样,也不可以把随着社会发展一起提高了的当代基本生活现状“拔高化”,通过“忆苦思甜”的形式使之僵化而不再发展和提高。 2、帕森斯、涂尔干、瑞林格、威廉斯基和黎鲍克斯
第四节 政治学与社会保障
一、政治学与社会保障 二、政治需要与社会保障 三、政党政治与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保障相关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的基本理论范畴 1、公平和效率
(1)社会保障的任务和功能决定了必须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标,确保起点公平,维护过程公平并逐步实现结果公平;
(2)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在实践中对公平与效率的考虑有所不同。 2、政府与市场
(1)市场和政府都不是万能的。二者要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选择和协调机制。 (2)政府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
(3)在转制成本的负担和基础保障以及制度构建、法制建设方面,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多层次管理、基金筹资、实施等方面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如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等),发挥商业保险等的补充作用,走社会化发展之路。 3、权利和义务
(1)国家或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有向被保障者收取社会保险费或以其他形式向社会成员征收费用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向社会成员提供风险保障的责任; (2)对于被保障者,其保障权益的实现需要以付出一定的保险费或其他形式的支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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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3)社会保障中权利义务的结合并不意味着权力和义务的必然对等,受保障者的所得通常大于所付出的,并在很多社会保障制度中,受益者无需付费或很少付费(如灾害救助、慈善事业等)。
二、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
1、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水平和规模,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有反作用,促进或阻碍经济发展;【社会保障 保障的社会化】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着安全保障网,市场经济风险的多元化也要求和促进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落后于经济发展】 三、社会保障与社会进步
1、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
2、社会保障要与现代化的社会文明相适应,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精神。 四、社会保障与人的发展
1、社会保障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机制;
2、社会保障提供的安全保障机制促进个人的发展,社会化需要制度化的安排才能化解生活风险;
3、社会保障还是一种社会斜体爱和促进机制,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节 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
一、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目标
与劳动者按劳获酬的分配方式相比,社会保障是一种收入再分配方式,其分配目标是缩小贫富差距,减少贫困,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二、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方式 1、初次分配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在国民收入生部门内部各集团、各阶层及其成员之间进行的分配,是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过程中,按照各种要素主体对产品直接做出的贡献大小给予的货币补偿在初次分配中,国民收入被分解为三个部分:国家(税收)、企业(利润)和职工个人收入(工资)。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原则,由市场来实现。
社会保障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关系为:
(1)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马克思说的6个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金或保险基金;第四,一般的管理费用;第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这部分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第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拉萨尔的“不择不扣分配理论”】 (2)社会保障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财富的一种再分配方式,通过收入补偿、互助互济,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个体不至于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差太远。 2、再分配
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在全社会范围内继续进行的分配。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部门、国家经济建设、建立社会后备基金、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而进行的。国家财政、税收、信贷、利息、保险费、价格等经济杠杆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工具。
社会保障制度越健全,保障水平越高,国家利用社会保障进行再分配的规模越大,对收入分配的干预越强,社会收入越接近公平。 3、第三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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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指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出于个人自愿,在习惯和道德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形成慈善公益基金,然后再投资那些需要资助者。
如果说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的调节,即政府弥补市场之不足,强调公平(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方面而言);那么第三次分配则可以视为对再分配的补充,即民间赠捐弥补政府再分配的不足,追求社会协调与和谐。 从国家经验看,第三次分配在照顾孤寡老人、帮助残障人士、收养孤儿以及帮助失业者、贫困者、艾滋病患者、行为偏差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自愿的、非制度化的分配方式,缺乏稳定性。
第三节 社会保障与劳动就业
一、社会保障与劳动风险 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的风险。这些风险可分为来自自然层面的风险(如工伤事故)和来自社会层面的风险(如失业、年老等)。 社会保障就其本意来说是对劳动中的风险的社会化解决方案。 二、社会保障与劳动力供求关系
1、劳动力供给,从本质上看是指劳动力的供给主体(劳动者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家庭)在一定条件下自愿对存在于主体之中的劳动力使用权的出让。从量的角度看,是指一个经济体(大至一个国家,小至一个微型企业或一个雇请了保姆的家庭)在某一段时期内,可以获得的劳动者愿意提供的劳动能力的总和。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其劳动力市场状况密切相关。
2、社会保障可以促进就业,充分就业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充分发展。
第四节 社会保障与资源配置
社会保障是通过收入分配方式来实现的,它主要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调节各阶层的经济利益,而资源配置则是从效率的角度来分析经济运行。社会保障制度会影响经济效率,从而最终影响到资源配置的结果。 一、社会保障与国家财政收支
1、社会保障资金从根本上说是属于一种消费基金,而财政作为国家主要的宏观经济管理方式,肩负着对收入进行再分配,并形成合理的积累与消费比例结构的责任。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收入结构、支出结构等影响着财政收支结构中积累和消费的比例;
2、一定的收入分配总量中,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越大,用于积累和其他消费方面的社会财富就会越少,二者之间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3、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筹资手段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征收社会保险税(更符合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效益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凭借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较好的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增长,广受世界各国的欢迎);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建立预筹基金帐户制。
二、社会保障与储蓄
1、从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来看,储蓄是指收入当中未被消耗的或没有被用于个人消费的那部分收入。社会保障对储蓄的影响是通过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存储、运行、使用而发挥作用的,特别是积累资金数额巨大的养老保险更是举足轻重;
2、预防性储蓄理论:强调个体收支行为的不确定性,并对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消费储蓄行为决策进行分析。由于收入的不确定性和寿命的不确定性,社会保险制度的储蓄效应变得非常复杂;
3、在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增加政府支出的融资手段是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失去了对国民储蓄的促进作用。 三、社会保障与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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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1、二者的联系体现在社会保障基金与资本市场的互动。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有着巨大的支撑作用,完善成熟的资本市场能加快社会保障基金参与资本市场运作的步伐,提高基金的投资回报率;
2、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结构和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公债:最普遍,如美国、英国;
(2)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大额存单、政府担保型债券、公司债券、抵押债券、股票等; (3)各类贷款:包括住房贷款、个人贷款以及工商业贷款等;
(4)有形资产: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施、公寓等,一般投资于有形资产的份额都比较低;
第五节 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政策
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备受关注的公共政策之一,在实践中又与其它公共政策密切相关,如扶贫政策、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住房政策等。 一、社会保障与消灭贫困人口
贫困定义:缺乏说、排斥说、剥夺说、能力说;相对贫困Vs绝对贫困 1、社会救助直接面向贫困人口,为解除贫困人口及遭遇灾祸的人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障是解决贫困的途径之一,但不能将全部重任压在社会保障上】 2、社会保险主要面向劳动者,事实上直接起着预防和减少贫困的作用; 3、社会福利可以提高人们的素质,实现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
4、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再分配政策,通过让高收入者多做贡献、低收入者和贫困家庭享受较多的待遇,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缩小了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缓解了现实社会中的相对贫困。 二、社会保障与人口政策 所谓人口政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比例关系,采取直接干预、调节和影响人口数量(包括鼓励或控制人口增长)、人口构成、人口分布等而制定的法令、措施、方法和手段的总和。
人口政策(尤其是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改变家庭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同时,也从多方面影响着以人作为参与主体和服务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由于人口出生率低,劳动力供给不足,大多采取刺激生育的政策,其社会保障制度对多子女家庭提供优厚待遇
基于基本国情,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独生子女,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社会保障制度通过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和社会化的福利服务措施,使人们从“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中解脱出来,树立起了现代化的家庭观,可以推进人口和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人口出生率的降低意味着劳动人口减少和供款的减少,降低了社会保障基金尤其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加速,往往使得保障基金不堪重负。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另外一个后果,是使我国的家庭结构走向核心化和小型化,传统的家庭保障方式受到了挑战,也对养老、医疗照顾、社会化服务和社会人文关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人口政策使得众多独生子女家庭严重缺乏自我照顾和自我调节的能力,成为高风险家庭
人口政策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任何国家都需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并适时调整人口政策,使其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保障对人口政策的影响具有可引导性,既可以引导节制生育,也可以引导刺激生育。因此,有必要统筹考虑社会保障与人口政策的关系,使这两大政策体系互相协调、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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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三、社会保障与国民教育
四、社会保障与家庭政策(住房政策) 住房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求,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或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住房困难的弱势群体进行扶持和帮助的各种政策措施的总和。建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人家庭尤其是最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责任
从世界范围内看,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四种形式:
第一,以商品化为主的住房保障形式。实行该模式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其特点是住宅商品化程度较高,私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较大。
第二,商品化兼福利政策的住房保障形式。该形式的特点是,国家既发展住宅商品化,也加强政府干预,实行一系列住房福利政策。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都实行这一住房保障模式。
第三,福利政策兼商品化的住房保障形式。主要是前东欧国家在20实际80年代前所普遍采用的住房保障形式,主要是国家统一分配的低租金福利制度。80年代后,这些国家相继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放弃了原有的住房保障形式,推行私人建房、合作建房等新措施。
第四,福利为主的住房保障形式。实行这种住房保障形式的国家,把解决住房问题作为福利纲领。如前民主德国和现在的朝鲜就是如此
第六节 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
一、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共性
商业保险 社会保障 1、风险均摊【都是基于对特定风险损失分担的社会化机制】 2、都进行风险转移: 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社会保险:被保险人的风险部分或完全的转嫁给了社会保障系统;社会救助:风险的被动转嫁,陷入困境或危及生存时,政府和社会有义务、责任给予帮助 以现金给付、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三方负担;社会救助:财政拨款;社会福利:社会化筹资 一些项目同样承担的是偶发性的突发的风险损失补偿,如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一些社会救助项目;但养老社会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则是偶然中的必然 3、都以给予损失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等方式为被保障对象提供保障 依据保险合同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 4、充足的基金是两种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物质基础 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 5、都具有为偶然性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的特征 承保的必须是偶发事故、意外事故,是可以进行风险防范和利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测算的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性质 经营目标
社会保险 基于公共利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公共政策与公共品范畴 解除劳动着的后顾之忧,平衡劳动商业保险 基于经济利益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属于私人经济范畴 为投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 - 14 -
社会保障概论
关系,增进劳动者福利,促进社会和谐 经营主体 政府机构或公营机构 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经办,不但是社会保险的经办主体,还承担着社会保险的管理者和其他相关政府活动之责;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经营、管理、监督和实施的责任 政府机构,常以经办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出现;国家财政充当担保人或直接责任人;所有者权益不清晰 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承担着在将来某一时间对被保险人进行偿付的责任,遵循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奉行多付多保 市场经济环境下,各方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具有参与市场活动的自主性,其商业决策、经营目标均由自身独立决定 商业保险公司 作为市场交易活动,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等价交换的结果,受市场规律的制约。保险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监管者通常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只负责在法规框架下的保险经营主体的审批、政策制定、宏观调控等 保险人为责任主体,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全部责任,承担保险经营中的风险损失并拥有利润收益权 明显的社会化特点:筹集资金的方式来自多方负担(企业、个人、财政拨款等);体现更多的是经济福利性,被保障对象的所得往往大于其所支付,受益条件有严格限制,受益权不能随意转让 与国家整个经济社会政策协调运行,强调的是社会目标,受社会公共目标的制约 全体劳动者,凡法律规定有权利和义务享受社会保险的人,都是被保障对象 社会保险:满足的是社会成员较低水平的基本的生活保障需求 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 保险责任主体和所有者权益 运行机制 运作环境 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可保标准,只被保障对象 为有支付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经济保障 保障水平 满足被保险人较高层次的保障需求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同发展 1、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争夺保障资源;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着互为促进和补充的关系:
(1)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可以增强人们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有利于商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
(2)由于社会保障只能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有限,人们可以投资商业保险实现较高的经济保障需求,一部分被社会保险制度排除在外的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解决自身的风险保障问题。
3、在许多国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能过并行不悖,共同构成国民生活的经济保障系统。
第五章 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总论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所谓社会保障模式,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过程中,经过已经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国家不断的经验积累,从中抽象和归纳出来的具有规律性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经验总结,这一规律性的经验总结对其他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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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考察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程,可以发现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面向贫困人口与工业劳动者的阶段;2.面向贫困人口与一般劳动者的阶段;3.面向全体国民的阶段。
二、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构成要素 1、制度设计原则
(1)普遍性原则: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当是全体国民均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与福利,而不局限于贫困阶层。【符合社会保障制度对公平、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 (2)选择性原则: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的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既能满足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亦不会超越经济发展水平而构成沉重包袱,选择性原则的时间为普遍性原则的落实创造了条件。(因为人们社会保障需求客观上存在着差异,国家财政实力有强弱之分,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展不平衡,这都制约了普遍性原则的贯彻。)】 (3)自我责任原则: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更多地强调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履行社会保障缴费的义务。 (4)国家责任原则:强调在社会保障实施的过程中国家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社会保障首先是一种国家责任,体现在财政支持、政府立法以及社会保障的国家管理等之中,是国家对内职能的主要组成部分。 2、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社会保障运行的利益主体) (1)政府主体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这里的政府主要指:中央政府决策机构,如我国的全国人大,各国议会或其他立法代表机构;
具体实施调控管理的政府机构,如负责社会保障的职能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综 合调控部门(发改委);
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运行规则,制定、调整社会保障政策,组建社会保障的业务机构,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并对社会保障财务负有最后的但非完全的责任。 (2)企业主体
企业通过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或社会保障税)来组织劳动活动,并控制劳动过程。企业担负的社会保障费用部分(或社会保障税)本质上构成企业的经济型负担。 (3)劳动者主体
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个人是提供劳动并获得保障的主体。劳动者既是社会保障的享受者,又是社会保障费用(税)的缴纳者之一。劳动者以劳动求生存、求社会保障、求生活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的利益追求,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主要动力。 3、社会保障的对象(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社会保障的接受者) 从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既要满足广大民众的一般性保障需求,又要重点满足社会中某些特殊群体的专门性需求——来看,分为两类:
(1)一般性对象:社会保障指向社会中的普通民众【各国社保制度中,都有面向广大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如社会保险的各种项目、公共卫生服务】;
(2)专门性对象:社会中需要提供某些专门化社会保障服务的群体,如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
从社会保障的运作方式来看,分为:
(3)普遍性对象:指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考虑个人需求的差异,而向全体国民或某些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提供无差异的社会保障服务;
(4)选择性对象:指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考虑并满足部分特殊群体、特殊社会成员的特殊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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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4、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
(1)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主要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人群。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项目覆盖范围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受其他保障项目的覆盖范围则为符合条件的本国公民或居民。
(2)社会保障的享受条件:指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资格条件。各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主要社会缴费条件、工作或工龄年限以及居住年限等。
(3)社会保障的待遇:为受保障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是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其职能的标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落实,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的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效率,均突出的体现在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环节上】
待遇给付既是社会保障工作的终点,也是社会保障工作的新的起点。【资金的筹集、储存与管理均是为保障待遇给付、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目标服务的,而及时、有效的保障待遇给付又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人参保,增强社会保障运行的可持续性。 最初的社会保障待遇往往是提供食品和衣物,进入现代社会后,社会保障制度日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现金援助、实物供应和劳务服务同时构成了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的内容。 (4)社会保障水平:指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发生年老、残疾、失业、工伤、贫困等原因而造成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能力,社会保障水平代表着一个国家向公民提供的保障标准和水平。
在宏观层面上,社会保障水平的测量指标通常为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发展的深度;
在微观层面上,社会保障水平的测量指标是社会成员个人享受保障待遇水平与社会工资水平之比,它反映的是社会成员享受保障待遇程度的高低;
在政府层面上,社会保障水平的测量指标是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它反映的是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强度。
社会保障水平是用来反映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程度高低的概念,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关键因素,直接反映着社会保障资金的供求关系,并间接反映着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状况。
(5)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
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负担。除此之外,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赞助,社会福利有将募捐和互助储金会等,也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 (6)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保证,它包括社会保障立法制度,也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与企事业单位之间、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政府有关部门与社会保障机构之间在社会保障管理职责、权限等方面的有关制度、方式和形式。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分类 1、从保障的对象和范围:
(1)全民保障模式:全民福利性保障模式,范围覆盖全体公民或居民,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或征税;
实施这种保障模式的国家一般规定,凡是在这个国家居住满一定期限的居民或公民,都有按照立法统一规定的标准享受现金补助的权利【绝大多数北欧、西欧】。
(2)与工作收入相关联的保障模式:强调对工薪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险,并由此而适度扩展到受保障着的家庭成员,经费主要来源于雇主与雇员的缴费; 强调享受保障待遇者直接或间接取决于受雇或工龄的长短,个人获得保障水平的高低通常与享受保障者在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水平有关【美国、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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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3)以经济状况为依据的保障模式:通常根据最低生活需要制定出一个最低生活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线),低于的由政府发放补助金,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
实质是一种济贫计划,往往将这种保障模式和与工作收入相关联的保障模式结合使用。 2、社会政策学:
(1)剩余性模式(Residual welfare):指社会保障只有在正常的社会供给渠道(即家庭和市场)遭受破坏时才发挥作用,因此这是一种将目标有选择的集中在一群残留的、人数不断减少的少数需求者身上的保障模式。剩余模式首先解决社会失常现象,再补充以必要的普及性服务,显示的是对市场与家庭的重视。 (2)制度性模式(Institutional welfare):将社会保障纳入制度化轨道,并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强调的是优先解决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再补充以必要的补救性选择服务,显示的是对政府作用的高度重视。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历史实践表明,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律是开始阶段采取剩余模式,然后逐渐形成制度模式。 3、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现收现付模式、部分积累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三种。 (1)现收现付模式(以德国最为典型,故又称“德国模式”):【代际转移为主】 ①特征:社会保障成本的代际转移是“以支定收”,即由在职职工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成本,支付给退休者的社会保障资金直接来自该时点的在职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 ②要求:较小的人口压力、年轻的人口结构、较强的国家实力、完备的税收体系。【因为在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障负担随着支出的增长而逐年增高,而且资金完全没有积累】
③弊端:政府在事实上承担着巨大的社会保障债务,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一债务是隐性的;对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政府会被迫提高收费标准,这会抑制经济增长,干扰经济运行中正常的激励机制的运行。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这种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以及由此体系支持的较高的社会福利水平,是形成欧洲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福利病”的重要原因。 (2)完全积累模式(又称全基金式):【自我积累为主】
指对被保险群体的生命过程和劳动风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远期预测,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所需保险金开支总和,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就业期的每一个年度,投保人按比率逐月缴纳保险费,同时将积累的保险基金有计划的转投经营,使其保值增值。
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它实际上是通过政府权威强制实行的、公共管理下的储蓄基金制度。
①特征:A、以“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受保人生活的总费用加以预测,由此规定受保人在整个投保期间按月摊付的比例及数额,并从受保人现期收入中扣除计入个人账户,作为“法定养老准备金”。
B、保险金的征缴与给付均有很强的收入关联性,个人账户资金完全由劳动者在就业期间根据其收入按比例定期缴付的储金积累形成,政府除通过税收减免、利率优惠或少量额外补贴给予支持外,几乎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因而不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 C、先提后用,保险金以一次性给付方式提取;
D、由于养老基金从积累到给付的偿债周期较长,形成高额的储蓄积累,便于政府将大量基金用于投资。因而,完全积累制又称为“自助式”或在“公共管理”下的储蓄基金制度。 ②缺陷:庞大的储蓄基金承受着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此外也缺乏社会保障所应具有的“互济性”。
(3)部分积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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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介于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之间的一种模式,也被称之为“混合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后在一些拉美国家形成的老年社会保障模式,后来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这种形态逐渐固定化,成为第三种独立的制度模式。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方式】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方式为个人账户(对应于完全积累)与社会统筹(对应于现收现付)相结合。
以医疗保险为例:实行个人医疗账户,摸底是建立职工个人自我积累机制,强化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使职工在年轻健康时就为自己年老时积蓄医疗费,合理使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使城镇职工之间通过社会共济分担风险,解决其患大病时的高额医疗费用,体现社会公平。社会统筹的社会化程度提高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会负担。
解决空账的方法:增加年轻人数量、增加劳动力;一部分国企愿意上缴红利;大量印发钞票,从账面上填补空缺;提高保险金征缴水平。 (4)典型国家特征:
按照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典型国家的特征,分为英国福利国家模式、斯堪的那维亚模式、德国社会保险模式、东南亚国家模式。 (5)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型、福利国家型、强制储蓄型、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从第三节开始详述】
第二节 社会保障体系结构
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所包含的业务内容划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社会保障体系通常包括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与补充社会保障措施两大类,前者由国家立法统一规范并由政府主导,一般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以及部分国家针对军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后者则通常是在政府的支持下由民间级市场来解决,一般包括企业年金、慈善事业、互助保障等,它们构成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并发挥着有益的作用。 一、社会救助
1、含义:社会救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救助的特点:
(1)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预算拨款;(2)权利与义务关系:单向性;(3)救助对象:特殊弱势群体;(4)救助目标:帮助贫困人群等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理论上只有一个经济标准,无关乎道德、政治、党性等因素】 (5)救助程序:救助者自愿提出申请并经救济机构调查后批准方可获得救助。 3、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1)社会救助是最先形成的、历史最悠久的社保形式; (2)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最后一道保障线。【我国低保:1997在全国城镇推开,2007年覆盖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住房、医疗、教育救助……) 二、社会保险
1、含义: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死亡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取物质帮助,以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10.28颁布,2011.7.1开始施行。针对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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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2、社会保险的特点
(1)预防性 (2)补偿性 (3)储蓄性 (4)责任分担 (5)互助共济 3、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几方面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6)死亡抚恤 (7)残障保险 (8)护理保险 三、社会福利
1、广义的社会福利同义于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全部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保障和福利。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面向社会特殊群体提供的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子系统。
2、中国社会福利的主要项目:
(1)老年人福利 (2)残疾人福利 (3)妇女儿童福利 (4)其他福利 3、社会福利特点:
(1)保障对象全员化 (2)保障项目广泛 (3)资金来源多渠道 (4)保障水平弹性化 4、(广义的)福利的目标追求: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基础上,不断地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
四、军人保障
军人保障是以军人为保障对象的一个综合性保障系统,包括军人保险、军人抚恤优待、军人福利、军人复原转业的就业安置或补偿等项目。、 五、补充保障
1、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
慈善事业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上的一种民办社会救助事业。不仅能有效地弥补政府基本社会保障的不足,而且对处于困境而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来自社会的援助和关爱,进而充当着沟通不同社会阶层的有益桥梁。 2、社区服务
以社区组织为依托,以城乡一定的社区内居民为对象,以特殊群体为重点,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他们提供福利性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特点:自主性、社会性、多样化。以福利型服务为主。
从改革开放前的“单位人”、单位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转换为今天的社区人,社区分为行政化的社区和自然形成的社区。前者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政令,是政府职能的延伸(部门化、行政化),对街道负责,服务群众;后者有四个要素,地域、人口、共同的归属感和设施。在港台表现为高度自治的组织。
3、企业年金(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称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建立的面向本企业职工的一项补充保险制度,是职业福利或者机构福利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4、商业保险 5、家庭保障
第三节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目标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经济安全保障,以维护公民必要的生活条件。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以面向劳动者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为中心,再补充以其他救助或福利型政策,构成了能够满足工业社会需要的社会安全网。 一、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形成
社会保险型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因此又被称为“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或者“自保公助型模式”。最早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其后为西欧、北欧、美国、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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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等国所仿效。到目前为止,它已经成为包括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
形成原因:1、工业化已经开始并已取得一定的成就是前提条件,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使得劳动者面临着工伤、疾病、失业、养老等风险,仅靠个人和家庭无法预防和抵御,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来化解;
2、国家的工业化使得社会的财富有了大量的积累,社会(包括政府和企业)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能力、也有条件为其社会成员统筹安排防范风险的各种保障措施; 3、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劳动者个人也具有了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为自己和亲属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保障。 二、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特征 1、社会保障对象的选择性
保障对象确定的依据是“选择性原则”,而非“普遍性原则”。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被纳入社会保障的对象,只有劳动者(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期主要是工薪劳动者)才能成为社会保障的对象。
这种模式主要围绕劳动者面临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设置保险项目,并用以保障劳动者在遭遇这些事件时的基本生活。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会对不同的劳动者选用不同的保险标准,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区往往实行差别保障,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给付水平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2、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多元性
强调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险缴费方面的责任,原则上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负担,实际上主要以劳动者和雇主的社会保险缴费为主,国家财政给予适当的支持。即雇主和劳动者个人投保,国家资助,从而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和责任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企业、个人和政府的角色各不相同,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是最主要的缴费(税)者,政府只是扮演最后责任人的角色。
3、强调受保障者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对统一
强调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税的义务相联系,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税的多少、时间的长短和收入的水平相联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相对的,与商业保险中所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统一是不同的,因为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福利性。社会保险强调的是公平,而商业保险强调的是效率。 4、社会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的互助共济性 其基金筹集模式是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险基金在被保险人之间统筹使用,特别是代际之间进行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和使用在数额上的差异性,既符合分担风险的大数法则,又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性。 三、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功能性评价
1、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分析
社会保险型模式强调自我保障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自助性”,几乎所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获得都是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前提,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相对统一。 该模式由于采取现收现付制筹集保险基金,老年一代人的社会保障待遇由同一时期正在工作的年轻一代人缴费支付,以支定收,实现当年收支平衡。这种社会保障模式实际上就是代际转移支付。通过这种代际转移支付可以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有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因此,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目标与效率目标的统一。 2、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缺陷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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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1)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受一国和一地区的人口结构变化和就业比例的影响较大,社会保险缴费率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
(2)由于该制度模式强调当期收支平衡,缺乏必要的资金积累,因此,它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养老保险费用日益膨胀的需要。
(3)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容易产生代际矛盾。养老保险项目是以代际转移方式运行的,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中缴纳社会保险费(税)的比例越来越大,负担越来越重。如果不提高缴费率,虽然可以减轻在职职工的负担,但是会降低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
第四节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
*福利国家的起源与基本特征: 1、理论起源:福利经济学
2、起源:1948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应为成为福利国家
3、特征:累进税制与高税收;普遍覆盖和全民共享;政府负责与全面保障;法制健全;充分就业 4.代表:英国、瑞典、丹麦?? 一、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形成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在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的收入均等化思想,以及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更多地强调政府的责任,认为每个人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其国民提供各种保障和福利。在实施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保障项目齐全,并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政府对其国民的社会保障负有无限的责任。
实行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国家必须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和西欧国家。 二、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特征 1、社会保障对象的“全民性”:该模式强调福利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人权观念,其服务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
2、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个人无需缴纳或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障费,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
3、社会保障项目齐全:保障范围由生到死,几乎无所不包,号称覆盖“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
4、社会保障水平高:社会保障的目的已不完全是预防贫困和消灭贫困,而在于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即不仅满足国民的社会保障需求,而且开始注意满足他们的社会福利需求;
5、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实行广泛而优厚的公共津贴制度,津贴与个人收入及缴费之间没有联系。
三、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功能性评价 1、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主要作用
(1)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公平。 高福利政策通过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使低收入阶层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同时,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的运行需要政府的大量财力支持,而政府财力主要来自于税收,高累进税率制度具有很大的再分配性,使社会贫富差距缩小,社会更趋于公平。 (2)刺激了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促进了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一方面,“二战”以后社会福利开支不断增加,社会福利普及化、全民化,使全体公民的基本收入水平提高,从而扩大了居民的有效需求;另一方面,实施社会福利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在被分配到居民手中之前,是以基金的形式存入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因而福利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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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的建立刺激了保险机构的迅速发展。银行或保险机构可以将基金用于投资,从而增加了投资需求,促进了生产和经济的增长。
(3)缓解了贫困,稳定了社会。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以各种转移支付的形式直接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生活补贴,使这些国家的贫困问题有了较大的缓解。贫困人口的减少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
2、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福利病”。高福利政策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挫伤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大锅饭”现象相当严重。【从受众的角度】
(2)国家财政负担沉重。随着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各福利国家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公共开支不断增加。为支撑高福利支出,这些国家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但仍然满足不了迅速增长的公共支出需求,造成国家财政状况恶化,财政赤字长期化。国家为了弥补巨额的财政赤字,不得不大量举债,甚至通过增加货币发行量来弥补财政赤字,直接导致物价急剧上涨,通货膨胀严重。过高的通货膨胀又降低了人们的实际收入,使其高福利政策大打折扣。【从国家的角度】
第五节 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
一、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
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由国家强制推行的自我储蓄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50-60年代的新加坡,其后智利等拉美国家在80年代初也相继采用了这种模式。
由于在基金管理、政府责任等方面的差异,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又分为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国营强制性储蓄积累型”社会保障模式【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和以智利为代表的“民营强制性储蓄积累型”【劳动者个人负担】社会保障模式。 二、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特征
(1)实行强制储蓄,建立个人账户:公民只要有薪金收入,都必须依法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2)实行完全积累制,而非现收现付:无论是企业缴纳的保险费还是劳动者缴纳的保险费,均完全记入相应的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每个人为自己未来的保障需求进行自我储蓄,个人账户间的资金不可转移支付(某些国家允许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填补账户缺口),实现的是劳动者自己一生中的收入与负担的纵向平衡。
(3)强调自我责任,缺乏互济性: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在国家立法的规范下,采取强制手段扣除劳动者的一部分工薪收入储存起来,完全用于劳动者自己的养老等保障需求。它不存在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共济功能,从而也无法在劳动者群体中分散风险。强调的是自我责任而不是追求互助共济。
(4)积累基金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由于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完全积累的财务机制,每个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积累在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是不断增长的,从参加强制储蓄到费用的领取,往往间隔数十年,期间必然会遭遇到基金贬值的风险。因此,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所面临的最大压力,在于如何使个人账户上积累的基金实现保值增值,这就必然要求积累基金与资本市场相结合,才有可能在参与社会财富创造的过程中避免贬值的风险。 (5)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特殊:在实行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国家,政府通常并不直接分担缴费责任,而是扮演着监督与管理者的角色,监督与管理的重点是个人账户上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不同国家政府承担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如新加坡政府是通过设立中央公积金局来集中运营公积金,并由政府确定相应的收益率;而智利则采取私营化办法,政府仅仅承担监督与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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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6)强调效率,忽视公平: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把个人享受的待遇同自己的努力与基金积累的多少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但是却不具有代际间和代内人际间的再分配性。政府通常很少提供财政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卸了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尽的责任。
三、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功能性评价 1、优点:
(1)该模式有效地解决了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问题,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2)该模式强化了劳动者的自我保障意识;【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完全来自个人的储蓄,给付水平的高低也完全取决于缴费者个人以往的劳动报酬和劳动贡献,对每一个缴费者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能够很好地调动缴费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储蓄的积极性。政府通过强制社会成员为自己未来的保障需求进行储蓄,还使个人克服了短视行为,强化了自我保障意识。】 (3)该模式的实施有效地带动了国内市场的发展。 2、缺陷:
这种模式的最大缺陷就是缺乏互济性,而互济性恰恰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最令人称道和最根本的东西。由于互济性的丧失,该项制度的公平性便大打折扣,一些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手段来解决的社会问题也未得到解决。【例如,在这种模式下,个人账户是以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来计算缴费比例,工资基数越高,缴费越多,投资后获取的收益也相应越高,因此,低收入者最终所能获取的福利水平相对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则相对提高。可见,该模式不仅不具有再分配功能,而且还拉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福利差距。因此,部分东南亚国家先后放弃了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多数国家对智利模式也持审慎态度。】
第六节 国家保障性社会保障模式
国家保障性社会保障模式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国家保障性质。国家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劳动的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由国家和各个公有制单位实施,其宗旨是“最充分的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一、国家保障性社会保障模式的形成
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并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以及其后先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东欧各国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都普遍实行了这种模式。 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控制着一切经济活动,社会保障也就理所当然地由国家来提供。 政府实行充分就业的政策取向,因而在社会保障的项目中取消了失业保险,同时,生活资料配给制的实施也使得社会成员无需承担任何社会保障的责任。但是,随着这些国家所实行的改革,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也开始逐步转向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障模式。
二、国家保障性社会保障模式的特征
(1)宪法把社会保障确定为发展中的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加以保证的,根据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依托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直接管理,由劳动者从各级政府和各自所在的公有制单位取得。
(2)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个人无需缴纳任何保障费用。 (3)工会组织负责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4)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宪法规定,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对无劳动能力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保障的经济来源靠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
三、国家保障性社会保障模式的功能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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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1、积极作用:
该模式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由于实行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国家普遍推行的是充分就业的政策,而且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统治地位,因此,这些国家的公民在国有经济部门中的就业比例较高。社会成员一旦就业,就会自动加入被保障者的行列,本人及家属可以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障待遇。这种保障模式很好地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劳动者感到“生老病死有依靠”,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充分保证。 2、缺陷:
(1)该保障模式不设失业保险项目,隐性失业问题严重。各行各业各单位都普遍存在着冗员和低效率,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承认并允许适度失业的政策逐步取代充分就业的政策,隐性失业逐步转化为显性失业,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缺乏失业保险,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该保障模式由于过分注重公平,因而损失了效率。完全“按需分配”忽略了社会保障机构的供给能力,也忽略了被保障者个人的贡献大小。这种模式虽然增进了劳动者的福利,但过分强调公平的结果造成体制内成员对社会保障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经济效率低下,从而反过来又动摇了该模式的可持续性;
(3)该保障模式仅仅覆盖国有经济部门的劳动者,排除了非国有经济部门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劳动者,不符合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造成全体国民在社会保障待遇方面的严重不公平,也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六章 社会保障基金
第一节 社会保障基金概述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内涵和构成
1、所谓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通过各种渠道所建立起来的、法定的、专款专用的经费。
(1)社会保障基金是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其建立和实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范基金的来源、筹集、使用、储存、运营及管理,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必须是某一政府部门或政府特别授权的专门机构,以确保基金统一有效地筹集和合理运用;
(3)社会保障基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挪作它用,以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属遭受风险后仍能保障基本生活; (4)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2、社会保障基金是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而建立的基金,它是社会再生产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
社会再生产中的消费基金,一般包括个人消费基金和社会消费基金。
个人消费基金中的主要部分是通过劳动报酬的形式分配到劳动者个人手中的,由劳动者个人直接支配,用于个人消费。
社会消费基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社会保障基金,它主要掌握在政府或其委托的社会组织手中,通过特定的方式,用于帮助那些暂时或永久离开劳动队伍的劳动者以及那些需要得到社会帮助的公民。 3、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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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优抚安置等四种基金的来源与形成方式不同。
社会救助基金一般分为政府掌握的救助基金和民间组织如慈善机构掌握的救助基金。政府的救助基金来自国家财政,是为了应付各种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慈善机构的基金主要来自各种捐款和馈赠,用于帮助那些急需得到帮助的人们;
社会福利基金从狭义上讲,主要指政府所掌握的、用于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基金;从广义上讲,企业所拥有的福利基金也是社会福利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来自企业的经营效益,主要为本企业员工服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实施社会保险项目而筹集的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筹集、支付和运营已经规范化;优抚安置基金一般分为政府掌握的优抚安置事业费和从社会集团、企业以及个人捐助取得的优抚资金。
在我国,其他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社会保障基金。 二、社会保障中的再分配关系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而参与的国民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分配是指政府或社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征缴和使用社会保障基金,以完成社会保障制度所设定的目标的各种活动。社会保障分配贯穿于社会保障的全过程,社会保障分配关系,主要是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关系,表现为引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引起了政府和企业、个人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者相互之间,劳动者自身不同时期之间,以及地区和地区之间对国民收入占有和支配份额比例的变化。 1、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再分配关系
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国家、企业(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其中,国家财政不仅托起了社会救助基金和社会福利基金,而且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支柱。政府通过公共
财政拨款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即“财政保底。” 在三方付费制的社会保障模式中,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在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物质利益再分配关系。政府社会保障支出越多,国家福利的程度越高;反之亦然。 另一方面,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最终来自于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款,而税收负担在各个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往往是不均衡的。这就是说,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也在纳税人(企业和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物质利益的再分配关系。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再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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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这种再分配关系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上。 政府按企业的工资总额征缴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同一时期企业实际发生的退休费用支付退休金。那些退休职工少的新办企业为那些退休职工多的老企业承担了一部分退休费用,这有利于营造老企业与新企业在同一层次上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3、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再分配关系 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是继工资分配之后对职工劳动贡献进行了又一次分配,或者说等于社会以保险的形式间接地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 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只是这一部分收入并不按月发给劳动者,而是由社会保障部门集中控制使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着这种再分配关系。它也是中国社会保障分配的主要形式和主要渠道,因为中国劳动者的大部分社会保险费是由企业承担的。
4、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再分配关系
这种再分配关系集中体现在社会保险方面,现在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都要按规定的比例,用自己工资的一部分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于“统账” 结合,个人缴费不一定与其将来可能享受的保险待遇完全一致。当某一受保人从社会保险中得到的收益大于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时,实际上他就得到了其他社会成员的资助。由于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之间并没有完全对等的联系,所以实现了不同收入水平的劳动者之间的再分配。实现了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和以富济贫。 5、劳动者自身不同时期之间的再分配关系
这种再分配关系在劳动者所得期(或劳动能力保有期)与所得丧失期(或劳动能力丧失期)之间进行。劳动者在生产年龄时期,把所得的一部分作为保险费强制性地缴出并予以积累,待以后在老龄、残疾或成为遗属时,获得老龄、残疾、遗属等年金。 6、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再分配关系
这种再分配关系突出表现在那些由县级统筹逐步向市级、省级统筹过渡的社会保险项目上。实行省级统筹,就等于在一个省的范围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分担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费用,从而形成了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再分配关系。(江西省是我国第一个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统一比例、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的省级行政区。)
第二节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运营
一、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原则 1、公平性原则
通过社会保险手段实现收入再分配,可以分为纵向的再分配和横向的再分配,用公平的概念来表述,则是纵向的公平和横向的公平。 (1)纵向公平(救贫扶困)
通过征集社会保险费用,使高收入者的生活资料和购买力向低收入群体转移。
由于市场机会和个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一部分人属于社会的高收入阶层,而另一部分人则会由于失业、疾病、年老、多子女或自然灾害等多种原因而陷入贫困,无法凭借自己的力量维持生计。社会保险通过保险费负担而形成收入转移,以确保低收入者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2)横向公平(防贫)
一方面,同一层面上的人们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保险费或向政府纳税;另一方面,将现金转移给那些因发生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通过社会保险的纽带把人们连接起来,从而实现横向的公平,强化社会的整合性。
健康者和伤病者之间、在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之间、工作的一代人和退休的一代人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经济成份实体的人员之间互助共济,对所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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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成员形成保护机制,以应付各种突发事件,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 2、效率性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要保证经济运行有效率,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障碍。发展、效率和保障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效率是发展的基础,保障是发展的目标,效率又是保障的前提,没有经济效率就难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作。 因此,需要协调、安排好社会保险基金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比例。
(1)国家负担比例过高,导致社会保险开支剧增,超过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同时还会助长依赖思想,削弱劳动者的积极性,造成劳动力资源的闲置,效率得不到保证;
(2)企业负担比例过高,影响积累和扩大生产投资,削弱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是经济活动能力下降;
(3)个人负担比例过高,国民可供支配的现金就会减少,出现有效需求不足,并妨碍对金融市场的参与,从而进一步影响宏观经济的投资和生产过程。 3、收支平衡原则 收支平衡包括:
(1)即期平衡:也称短期平衡,静态平衡,是当年或数年内社会保险基金与所需支付的费用总和保持平衡;
(2)远期平衡:也称长期平衡、动态平衡,是在一个较长的期间,某项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在应缴纳保险费期间的保险基金总和应保持平衡。 即期平衡是照顾现实,远期平衡是兼顾未来。只有即期平衡而无远期平衡将导致保险代际转移,加重下一代的社会保险负担,给未来的经济发展造成很大压力。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保险基金短期平衡的基础上,将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上。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1、国家财政补贴
国家财政补贴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往往处于最终支持者的地位,在社会保险基金初建时期和社会保险项目遇到特殊困难时特别重要。
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可以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直接补贴往往采取财政拨款、发行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险债券形式;间接补贴是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给予资助。
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支持有三种方式:
(1)财政拨款:救助基金、军人保障基金、公共福利基金等;
(2)实行税收优惠或让利:如国家对企业建立的各种补充保险项目在资金上免予征税,对个人参加各类自由参加的社会保险与以个人所得税减免等; (3)承担社会保障管理费用。 2、雇主和个人缴费
(1)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这笔费用是企业任加工成本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者的必要劳动。社会保险水平越高,企业需要缴纳的费用就越多,企业的人工成本就越高,企业就会用资本代替劳动力,从而使失业率上升,就业压力加大。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水平不能过高。 (2)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
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第二来源。在许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国家,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各负担一半。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意义:①有助于社会保险互济功能的实现(特别是当按劳动者工资收入的统一比率缴纳时,工资收入高的人多缴纳,工资收入的得人少缴纳,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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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互济功能就更清晰的体现出来);②有助于基金的积累,个人缴纳机制容易形成人人监督的格局,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良好运行
实践中,一般都规定了个人工资的最低起征标准和最高限额。规定最低起征标准可以照顾低收入者,规定最高限额则可以保护高收入者现实的积极性和在领取养老金是不会拉开太大的差距。 3、社会筹资
社会筹资的主要渠道有社会捐赠、发行彩票等,更多的体现福利性质,如红十字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 4、其他渠道
主要有社会福利服务收费、基金运营收费、发行特种国债、国际援助,还包括投资收益等。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入在社会保险基金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现在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改革。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指依据一定的收支平衡原则,确定一定的收费率,以取得社会保险收入的方式。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按社会保险基金储备与否,分为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三种筹资模式。 1、现收现付式
该模式不考虑资金储备,只从当年或近二、三年的社会保险收支平衡角度出发,确定一个适当的费率标准向企业与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税)。
(1)特点:以支定收。实行初期因支出规模小而费(税)率较低,以后则会随着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提高,体现了养老保险负担的代际转移。
(2)优点:收支关系简单清楚,管理方便,无资金贬值的风险与资金保值增值的压力。 (3)缺点:因各期支付额不同而造成费(税)率波动大,给企业的成本核算带来负面影响;养老金的完全代际转移不仅使劳动者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难以得到准确体现,而且容易造成劳动者代际之间的矛盾激化。 2、完全积累式
以远期纵向收付平衡原则为指导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 首先对有关人口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长期的宏观预测,然后在此基础上预计社会保险成员在享受待遇期间所需开支的保险基金总量,并将其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劳动者整个就业期或投保期。 (1)特点:“先提后用”。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第一天,就必须依法定期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与此同时,劳动者所在单位或雇主也必须依法为所属职工定期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二者合一,经几十年后,形成一笔可观的保险基金,待劳动者需要享受时,逐期或一次性给付。
(2)优点:在较长时期中分散劳动风险损失,提取比率稳定,个人和企业负担较小,在支付期间每年仍留有相当数量的储备积累基金,使社会保险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雄厚的物质基础。
(3)缺点: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难以保值,而且此种方式需要对基金开支进行长期测算和科学管理,涉及的因素多,专业性很强,在实施上有相当的难度。对无积累的国家而言,采用这种模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还意味着要让企业与劳动者既承担自己未来养老金的供款之责,又要承担对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劳动者的供款之责,偿还旧债与预筹新款的双重压力,将使国家与企业均难以承受。 3、部分积累式
也可称为部分基金式或混合式。即将上述两种方式相结合,一部分采取现收现付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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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证当前开支需要;另一部分采取预筹积累式,满足将来开支需求的不断增长。此种方式兼取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二者之长,现收现付额和积累额之间可以随时相互调整补充。
在经济发展状况好、工资水平高的时期,可以多提一些积累,或是将现收现付的节余部分存入积累;在经济不景气、工资水平不高的时期,可以少提一些积累,甚至可以将积累适当拨入现收现付部分,以满足当年需求。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和维持社会安定的作用。 *中国实行的养老保险是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有别于以上三种模式。实际上是将现收现付式与完全积累式结合在一起,将归属于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基金与归属于个人所有的基金结合在一起。 四、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 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个人或所在经济单位按规定期限和数额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或是由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按规定自行提留,以应付社会保险开支需求的费用。社会保险费是保险人(国家或单位)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收缴或自行提留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的经济来源。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被保险人(集体或个人)在单位时间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其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收入的比率。它是法定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总体负担份额。 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般而言,要依据保险项目的性质、范围,劳动危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量的大小,单位及个人经济负担能力和国家财政的补贴情况,并根据以支定筹、合理负担的原则来确定。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在世界各国有所不同,一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总和费率的确定,包括统一费率制、单项费率制和分类费率制三种方式
(1)统一费率制:所有保险项目按统一的保险费率征收保险费,统一调配使用,可以同时为所有的保险项目提供经费。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苏联以及东欧一些国家,就是以政府规定的统一社会保险税的形式,向全体有收入的居民征税,所筹基金供各种社会保险项目使用;
(2)单项费率制:对各个社会保险项目单独确定保险费率,经费来源相互独立,专款专用。例如,我国现行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和日本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险等均采用这一方式;
(3)分类费率制:将若干社会保险项目归于一类,按统一费率征收保险费。例如,法国将一般伤残、老年、死亡、疾病与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归于一类,按统一的保险费率征收保险费,所筹经费在同类项目之间调剂使用。 2、分项费率的确定
(1)等额费率制:按被保险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缴保险费总额,由被保险人和企业(或雇主)各负担该保险费总额的一半。美国养老保险经费就是采取保险税的形式,按被保险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征收,其中由被保险人和雇主各负担一半;
(2)差额费率制:按被保险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缴保险费总额,由被保险人和企业(或雇主)按比例分担,一般是企业(或雇主)负担比例高于个人负担比例。例如,意大利老年、残疾和死亡社会保险费率即按此种方式计收。 3、个人费率的确定
(1)累进费率制:将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划分为不同档次,档次越高,费率越高,保险费分档计算然后加总确定;
(2)均一费率制:对被保险人工资收入不分档次,一律以相同的费率征收保险费。例如,我国现行的退休养老和职工失业社会保险,都是按同一费率进行统筹的。
【养老金替代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 >70%:可维持退休前现有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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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基本生活水平; 50%:生活水平会有大幅缩水。(我国为58.5%) 【影响我国社会保险费率高的因素】 制度模式、转轨成本(单位人-社会人)、人口结构(老龄化)、统筹层次偏低(地级市-全国)、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手段?? 【降低费率的措施】
大力推进提高统筹层次;各级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在经济波动中,采取阶段性减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 1、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税是国家为确保各种社会保险项目所需资金而对雇主(或企业)即受益人征收的一种目的税。
以这种筹资形式筹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保险收支平衡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政府财政收支平衡。由于社会保险税专款专用,因而可以免受政府财政恶化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开征社会保险税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筹资形式,到目前为止,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中,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 2、社会保险统筹缴费
即由雇主和雇员以缴费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不直接构成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部分由财政专款补贴。政府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但对社会保险收支进行监督。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缴费的国家,保险项目比较繁杂,且每一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缴费办法。 3、建立预算基金账户
这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具体方法是将雇员缴费和雇主为雇员的缴费存入个人账户。这笔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之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政府仅有部分使用权和调剂权。(新加坡) 六、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实际中各种方式均复合运用】 1、社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社会保险金是和社会保险费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劳动风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款项。 (1)从给付的周期上看,社会保险金的给付有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
①长期性保险:一般采取定期给付方式,如养老保险、长期病假生活补贴和残疾金等; ②短期性保险:多采用一次性给付方式,如短期病假生活补贴、生育补贴、死亡丧葬补助费等。定期给付一般每周或每月一次,每次的给付额一般也相等。 (2)从给付的标准上看,有工资比例制和均一制两种。 ①工资比例制:又称“工资相关制”,其保险金给付标准是以被保险人在停止工作前一段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点上的绝对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被保险人资格条件的不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而确定。 ②均一制:又称“绝对金额制”,其保险金给付标准不以被保险人停止工作前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而是规定某些统一的资格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数量,就业年限(或工龄)以及其他收入水平等,凡符合条件者,按同一绝对额付给保险金。 2、社会保险金给付的资格条件 (1)年龄
被保险人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界限方可领受保险金,如退休养老、遗属抚恤及家庭津贴等项目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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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2)性别
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生理特点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给付条件,多见于退休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给付,多数国家在退休年龄上都男女有别。 (3)身份
由于各项社会保险都有实施的目标和范围,对于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就有不同的待遇标准。
(4)工龄与就业年限
这是多数社会保险项目都要求的重要资格条件。它标志着劳动者为社会所作贡献的大小,故一般都与保险金给付成正比关系,多见于退休养老保险,一般都是累积计算。一些国家对于就业年限还具体规定每年就业的天数。 (5)投保年限和缴纳保险费数额
在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或社会保险项目上,一般都规定一定的投保年限和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资格条件,并以此确定保险金给付的有无和多少。 这种条件在西方国家的退休养老保险中比较多见。例如意大利规定被保险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满15年才能领取退休保险金;但对于已缴足保险费达35年或以上者,不论是否退休均可取得全额退休金。 (6)其他规定
在少数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以在本国居住年限来制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条件。如新西兰规定,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近20年中居住在本国境内者,才有资格领取养老保险金。一些国家为确保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为真正需要得到保障的人,还规定要对保险金申领人进行收入调查,只有其收入低于规定界限者,才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条件。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1、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必要性
(1)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规模:社会保险基金积累的规模越大,寻求投资增值的内在冲力也就越大,在健全的市场条件下,资金有其内在的扩张要求;
(2)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率越高,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就越大;
我国城镇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已确定采取部分积累的模式,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则采取完全积累的模式。
2、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原则 (1)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帮助劳动者抵御风险的基金,是劳动者的“保命钱”,因此安全性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首要原则,在安全与利润发生冲突时,要首选安全; (2)收益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必须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以增值为目标。由于安全性的要求是第一位的,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绝不能为追求高收益而增大风险; (3)流动性原则:由于社会保险基金要不断地用来抵御风险,既要保证日常支付,又要保证特殊情况下的支付。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要具有流动性,随时能变现以保证支付。 (4)社会经济效益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要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长期经济发展目标,将投资的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 3、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方式
(1)银行存款 (2)政府债券 (3)股票 (4)投资基金 (5)基础建设项目 (6)国际资本市场
第三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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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1)确保基金的完整与安全(最重要);(2)防止基金贬值,实现基金保值,争取基金增值;(3)满足给付的需要,避免发生支付危机;(4)保持高效率。 2、原则:
(1)依法管理,一切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
(2)规范运行,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与方式来管理基金,管理者不能擅自作主; (3)坚持“收支两条线”,征收系统与支出系统应当保持分离,以便各司其职;
实践中既可以是两个部门(如财政税务系统与社会保障系统)分别承担征收与支出的职能,也可以是一个部门中的两个独立系统(如英国社会保障系统就分设有征收机构与待遇支付机构)分别承担征收与支出的职能;
(4)实行预算管理,需要编制年度与中、长期收支预算;
(5)杜绝漏洞,严格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手续和责任制度,这不仅是维护基金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追求高效率的具体体现。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服务管理与基金管理
由于业务性质的区别,社会保障的经办可以分为服务管理和基金管理。
1、服务管理:直接面对受益人,包括登记、资格审查、档案管理、信息处理、待遇支付、咨询服务等业务,失业项目还包括促进再就业等一系列服务。
2、基金管理:不直接面对受益人,在经办业务的流程中,主要发生在“上游”和“中游”。通过收缴形成基金;通过运营而进行基金保值增值;待把基金划拨后,基金管理开始由服务管理所衔接。 【我国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障经办迄今大致仍呈服务管理与基金管理合一的局面。由于养老保险等采用部分积累制,前几年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很大,基金运营的问题凸现出来;加之同时出现了挪用挤占基金的严重情况,引起社会各界对基金管理的关注。近年来要求将基金管理和服务管理分开(即“收支两条线”)的呼声不绝于耳
【借鉴】由于两种管理在具体业务上区别很大,一些国家将基金收缴工作分离出来,交由税务部门办理。尽管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障税还有待时日,但社会保障筹资无论是在筹资的据算依据和方法上,还是在社会保障费用的负担上,都类似于税收,是政府依法强制推行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特征。因此,为了强化征缴力度,提高管理效率,由税务部门来征收,可能是一种好的选择。
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官民结合、分类管理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 1、基金预算
一是与国家财政保持相关联系的基金预算;二是独立于国家财政之外的基金预算。 以美国为例,以基金的形式来反映社会保障的财政状况,并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之外单独编制;在基金预算中,社会保障是其最大的信托基金,包括养老、医疗保健和失业保险等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险税、捐款和联邦基金的拨款(公共预算内安排的支出),支出绝大部分用于福利,一小部分用于管理费(约占总支出的1%左右),并反映基金的结余及投资情况。
【特点】透明度高,政府参与的程度有限,但也可能导致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失去控制。在政府系统外设置完全独立的基金预算,优点是实现自我平衡,不会对政府构成威胁,但互济性弱,容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2、政府公共预算
是福利国家通常采取的基金模式。该模式将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内,同政府其他收支混为一体,由政府直接控制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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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优点是管理简便,没有保值增值的压力,体现了较高的福利水平和社会公平性;缺点则是只能现收现付,无法积累基金以应付社会保障支出的膨胀,且政府介入太多,所承担的责任太大。
3、混合社会保障预算
把来自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来自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收支混为一体,全面反映社会保障支出、结余、投资及调剂基金的使用情况。
【特点】优点是可以对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作出统筹安排,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同时能够体现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整体水平;但也存在着编制方法复杂、部门利益调整难度大等缺陷,从而较少采用。 4、政府公共预算下的二级预算
将社会保障基金支出从政府公共预算中单独划出,通过编制子预算的形式来反映。可以单独反映出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情况,但也存在着社会保障管理权限不清、易使社会保障预算管理流于形式等缺陷。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指社会保险机构对社会保险资金收缴、给付、积累和投资运营的管理,包括资金管理、有关凭证管理、现金管理、资产物资管理、费用开支管理和账户管理。 社会保险资金财务管理的原则: 1、普遍使用原则
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社会保险机构,都应当遵循统一的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2、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3、分别建账、独立核算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等,都应分别记账,单独核算。 六、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1、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政府部门根据其相关的管理职能,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障实行监督。主要包括: (1)财政监督
指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遵守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监督;同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经费预算也通过财政部门来控制。故财政监督是行政监督的主要形式。
财政监督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水平是否与国家经济发展总体状况相适应,是否适应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经费预算;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金融监督
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金融活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所进行的经济监督。主要包括: ①金融政策监督,即社会保障金融活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是否符合国家的宏观计划;
②投资过程监督,即金融管理部门在基金的安全性上进行监督; ③投资结果监督,即监督投资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监督。
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参与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在委员会规定的程序下进行金融监督;金融管理部门也可以定期或有重点地对投入运营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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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监督
劳动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结合劳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中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代表,其中也包括劳动管理部门的代表。 (4)审计监督
指由专门从事审计业务的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收支、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效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行的经济监督。 2、社会监督
指社会保障的直接利害关系者或其他群众组织,借助舆论的力量,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劳动者监督、企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
第七章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社会保障法的界定
国内有关社会保障法的著述中,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制度层面:社会保障法是依据社会政策而制定的,它是被用来保护特别需要扶助的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各种立法。 社会层面: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或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性层面: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综合:社会保障法是着眼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为维持国民的基本生活和一定的生活质量,保证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来调整国家、社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社会基本保障法和社会福利法两大层次法,其中社会基本保障法又分为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优抚法三个子法。
社会保障法有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广义)和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狭义)。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冠以“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名称的法律。广义的、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社会保障的司法解释等。 本章所讲的社会保障法是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 二、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
同其他的任何法律一样,社会保障法也有价值取向,而且往往其价值取向还不止一个;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保障法的各种价值取向都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 1、促进社会公平
国家必须要有强烈的社会公平意识,通过社会保障的秩序框架和一定的权力权威去对公民的收入进行比较公平的再分配,以达到减少或局部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防范风险和动乱出现之目的。
实现社会公平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国家通过保障制度的安排,其一是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框架,使所有公民都能在这种秩序框架下安全、平等地生活,都能依靠自己的努力和社会的帮助去化解风险;其二是对公民收入进行一次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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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效益最大化
社会保障是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和实现政治目标的。所以,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也必须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资源,确保效益最大化。 【效益目标与公平价值的关系】
从社会保障法的操作实施层面来看,效益目标与公平价值之间是对立统一、互为补充的关系;
从社会整体层面来看,公平在于合理地、不偏不倚地将社会共同创造的价值、财富和其他利益让社会成员共享,同时将社会的共同负担、责任让社会成员分担,这必然有利于机会均等、竞争公平,从而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增长。
当分配规制被市场的或人为的力量所破坏时,政府就要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其辖区内所有公民的利益,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妥善而合理地解决争端、调停冲突。这样做,其实就是平等地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同时也就平等地分配了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与负担。
3、构建社会和谐
三、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和功能 1、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指集中反映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和精神,贯穿社会保障法法律规范的全过程,主导整个社会保障法体系,调整各种社会保障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 (1)人权、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的原则 (2)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指作为公民,国家保障你享有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权利,这是你作为权利主体应当享受的资格;但同时你也是义务主体,被社会期盼和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如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并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标准缴纳保费,才能在退休以后相应地享受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在数额上恰好相等的,是针对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而言的。那些先天不具备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也有维持其最低生活需要的权利,他们的社会保障费用应由政府财政支付,以体现国家对这部分今年特殊群体应尽的救助责任。 (3)普遍性和差异性相结合的原则
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制定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使用的相同的保障标准,一切社会成员均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差异性是指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使用法规和标准。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将普遍性和差异性相结合,是“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的,具体为:
①“全面和普遍”原则,把全体国民都作为社会保障覆盖的对象; ②“区别对待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
普遍性和差异性相结合的总体要求:把全体社会成员纳入社会保障保护之下,赋予全体社会成员在面临生存危机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城乡不同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确定不同类型成员的保障标准。
(4)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5)集约立法的原则
在社会保障出现的初期,社会保障的立法活动是以分散的方式进行的。分散的社会保障立法不利于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因此,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应当遵循集约立法的原则。
集约立法不是要求由一部社会保障法律或法典来规范全部社会保障事务,但至少每部社会保障法律或法令能够规范一个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保障系统,如《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和实施,与此原则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常常是针对某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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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的某项特殊风险,就制定一套特殊的保障法规,从而使原本应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碎片化”。 2、功能
(1)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 (2)维护社会稳定 (3)调整社会公平 (4)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四、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1、社会保障法的起源:济贫法阶段(第一次一个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介入济贫) 社会保障法的起源,一般认为可以追溯到英国中世纪的济贫立法。英国是工业革命的策源地,也是最早实施社会救济制度的国家。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济贫法规定: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场所,并从富裕地区征税来补贴贫困地区。该法将贫民分为三类:(1)健壮乞丐,必须做工自给;(2)无工作能力的老病残疾,可以进行院内收容或院外救济;(3)失依儿童,以孤儿院收养、家庭辅助、家庭寄养三种方式予以救助。旧济贫法的主旨是通过政府来督促劳动者劳动,稳定社会秩序,从而使社会救济开始走上了国家化和社会化的道路。
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既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又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开始有了法制化的外衣,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针对旧济贫法颁布以来实施的一些问题,在著名社会改革家查德威克的推动下,1834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济贫法修正案》(新《济贫法》),该法提出用两个原则:劣等处置(或最低工资)原则——即接受救济者之待遇不能高于在业劳动者的最低收入水平;济贫院检验原则——即把一切救济活动和被救济者集中于济贫院进行,停止一切济贫院以外的救济。
新《济贫法》认定社会救济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有责任对贫困者实施救济,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社会救济不是消极行动,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
从社会责任主体及公民受助权利看,这里已经出现了社会保障政策依据的雏形,标志着社会保障开始向政策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受英国影响,荷兰和瑞典也分别于1854年和1871年颁布了《济贫法》。 2、现代社会保障法的产生:社会保险法阶段
1883年6月15日,德国颁布了以法律形式强制实施的《工人疾病保险规定的准则》,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
1884年6月27日国会正式通过了强制实施的《工伤事故保险法》, 1889年5月31日国会正式通过了《劳工老年和残疾保险法》,其中规定对工人和低职官员一律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人口保险,70岁以上者可以获得养老金,伤残者可以获得伤残救济金;保险资金来自国家、劳动者、雇主三方,雇员与雇主各负责保险费的一半。
1911年,上述三部法律又被确定为德意志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又增《孤儿寡妇保险法》,形成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典”。制定与实施全面的社会保险法,以社会保险的形式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了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主流。
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30年代初期,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集中于劳动者的养老、工伤、疾病等社会保险领域,立法范围狭窄、内容也不全面。但是,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得以明确确定,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责任共担的社会保障机制也开始形成。
社会保险法的出现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的产生。 3、社会保障法的形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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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规范的法律文件,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内容,标志着世界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的形成。
【我国在1986年“七五”是第一次提出社会保障概念】 4、社会保障法的成熟阶段
二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变化,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定型和成熟阶段,其标志性的事件是英国“福利国家”的建成。
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阶段社会保障立法成熟的主要特征包括: (1)立法理念的成熟。立法理念不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而是引入了社会公平观和普遍性原则;
(2)立法主体的成熟。这一时期,不仅工业化国家进入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又一个高峰期,亚洲、非洲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了社会保障法律,另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出面推动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3)立法内容的成熟。立法内容超越了社会保险而向其他社会保障领域扩展,社会福利、国民保健及其他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均得到了重视,促使社会保障法成长为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独立法律部门。
5、社会保障法改革和完善阶段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如何建立适合本国实际,公平与效率兼顾,经济与社会相协调的社会保障制度。
福利危机一方面带来巨额财政赤字和债务负担,被迫实行的高税收政策损害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高福利又助长了人们的依赖行为,“福利病”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以提高效率为目标的自由主义自然重新崛起。于是,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全面展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保障法律进入改革时期。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构成要素
社会保障法的构成要素,也称之为社会保障法的结构。包括
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社会保障待遇享受资格、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等五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项目
社会保障项目是以社会保障所承担的风险类别和所提供保护的范围为标准,对社会保障作出的分类。
1952年6月,在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社会保障所提供的保护作了如下划分:医疗护理;疾病和生育补贴;失业津贴;家庭补贴;工伤保险;残疾、老年和遗属保险。
我国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分为四大类: 1、面向贫困者的社会救助;
2、面向工薪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 3、面向全体居民的社会福利,如公共卫生设施、居民住房、财政补贴、生活补贴和津贴、集体福利设施;
4、面向军人及军烈属的社会优抚,如退伍军人就业安置、退伍军人及其家属优待、烈属抚恤、退休军人生活保障。 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
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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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征费、自由筹集
一是资金的筹集方式应当与制度模式相适应;二是资金的筹措渠道必须畅通;三是资金的来源必须稳定;四是已经筹措的资金能够满足社会保障的需要。为此,就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1、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以全体居民为对象的社会保障项目和社会救助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或地方财政;以工薪收入者为主要对象的社会保险项目,资金来源为保险费。 筹集原则:
(1)受保职工承担的费用,不应超过全部所需费用的一半; (2)要避免低收入者负担过重; (3)要考虑本国的经济状况。 根据这些原则,各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项目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社会保险项目除工伤保险,其他项目的资金筹集,基本上是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企业和国家分担,个人和企业分担等三种方式。 2、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
一般根据保险项目的性质、范围,劳动危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量的大小,单位及个人经济负担能力和国家财政的补贴情况,并根据以定支筹、合理负担的原则来定。大多数国家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个人及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征收保险费,称为比例保费制;极少数国家实行统一数额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即无论收入高低,个人和企业缴费的标准相同。比例保费制又分为固定比例制、差别比例制和累进比例值三种。 3、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
完全积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式 征税方式、征费方式、自由筹资方式 三、社会保障待遇的享受资格
及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由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者才有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和资格。
以全民保障为对象:国籍、年龄、居住年限等;
以工资收入者为对象:还有投保年限、缴纳保险金的数额、就业状况等。
各国立法规定不同,各个保障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各个具体项目的待遇享受资格也不相同。 四、社会保障待遇 也成为社会保障津贴,是社会成员按照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所享受的物质或精神的帮助。
1、社会保障待遇项目
指社会保障制度向受保人或受益人支付的津贴种类。 2、社会保障待遇标准
指衡量社会保障待遇的数量和质量的指标。
确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原则大体分为两种:一是社会保障津贴应当能够维持最低生活需要,二是社会保障津贴应当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人们以前的工资收入,保持一种可以与他们在业时的生活水平进行合理比较的生活标准。国际劳工组织认可了两种办法:一是根据最低生活需求确定,二是与受益人的收入挂钩,津贴水平相当于原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 3、社会保障待遇保值
许多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都有保障受益人抵御通货膨胀和分享社会经济进步成果的机制,这就是社会保障津贴的保值增值问题。
各国有不同的方法:根据全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调整,目的是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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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社会保障受益人的购买力;根据工资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使社会保障津贴水平跟上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根据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的综合变化进行调整。 五、社会保障待遇给付
社会保障待遇要通过一定形式支付给受保人,使受保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这种通过支付的过程来影响受保人生活的行为,成为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有以下三种形式:
1、现金给付:最主要的部分。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社会保障待遇,以及救济金、各种现金津贴及补助等;
2、实物给付:最古老的方式。包括直接发放食物与实物券两类,如我国的粮食救济等; 3、劳务(服务)给付:岁社会福利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壮大,是以现金和实物支撑起来的保障服务,如医疗保障服务、老年人服务等,均是社会成员不可或缺的保障。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本位
一、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依据法律体系的划分,社会法是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所谓社会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1、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保护法
社会保障法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以确保其不因特定时间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
首先,社会保障法是弱者保护法。每个社会成员都会因为失业、疾病、工伤或家庭出现重大危机而陷入生活困境、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员。根据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规定,陷入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可以无偿得到相应的救济和救助,因此,他们合法的生活权益得到维护。 其次,社会保障法是安全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大数法则向全社会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要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可以使他们退休后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是社会成员能够病有所医,并维持医病期间的基本生活。 2、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支持法
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该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市场宏观调控、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关系等各方面的法律,因此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市场经济是提倡竞争、追求效率的经济,但是单纯追求效率的市场经济必然会导致失业、工伤、贫富差距加大等公平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社会保障法正是通过收入的转移分配使利益受损群体得到补偿,客观上兼顾了公平,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行,以弥补市场竞争的缺陷和不足。同时病、伤、失业等各种保障项目的津贴支付,使劳动者的体力、智力得到恢复,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和合理配置。 3、社会保障法是收入分配调节法
社会保障法对社会成员的生活保护和对市场竞争中弱者的社会关照,是通过对收入分配的社会性调剂实现的。 二、社会保障法的本位 1、一般社会保障法的本位
社会保障法的本位即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目的。在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障法的本位经过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济贫时期的社会保障法本位
这一时期没有正式的社会保障法律,与社会保障立法相近的是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和1834年颁布的《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此后,欧洲其他国家亦开始仿效,瑞典于1763年制定《济贫法》,荷兰于1854年颁布《济贫法》。
这些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法律关注的对象是贫民,立法的本位是救济贫民,但是带有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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