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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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泉建建[2004]3号

各县(市、区)、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质监站: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范管理,促进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切实提高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质量,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独立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的工程都必须按泉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泉建装[2003]7)号文的规定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查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无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装饰装修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主要是对甲醛、苯、氨、氡、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室内环境质量没有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所有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都必须实行备案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如实反映所监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施细则》规定备齐备案所需的文件材料,重点应提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文件,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为保证工程竣工后的室内环境质量能够符合规范要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应采用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进场的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等常用装饰装修材料必须进行有害物含量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督促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严禁工程中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设备等。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加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材料质量检测的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的规定检查监督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严格核查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如发现参建各方主体有违反规范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质量行为要坚决加以纠正,对拒不改正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改正的责任主体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汇总后及时报市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福建省泉州市建设局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来源:中国建筑装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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