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20145-4修改)

更新时间:2023-11-17 00:0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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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 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与备案阶段

各区(县、市)按照市、区(县、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当年在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房屋征收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送备案。 二、房屋征收申请阶段

项目业主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后,当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建议。经审批后,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意见。

三、房屋征收决定前期相关工作阶段 (一)发布征收启动公告。

征收范围确定后2日内,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拟征收房屋的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入户调查登记时间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征收部门书面向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单位,通知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户口迁移及分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临时搭建、装饰装修、广告设置、土地权属登记、房屋权属变更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调查摸底及结果公示。

根据征收启动公告确定的时间,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状况、房屋的附属物及设备、土地状况、家庭人员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调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房屋所有权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异议人。

(四)调查摸底数据信息录入和复核。

征收部门在调查结果公示完毕后3日内,将调查摸底数据录入房屋征收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须对已录入房屋征收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调查摸底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存在问题的,立即提出限时修正意见。 (五)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需要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进行认定的,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在2日内拟定书面报告,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认定后2日内,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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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材料的备案。

征收部门在发布征收决定前须将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落实到位,并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征收公告发布后7日内,征收部门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以及《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通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八)房屋评估结果公示、复核及鉴定。

征收部门收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的初步评估结果后,应于2日内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论证、统筹、公布及备案。

征收部门在调查摸底结束及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及时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同时,须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统筹(其中涉及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须报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指挥部),对方案存在问题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或调整意见,经修改或调整后方能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论证后,征收部门根据论证结果在3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并在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征收部门应在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

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5日内,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按程序逐级书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2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公示30日并已修改完善后,须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十)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论证阶段应同时征求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经同级风险评估专家库审核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含100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500户(含500户)至1000户之间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发布征收决定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阶段。

完成上述工作后,征收部门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书》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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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征收决定后,征收部门应于2日内在征收范围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予以公告。

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网上签订工作。

五、征收纠纷处理阶段

(一)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

1、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征收部门应及时拟定《征收补偿决定书》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作出补偿决定后,征收部门应在5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书应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由征收部门自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拟定《民事起诉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被征收房屋的交付与拆除阶段

被征收人履行协议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及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应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拆除。

七、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及公布补偿情况阶段。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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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sf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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