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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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

实施细则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工法字 [2000]481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委管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0年09月04日

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军品配套科研生产秩序,确保军品配套产品质量,提高军品配套科研生产整体水平,满足武器装备发展需要,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范围是,民用部门科研生产单位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的专用配套分系统、零部件和材料。

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经济实力的单位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军品配套科研生产任务。

第三条持有军品配套许可证的单位方可承担军品配套科研生产任务。

第四条 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种类和数量,依照《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确定。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民用部门军品配套许可证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部门军品配套许可证申请的初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防科工委发布的《专业目录》和《工作指南》,制定本部门军品配套许可证工作计划;

(二)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三)受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监督检查本部门军品配套许可证单位的使用情况;

(四)建立和管理初审工作资料档案;

(五)办理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它工作。

各有关部门报经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以委托相应机构,具体组织本部门主管行业的许可证初审工作。

第七条各初审机构应明确承办初审工作的具体业务部门及人员,并将承办部门的公章印模,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申请军品配套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具备《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民用部门军品配套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按照本部门军品配套许可证工作计划,以及《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专业目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专业目录》,向初审机构报送《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二)初审机构对申请书进行初审;

(三)初审机构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四)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上报的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核,一般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初审机构和申请单位,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 (五)审查合格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领取军品配套许可证。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组,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初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程序为: (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或初审机构指派专业人员组成审查组并指定组长。审查组应包含使用方主管机构代表和特聘专家; (二)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或初审机构将军品配套许可证现场审查计划通知申请单位,并于现场审查前得到申请单位的认可;

(三)专家审查组根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在申请书中填报的各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 (四)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长应及时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或初审机构提交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记录和相关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对初审意见持有异议的,可提请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进行协调,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应将协调结果及时回复申请单位和初审机构。 第十二条 民用部门军品配套许可证的统一编号为: XK科工一MPm一xx一nnnn 其中:

XK科工为许可证标记;

MP为民用部门军品配套标记;

m为主管部门及行业编号(1一教育部;2一中科院;3一机械行业;4一冶金行业;5一石油化工行业;6一轻工行业;7一纺织行业;8一建材行业;9一有色金属行业);

xx为单位科研生产类型代号(KY一科研;SC-生产); nnnn为许可证编号(从0001到9999)。

第十三条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各军工集团公司和解放军总装备部、各军兵种发布《民用部门

军品配套科研生产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民用部门军品配套许可证的变更、续发、吊销、注销和废止程序依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可根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许可证初审工作管理规定,经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样式(省略) 附件二:《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专业目录》(省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rx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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