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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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多项选择题部分。

5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答案】BC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解释)

【解析】B项错误。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法定刑相同,刑法对二罪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但是,由于抢劫罪与强奸罪的罪质不同,两罪中“暴力、胁迫”的含义有别。(1)“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的暴力,即以劫财为目的先杀人后取财的,构成抢劫罪;而一般而言,强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的暴力.即以性交为目的先杀人,将女性杀死之后与其性交的,不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侮辱尸体罪。(2)“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中的胁迫,仅限于以暴力为内容进行胁迫,即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所胁迫的暴力内容;而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可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C项错误。当然解释的推理过程逻辑上—般没有问题,并不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沦也是成立的;仅在当然解释的结论存在成文法根据,且在条文用语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时,当然解释的结论才能成立。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在实务中是按拐骗儿童罪处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抢劫一条宠物狗,构成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具备法定情节的最高刑甚至可以为死刑。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婴儿都比宠物重要,但处理结果却存在严重悬殊,罪刑严重不均衡。在此背景下,有人进行了极其巧妙的当然解释: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抢劫罪,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在性质上要比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严重得多,更应以抢劫罪论处,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罪刑严重不均衡的问题。但是,这一当然解释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婴儿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可将婴儿降格评价为“财物”),抢劫婴儿的行为超出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D项错误。刑法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是呼吁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但未能避免结果的发生的,如果结果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结果应当归责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时,从目的论解释出发,由于该种情形未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故不能作为中止犯来对待。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答案】ACD

【考点】危害行为(不作为)

【解析】A项正确。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首先父亲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这一义务并不因为其他人(如救生员)负有救助义务而豁免。救生员乙对于公共游泳池内游泳的人负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该义务同样不因其他人(如父亲)也负有救助义务而豁免。

B项错误。在法律上行为人是否负有救助义务,这是客观的,与行为人对此是否存在认识无关。只要婚姻关系仍旧存在,即便是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在法律上也负有救助妻子的义务。在主观上,对于不救助落水的妻子将会产生何种后果,丈夫存在认识,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丈夫误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属于违法性认识的错误,即误以为自己不救离婚诉讼期间的妻子是不违法的。该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非是不可避免的,因而不影响丈夫犯罪故意的成立,故对妻子的死亡丈夫应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C项正确。对甲未救母的行为,根据中国宪法与婚姻法的规定、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甲在法律上负有救助母亲的义务,而没有救助女友的法律义务。因此,甲能救出母亲却未救出母亲的行为具备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对于不救母亲将会出现何种结果,甲存在认识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具备不作为犯的主观要件。在没有排除犯罪事由的前提下,甲的不作为当然构成不作为犯罪。

D项正确。需将案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甲向乙的咖啡投毒,乙喝下了有毒的咖啡;第二阶段是乙将自己没有喝完的有毒咖啡递给丙,丙喝下有毒的咖啡死亡。这意味着D选项中的投毒与向被害人家中的饭菜投毒存在重大不同:如果向被害人家中的饭菜投毒,该投毒行为能够直接造成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死亡,对任一被害人的死亡均可认定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杀人;而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D选项是针对特定的人投毒,一般只会毒死特定的人(很少有人会喝他人剩下的咖啡),第三人丙之所以被毒死,是乙将有毒的咖啡递给丙喝造成的。在D中,不能认定是甲直接向丙投毒,是乙让丙喝了本来由乙独自饮用的有毒咖啡,由此丙的生命才出现了紧迫的危险,由于该危险是甲先前的投毒行为造成的,甲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但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排除该危险,故对丙的死亡甲应承担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

5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答案】C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A项错误。丙的死亡与甲的驾车行为虽有因果关系,但是,甲因面部被烟头击中,仓促之间会产生一些本能反应,以致车辆失控撞死丙,既难以说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丙的死亡又难以认定甲存在过失,甲对丙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时,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而在本题中,应当认定乱扔烟头的行人乙对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甲不负主要责任,同样可以得出甲不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B项错误。没有甲的威胁,乙便不会自杀,甲的威胁与乙的自杀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威胁被害人事后不得报警,否则就要杀死被害人,这是强奸犯在强奸罪行结束后惯常使用的手法,该威胁导致乙死亡的可能性低,乙在报警之后选择自杀过于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威胁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外,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乙的死亡系出于本人(错误)的自主决定,乙对死亡结果应当自我答责,不能要求强奸犯答责,据此也可否定甲的威胁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C项正确。丙可能是甲直接轧死的,此时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不待言。丙也可能是被后来的乙车轧死的,即便乙对丙的死亡应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也应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因为,甲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没有采取将丙拖到路边等有效措施避免丙被其他车辆碾轧,让被害人仍旧躺在路上,这一不作为行为具有导致丙被其他车辆轧死的高度危险性;由于是夜间,该路段系无照明路段,以致乙未注意到躺在路上的丙,乙车从丙身上轧过,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能够认定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说,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项正确。在电梯口相互厮打这—行为本身蕴含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因为在较硬的地面上厮打有致人摔死、摔伤的危险性,而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使丙掉入电梯通道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乘坐电梯时,经常能看到贴有“请勿推门”、“请勿扒门”等警示标识,因为电梯门受外力挤压,有可能打开;换言之,在挤压情况下,“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5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原答案为AD,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为ACD。 【考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析】A项正确。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既遂标准虽然相同,但在认定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既未遂时,同样必须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数额等进行具体判断。

B项错误。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刑法》第170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对相关自然人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C项正确。在1997年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此,在考试当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生效,仍应以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故公布答案中C项错误。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了单位犯罪的处罚。

D项正确。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55.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答案】CD 【考点】犯罪故意

【解析】A项错误。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如果某行为事实上不违反刑法,不为刑法所禁止,则该行为就是无罪行为,而不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心态在刑法学上也不能称之为犯罪故意(当然,在犯罪学的意义上,将该心态称为“犯罪故意”是可以的)。

B项错误。甲客观上盗窃了枪支,主观上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认识到自己盗窃的对象是“枪支”,并希望或者放任枪支被盗结果的发生,应认定甲具有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枪支罪。甲仅是对自己所触犯的罪名存在不正确的认识错误(以为自己仅构成盗窃罪),该错误不影响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的成立,不影响对甲按照盗窃枪支罪定罪量刑。

56.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答案】ABCD

【考点】犯罪故意(认识错误);间接正犯

【解析】A项正确。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

B项正确。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C项正确。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项正确。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在结论上应无争议。问题在于,丙的杀人行为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丙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对此,只有两条思路可走:一是共犯的思路。如果能够认定丙和甲成立共同犯罪,则即便丙并未独立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其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本题中,丙与甲不存在杀人的共谋,难以认定丙、甲成立共同犯罪。而且,丙并无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帮助甲完成犯罪的意思,丙只有杀死丁这一实行本人的犯罪的意思.故对丙也无法认定为片面共犯。可见,共犯的思路行不通。二是单独犯的思路。在无法认定丙与甲构成共犯的前提下,只能按照单独犯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由于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附带说一句,如果不能认定丙成立间接正犯,该如何认定丙独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就是无法避免、必须解答的问题。对此,可以依据客观归责理论来解答:甲在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使碰到该路障的人有摔死的高度危险;丙明知甲的犯罪计划,故意诱骗丁骑摩托车经过该路段,对此认定丙利用既存危险,非法创设了导致丁死亡的危险,这一创设丁死亡危险的行为即为丙故意杀丁的实行行为)。

57.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答案】ABD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A项正确。根据立法解释,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银行卡,在刑法上属于信用卡。本题属于甲在网吧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在ATM使用该卡取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B、C项错误。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甲、乙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对此乙自然不负刑事责任。在甲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该行为在刑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甲在犯罪的过程中,乙强化甲继续犯罪的决心,对继续利用银行卡非法取款这一点,二人达成了共识,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乙属于承继的共犯)。此后,甲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二人相互协作,共同实施犯罪。因此,乙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非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项正确。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这句话意味着乙同意甲继续犯罪,仅是要求甲自己小心点。甲认识到自己继续取款的行为获得了乙的赞同,乙在维持、强化甲继续犯罪的决心,故应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并未因乙的离开而结束。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仍属于甲、乙共同犯罪的所得,对此乙也应负刑事责任。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但因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故对其参与之后的6000元+7000元=1.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58.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答案】ABC

【考点】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A项正确。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有时能够形成竞合关系。错误地认为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对立的关系。

B项正确。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犯的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项正确。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项错误。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

59.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答案】ABCD

【考点】缓刑制度;立功;累犯

【解析】A项正确。数罪并罚后,如犯罪分子仍符合缓刑条件的,对其有可能适用缓刑。 B项正确。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选项中,乙被判处管制1年,不符合缓刑的对象条件,故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项正确。对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的,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法院决定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对绑架犯的宣告刑有可能低于3年有期徒刑,如果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对绑架犯有适用缓刑的余地。

D项正确。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构成累犯。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仍有可能对丁适用缓刑。

6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答案】AC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犯罪经过20年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只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且得到核准的,仍可以追诉甲劫持航空器犯罪的刑事责任。

B项错误。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公款5万元,该公款未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故此时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有超过3个月未还时,乙的挪用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在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5万元公款的行为既然尚未成立挪用公款罪,自然不应从该日开始计算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

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88条第2款,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故意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对该伤害罪行的追诉期限为5年,李某应当在2005年之前提出控告,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丙的伤害罪行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已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因此,对丙的伤害罪行,应认定追诉期限已经届满。

D项错误。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各个共犯人的追诉期限。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此时仅对王某适用“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丁不能适用该规定。

61.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答案】AD

【考点】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解析】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这意味着将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走私进境而不是出境的,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无罪;此时,可将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对此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51条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上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论处,而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52条第1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的,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D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的,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如果走私的是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无法发挥其作为武器的性能,故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第2款,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废物)的弹头、弹壳,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62.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答案】ABCD

【考点】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遗弃罪

【解析】A项正确。甲、乙虽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但二人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应当认定甲、乙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属于存在婚姻关系,故甲、乙属于家庭成员。因此,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如在刑法上否认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则事实婚姻中一方虐待另一方的将无法按照虐待罪处理,就会出现处罚上的空隙)。

B项正确。不论事实婚姻是否属于婚姻关系,乙都是丙的母亲。在儿子丙遭受伤害时,乙作为母亲在法律上负有保护子女安全的义务,但乙未履行义务,不阻止甲的伤害行为,致使丙被轻伤,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项正确。甲如与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因为丙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甲作为父亲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起码对丙构成遗弃罪。

D项正确。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可以认为甲、乙之间的婚姻合意不复存在,因而事实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此时,甲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属于强奸普通妇女,甲应当构成强奸罪。即便认为甲、乙的事实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甲的行为属于婚内强奸,司法实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务上也主张,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因而甲的行为同样构成强奸罪。

63.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

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

【答案】ABD 【考点】诈骗罪

【解析】A项正确。保姆到底在什么范围内对主人的财产享有处分权限,这是个难以说清楚的问题。根据何种标准认定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对此若无明确的标准,争议将会永无休止。对该问题,存在数种学说。其中,阵营说认为,应以被骗人是与行为人的关系密切还是与被害人的关系密切为标准,换言之,以被骗人属于行为人阵营还是属于被害人阵营为标准,如果属于被害人阵营,就应认定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只要被骗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接近关系,就可以把被骗人看作属于被害人的阵营。德国的多数法院判决和相当一部分主流文献支持阵营说。按照阵营说,保姆更贴近被害人李某这一方的阵营,而与行骗者甲没有关系,因而应当认定保姆具有处分李某手提电脑的权限或者地位,所以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而不构成盗窃罪。必须承认,A选项的题干设计不够严密,导致难以

希律法考 (www.xilvlaw.com) 完全否认甲构成盗窃罪。

B项正确。甲欺骗乙外币是假币,使乙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外币(将外币扔掉),甲趁机取得了这些外币。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造,成立诈骗罪。

C项错误。甲说:“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这一劝说行为虽然存在虚假成分,但是,富商对于自己捐款的数额、捐款的用途存在正确的认识,并且实现了捐款的目的。因此,应认定富商的同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捐款2万元不属于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D项正确。“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表明乙的行为已经破坏了车主对摩托车的占有,乙事实上已经占有摩托车。甲觉得乙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的行为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乙产生认识错误,乙基于认识错误放弃了已经盗窃到手、准备骑走的摩托车(这属于乙的处分行为)。可见,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造,触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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