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更新时间:2024-02-03 21: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汉发?2010? 号

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 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0年1月 日

1

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陕西省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汉中实际,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实行年度目标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三位一体的综合考核,着力形成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工作导向,全面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推动汉中科学发展、率先突破发展、建设和谐汉中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2

(一)科学发展,引领方向,改进作风,推动落实;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综合评价;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 (四)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考用结合; (五)讲求实效,简便易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和汉中经济开发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上述单位领导班子和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各民主党派,有关中省驻汉单位只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市考核办统一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工作年度考核。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事先要向市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和评价测评。

目标任务考核是对县区、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

3

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绩进行定量考核。

评价测评指社会各界对县区、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和公众形象进行定性评价。

第七条 目标任务考核:县区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社会安全指标;市直部门为重点工作、基本职能指标。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县区和市直部门的共性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任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县区发展实际、部门职能职责,每年下达一次。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自身组织结构层次,对目标任务分解细划,责任到岗,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使目标管理与工作职位职责相结合,工作实绩与考核结果相结合,形成纵横联动、相互关联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县区、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评判和监督。

第八条 评价测评:包括民主测评、市级领导评价、社会评价、民意调查和考核组评价五个方面。

第九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目标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4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完善平时考核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持续推进工作。平时考核由市考核办协调相关部门进行:

(一)考核对象自我督查。目标任务确定后,县区、部门要制定目标任务管理台帐,定期检查分析执行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形成完成情况小结,书面报送市考核办。

(二)单项目标督查考核。有工作列入县区、部门考核指标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专项指标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加强对目标任务的督促检查。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形成单项指标执行情况分析报告,书面报送市考核办。年度综合考核开展后15日内,形成包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扣分原因的总体评价报告,报送市考核办。

(三)重点目标督查考核。年度工作中,市考核办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省委、省政府考核指标,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强力推进落实。必要时,要组织召开目标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对全市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通报全市。

5

(四)重大专项问责考核。对未列入年度考核指标的重大阶段性工作或评价测评中公众反映的重要问题,经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列入重大专项考核范围,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就完成情况进行反馈通报;对已经列入年度考核的重大工作,发现实际执行情况与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进行跟踪考核和问责督查,必要时进行组织谈话。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在翌年第一季度按照考核对象自查总结、目标任务考核、评价测评、数据汇总和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自查总结。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在充分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目标任务考核。由市考核办统一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和主要领导述职报告(其他领导成员进行书面述职)。

6

参会人员:县区一般为:县区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县区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及人大、政协内设机构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其他县级干部、部分担任过县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及部分中省驻县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社会评价的所在地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少于50人)。市直部门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县级干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考察核实。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和查看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等核实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可采取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数据核实、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三)综合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和考核打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写出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评价测评。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分别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

(一)民主测评。工作报告大会上,由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测评。

7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提前张贴公示或印发参会人员。

(二)市级领导评价。由市考核办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其他市级领导,采取无记名填表的方式,对县区、部门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三)社会评价。对县区的社会评价,由考核组在工作报告大会上组织所在地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对市直部门的社会评价,由市考核办组织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采取无记名填表的方式进行。

(四)民意调查。委托有关方面,采取专项调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市民中进行。

(五)考核组评价。主要由考核组根据县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数据汇总。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评价意见及“一票否决”情况,市统计局负责相关指标数据的核准。

第十六条 综合评定。在考核组汇报考核评价情况的基

础上,对目标任务考核、评价测评、加减分和平时考核等多方面的考核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目标责任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8

部考核情况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 等次评定

第十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县区目标任务考核、市级领导评价、社会评价、民意调查、考核组评价分别占总分的90%、2%、3%、4%和1%。部门目标任务考核、平时考核、市级领导评价、社会评价、民意调查分别占总分的60%、10%、7%、18%和5%。

第十八条 县区和市直部门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各县区生产总值(汉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节能减排、社会安全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县区和市直部门某项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 第十九条 县区和市直部门在当年工作中发生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分:

(一)县区和市直部门某项工作受到市厅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二)县区和市直部门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9

第二十条 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目标任务完成好,综合得分县区排平川前3山区前2、部门排小组前30%、中省驻汉单位排前50%;

2、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 3、单位管理严格规范、风正气顺。 (二)良好等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2、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 3、单位管理严格规范、风正气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等次: 1、有两项(含两项)以上目标任务未完成; 2、领导班子不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较差; 3、单位管理混乱,内部风气不正。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等次:

1、考核综合得分排在各小组最后一名且低于70分的; 2、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良好以上的,领导班子方

10

有资格评为好等次。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较差的,领导班子不得评为较好以上等次。

(一)好等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班子团结协作,领导和决策能力强,党风廉政和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制度执行得好;

2、群众公认度高,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的优良率(好和较好得票率之和)在95%以上,其他分项测评优良率均在80%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一般等次: 1、班子存在一定问题,整体作用发挥一般;

2、主要工作出现失误,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 3、群众公认程度一般,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的优良率低于70%(差得票率不超过30%)。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组织考察认定为差等次: 1、班子不团结,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

2、主要工作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3、群众公认程度低,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差得票率超过30%。

(四)好、一般、差等次之外为较好等次。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总分为100分。党政正职得分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80%,个人民主测评得

11

分占20%。其他领导干部得分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好等次的,党政正职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党政正职及其他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根据考核得分和单位党组(党委)意见,按同一职务层次20%的比例确定;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好和一般等次的,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根据考核得分和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分别按15%、10%的比例确定;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优秀等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领导能力强、清正廉洁; 2、工作实绩突出,圆满完成分管和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 3、群众公认度高,其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的优良率(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95%、且优秀票高于70%,或民主测评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且各项测评内容平均得分在该项所赋平均分值的80%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组织考察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

12

2、工作标准不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

3、群众公认度较低,其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的优良率低于2/3、但不称职票未超过1/3,或民主测评平均得分在60至70分之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组织核查认定,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4、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5、群众公认度低,其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不称职票超过1/3,或民主测评平均得分在60分以下的。

(四)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之外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核等次,要坚持全面、历史、公正的原则,采取类型分析、数据分析、比较分析、环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综合分析纵向与横向、局部与全局、效果与成本、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等方面因素。如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考核结果的,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外,可设臵若干单项奖。具体奖励项目,依据当年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13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市考核办要建立考核工作数据库,并将年度考核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的考核,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将正科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每年通报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县区和部门给予奖励。向领导成员和领导干部本人反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以下的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委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14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票较高、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晋升工资档次、级别。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情况存入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加强综合运用。领导班子换届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三年考核结果。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宏观监控指导作用。

15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考核工作作为建立健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举报制度,加强考核工作质量与成效的评估,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六条 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考核办申请复核,市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按承担主

16

要工作职责的职位进行年度考核。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考核实施办法。市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负责解释。

附件:1、汉中市2009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计分办法 2、汉中市2009年度县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3、汉中市2009年度经济开发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4、汉中市2009年度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5、汉中市2009年目标责任考核分组名单

17

附件1

汉中市2009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计分办法

为完善激励机制,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计分操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县区目标任务考核计分办法

1、除县区生产总值(汉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节能减排和社会安全指标外,其他考核指标均按项目权重的90%设臵为基础权重。完成目标任务100%以下的,按照实际完成比例乘以基础权重计算该项目考核得分;完成目标任务,并取得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效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该项目权重的90%以上,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权重:

(1)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1-3(不含3)、3-5(不含5)、5个以上百分点的,分别得该项目权重的95%、98%和满分。或者目标任务为极限指标(指目标要求已达到最高水平或在当前条件下完成目标任务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调整空间极小的指标或与全国先进水平持平的指标。如100%、第一名等),超出或达到目标要求的,得满分。

18

(2)工作有重大突破,重要工作经验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正式文件推广的,或者国家主要媒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求是》)重点宣传报道的,得满分。

(3)工作处于全市领先水平,在全市系统内排位前一、前二、前三位的,分别按项目权重的100%、98%和95%计分。

(4)圆满完成上级安排的重要工作试点任务,为本系统提供了先进工作经验,得到上级充分肯定的,得基本分的95%至100%。

2、各县区生产总值(汉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节能减排、社会安全指标完成100%以下的,按照实际完成比例乘以项目权重计算考核得分;完成任务100%以上的,在得满权重分的基础上,在该指标中,按下列办法加分:

(1)各县区生产总值增幅超出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到3分;各县区生产总值总量超任务部分与全市生产总值总量超任务部分相比,每占1个百分点加0.3加分,最高加到3分。

(2)各县区地方财政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到2分;各县区地方财政收入总量超任务部分与全市地方财政收入总量超任务部分相比,每占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到2分。各县区非税收入(剔除

19

两权价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后)占地方财政收入(剔除两权价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后)比重低于市区平均比重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到1分。

(3)各县区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超出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到2分;绝对值每超出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到2分。

(4)各县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每超出年度计划目标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到2分。各县区化学需氧量排放削减量、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每单项超出年度计划目标10%加0.1分,各单项最高加到1分。

(5)社会治安满意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区,超出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4分, 最高加到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区,超出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到1分。各县区控制群体性事件、降低赴省集体访、降低进京非正常访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分别按下降幅度排序,第一名加0.5分,其它依次按0.05分的幅度递减。各市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逆向控制指标,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不超过1分。

(6)汉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增加值超出全市平均增幅3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到3分;总量超任务部分与全市总量超任务部分相比,每占3个百分点加0.3分,最高加到3分。

20

3、具体评分标准由各涉考指标部门商市考核办制定。 二、部门目标任务考核计分办法

1、各类指标均按指标权重的90%设臵为基础权重,完成目标任务(包括分解细化的具体工作)的,按基础权重计分。

2、完成目标任务(包括分解细化的具体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效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该指标权重的90%以上,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权重分值:

(1)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3(不含3)、3-5(不含5)、5个以上百分点的,分别得该项目权重的95%、98%和满分。或者目标任务为极限指标(指目标要求已达到最高水平或在当前条件下完成目标任务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调整空间极小的指标或与全国先进水平持平的指标。如100%、第一名等)的,超出或达到目标要求,得满分。

(2)该项工作在全国系统内排位前十的,或者在全省系统内排位前一、前二、前三的,分别按项目权重的100%和100%、98%和95%计分。

(3)重要工作经验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正式文件推广的,或者国家主要媒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求是》)重点宣传报道的,得满分。

(4)及时有效预防、处臵职能范围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突发性大规模公共事件,避免巨大经济损失、人员伤害、社会政治不良影响的,得满分。

21

(5)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赋予的重要工作试点任务,为本系统提供了先进工作经验,得到上级充分肯定的,得基本分的95%至100%。

3、未完成目标任务(包括分解细化的具体工作)的,按照实际完成比例乘以基础权重计算该项目考核得分;完成任务幅度低于60%的,不得分。

4、在完成目标任务过程中,发生严重问题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扣减该项目得分的50%。

5、部门目标任务分解表中的目标要求低于上级明确要求、或者低于本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报告)的、或者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扣减项目得分的50%。

6、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没有进行具体量化分解和公示的,扣减目标任务考核总分的1-3分。

7、本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上明确的较大工作任务在任务分解表中未列出的,扣减目标任务考核总分的5-10分。

三、评价测评计分办法

1、市级领导评价、社会评价计分办法

评价分别设臵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各等次的计算系数分别为:1.0、0.7、0.4和0。

各评价单位评价分=(优秀票数×1.0+良好票数×0.7+一般票数×0.4 +较差票数×0)/总票数×评价权重。

22

2、民意调查计分办法。

民意调查设臵满意、比较满意、不了解、不满意四个栏目。计算系数分别为: 1.0, 0.5,0,-0.5。

各评价单位调查分=(满意票数×1.0+比较满意票数×0.5+不了解票数×0-不满意票数×0.5)/总票数×调查权重。

3、考核组评价计分办法

考核组根据县区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和个别谈话、考察核实情况,对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进行负向计分,对工作思路、精力投放、效能提升,制度完善等主观努力情况进行正向加分,厘清工作实绩与干部努力的关联度,评价县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重点分析工作潜绩,计分上限为1分。

四、平时考核计分办法

平时考核计分由市考核办牵头,由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根据政务督察情况,市纪委、市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纠风办)根据行政效能投诉情况、行风评议情况,按10分实行倒扣分制。具体细则由各部门商市考核办制定。

五、奖励加分办法

县区和市直部门工作获国家级综合奖的加2分,单项奖加0.6分;省部级综合奖加1分,单项奖加0.3分;市厅级综合奖加0.5分,单项奖加0.05分;奖励分一、二、三等奖

23

的,以上述标准的100%、70%、40%加分。

省部级以上奖励由办公厅代发文件的,减半加分;市厅级奖励以市委、市政府或省委组织部、省人保厅发文为准(目标责任考核表彰文件不列入计分)。

加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的文件使用,之后下发的文件转到下年度使用。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奖励,在受表彰奖励当年加分。同一工作受上级多次奖励的,按最高级别最高分值加分。

年终考核时,各县区和市直部门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证明文件,报市考核办审定。

六、处罚减分办法 (一)通报批评减分

县区和市直部门某项工作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每次在综合分中减2分;受到市厅级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1分。

由办公厅室代发的上述批评文件,减半减分。 减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的文件在当年减分,之后下发的文件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多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减分;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分别按标准予以减分。

年终考核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统计各单位受通报批评情况,提出减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定。

24

(二)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县区和市直部门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综合分中减0.5-3分。

年终考核时,由有关职能部门(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安监局等)提出减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定。

25

附件5

汉中市2009年目标责任考核分组名单

(共107个单位)

一、县区组(12个)

汉台区 南郑县 城固县 洋 县 西乡县 勉 县 宁强县 略阳县 镇巴县

留坝县 佛坪县 汉中经济开发区 二、党群一组(9个)

市纪检委(监察局) 市委办公室(610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委统战部 市委政法委(综治办) 市委政研室(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市委老干局 三、党群二组(10个)

市委党校 市委党史研究室 市档案局(馆) 汉中日报社 市总工会 共青团汉中市委 市妇女联合会 市科学技术协会 市文联 市残疾人联合会 四、经济组(10个)

26

市经委(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局 市综开办(扶贫办) 市乡企局 市旅游局 市供销社

五、社会事业一组(10个)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宗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广电局 市体育局 市计划生育局

六、社会事业二组(8个)

市国土局 市城建规划局 市水利局 市交通局 市人防办 市地震局 七、政府综合组(10个)

市政府办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人事局(编办) 市统计局 市信访局 市地方志办 市接待处

八、政法组(5个)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司法局 市国家安全局 九、人大组(7个)

办公室 人事代工委 财经工委 科教文卫工委

市民政局 市文化文物局市卫生局 市城乡建管局市环保局 市审计局 市外侨办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法工委 农工委

27

环资工委

十、政协组(7个)

办公室 提案委 经科委 教文卫体委 民宗文史委 法制委 人口资源环境委 十一、民主党派组(7个)

市民革机关 市民盟机关 市民建机关 市民进机关 市农工党机关 市九三机关 市工商联机关

十二、中省驻汉单位组(12个)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人行汉中中心支行 汉中银监分局 市检验检疫局 市气象局 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市无线电管理处 国家统计局汉中调查队

主题词:目标责任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省考核办。

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2010年1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28

2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r5w.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