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产权管理工作制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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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产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权管理工作,健全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落实各职能部室的产权管理任务,明确各权属企业产权管理职责和权限,维护各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内部产权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国资产权?2011?10号)和《关于明确省管企业产权管理权限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3?2)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产权是指集团公司对各级权属企业以及各级权属企业对其子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集团公司产权管理的范围包括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持有的产权。
第三条 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作为出资人(股东),对所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产权管理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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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清算,产权收益管理,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管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五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集团权属企业)的产权管理事项分别由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除应由省国资委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产权管理事项之外,集团权属企业的产权管理事项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
对集团公司控制企业再出资的参股企业产权管理事项,出资人应正确发表股东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产权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是产权管理事项的决策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集团公司产权管理工作制度;
(二)统筹决策集团公司持有的产权,集团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持有的产权的变动事项;
(三)监督指导集团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经理层是产权管理事项的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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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集团公司产权管理工作制度,制定集团公司产权管理具体事项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
(二)设臵集团公司产权管理机构,并明确各职能部室的产权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
(三)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产权变动事项; 第八条 集团公司监事会是产权管理事项的监督主体,主要负责监督管理董事会决策的产权变动行为的合法合规、及时有效。
第九条 集团权属企业是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集团公司产权管理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修订适合本企业的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二)向集团公司申报本企业及所属各企业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并负责做好产权登记年检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三)拟定或审核本企业所属各级企业的产权变动方案、企业改制方案、清算方案,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对本企业所属各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监督检查所属各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 (六)维护本企业及所属各企业产权管理信息系统; (七)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各企业所持有的具有实质控制力的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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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产权管理部)是集团公司的产权管理工作机构。产权管理事项的协办处室包括办公室、企业管理部、审计法务部等。各部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财务管理部(产权管理部)负责产权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理顺集团权属企业的产权关系和日常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兼并收购非资源类企业投资;负责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负责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合资合作投资项目、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前期工作和后评价的管理工作;负责产权管理相关财务数据;负责投资收益收取管理。
(二)办公室负责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在涉及出资人权益的产权管理重大事项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将确定和修改有关决策权限和程序等事宜写入公司章程。
(三)企业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矿权投资、对外购买资源类企业资产或对外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评价的管理,组织投资机会研究、立项报批及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审查、报批等工作。
(四)审计法务部负责项目审计环节的相关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产权管理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立财务管理部(产权管理部),负责产权管理具体工作。财务管理部(产权管理部)设臵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人、产权(含股权)管理岗、资产评估及资产管理岗等3个岗位,各岗位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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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产权管理、境内外投资管理相关的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指导、审核产权(含股权)管理岗、资产管理及资产评估岗人员的工作和相关文件,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投资台账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调整、维护和改进工作;担当集团公司与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的对口联络人。
(二)产权(含股权)管理岗参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无偿划转、资产(股权)处臵、进场交易及产权纠纷调处等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监控与上报;负责审查所属企业股权投资可研报告和投资方案以及股权性投资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所属企业新设立公司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审查股权投资可研报告和投资方案;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股权登记、证券登记信息及变动进行日常管理;确认和监控集团公司所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设臵和变动情况;参与股权投资后评价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本部股权投资变动管理和股权投资台账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的组织办理、审核和申请报批工作;对集团公司产权登记证照和产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产权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应用,拟制和上报产权报告;对口联系省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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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评估及资产管理岗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尽职调查等项目的报告审核、核准、备案、过程监督和申请报批工作;负责向省国资委产权处上报需要核准、备案的评估项目;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情况汇总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参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监控;负责审核所属企业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负责财产保险工作;对口联系省国资委产权处及有关职能处室。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明确产权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理顺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产权关系和日常产权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权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资本性投资
(一)集团公司及二级企业进行资本性投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报省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其他企业进行资本性投资,按照《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
(二)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完成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产权登记
集团权属企业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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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拟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负责整理上报有关登记资料,经其上级出资人审核后,由集团公司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
(一)产权转让方式包括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二)集团公司所属的各级全资企业向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股权及集团公司内部全资企业间转让股权的,可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在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为绝对控股企业,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其他产权转让,原则上应采取公开转让方式。
(三)产权公开转让。集团公司及其二级控制企业持有的产权公开转让事项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省国资委审批;二级以下控制企业持有的产权公开转让事项由二级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主要业务流程:
1、产权公开转让行为批复; 2、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3、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实施核准或备案; 4、对产权公开处臵事项进行审批; 5、产权交易中心挂牌;
6、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和产权等变更、注销手续。 (四)产权协议转让。产权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均为集团公司内部二级以下权属全资企业持有的产权协议转让事项,由二级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其他协议转让产权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省国资委审批。主要业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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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1、内部决策;
2、报集团公司审批或省国资委审批;
3、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和产权等变更、注销手续。 (五)产权无偿划转。产权无偿划转的划出方、划入方均为集团内部二级以下权属全资企业持有的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由二级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其他无偿划转产权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主要业务流程为:
1、内部决策;
2、报集团公司审批或省国资委审批;
3、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和产权等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清产核资
集团权属企业实施改制要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其主要业务流程为:
1、报批改制方案(或工作方案);
2、组织清产核资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3、清产核资结果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和备案 (一)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的事项主要包括: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项目; 3、破产、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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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导致持股比例变动的企业增、减资行为; 5、产权(股权)转让; 6、境内外发行股票; 7、债转股; 8、收购股权。
(二)仅需要评估,无需要审计的事项主要包括: 1、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2、资产转让、臵换;
3、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对外租赁; 4、资产抵债; 5、资产涉讼; 6、收购资产;
7、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审计、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集团公司及其三级以上控制企业实施重组、合并、分立、公司制改建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国资委负责审批的产权协议转让、进场转让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集团公司及其各级控制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核后,报省国资委核准。
集团公司及其三级以上控制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实施增资或减资导致其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实施破产或解散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集团公司及其二级控制企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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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购买其他企业产权以及对其他企业进行增资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核后,报省国资委核准。
其他的资产评估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主要业务流程为: 1、内部决策;
2、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3、报省国资委审批或集团公司审批; 4、省国资委、集团公司核准或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改制、清算
集团公司三级(含三级)以上企业改制,经集团公司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他企业改制、清算,由二级企业审核,集团公司审批。主要业务流程为:
(一)内部决策;
(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三)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
(四)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和产权等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
集团公司应按照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加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确认和股东账户标识、转持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充实社保基金等事项的管理。主要业务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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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产权管理部)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各级权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内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二)监督、指导权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三)依法确认权属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 (四)负责对权属企业日常申请办理的产权登记资料完整性、真实性,产权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五)组织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六)定期向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产权分布、变动状况;
(七)履行省国资委赋予的产权登记其他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应指定机构及专门人员负责所属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所属企业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负责对权属企业上报的产权登记的及时性、资料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集团公司;
(三)履行集团公司赋予的产权登记其他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受托管理企业的产权登记,其办理程序按企业管理关系进行逐级申报审核,其产权登记出资人信息应按产权关系列示。
第十条 集团公司权属企业产权登记通过省国资委审核后,集团公司根据省国资委授权向各权属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
第十一条 核发的产权登记表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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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的文件。产权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为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发,各权属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二条 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权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四条 占有产权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是否正常经营,主营业务范围,主要行业,是否主业;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内容。 境外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内容还包括: (一)是否特殊目的公司;
(二)以个人名义持股的,持股人姓名及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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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根据相应的经济行为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一)经济行为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内部决策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二)相关协议、合同文书;
(三)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新设及修改后企业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六)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应提供拟登记企业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七)拟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八)出资人身份证明。出资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权登记证或表的复印件;
(九)集团公司根据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境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除提交以上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文件以及商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的,提交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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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权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出资人名称、出资人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根据相应的经济行为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一)经济行为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的会议决议及有关文件;
(二)相关协议、合同文书; (三)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修改后企业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以及拟登记企业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六)产权交易凭证;
(七)拟登记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相关资料;
(八)出资人身份证明。出资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权登记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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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复印件;
(九)集团公司根据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境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除提交以上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商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二)批准境外企业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三)驻在国或地区法律中介机构依据当地法律对该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权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等行为,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国家出资人、国有出资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和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变更为分支机构而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四)产权跨产权登记机关划出并不再持有的; (五)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根据不同经济行为取得以下有关合规性资料:
(一)经济行为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会议决议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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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协议、合同文书; (三)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修改后企业章程; (五)产权交易凭证; (六)审计、评估报告;
(七)清算报告、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八)因破产、解散而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因破产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提交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算分配报告及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九)出资人对注销企业的投资总额、历年投资收益、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书面说明;
(十)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十一)拟登记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相关资料;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境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除提交以上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商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二)当地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驻在国或地区法律中介机构依据当地法律对该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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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权属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网上申报审核,集团公司权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拟登记企业通过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填写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及合规性资料目录,并收集本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纸质文档,经逐级审核、报送至集团公司。
拟登记企业为国有参股企业的,由其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为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填写产权登记信息、收集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拟登记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由本企业产权登记“经办人”完成产权登记系统的信息填写、相关纸质文档收集整理后,将产权登记信息和纸质文档报至本企业“审核人”、“上报人”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至上一级国有控制出资人,经逐级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至本企业“经办人”,“经办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权属的多个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各方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各方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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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权属企业“经办人“应对所属企业报送的产权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纸质文档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本企业“审核人”和“上报人”审核无误后,报至上一级国有控制出资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将产权登记信息及纸质文档逐级退回至拟登记企业,拟登记企业应在5个工作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经办人”自受理权属企业产权登记信息和纸质文档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产权登记信息准确性、经济行为合规性及纸质文档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经本企业的“审核人”和“上报人”审核后,将产权登记纸质文档报至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财务总监发表的独立书面审核意见为产权登记纸质文档附件,一同报送至省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审核产权登记信息、纸质文档的内容应包括:
(一)权属企业填写的产权登记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和准确; (二)相关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省国资委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三)经济行为过程是否完整、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七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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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权属企业产权登记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拟登记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按本办法要求收集相关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册,附加目录清单,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纸张尺寸规格应为A4纸大小,并将收集的文档进行扫描后按要求上传至产权登记系统指定位臵。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资料内容和排列顺序应当一致。
第二十九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通过的企业,其产权登记纸质档案保存于集团公司,电子档案保存于产权登记系统数据库服务器,各权属企业均可通过互联网查阅本企业及权属子企业的电子档案。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产权登记档案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各权属企业应加强对产权登记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产权登记基本信息、电子档案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一条 产权登记档案的归档方法:
(一)产权登记档案的立卷工作由产权登记“经办人”负责; (二)产权登记“经办人”将办理完毕的产权登记纸质文档按有关要求整理成卷,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卷;
(三)整理成卷的产权登记档案应及时归档,产权登记纸质档案配备专用设备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资料混存。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将其保管的产权登记档案清点核实,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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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产权登记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权属企业应按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于每月末将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完成产权登记情况向上一级国有控制出资人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各权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产权登记工作定期检查于每年度末组织,定期检查范围实行全面检查与分地市、板块、级次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由集团公司制定检查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根据各权属企业产权登记日常报告情况对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内容包括: (一)产权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发生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经济行为,是否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是否存在应办未办的情况;
(三)核查产权登记系统与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户数、企业基础信息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审核产权登记系统信息数据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是否存在应办未办、缓办和补办产权登记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权属企业应对集团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于检查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产权变动事项等书面报告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对产权登记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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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检查结果纳入集团公司对各权属企业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是产权登记工作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各权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由集团公司按照省国资委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权属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按要求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必要时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企业应办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企业未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未按整改要求按期进行整改的;
(四)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财务报告,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权属企业可制定相应的产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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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管企业产权管理权限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3?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企业持有的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四条 无偿划转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被设臵抵押或者质押的产权,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产权,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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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机关同意的不得转让;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禁止转让的产权不得转让。
第二章 产权无偿划转的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权属的全资企业持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分别由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进行审批。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
(二)决定划出方、划入方均为集团内部三级及以下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偿划转事项。其他无偿划转事项由集团公司研究、审议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负责权属企业无偿划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权属企业无偿划转信息的报告工作; (五)履行省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权属企业对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持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研究、审议本企业持有产权的无偿划转事项; (三)向集团公司报告产权无偿划转情况。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及其权属全资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权属全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产权账务调整处理工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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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负责权属企业持有产权的无偿划转事项合同的审查、产权无偿划转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 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九条 划出方为集团公司或其权属的全资企业,划出方的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为集团公司或其权属全资企业的,划入方产权管理部门也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全资子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议。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臵事项,应当经被划转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产权无偿划转应报省国资委审批的,由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履行清产核资或审计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产权无偿划转应报集团公司审批的,由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履行清产核资或审计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划转标的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被划转标的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被划转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被划转标的企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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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情况;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划转可能涉及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臵方案。
第十三条 划出方应当组织被划转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按照省国资委选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被划转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3、被划转标的企业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4、被划转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臵方案;
5、被划转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6、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方式; 8、协议生效条件;
9、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决定或者批准产权无偿划转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划转双方逐级报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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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相关各方同意划转的内部决策文件;
3、被划转标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且划入方不是其股东的,提供被划转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
4、划转双方及被划转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被划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划转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协议中须载明生效的必要条件是集团公司或省国资委批准;
7、被划转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8、被划转标的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9、划出方债务处臵方案;
10、涉及职工安臵的,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臵方案;
11、派驻财务总监的单位还应提交财务总监对无偿划转的审核意见;
12、其他材料。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六条 无偿划转行为批准后,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或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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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产权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被划转标的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标的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臵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标的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臵方案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另行制定产权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权属企业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按流程追溯检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错失要按岗问责,严肃追究和查处。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将不定期检查权属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情况。划转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立即要求划出方或划入方中止或终止划转并进行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回损失,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划转行为无效。划转完成后,发现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立即要求划出方或划入方予以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回损失,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划转行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涉及的相关方的负责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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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要求,配合做好相应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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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协议转让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管企业产权管理权限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3?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持有产权的协议转让,适用本办法。
协议转让企业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产权协议转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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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协议转让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被设臵抵押或者质押的产权,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产权,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同意的不得转让;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禁止转让的产权不得转让。
第二章 产权协议转让的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权属国有全资企业持有产权的协议转让分别由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进行审批。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产权协议转让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
(二)决定划出方、划入方均为集团内部三级及以下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协议转让事项。其他协议转让事项由集团公司研究、审议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负责权属企业产权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权属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的报告工作; (五)履行省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权属企业对企业产权协议转让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持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研究、审议本企业持有产权的协议转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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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集团公司报告产权转让情况。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及其权属国有全资企业持有产权的协议转让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及其权属国有全资企业持有产权的协议转让事项的资金结算和产权调账处理工作。审计法务部负责权属企业持有产权的协议转让事项交易合同的审查、产权协议转让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 产权协议转让的程序
第九条 转让方为集团公司或其国有全资子企业的,转让方的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产权转让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受让方为集团公司或其国有全资子企业的,受让方产权管理部门也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臵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产权协议转让应报省国资委审批的,由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履行审计或评估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产权协议转让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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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审批的,由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履行审计或评估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转让方内部审议通过后,应按照省国资委选聘管理规定,选聘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或评估。转让企业产权致使转让方对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集团公司内部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由省国资委批准的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由集团公司批准的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决定或者批准产权协议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转让方逐级报送的产权协议转让请示;
2、相关各方以及受让方同意转让(受让)企业国有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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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
3、被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提供,股东之间转让按照章程约定提供;
4、企业产权转让方案;
5、转让方、受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被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6、被转让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7、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备案表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8、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须载明生效的必要条件是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批准;
9、关于协议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10、派驻财务总监的单位还应提交财务总监对协议转让的审核意见;
11、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方案内容包括: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转让的必要性、目的,转让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选择等,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审计或资产评估结果、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转让产权价格确定的依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转让收益处臵等内容。涉及重新安臵企业职工的,应单独制定职工安臵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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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协议转让产权应当符合相关各方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臵,并符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协议转让行为批准后,转受让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股权协议,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产权协议转让行为经批准后,如转让方调整转让比例、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另行制定产权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权属企业产权协议转让行为按流程追溯检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错失要按岗问责,严肃追究和查处。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不定期检查权属企业产权协议转让情况。转让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立即要求转让方中止或终止转让并进行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回损失,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转让完成后,发现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立即要求转让方予以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回损失,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条 企业产权协议转让涉及的相关方的负责部门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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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要求,配合做好相应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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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产权进场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进场转让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产权合理流动,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管企业产权管理权限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3?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统称集团权属企业)持有的产权进场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 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 集团公司权属企业持有产权的进场转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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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优化配臵;
(三)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权属企业持有的产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转让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被设臵抵押或者质押的产权,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产权,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同意的不得转让;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禁止转让的产权不得转让。
第二章 产权进场转让的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权属企业持有产权的进场转让分别由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进行审批。对集团所属的控制企业再出资的参股企业产权进场转让事项,国有出资人应正确发表股东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产权进场转让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产权进场转让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
(二)研究、审议集团公司及其二级控制企业持有产权的公开转让行为事项,报省国资委审批。决定三级及以下企业持有产权的公开转让行为事项,属于集团公司主业范围企业的,报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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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委事前备案;属于集团公司非主业范围企业的,报省国资委事后备案;
研究、审议集团公司及其二级控制企业持有产权的公开处臵事项,报省国资委审批;决定二级以下控制企业持有产权的公开处臵事项;
(三)负责权属企业产权进场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权属企业产权进场转让信息的报告工作; (五)履行省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权属企业对企业产权进场转让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持有产权的进场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研究、审议本企业持有产权的进场转让事项; (三)向集团公司报告产权进场转让情况。
第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权属企业持有产权的进场转让事项的审查、报批、信息报告工作。审计法务部负责权属企业持有产权的进场转让事项交易合同的审查、产权进场转让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 产权进场转让的程序
第十条 企业产权公开转让行为,转让方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改革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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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国有绝对控制、相对控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臵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产权公开转让行为应报省国资委审批的,由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应报省国资委备案的,由转让方严格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企改?2013?3号)要求执行。
产权处臵应报省国资委审批的,由转让方取得相关行为批准文件或备案表后,履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经济责任审计等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产权处臵应报集团公司审批的,由转让方取得相关行为批准文件或备案表后,履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经济责任审计等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产权公开转让的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改革的必要性、目的和具体方式,改革后的企业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职工安臵方案,改革的操作程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涉及重新安臵企业职工的,应单独制定职工安臵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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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决定、事前备案或者批准产权公开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请示;
2.企业产权转让改革方案(包括职工安臵方案);
3.有关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不设董事会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情况,以及关于职工安臵方案的决议;
5.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保全证明;
6.企业产权转让方案“两会一公示”结果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8.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法律意见书,省管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9.前三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0.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产权公开转让行为事项经省国资委批准、事前备案或集团公司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按照省国资委选聘管理规定,选聘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前三年以及当期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转让企业产权致使转让方对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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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实施。
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结果经核准或备案后,转让方应制定产权处臵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报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审批。
产权处臵方案由省国资委批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产权处臵方案由集团公司批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第十六条 产权处臵方案应包括: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行为决策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和资产评估结果、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转让产权挂牌底价确定的依据、竞价方式、受让方资格条件、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转让收益处臵等内容。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由转让方综合基准日至挂牌日期间转让标的企业的经营状况等因素,提出产权转让挂牌底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臵、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抵扣产权转让价格。
第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产权处臵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企业产权处臵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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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批准文件或备案表及其相关方内部决策文件; 3、产权处臵方案;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职工安臵方案(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臵的);
5、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6、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和营业执照;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派驻财务总监的单位还应提交财务总监对产权处臵的审核意见;
9、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评估基准日至挂牌日期间审计报告,如期间审计净利润为亏损,应对亏损原因进行说明并形成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意见(转让企业产权致使转让方对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10、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转让方应当在企业产权处臵文件下发7个工作日内,将拟转让的产权,以不低于经批准的价格,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公告20个工作日,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转让方披露的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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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7、交易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臵、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九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未经公告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受让价款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受让方为境外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场内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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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臵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产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专用账户。如果金额较大,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须在签订交易合同中约定付款事宜。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成交金额的50%,其余价款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产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凭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先办理工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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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让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并按照省国资委鲁国资企改?2008?7号通知精神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告知和移交有关事项,作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产权转让行为或处臵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方调整转让比例、改革方案、处臵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另行制定产权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权属企业产权进场转让行为按流程追溯检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错失要按岗问责,严肃追究和查处。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将不定期检查权属企业产权进场转让情况。转让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立即要求转让方中止或终止转让并进行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回损失,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转让完成后,发现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立即要求转让方予以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回损失,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的相关方的负有直接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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