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钦线扩能改造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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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钦线扩能改造工程监理安全监控细则

一、工程概况

黎钦线从广西南宁市黎塘镇出发,经横州跨郁江,过沙坪、陆屋、平吉向南延伸至钦州马皇,是广西沿海铁路的组成部分,也是跨越北部湾地区的区域性铁路线路。

本线为增建二线,从既有湘桂线沙江站引出向南至马皇站,长度约99正线公里,全线大部分线路沿既有线两侧修建;同步实施的黎塘地区相关工程全长4.061公里;钦州地区相关工程全长14.7公里。主要包括4座隧道1.367km;特大桥5座、大桥17座、中桥13座、小桥12座;区间路基土石方730万断面方,站场路基土石方128万断面方;正线铺轨174.29km,站线铺轨13.69km。

铁路等级:I级 正线数目:双线

线间距:区间直线地段线间距4.0m。 设计行车速度:120km/h。

最小曲线半径:一般地段为800m,困难地段为600m,引入钦州地区维持既有。

限制坡度: 6‰。 到发线有效长度:850m。 牵引种类:电力。

机车类型:客机SS9、货机交流传动机车。

牵引质量:4000t。 闭塞类型:自动闭塞。

建筑限界: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二、安全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监理站设一名副总监理工程师配合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线安全监理工作,两个站前工程监理组各设一名安全专监配合监理组组长负责各自管段内安全监理工作,现场监理工程师对本人管内安全负责,旁站监理对旁站工点安全监理负责,形成下级对上级负责,旁站与巡查相结合的安全监理组织机构,框图如下。

总监理工程师 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组组长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现场监理工程师 旁站监理员

三、安全监控重点及对策

根据黎钦线扩能改造工程特点和水文地质情况,全线高风险工点

有:

1、 路基工程:土质深路堑;石质路堑爆破工点。

2、 桥涵工程:飞龙郁江特大桥;沙坪河大桥钢梁拼架;公跨

铁立交桥;顶进涵洞线路架空。

3、 隧道工程:飞龙一号隧道;飞龙二号隧道;王洞岭隧道;

新细山隧道。

4、 轨道工程:站场改造工程;区间线路拨接。

高风险工点为安全监控重点,除正常的巡视检查外,施工时指派旁站监理人员进行跟班盯控,旁站监理员与作业班组同吃同住、同时上下班,监督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在施工中坚持“三有”、“九不准”,“三有”指:有施工安全协议,有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有经局审批的施工方案。“九不准”指:封锁或慢行手续未办好不准动工;施工负责人未到场不准动工;劳务工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无路工带班不准动工;安全防护未设置好不准动工;材料、劳力未到位不准动工;不明确地下管、或走向又无防护措施不准动工;参加项目施工的全体员工不明确安全注意事项不准动工;配合人员未到场不准动工;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不准开通线路和撤消、转移慢行防护信号设施。

安全旁站监理员参加班前会,核对作业人员培训情况、防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不准进入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出现险情及时向上级汇报处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耳目。旁站监理员的监理日记中应详细描述高风险工点施工时安全状况,并有适量相片佐证。

现场监理工程师定期对管段内各工点进行巡视,做到未在办公室签证时均在工地,并对每天巡视情况留影相资料;安全专监不间断地对所管内危及既有线行车安全的各工点巡视,采取沿线步行方式,随时抽查防护备品,防护员证件和防护员工作记录,检查施工影响地段既有线路基和线路工作状况,作业人员和机械工作状态是否安全,发现隐患及时纠正,严重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留影相资料;监理组组长对管段内各工点进行巡视每周不少于两次,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对全线巡视不少于一次,巡视以步行为主,发现问题留影相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对全线巡视不少于一次,抽查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记录,并组织考核。

四、配合与协调

营运线施工牵涉到车务、机务、工务和电务等各个运营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检测和监理单位,配合与协调的牵头人为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管理的延伸,理应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工作。现场监理人员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安全和质量一起抓,抓工作切忌本本主义、因小失大,在现场要处理好各配合单位的关系,加强沟通与协调,特别要与工电段配合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配合协调好。

五、应急与事故处理

当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时,必须贯彻“先设置防护后再处理故障”的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注意不得越级,以免给上级领导造成信息紊乱、口径不一,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对各类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办法处理: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 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 没有制订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

发生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或管内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了解事故地点、原因、经过、造成后果,口头向上级汇报,并立即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监理站(6小时内),配合建设单位或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原始监控记录(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和巡视记录)。

六、安全监控技术措施 (一)总则

1、为确保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行车及施工安全,规范施工作业行为。

2、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细则,向施工人员交底。

3、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特别是上跨、下穿公路施工、路堑边坡及隧道等爆破作业施工时,应对施工场地影响范围内的危险源、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有效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

4、 同一工地有多个单位同时施工时或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时,应共同拟定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做好协调共同执行。

5、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牌),应符合相关规定。安全防护设施应遵守先验收后启用制度。

6、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规定试验、检验,施工机具、设

备应定期检验,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7、施工单位应与气象、水文管理部门联系,掌握气候、风力、雨情、水文等气候条件,做好防范和应急预案工作。

8、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及时做好排水、护砌和绿化工程,保持路容路貌整洁;严禁弃土、弃碴和垃圾淤塞、污染河道,毁坏耕地、林地和水利设施。

9、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处应符合本暂行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等国家及铁道部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管理单位规定提交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2、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范围的各项施工 ,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3、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 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 全面负责 。选派的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应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合格。

4、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应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施工要点指挥人员应有既有线施工要点经历,爆破还应具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5、施工单位应对劳务工进行施工安全培训,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带领。劳务工不得单独上道作业,劳务工不得担任爆破工, 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 ,不得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施工要点申请计划(以下简称申请计划)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及与协作配合单位协商结果编制。

6、影响既有线设备稳定、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整修作业,均应编制和申报施工要点申请计划。

7、请求电报应与批准的施工计划的施工地点、作业范围、作业内容、起止时间、行车影响范围或铁路设备、设施受影响名称及编号、作业结束后的开通条件等一致。确需不一致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与批准施工计划部门、参与和配合施工的单位联系。

8、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有可能引发铁路交通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拦停列车并迅速通知铁路行车组织部门采取措施和组织抢修、抢险。

9、在行车线上要点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点前准备。应编制“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图、安全关键卡控表),落实要点准备各项工作(劳力、机具、设备和所需各种材料)。

10、 施工要点必须做到分工明确、统一指挥。施工、技术、作业负

责人及防护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 11、 施工要点前一天,施工单位必须落实施工准备情况并进行明确

分工。

12、 施工要点当日,驻地联络员必须提前40min到岗,与车站值班员对预登记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共同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薄》上登记签认。

13、 施工完毕,施工、设备管理、监理单位应联合检查,确认到达放行列车条件,办理销记手续方可开通或恢复设备使用。 14、 设备开通使用后,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整修、监控。施工要点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召开总结会。

15、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夜间照明灯光不应影响行车瞭

望。夜间施工应防止损坏地面铁路行车设备。 16、 雨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雨季汛期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中、长期气象预报和工程实际,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安排,提前制定雨季汛期施工安全措施。

(2)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当地中、短期天气预报,大雨、暴雨、连续性降雨天气来临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既有排水设施和作业现场进行排查。因施工阻塞的既有排水设施必须提前疏通;已损坏的既有排水设施必须恢复,不能恢复的应采取临时过渡措施,保证不降低使用标准。作业现场应提前设置临时排水设施,并应防

止冲刷或淹没既有路基、道床和其他行车设备。

(3) 雨季汛期内施工,项目部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防洪值班、现场巡查制度。 (三)施工准备

1、 施工需设置临时道口时,应按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禁擅自设置临时道口。

2、 施工便道不宜与及既有铁路交叉。凡机动车有可能冲入或坠落、爬上铁路,靠近或并行且等于或高于铁路的施工便道,靠线路一侧应设置护栏、防护绳、防护网、护桩等防护设施或派人防护,全路段应实施封闭管理。

3、 靠近铁路既有线的便道和施工场地、增建第二线施工的路基接近既有路肩高度后,应设置出入口拦门,派专人看守。车辆和大型机械进入应实行监护押送、路条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的车辆、大型机械不得进入。不施工时,出入口拦门应关门加锁。

4、 在距铁路既有线20m范围内的临时场地,严禁存放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品。

5、 毗邻铁路既有线使用大型机械作业时,应对操作人员进行铁路

行车安全教育。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等自行运转机械应做到“一机一人”监护。

6、 既有线两侧15m范围内并行等高或高于既有线的机械和车辆施工,应在铁路界限外设置防护绳(带),并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

护员。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及设备管理单位监督人员不到位,严禁启动机械车辆。在10m范围内施工时,严禁机械车辆掉头。确需掉头时,应设置调头区,并派专人监护。邻线来车前,应停止作业。

7、 未探明地下光电缆和管线位置及走向前,严禁使用机械开挖、钻孔、打桩等作业。影响施工的地下设施应迁移或采取有效措施,设置明显标志,并在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监护下进行作业。 8、 在铁路设施附近倒车、卸车时,应在其中周围设置护桩、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派专人监护。在既有线附近停放机械、车辆,应平行线路放置,并采取防滑溜、失稳措施。停用的机械、车辆应由监护人员保管,防止操作人员擅自启动机械作业。

9、 重型施工机械过轨时,应提前与工务整修单位联系,同意后方可过轨。过轨时必须派驻站联络员。过轨点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防护,做好应急准备。

10、 封锁线路装卸车时,应由项目副经理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人,

并派驻站联络员。现场应配备对讲机等通讯器材,与驻站联络员随时保持联系。

11、 装卸车前,施工单位应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人监护。负责人应提前向装卸人员布置作业计划及安全注意事项。装卸车时应配足装卸人员或机械,并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夜间作业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

12、 装卸车时,每辆车应指定一名职工担任组长,负责指挥装卸,

检查开关车门,材料及机具设备不侵限、堆放稳固,余料整平无偏载、安稳牢固,线路达到开通条件后,报告负责人。全部车辆均达到发车条件后,负责人方可通知发车。 13、 人工卸车时,严禁边走边卸。

14、 两线间不得打开车门装卸车。两条以上行车线路地段,不得向未封锁线路一侧打开车门。

15、 道岔、咽喉区、无砟桥上(不含卸长钢轨)、道口处、站台处靠站台一侧、线路两侧有大量堆积物地段、有可能损坏行车设备的处所,不宜选作卸车地点。

16、 近行车线路堆放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河砂、矿渣、炉渣等松散料上再堆放片石等其他较笨重的材料。

(2) 钢轨可放置在普通线路木枕地段轨道道床肩宽、枕木头、道心(直线地段)。放置在道床肩部是,道砟应预先整平。放在枕木头和道心时,钢轨端部应用道钉固定,中部适当用道钉卡住。放在道心时,钢轨两端应向轨道中心弯曲。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道路路面上,一般情况下不得放置钢轨。

(3) 在一般线路混凝土枕地段,钢轨应放置在道床肩上。直线地段放置在道床时,两端应用卡子在轨枕上或穿入木枕钉固。当钢轨较长时,中间应适当穿入木枕钉固。

(4) 封锁施工换下的钢轨需临时放置时放置在道心时,点后应在第一梯级慢行阶段移出道心。

(5) 无缝线路长轨条放置时,准备换入得长轨轨条应放在道床肩上(无碴桥桥枕上)。在桥梁上、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及信号机附近放置长轨条时,应有保持其稳定和防止连电的措施。换出的长钢轨当日回收不完时,应放在道床肩上或道心。道口处、信号机附近不宜存放长轨条。每根长钢轨的长度一般不得大于500m。两根长钢轨的端部应互相错开,用固定卡卡在轨枕上或穿入木枕固定,中间应用固定卡卡在轨枕上或穿入木枕固定。放在道床肩上或道心的长钢轨应派人巡检。 (四)施工防护

1、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现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设置行车防护,并对施工人员人身、行车设备等进行施工防护,防止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封锁施工防护办法见表1。

表1 封锁施工防护

2、慢行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现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设置行车防护。慢行施工除应对本线做好施工防护外,还应注意对邻线行车的防护。慢行施工防护办法见表2

表2 慢行施工防护

3、铁路行车线上施工,在不影响既有线行车设备正常使用情况下,应保证行车安全,防止因施工引发铁路交通事故和影响铁路行车设备正常使用。不影响既有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防护方法见表3

表3不影响既有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防护

4、驻站联络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驻站联络员应掌握当班施工内容、影响范围、防护及监护人员分布情况等。

(2) 线上及临近线路作业、要点施工,驻站联络员必须提前40min到车站行车室与车站值班员联系,了解列车运行情况,及时准备向现场负责人和防护员发出预报和确报。施工要点时,驻地联络员必须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办理施工申请、登记和销记

手续

(3) 驻地联络员必须与防护员保持联系,及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

5、 防护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员应由经铁路局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

(2) 防护员上岗作业时,应穿着规定的防护服装,佩戴标志,按

规定携带齐备防护用品和通讯工具。

(3) 防护员应熟知当日施工地点、施工内容,并实施正确的施工

防护。

(4) 防护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经常检查并保证其性能

良好。

(5) 防护员应与驻地联络员保持联系,及时向监护人员传递信

息。

(6) 防护员如因事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顶岗人员到位后方可离开。

6、监护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护人上岗应按规定着装,佩戴上岗证、臂章。

(2)监护人应与防护员保持联系,及时组织施工人员下道避车,对施工机具存放、作业进行旁站监视。

(3)监护人员应熟知铁路限界、人身和机具安全防护措施。 7、防护设施与器材及应急防护备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线施工要点、正常施工、应急施工防护用作业标、防护信

号备品见附录B。铁路信号及标志应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应准备对讲机、喇叭、短路铜线等应急施工防护设施

与器材。

(3)施工临时道口除配齐护桩、栏门、手信号(信号旗和信号灯)、

响墩、火炬、对讲机、喇叭、短路铜线、铁铲防护设备设施外,还应配齐钢丝绳、绳子、撬棍、顶镐等应急防护备品。在电力牵引区段,道口出入口还应设置限高架。 (4)地下管线可能对施工影响时,宜备电缆探测仪。

(5)路基、桥涵、隧道等施工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材料、机

具和防护用品。 (五)路基

1、路堤帮宽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地下管线、地表行车设施等分布调查,未予设备管理单位签订

安全协议,施工前未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人监护。

(2)临线施工未设置防护,大型机械及车辆未防护监护,未制定应

急预案。

2、路堤帮宽施工应保持既有线路基排水系统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填筑地段应保持既有排水系统畅通。临时排水设施宜与永久性

排水设施相结合,并与原有排水系统衔接良好。

(2)应保持既有排水设施完好,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排水通道。 (3)路堤帮宽施工层面横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4%。

3、帮宽填筑施工工艺及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帮填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沿既有路堤坡面挖台阶,自

上而下,随挖随填,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m。

4、 路堑拓宽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 未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地下管线、地表行车设施等分布未调查,未采取有效措施,未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即开始施工。

(2) 开挖方法不当,简化工序。边坡危土、危石未及时处理。既

有线一侧未设置施工防护。大型机械施工既有线一侧未预留隔墙或设置护桩、护栏等防护措施。防护、监护人员不到位。人工刷坡未采取高处作业防护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

5、 拆除既有挡护、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随开挖进度应自上而下分层拆除,严禁一拆到底。 (2) 拆除时,应避免土石塌方、落石侵限影响行车。需要制

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地段,应按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

(3) 爆破拆除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

查和批准。

(4) 拆除既有挡护、防护设施,应保证既有路堑边坡稳定,

必要时应设置可靠的临时支撑进行加固或防护。

6、 爆破施工应考虑下列危险源、危害因素:

a) 未认真进行施工调查或未与设备管理单位联合调查。未在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人员监护下施工。

b) 爆破施工未制定专项技术方案或方案不当,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执行或未严格执行已批复施工方案,违章蛮干。无爆破防护措施,边坡坍塌或落石、飞石损伤行车设备,危及人身安全。

c) 爆破施工单位、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管理、使用失控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d) 未按规定办理要点手续,未确认封锁,未设置防护,盲目起爆。哑炮处理方法不当。

e) 边坡孤、危石处理未严格执行封闭要点程序。高处作业,人员、机械、车辆作业无防护、监护。雨、雾等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

f) 无应急预案或应急准备不足。

7、 火工品运输、存放、管理、使用除应符合现行《爆破安全

规程》(GB672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和存放炸药、雷管等火工品时,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证。炸药、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距不得小于4m,库房应建于远离铁路及生活、作业区,并有避雷装置。火工品仓库禁区范围内严禁吸烟。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爆破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 及时入库。

(2)提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到场,并应在其监护下实施爆破作业。作业前,必须在铁路线路、接触网支柱、信号设备等外侧设置防

护排架。排架的强度、刚度应满足要求。爆破临空面应与铁路方向一致或背离铁路方向。当爆破临空面朝向铁路及行车设备时,应调整孔眼布置及装药量。对临空面侧行车设备应进行重点防护,加强爆破体柔性覆盖,防止飞石砸伤行车设备。

(3) 警戒区周围必须设置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放炮地点200m,用药量较多时应经计算确定。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采取有效措施。

(4) 对孤石、危石、圬工构筑物施暴时,应封锁要点, 严禁放明炮或野炮。

(5)施爆前应设好施工防护。驻站联络员应在每次爆破前2h向车站提出施工爆破申请,在接到现场准备已就绪的情况通报后再向车站值班员请求封锁。施爆现场指挥必须在确认线路已封锁、各种防护已设置完毕后,方可下达施爆命令。

(6)施爆完毕,施爆现场必须立即检查清点,查清哑炮情况,迅速清理限界。

(7)严禁在列车通过前先将炸药和雷管一起装好等待起爆。繁忙干线、干线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8)爆破应制定专项预案,备齐抢修设备、材料,施工前应对不同紧急情况进行抢修预先演练。

(9)高处作业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大雾、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确需在夜间爆破是,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六)桥涵

1、桥涵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未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地下设施未调查、探查、探挖或未提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未到场即动工开挖;地面设施未查清楚用途、在用情况即拆除;拆除既有挡护构筑物未制定拆除施工专项技术方案或方案不当、未按方案实施;临近架空电力(通信)线杆、开挖深基坑未采取加固措施或未制定、执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临近电力明线动用挖掘机、吊车等机械作业未加绝缘防护或作业时未专人指挥、监护。

(2)靠近既有线的基坑未制定和进行线路架空或加固;影响线路安全施工未登记。基坑附近铁路行车设施未标识或防护。

(3)挖孔桩基础,桩孔未制定、执行护壁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挖孔虽有护壁措施但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挖孔桩孔口无防雨水和截流地表水措施;无防止物体落孔措施;孔内无供作业人员躲避的防护棚;孔上作业人数过多,场面混乱或孔上孔内作业人员关系不融洽;挖孔桩挖孔作业未采取送风入底措施;孔内爆破后未送风即下人;挖孔间歇一段时间后,未先送风,人员即下孔。

(4)顶进桥涵工作坑开挖和拆除影响工作坑开挖的地下、地表、地上设备或设施的危险源、危害因素同上。

(5)架空线路未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方案不切实际、不合理或未经审批。架空线路前未放散无缝线路轨道应力。架空线路质量不良或维修、整修不及时。

(6)顶进就位后利用线路架空施工翼墙挖除或扰动了线路架空支点;不利用线路架空时未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保证路基和轨道稳定。

(7)未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未办理封锁施工手续,在未封锁线路上进行跨线吊装,安装,驾桥机过跨等施工,施工未制定应急预案。

(8)跨线吊装桥梁,构件或重物,使用的吊车、吊索、吊具未进行计算、检算、超容许能力吊装。

(9) 吊车支腿未支稳固,吊装无专人指挥、未设置溜绳。双机抬吊未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吊装时风力超出安全规定限制等级。夜间吊装照明不足。

(10)已吊装的T形梁、箱形梁或重心较高的物件,未放置稳妥、未栓牢撑稳即摘钩、收工,吊车未摘钩即摆臂。

(11)跨线搭设的支架,膺架超载或不具备应有承载能力。 (12)在路基及其边坡上开挖基坑无临时挡护支护或方法不当;距线路较近的墩台脚手架、支架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搭设,在脚手架、支架上存放的机具、材料超重;支架或材料机具侵限。

(13)分段吊装墩台整体模板时侵限。

(14)架设桥梁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架桥机、运梁车走行线未达到整修标准。

(15)并行桥施工未制定施工专项技术方案或未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

(17)未采取临时支挡即拆除涵洞翼墙等附属设施。 2、线路架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路应进行架空设计,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架空设计应符合《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10002.5)的有关规定。

(2)线路架空设计时,各承力部分应进行强度、刚度、稳定性检算,检算结果应符合安全要求。线路架空宜选用铁路专用架空设备。扣轨及吊轨束梁不得用于线路架空。

(3)架空支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枕木支点,不得使用劈裂、腐朽的枕木搭设。枕木支点层数不应过多。最底层枕木宜垂直于铁路中心线放置。2)浆砌片石支点,支点顶部应至少设置一层枕木。砌筑支点的砂浆不应低于M10,片石不得使用软岩,支点承力时砂浆实际强度不得低于设计28d标准强度的95%。3)挖孔桩支点,桩身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15Mpa,挖孔桩设计桩长应有足以抵抗土体推理的锚固深度。单桩承载力应符合《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10002.5)的有关规定。4)挖孔桩灌注混凝土应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要求和桥涵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持力时的实际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95%。挖孔施工应符合有关规定。

3、架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施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要点手续、确认命令和设置防护。2)线路架空应按照支点→纵梁→横抬梁顺序施工。安装纵梁应在封锁行车条件下进行,纵梁吊装就位后应立即固定牢靠。3)横

抬梁应安装一道与纵梁联结牢固一道,再安装下一道。在安装下一道。用卷扬机拖拉穿插横抬梁时应防止轨道电路短路,与纵梁联结后应及时安装扣件或垫木。支垫的垫木应派专人检查,发现松动应打紧,防止失效。

4、线路架空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架空过程和架空后,应不间断检查维修; 2)线路架空检查应执行趟检制,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3)趟检内容包括架空设备各部联结是否紧固,线路变形,轨道几何尺寸(方向,水平等),垫木松动情况,支点变化,纵横梁变形,其他变化。

5、上跨桥施工应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应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批准,施工安全协议,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申报施工要点计划,办理封锁施工手续和设置施工防护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跨线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装各式桥梁、钢梁、桁梁、支架梁、膺架梁、移动模架梁,架设公路、道路和其他用途的桥梁,应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2)吊装、架梁时,起重机和架桥机应定为准确,起重能力应满足作业半径、吊重等安全要求,起重索具安全系数应符合现行《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程》的规定。

(3)已经吊装就位的钢件、钢架、混凝土梁应摆放稳固。重心

至支承面高度不小于1/2支承底面宽度、迎风面积较大的梁、构件,在封锁时间内不能做永久性固定时,必须增加临时支撑,使其稳固或将其捆绑牢固。防止梁或构件滚翻或跌落。

7、邻线桥和并行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距既有线中心或既有桥基础边缘较近时,开挖基坑应采取可靠挡护措施。挡护措施应满足既有线路、桥梁安全稳定要求。并行桥和距离线路较近的桥梁下部工程施工,应对既有桥和轨道变形、扰动进行监测。

(2)脚手架、支架靠铁路一侧,必须设置围护设施。严禁向铁路一侧抽穿钢管、钢筋。禁止从高空向铁路侧投掷物件。

(3)墩台模板采用分段整体吊装(拆除)时,吊车不得站在墩台与既有铁路之间。起吊安装(拆除)模板应栓系溜绳。

(4)桥墩台洒水养护应防止水流冲刷路基。 8、既有涵洞接长及扩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涵洞接长、扩孔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施工前应提前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对地面及地下各种设备、管线进行调查,并对地下设施进行标识。基础土石方开挖,应在对地下管线采取防护、保护措施后,在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

(2)拆除涵洞翼墙等附属设施时,应根据填土高度制定临时挡护技术方案,在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下施工。

(七)增建第二线铁路隧道

1、增建第二线铁路隧道有影响时,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 未对既有隧道受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未执行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方案不当。

(2)爆破作业未封锁行车或未设置防护;隧道施工未进行监控测量;未制定应急预案。

2、 增建二线铁路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洞口及浅埋隧道施工前应对附近山体的地形、地貌及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由于爆破作业可能引起边坡溜塌、岩崩、滑坡或影响山体稳定的,应先治理再施工。地质复杂、对既有隧道或行车设备有影响时,施工中宜采用地质雷达超前预报和短台阶、强支护、弱爆破、衬砌紧跟等综合技术措施。

(2)增建二线隧道爆破后,应检查既有隧道内变化,量测变形、裂纹,检查既有路堑内有无落石。受震动落到既有线上的石块应立即清除,边坡上受震松动的石块应及时处理。开通前应清理既有线限界。

3、监控测量工作应紧接开挖,支护作业,并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布点和实施监控量测。增建二线隧道施工尚应符合铁路隧道施工的有关规定,施工质量应符合《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7)的规定。 (八)轨道

1、轨道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1轨道拆除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 未设置好行车防护;命令为确认、误判,臆测给点;电力牵引区段未设置好轨道回流线即开始施工要点。

(2) 施工前未通知有关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人员未到场即开始施工要点。

(3)慢行准备时,施工人员超挖超卸、超前准备;向被拆除轨道内穿插滑轨侵限、轨道电路短路;无缝线路区段,超出锁定允许作业轨温范围进行松动螺栓、拆卸扣件、挖开道床、钢轨切口等点钱准备。

(4)封锁后安装的滑轨不平行、不等高,滑移轨排时滑轮掉道、滑轨侧翻;推移失控,侵入限界或撞坏既有行车设备;移出的轨排放置侵限、不稳固。

(5)轨排过轨未封锁线路;推移预定铺轨排时,妨碍走行的行车设备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解体散拆时拖拉出的钢轨、轨枕、掩压、碰撞到列车设备,放置侵限、未放置稳固。

(6)线路拆除时轨道零件部件未安排人员回收,丢失、被道砟淹埋、遗弃在行车线附近。

(7)施工准备不充分,人员及材料不充足,机具不配套,无应急准备;进出料通道设置不当。

(8)邻近行车对施工人员人身的影响和施工机具材料对邻线行车安全的影响。

1.2轨道铺设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搭设的平台侵限;预铺的轨排侵限或失稳滑移。

(2)预铺位置不适宜,增加滑移轨排难度。预铺轨排未经过检查验收不合格未进行整治。

(3)安装的滑轨不平行、不等高,滑移轨排是滑轮掉道、滑轨滚翻。滑移失控,侵入限界或撞坏既有行车设备。点前提前抬起轨排,安装滑轨滑轮后未采取防止失稳滑移措施。

(4)轨排过轨未封锁线路。向未封锁线路穿滑轨。 (5)行车设备及邻线行车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6)轨排起落不同步,轨排突然垮塌。 (7)配轨错误、联络困难。

1.3放行列车与阶梯提速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销记开通前未检查验收,或未按规定检查确认,放行列车条件未达到,开通线路;

(2)阶梯提速过程中未及时更换限速牌;

2、轨道拆除施工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评估本线与邻线线间距及行车速度、密度给施工带来的安全风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邻近行车速度大于120km/h、线间距不足6.5m的地段,封锁本线进行轨道拆除施工时,应同时申请邻线限速120km/h。邻线限速通过时应按规定设置行车防护。

(2)邻线行车密度较大、列车运行速度较高时,宜选择成段轨排移拆法施工。

(3)邻线行车情况下,安排拆除轨道进出料通道时应避开。不能避开时,应加强对邻线的施工防护措施和监护。

3、拆除轨道施工,点前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锁点前,不宜向轨道内穿插滑轨。搬运和临时放置滑轨不得侵限,过轨应设置防护和监护,并应防止轨道电路短路。

(2)采用解体散拆法施工,点前利用慢行准备是,不得超挖、超卸、超前准备、超范围准备。

(3)无缝线路区段,轨温超出锁定允许作业轨温范围,点前利用慢行准备时,不应进行松动螺栓、拆卸扣件、挖开道床和进行钢轨切口等工作。

(4)慢行开始前作业人员不得上道进行施工准备作业。 (5)确认给点慢行后,应先设置行车防护(按规定插慢行牌)再开始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6)邻线行车情况下,作业区域的线间宜拉安全防护绳、布设监护人员进行施工防护。

4.拆除轨道施工要点命令必须确认清楚,不得误判和臆测给点。驻站联络员、施工总指挥和施工防护之间的联络应该保持通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总指挥与驻站联络员应单线联系。准许施工的调度命令下达后,驻站联络员必须及时、正确向施工总指挥传达

(2)施工总指挥接到驻站联络员传达的调度命令应复诵清楚,驻站联络员确认无误后,施工总指挥应立即向防护人员下令设置行车防护。防护人员设置行车完毕,应及时向施工总指挥报告。

(3)施工总指挥接到防护已设好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电务配合

处理和下令设置轨道回流线(电力牵引区段)。

(4)施工总指挥确认上述三款均已完毕后,方可下令解开接头,开始轨道拆除施工。

(5)施工要点前应提前通知电务、供电等配合单位。配合单位作业人员、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人员未到场时,不得开始施工;未设置还行车防护、未设置好轨道回流线(电力牵引区段)时,不得解开接头 。

(6)根据工作量应备足劳力、各种材料、配套机具和应急准备。 (7)封锁后安装的滑轨应平行等高、平顺,推移成段轨排时应统一指挥,防止失控。影响推移的矮柱信号机、接线箱盒、警冲标等行车设备宜提前协商、进行挖坑准备,封锁后应由配合单位协助和处理。

(8)移出的轨排和解体散拆的轨道部件(钢轨、轨枕、配件等)不应掩压、碰撞行车设备。靠近行车线线路放置时,应稳固牢靠,不得侵限。

(9)成段轨排滑移行走路线应提前规划,如需过轨应封锁行车。 (10)拆下的钢轨应在点后第一梯级慢行阶段移出行车线路。短钢轨、零部件和其他易被搬动的工具材料应当天回收或集中放置后派人看守,不得遗弃在行车线附近。

5、封锁行车进行轨道铺设施工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评估本线与邻线线间距及行车速度、密度给施工带来的安全风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邻线行车速度大于120km/h、线间距不足6.5m的地段,封锁本线进行轨道拆除施工时,应同时申请邻线限速120km/h。邻线限速通过时应按规定设置行车防护。

(2)邻线行车密度较大、列车运行速度较高,宜选择成段轨排移铺法施工。

(3)散铺轨道在邻线行车情况下,安排搬运钢轨、轨枕和其他材料的通道时,应避开邻线行车。不能避开时,应加强对邻线的施工防护、监护。

6、轨排预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应平整。

(2)搭设的平台应稳固可靠,能承受轨排重量,满足升降轨排、安装滑轨、滑移轨排的受力要求,并应保证受到列车震动不失稳倒塌,还应兼顾操作方便。

(3)搭设平台、预铺的轨排严禁侵入限界,并不得影响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7、点前提前打起预铺的轨排时,安装滑轮后必须设置防滑溜得安全保险。点内滑移轨排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的滑轨应平顺、等高。滑移时应统一指挥,不得碰撞行车设备。

(2)拉移轨排的绳索应结实并捆绑牢靠。横向拉移应对邻线设置防护,确认邻线无车护方准拉绳横过。邻线行车密度较大时宜推移。 (3)滑轮掉道时应停止移动,重新安好滑轮后再继续移动。

(4)轨排滑移就位后使用起道机将轨排抬起时,应在轨枕下安装防止轨排倒塌的支垫保险后再卸滑轮、抽滑轨。

(5)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未封锁线路抽出滑轨。确需向未封锁线路抽出滑轨是,施工总指挥应通过驻站联络员了解行车状况,确认可以利用行车间隔作业时,应设置好防护和防止轨道电路炉短路的措施再作业。

(6)纵向滑轨宜整条抽出。滑轨较长时,可分段抽出。抽出纵向滑轨时,应防止抽出的滑轮损伤轨道零件和轨枕。

(7)轨排落底时可采用齿条起道机或门式起道机。轨排落底后位置微调可选择齿条是起道机歪顶斜抬或人工拨移。

7、封锁点内散铺法(人工直铺法)铺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轨时应在钢轨标出轨枕间隔点。

(2)分组搬运混凝土轨枕、钢轨时,应由专人指挥、防护、监护。 (3)拨移钢轨就位时,作业人员应沿钢轨布匀,统一号令。拨轨人员集中一端时,另一段应专人用撬棍保护,防止一端跷起侵入邻线限界。

8、合龙口配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锁施工宜配备适宜的钢轨切割机、打孔机。

(2)点内锯轨打孔应准备有砂轮片、钻头、氧气、乙炔等应急配件和工具。

(3)提前配轨应考虑温度变化,宜在点前一天进行锯轨钻孔。 (4)配轨锯轨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严禁使用乙炔切割或烧孔,

严禁使用垛子和其他工具强行截断和冲孔。

(5)点内应急使用乙炔切割钻孔的钢轨,必须在当天更换。 9、破底挖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牵引区段使用机械破底挖砟应设置限高位装置,并专人指挥和防护。机械进出走行路线应妥善安排。机械进出时应对钢轨、轨枕和行车设备进行保护、防护、防止损坏。 (2)挖砟不得碰碰撞行车设备。 (3)弃砟不应污染新砟和既有道床。

10、销记开通放行列车与阶梯提速关键过程、技术与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放行列车与阶梯提速关键过程、技术与方法

11、封锁施工完毕,销记开通前应经监理、施工、设备管理单位三方代表联合检查,确认限界已清理、线路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后,应办理签认手续。共同签认完毕方准销记开通。

12、阶梯提速应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应按限制速度设置限速牌,及时进行更换,按规定设置防护。

13、点后慢行整修阶段,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分类堆码旧轨料、零部件和剩余材料,防止侵入限界。

(九)更换道岔

1、更换道岔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搭设的平台或预铺的道岔不稳固、侵限,不能承受列车震动,不能满足道岔起落需要,影响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2)材料进出通道未统筹安排或设置不当。

(3)施工要点未按规定登记,给点未确认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电力牵引区段为按规定设置回流线。

(4)利用慢行进行施工准备是超挖道床、超卸配件、超前准备。向未封锁轨道内穿插滑轮。封锁后安装的滑轨不平行、不等高。 (5)散拆或成组滑移失控、侵限,撞坏既有行车设备,未放置稳固。 (6)无缝线路区段,超出锁定允许轨温范围进行松动螺栓、扣件、挖开道床等准备。

(7)准备不足、方法不当、无应急准备。向未封锁线路抽滑轨。邻线行车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8)起落道岔不同步。配轨错误。

(9)道岔未纳入联锁,应钉固未钉固,未加锁。 (10)消记开通前未对放行列车条件检查确认、签认。 (11)点后整修使用工具不当或整修不及时。 (12)当天未及回收零配件、短钢轨、轨枕等。 2、预铺场地及搭设预铺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岔预铺场地应平整。搭设的平台应稳固可靠,使其能承受道岔重量、满足起道机升降道岔、安装滑轨、支承道岔滑移的受力要求,

保证受到列车震动而不致失稳倒塌,并方便操作

(2)搭设道岔预铺平台、预铺的道岔,不得侵入邻近线路限界,不得影响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整修。 3、道岔预铺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搬运、装卸需预铺的道岔轨料时,应严格按照装卸要求轻吊、轻放,防止变形或损坏。工厂组装的道岔零部件不宜拆散。 (2)道岔预铺应按设计文件进行。各部轨距、导曲线支距、查照间隔应准备。再用道岔预铺前,应对尖轨、基本轨、可动心轨、辙叉心、护轮轨等主要部件进行质量检查,确认其符合技术条件后在预铺。 4、道岔预铺后,应对道岔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由现场监理、设备管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质检工程师共同参加。联合验收合格,三方代表应确认。验收结果应符合《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的规定。道岔预铺质量验收项目规定: (1)道岔各零部件规格、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零部件连接正确。

(3)各部轨距、导曲线支距、查照检举、开口距准确,误差符合验收标准要求。

5、道岔铺设完毕后,电务配合单位应及时安装、调试转辙设备和外锁闭装置、轨道电路和绝缘接头等设备。

6、施工要点前,如将预铺的道岔提前抬起或安装、滑轨轮,抬起和安装滑轨、滑轮后,应采取防止道岔滑移或失稳加固措施。 7、封锁线路拆除道岔施工,应按施工要点时符合下列规定:

(1)命令应确认清楚,防止误判,不得臆测给点时间。

(2)施工总指挥与驻站联络员必须单线联系。驻站联络员口头向施工总指挥传达调度命令后,施工总指挥必须复诵,驻站联络员确认准确无误后,施工总指挥才可以下达作业指令。

(3)施工总指挥接到驻站联络员传达的给点命令,应首先向防护员下达设置封锁行车防护指令,接着下达设置回流线(电力牵引区段)指令,再下达电务配合处理指令。

(4)施工总指挥确认防护已设置、回流线已设好、电务处理已完毕后,方可下达解开道岔前后联结接头、开始施工指令。

(5)邻线未中断行车情况下,必须对相邻行车线的安全和本线施工人员人身安全采取有效措施。

(6)抬运钢轨、岔枕等过轨时,应设置施工防护。 (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施工照明不得影响行车 8、利用慢行进行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慢行准备不得超卸、超前和超范围施工。

(2)无缝线路区段,超出锁定允许轨温范围时,慢行准备不应进行松动螺栓、扣件和开挖道床等作业。 (3)不应向未封锁线路轨道内穿插滑轨。 9、封锁点内拆除道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道岔必须统一指挥。成组滑出和解体散拆的进出通道应提前安排。

(2)工务拆除道岔应由电务、供电等配合单位配合施工。

(3)安装的滑轨应平行、等高、平顺,防止出现滑轮掉道、滑轨滚翻或推移失控而撞坏行车设备、侵限等情况发生。

(4)移出的道岔和拆除的钢轨、轨枕、配件等,严禁掩压、碰撞行车设备,确保不侵限和防放置稳固牢靠。

(5)施工中,道岔零部件应防止丢失和被道砟掩埋。

(6)施工完毕,零部件应集中放置,派人看守火收回驻地存放,不得遗弃在行车路线附近。

(7)电务换装施工,工务点内工作量应压缩到较小程度,避免因多处施工人力、物力配置不足造成时间延误。

(8)同一封锁施工、同时拆除(包括插铺、移铺、更换)多组道岔时,应配备足够的人力、机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p4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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