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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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的法律控制

作者:孙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

摘要:20世纪以来,工业发展给人们带来物质和生活上的享受和便捷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副产物,那就是污染。而作为“废物”中危害最大的危险废物,已经成为国际上关注的焦点。发达国家因各种“原因”,把产生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使其成为它倾倒“洋垃圾”的地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1989年《巴塞尔公约》的诞生,是对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一次里程碑的发展,意义深远。 关键词: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作者简介:孙萍,四川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0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67-02

随着工业发展,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危险废物愈来愈多。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所说的危险特性,带来的污染和潜在影响,在工业发达的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被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的问题十分敏感,大家无一例外地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方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促使发达国家通过废物的跨境输出来缓解其国内的环境压力。研究危险废弃物的越境转移,我们首先应明白危险废弃物的定义,并且直面我国被转移危险废弃物的现状,最后谈谈在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上的里程碑《巴塞尔公约》。 一、危险废弃物的定义 (一)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定义

我国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阐述了危险废物的概念,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另外还包换不能排除有危险特性,有可能对环境或从体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方法进行管理的。 (二)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的定义

国际上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最初是采用国内立法给“废物”下定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4年的一项建议中将废物定义为“位于或被带到一个国家内的,在该国被认为是或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废物的任何物质。”其定义基本上是将废物的概念援引了国内法,但是由于国内法对废物的规定又各不相同,从而使废物标准也不一致,为危险废物的国际管束带来了障碍,直接后果就是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处理混乱,对环境破坏严重。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ox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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