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雅苑二期-北京市共有产权房预售合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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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7——0920 合同编号: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
预售合同
甲方: 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燕顺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购买人
丙方(代持机构):北京市燕顺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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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说明
(特别提示) 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共有产权住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共有产权住房价款
第四章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和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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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共有产权住房预售。
2.签订本合同文本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甲方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乙方尽到提示义务。乙方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交易风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三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三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三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三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及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三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 ,以示删除。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8.三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9.三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乙方和丙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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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您购买的房屋为共有产权住房,在签订合同前,请您认真阅读并知晓《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部内容,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障自身权益,履行相应义务。
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并按照规划性质销售。乙方使用该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1、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丙方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2、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1)乙方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丙方可优先购买。(2)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乙方可在丙方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乙方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丙方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乙方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由丙方按评估的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
乙方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统一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
乙方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乙方有违反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擅自转让、出租等行为的,丙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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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解释
1.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乙方,并由乙方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3.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4.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5.净高:是指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6.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非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参考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定义计算。
7.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有上盖的永久性建筑的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8.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10.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11.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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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
甲、乙、丙各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甲方一: 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 邮政编码: 100013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22616042B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建开企[2001]178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张晓兵 联系电话: 59625566 委托代理人: 李海波 联系电话: 59625566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北京协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京经纪(1999)第0534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大成国际中心B2座10层03-1号 政编码: 100024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101166608L 法定代表人: 王晓航 联系电话: 59102800
甲方二:北京市燕顺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 邮政编码:101300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20J33K 企业资质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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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丁晓姮 联系电话: 010-69406866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丙方: 顺义 区 北京市燕顺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代持机构)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 邮编: 101300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3MA0020J33K 法定代表人:___丁晓姮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010-69406866
第二章 共有产权住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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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后沙峪村SY-0019-076二类居住用地、SY-0019-079医院用地(配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 京(2017) 顺 不动产权第0000002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78238.25 平方米。乙方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15 年 11 月 12 日至 2085 年 11 月 11 日。
(二)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金成裕雅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16规(顺)建字0066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2016]施[顺]建字0084 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2016年10月31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2018年9月27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2016]施[顺]建字0085 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2016年10月31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2018年12月30日。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共有产权住房已由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京房售证字(2017)限13号 。
第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基本情况
(一)该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性质为住宅。
(二)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钢筋混凝土结构 ,建筑总层数为系统自动填写 层,其中地上 系统自动生成 层,地下 系统自动填写 层。
(三)该共有产权住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系统自动填写 【幢】【座】【系统自动填写】第 系统自动填写单元 系统自动填写 层 系统自动填写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共有产权住房的特定位置。该共有产权住房的平面图等见附件一。
(四)甲方委托预测该共有产权住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北京大地万川测绘有限公司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系统自动填写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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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系统自动填写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系统自动填写 平方米。与该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见附件二。
该共有产权住房【层高】【净高】为 2.8 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 米,最高为_×_ 米。有 按实际填写 个阳台,其中 按实际填写 个阳台为封闭式, 按实际填写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五)签订本合同时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正负零 。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该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住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住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 × ,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 ,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
抵押类型: 【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共有产权住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 × ,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 ,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
× 。 抵押权人同意该共有产权住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一)甲方对该共有产权住房享有合法权利;
(二)该共有产权住房未出售并保证不出售给除本合同乙方、丙方以外的其他人;
(三)该共有产权住房无司法查封或其他因应归责于甲方过错导致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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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共有产权住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承诺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乙方、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二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一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应付房价款的 1 % 】。
如遭遇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甲方无法克服的异常天气、疫情、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或因政府与公用事业部门的政府禁令、政府管理管制措施等行为及其他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的房屋权利状况与上述承诺不符,甲方无须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第三章 共有产权住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装修成
品交房的若干规定》,该共有产权住房单价每平方米 人民币 (币种) 元(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按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供应文件,该项目销售均价为 元/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计价);乙方、丙方确认,根据丙方委托的专业机构评估结果,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处相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为 元/平方米。据此,乙方占有房屋产权比例为 ,丙方占有房屋产权比例为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 人民币 (币种) 元(大写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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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 拾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 × 】时【抵作√】【 × 】共有产权住房价款。
(二)乙方采取下列第 4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应当于 ×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乙方应当于 × 年 × 月 × 日前分 × 期支付该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佰 × 拾 × 亿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应当于 × 年 × 月 × 日前支付。
×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乙方应当于 × 年 × 月 ×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 元(大写 佰 × 拾 × 亿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
余款 × (币种) × 元(大写 × 佰 × 拾 × 亿 × 仟 × 佰 × 拾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元整)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 。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 (三)出售该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优先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共有产权住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 ,专用账户名称为 × ,专用账户账号为 × 。
共有产权住房预售时,乙方应当将购房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乙方申请抵押贷款的,甲方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该共有产权住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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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各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45 日之内,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45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乙方应当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1 %向甲方二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二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二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四章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
第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条件
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 × 、 × 、 ×、 ×、 × 项所列条件;同时,甲方一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该共有产权住房已取得规划核验验收合格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该共有产权住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
3.满足第十条中甲方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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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取得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甲方已取得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书;
6.共有产权住房所在项目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7. × ; 8. × 。 第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甲方一承诺本合同附件六载明的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甲方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交用日期与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小区供热;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达到燃气公司规定的通气条件,业主自行开通;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甲方一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乙方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因开通、使用所产生的费用。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各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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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 ×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 ×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 × 元的违约金。甲方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1、非甲方一自身原因导致上述基础设施在商品房交付后不具备使用条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甲方一不承担违约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如商铺开业)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业主或经营者最终确定;
2、甲方一自身原因导致上述基础设施在商品房交付后不具备使用条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由甲方一采取其他方式保证乙方之正常生活使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能源消耗费,按照北京市发改委规定的民用标准计算,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住宅标准部分由甲方一承担。
3、如遭遇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甲方无法克服的异常天气、疫情、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或因政府与公用事业部门的政府禁令、政府管理管制措施等行为及其他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该商品房约定的相关设施设备交付延迟,甲方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付,且无须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2019 年 10 月 31 日达到 使用条件;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2019 年 10 月 31 日达到 使用条件; 3.规划的车位、车库:2019 年 12 月 31 日达到 使用条件;
4.物业服务用房: × 年 × 月 × 日达到 × ; 5.医疗卫生机构: × 年 × 月 × 日达到 × ; 6.幼儿园: × 年 × 月 × 日达到 × ; 7.学校: × 年 × 月 × 日达到 × ; 8.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 年 × 月 × 日达到 × ; 9.社区菜市场或社区菜店: × 年 × 月 × 日达到 __ × _ ; 10. ×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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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甲方应当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 (二)该共有产权住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于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乙方、丙方。乙方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均以甲方书面通知内容为准。
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时,甲方一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甲方一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一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乙方有权对该共有产权住房进行查验,甲方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乙方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乙方查验的该共有产权住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甲方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45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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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 (6) × 。 3.该共有产权住房查验合格后,各方应当签署共有产权住房交接单。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该共有产权住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期限到期的第二日起,应视同甲方已交付房屋,该商品房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该商品房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等,且该等物业管理费均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
(2)如遭遇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甲方无法克服的异常天气、疫情、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或因政府与公用事业部门的政府禁令、政府管理管制措施等行为及其他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该商品房交付及维修延迟的,甲方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且无须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乙方的,各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45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一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45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应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一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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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一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贰(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并向乙方提供该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各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丙方按约定权属份额比例共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二返还乙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各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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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变更。
各方签订合同后,因规划性质、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以及由此引起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一按照已付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各方共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各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一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乙方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以及由此引起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该共有产权住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 ; 4. × ; 5. × 。
(二)乙方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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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一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各方另行共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章 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和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甲方承诺该共有产权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符合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经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一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 √已付房价款的1%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一承担。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各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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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共有产权住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标准及各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列第1、 ×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 4. ×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甲方一承诺该共有产权住房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合格,并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未达到标准的,甲方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一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及星级情况
绿色建筑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标准文号:DB11/T825-2011;类型:【设计】【运行】星级:一星级;
(2)所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符合【地方】标准,标准名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标准文号: DBJ11/891-2012(2013版);
供暖系统形式:【集中采暖】×; 供暖单位:×;供热计量收费方式:按国家标准;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生活热水】: ×;【供暖空调】:×;【发电或其他】:×;
2.室内空气质量与建筑隔声措施。
甲方承诺该共有产权住房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标准文号:GB50325-2010(2013版)。
该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建筑室内振动符合《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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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355)。共有产权住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及受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情况见附件八。
该共有产权住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或附件八所列情况与事实不符的,由甲方一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甲方一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甲方一承担。
×。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保修制度。甲方一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该共有产权住房为住宅的,甲方一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九。
(二)甲方一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三)甲方一在房屋销售前,应当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四)下列情形,甲方一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_因其他不应归责于甲方一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______。 因第2项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害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修复房屋,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五)在保修期内,乙方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45日内,甲方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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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一承担。对于紧急情况维修的,乙方与甲方一可通过协商处理, × 。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甲方未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十。
第八章 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甲方一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30 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乙方。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尚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由,主张本合同无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
(一)预告登记
甲方和乙方、丙方【不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乙方同意,甲方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甲方和乙方、丙方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乙方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转移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甲方和乙方、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先行办理注销预售合同联机备案,再办理注销预告登记手续。
× (二)转移登记
1.甲方和乙方、丙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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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一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办理完毕不动产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后,乙方、丙方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前,甲方一应当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各两份交付乙方、丙方。房屋坐落、面积和价款发生变化的,甲方还应当将与乙方、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交付乙方、丙方。
2.因甲方一的原因,乙方、丙方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各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各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注销手续且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甲方二自前述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4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 。
3.因乙方、丙方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甲方一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至为:
东至 × ; 西至 × ; 南至 × ; 北至 × 。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位于 × 【号楼】【幢】【座】 × 层 × 单元 ×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位于 × 【号楼】【幢】【座】 × 层 × 单元 ×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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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 × 【号楼】【幢】【座】 × 层 × 单元 ×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各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二)物业服务期限自 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全体业主(或全体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完成公用部分交接止 。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3.03元/平方米·月。
(三)该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市规划设计指标,分区域建设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分别配套设备设施;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甲方一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割。
(四)在交付房屋前,甲方一应当向乙方发放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业主一卡通”。乙方入住前,应当与银行、甲方一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按照上述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12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甲方承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销售,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销售。甲方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甲方可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超过6个月。
占用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 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停车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停车费用为 × 元/月(地上车位按照政府知道价格指导),停车收益(除停车管理费外)归全体业主共有;停车管理单位及停车费用调整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六)乙方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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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一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他约定见附件十一。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该共有产权住房入住手续前,乙方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一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
乙方委托甲方一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一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5日(不超过15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并在向主管部门缴存上述专项维修资金后15日内,向乙方提交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乙方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为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 (三)各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 ;
2.该商品房附属的地下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凡未在本合同附件三中明确约定被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均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 第二十四条 税费
各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五条 购房资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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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已详细阅读并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乙方通过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10年内乙方家庭不得在本市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甲方有权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乙方应当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45 日内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同时,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北京】房地产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3.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七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各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三)。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乙方责任、排除或限制乙方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丙方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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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日期:
甲方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名字): 乙方本人签署:
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署: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丙方: 区/县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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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年 月 月 日 日
日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金成雅苑销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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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附件一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使用协议
-------------------------------------------------------------------------------
协议当事人:
乙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
购房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购房人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同住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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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区 (代持机构)
乙方及乙方同住人已仔细阅读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协议内容,对乙方及乙方同住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明确、清楚,承诺在居住期间,遵守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有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的,丙方将按管理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第一条 房屋转让约定
1、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丙方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价格在回购合同中另行约定。
2、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1)乙方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丙方可优先购买。
(2)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乙方可在丙方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具体份额比例为本合同第六条中明确的乙方拥有的产权比例。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
3、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乙方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丙方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第二条 购买其他住房的约定
乙方同意乙方家庭成员包括本人或同住人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的,在签订有关房屋转让合同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丙方。丙方可以在收到乙方告知或者收到相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后,按照有关规定由丙方按市场评估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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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乙方产权份额。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第三条 房屋出租约定
乙方应在统一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所得租金收益(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丙方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即乙方获得租金收益的 %,丙方获得全部租金收入的 %。乙方、丙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在租赁合同中就租赁相关事宜另行具体约定。
第四条 房屋的居住及查访
乙方承诺,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乙方和丙方未协商一致且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赠与或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擅自转让、调换、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访等方式,查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条 合理使用的约定
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和主合同及本房屋使用协议,合理使用房屋,自房屋交付后5年内,乙方不得对内部装饰装修进行拆除。自主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与丙方没有协商一致,不得将房屋出售、赠与、出租、出借。乙方有擅自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行为的,乙、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收到丙方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改正,并将不当收益交给丙方;
(二)乙方未及时改正的,应当按乙方支付房款日万分之 贰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书面通知明确的改正日期至实际改正之日止;
(三)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等行为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四)政府主管部门对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等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或造成丙方重大损失的,丙方有权在退回乙方原购房款同等金额后,收回该住房。
第六条 使用房屋相关费用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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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缴纳公共维修资
金,关于支取、使用等相关事宜,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或经乙方、丙方另行约定。
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承担。具体事宜由乙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
乙方(名字):
同住人本人签署:
的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签署:
同住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 代理人签署:
区 (代持机构)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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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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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与该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详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预测绘)》)
一、项目说明:1#住宅楼(限价商品房)位于顺义新城第19街区,该楼栋地上12层,地下3层。1#住宅楼(限价商品房)、2#住宅楼(限价商品房)、3#住宅楼(限价商品房)、4#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5#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6#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7#住宅楼(限价商品房)、8#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1#地下车库、11#商品房至35#商品房、2#地下车库地下相互连通,且无交叉分摊。 1#住宅楼(限价商品房)功能区分布为:
-1层:1#住宅楼库房、1#住宅楼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
1层:1#住宅楼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用房、1#住宅楼文体活动用房、1#住宅楼住宅 2层至12层:1#住宅楼住宅 二、逻辑幢内分摊的共有部分包括:
(一)、1#住宅楼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用房、1#住宅楼文体活动用房、1#住宅楼住宅分摊包括:
1、位于1#住宅楼1层至12层:外墙一半。
(二)、1#住宅楼库房、1#住宅楼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共同包括:
1、位于1#住宅楼-1层:电梯间、风机房、管井、合用前室、楼梯间、外墙一半、走道。 (三)、1#住宅楼住宅分摊包括: 1、位于1#住宅楼1层:管井;
2、位于1#住宅楼2层至11层:电梯间、管井、合用前室及走道、楼梯间; 3、位于1#住宅楼12层:电梯间、合用前室及走道、楼梯间、走道。 (四)不分摊的共有部分包括:
1、位于1#住宅楼-1层:π接室1、π接室2、配电间1、配电间2、热力小室、弱电间1、弱电间2、信号放大间、有线机房;
2、位于1#住宅楼1层:电梯间1、电梯间2、电梯间3、电梯间4、电梯间5、合用前室1、合用前室2、合用前室3、合用前室4、合用前室5、楼梯间1、楼梯间2、楼梯间3、楼梯间4、楼梯间5、入口大堂1、入口大堂2、入口大堂3、入口大堂4、入口大堂5;
3、位于1#住宅楼附属用房层:电梯机房1、电梯机房2、电梯机房3、电梯机房4、电梯机房5、楼梯间1、楼梯间2、楼梯间3、楼梯间4、楼梯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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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该共有产权住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无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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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关于该共有产权住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付款方式(贷款)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交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整。
2、乙方应于签订《预售合同》当日,向甲方二交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已付定金转为已付购房款)。
3、余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由乙方向各方共同商定的 (下称“贷款机构”)申请贷款,并于收到该房屋所在楼栋具备贷款条件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付至甲方二指定账户,否则按主合同第八条逾期付款的有关约定,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由于贷款机构的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付至指定账户,乙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应当于《预售合同》签定之日起 7 日内,履行完毕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应由乙方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交银行/代办机构所要求的全部文件。乙方应在银行/代办机构通知后7日内,到银行/代办机构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放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应按《预售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申请贷款的具体数额和具体年限以银行最后审批为准。如果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低于本附件第3条约定的数额,则乙方应在接到银行或甲方二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其他方式向甲方二支付差额部分房价款,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应按《预售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6、如果乙方的贷款申请未被银行/代办机构审批通过,则乙方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与甲方二另行协商付款方式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义务,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应按《预售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汇款到达甲方二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据载款项到达甲方二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申请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的以款项到达甲方二帐户之日为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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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关于该共有产权住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1、乙方于 年 月 日交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整。
2、乙方应于签订《预售合同》当日,向甲方二交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整。(已付定金转为已付购房款)。
3、乙方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汇款到达甲方二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据载款项到达甲方二帐户之日为付款日。
37
附件六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后沙峪村SY-0019-076 R2二类居住用地、SY-0019-079 A51医院
用地
(配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方案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后沙峪村SY-0019-076 R2二类居住用地、SY-0019-079 A51医院用地(配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方案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建设分期
该项目总建设规模208195.51㎡,其中住宅建筑规模为206084.51㎡(其中保障性住房建筑规模
172020.34㎡,含限价商品房77702.84㎡,自住商品房面积45982.24㎡),医院建筑规模为2111㎡。该项目共分三期开发建设,计划建设时间为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
其中:一期建设范围:东至园区场内路和聚通家园小区,南至双裕街,西至裕庆路,北至双裕北街
和聚通家园小区。
二期建设范围:东至规划二路,南至双裕街,西至园区场内路,北至聚通家园小区。 三期建设范围:项目西南角SY-0019-079 A51医院用地范围内。 二、建设内容
一期建筑面积172020.34㎡ 建设内容:
本期建设范围位于076地块西侧。
住宅楼: 1#、2#、3#、7#住宅楼(限价商品房)与4#、5#、6#、8#、9#、10#住宅楼(自住商品房); 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用房1000㎡(位于1#楼首层及二层);综合文体活动场地2000㎡(位于1#
楼南侧);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用房700㎡(位于10#楼首层、1#楼首层);菜市场300㎡(位于10#楼首层);社区管理服务用房350㎡(位于10#楼首层);物业服务用房150㎡(位于10#首层、地下一层)。库房9993.24㎡(含战时人防专业队998㎡),机动车库25700.74㎡(含战时人防物资库2665㎡,战时人防二等人员掩蔽所9154㎡)。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电室600㎡(1#地下车库A段地下二层1处,1#地下车库B段地下二层3处);
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64㎡(1#、2#、3#、4#、7#、10#楼地下一层、5#、6#、8#、9#地下二层);公厕50㎡(位于10#楼首层);再生资源回收站50㎡(10#首层);存自行车处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每车建筑面积1.5㎡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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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0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0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绿化 9759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0平方米 。
本期计划开工时间2016年10月15日,计划建设完成时间2018年12月14日。
二期地上建筑面积1583㎡,建筑高度12米
本期建设范围位于079地块内,建设内容:社区配套医院,地上三层,地下一层,设置8个停车位。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0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0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绿化 476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0平方米 。
计划建设开始时间2017年6月,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三期地上建筑面积 14427.42㎡ 建设内容:
本期建设范围位于076地块东侧,有住宅楼:11#-35#(商品房),地上三层地下两层,每户配套三
个车位。
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用房、机动车库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0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0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绿化 13711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0平方米 。
计划建设开始时间2017年6月,完成时间2019年5月。 三、拆迁进度
每期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区域内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建设程序 1、一期项目:
1#-10#住宅楼与文化活动站、配套商业服务、菜市场、回收站、物业管理用房、存自行车处、地下
车库公共服务设施,配电室;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公厕、垃圾分类投放站、锅炉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39
小区内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如一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有
防尘措施,措施为密目网覆盖 。
五、物业管理区域
本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为:东至规划二路和聚通家园小区,南至双裕街,西至裕庆路,
北至双裕北街和聚通家园小区。
六、园林绿化方案
按照报园林部门备案的绿化方案实施,绿地率达到30%,一期园林2017年下半年开工,2018年竣
工。二期园林2018年开工并竣工。三期园林2018开工,2019年竣工。
七、供电方案
1.住宅采用分户计量,每户设(供电局无线式)远传电表,电表设在住宅各层竖井内,各户内设户
内配电箱。
2.其他用电分非居民光及力计费,电表设在住宅总配电柜内。人防地下室单独设表计量。 3.配电室共计4处,设于一期地下车库二层。
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7日
2.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注: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2010年3月1日后办理规划许可并在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的面积、位置等内容)
3.其他约定。
相关内容以最终政府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及实际施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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