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

更新时间:2023-12-05 08:35: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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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发文字号】汇发[2003]131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

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14)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11.18 【实施日期】2003.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3年11月18日 汇发[2003]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 1 / 2

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

号)的规定,将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特殊机构赋予代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该《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该《规程》实施后,银行自行为特殊机构编制的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自行为特殊机构赋予的代码一律停止使用,特殊机构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二、请各外汇局分支局做好特殊机构新旧代码的对照表,以便于特殊机构申报信息的前后衔接。

三、各外汇局分支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赋码和管理工作。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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