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1799.3-201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三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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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240

Q/GDW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DW 1799.3 — 201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三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

State Grid Corporation of China working regulations of power safety

part 3: Hydropower and machine section

2015 - 04 - 10 发布 2015 - 04 - 10 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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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1799.3 — 2015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

6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1 7 一般安全措施·················································································································································· 13

8 水轮机(水泵)的工作·································································································································· 17

9 水轮发电机(电动机)的工作······················································································································ 21

10 热工元器件的工作········································································································································ 22 11 水工金属结构················································································································································ 23 12 电站公用辅助设备········································································································································ 25 13 水工工作························································································································································ 28 14 起重与运输···················································································································································· 32 15 高处作业························································································································································ 41

16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作业···························································································································· 4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现场勘察记录格

式································································································ 5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5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 5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工作任务单格

式·5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57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59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动火级别的划

定······························································································61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水力机械操作票格

式·62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资料············································································· 63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69

编制说明································································································································································ 7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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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电厂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部分。

《国电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标准分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变电部分; ——第 2 部分:线路部分; ——第 3 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 本部分为《国电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第三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保证安全的组织措

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一般安全措施,水轮机(水泵)的工作,水轮发电机(电动机)的工作,热 工元器件的工作,水工金属结构,电站公用辅助设备,水工工作,起重与运输,高处作业,焊接、切割 和热处理作业等共十三章。

本部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的附录 I、附录 J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提出并解释。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分部。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姜丰、张洋、索飞、刘宝升、曹坤茂、李华、宋绪国、高辉、于辉、粟一新、 刘松涛、张雷、李建华、张亚武、罗涛、毕扬。

本部分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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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三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人员在作业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水电厂在运用中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备上及相关场所工作的所有人员,其他 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部分。

GB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8918 重要用途钢丝绳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T 20118 一般用途钢丝绳

Q/GDW 1799.1—2012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 Q/GDW 1799.2—2012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线路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设备双重名称 dual tags of equipment

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3.2

有限空间 confined space

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 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4 总则

4.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部分。 4.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a)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

合格、齐备;

b)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

充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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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d)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 4.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具有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正确态度。 a)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b) 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部分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c)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d)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e) 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应穿全棉工作服、工作鞋。 4.4 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a)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b) 作业人员对本部分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部分,并

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c)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

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到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d) 承担或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外单位工作人员或外来工作人员应熟悉本部分,经考试合格,

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相关设备 运行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4.5 外单位承担公司系统有关工作,其企业资质、业务资质和安全资质等应经过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 查通过。开工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6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部分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 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4.7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 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5.1 组织措施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

措施如下:

a) 现场勘察制度;

b) 工作票制度; c) 工作许可制度; d) 工作监护制度;

e)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f) 动火工作票制度; g) 操作票制度。 5.2 现场勘察制度

现场勘察制度要求:

a) 进行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施

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进行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 A)。现场勘察由工作 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

b)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检修(施工)作业需要停电泄压的范围、保留的带电带压的部位和作业现

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c)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组织编制组织措施、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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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3 工作票制度

5.3.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紧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二种:

a) 填用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见附录 B)。 b) 填用发电厂事故紧急抢修单(见附录 C)。 5.3.2 填用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为:

a) 在水轮发电机组、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及其辅助设备、设施上进行检修、维护、试验或安装 , 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或需要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的油、水、气 联系的工作。

b)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5.3.3 填用发电厂事故紧急抢修单的工作为: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 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应填用事故紧急抢修单或工作票。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 工作票。

5.3.4 在生产区域从事建筑、搭、拆脚手架、油漆、绿化等无需运行人员执行 5.3.2 所述安全措施,且 不会触及带电带压设备的文明生产工作,以及不需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水电运维一体化业务项 目时,可不使用工作票,但应以工作任务单(见附录 D)的形式记录相应的工作内容。各单位应明确发 布所实施的上述不使用工作票的项目。

5.3.5 生产现场一级或二级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3.6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a) 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

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b)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

签名后方可执行。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 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c)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不得互相兼任。若工作票签发人兼任

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 d)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e) 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1) 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动力系统,对检修设

备泄压、通风等,填写时应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和编号(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 保险等),应停用的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联跳回路等,应隔离的操作电源、二次保险、 空气小开关、电流部件和压板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阀/闸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 挂安全标志牌;还应写明按本部分要求应加锁的阀/闸门。 2) 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3) 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应采取的防护措施;为确保检修区域与运行区域隔开所设置的

临时遮栏、围栏等位置及相应的安全标志牌应填写在“应设遮栏及设置安全标志牌”栏内 。 4) 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炸等特殊安全措施。

5) 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或其他运行人员补充的保证安全的措

施,应填写在“补充工作地点安全措施(由工作许可人填写)”栏内。

f) 工作票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检修或基建单位

签发。检修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备 案。

g) 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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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 措施应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总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 栏内,只填明各分工作票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班人员姓名。分工作票上要填写工作班 人员姓名。总、分工作票在格式上与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一致。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总 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分别收执。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票负责人与总工 作票负责人办理。分工作票应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才可许可,总工作票应在所有分工作票终结后 才可终结。

h)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

别签名,各自承担本部分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i) 签发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有关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5.3.7 工作票的使用:

a)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点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范围为限。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 作,允许使用一张工作票。

b) 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以发给总的负责人一张

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 作业人员名单。

c) 设备检修或其他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检修工作,发电厂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

安全措施附页。

d) 机组检修后整组调试应办理工作票。

e) 在不同地点、不同设备系统依次进行同类型的检修工作时,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开始前一

次完成,可以使用一张工作票。

f) 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 部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时。

2) 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隔断方式或需变更、增设安全措施者。 3) 检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延期者。

g)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h) 计划性检修或安全措施项目较多(或复杂)的水力机械工作票一般应在工作前一日送达运行人

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传送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送达后履 行。其他工作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 作许可人。

i)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

进行工作。

j) 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若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

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非连续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 。 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k) 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

人同意,并在工作票的工作任务栏中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 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l)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时,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

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m) 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运行值班负责人(值长)许可后,可以不办理工作票

即进行临时应急处置,但必须将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件原因记入运行日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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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a) 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b) 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批准的检修期限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

于调控中心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控人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 作许可人给予办理。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5.3.9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a) 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和本部分,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 、 技术人员或经

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公布。

b)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部分 , 经部门(车间)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

c) 公司系统内的集中检修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

人时,除应掌握检修设备的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还应持本 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非公司系统的工作票签发人 、 工作负责人需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安全考试合格。

d)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部门(车间)生产领导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值班人员。 e)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部分的人员。 5.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a) 工作票签发人:

1) 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3) 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适当和充足。 b)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 正确组织工作。

2) 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技术措施交底和危险点告知,并确认每

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签名。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监督工作班成员遵守本部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

6) 关注工作班成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c) 工作许可人:

1)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转动,有无流入油、水、气以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

质的危险。

4)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

细补充。

d) 专责监护人:

1) 确认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部分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e) 工作班成员:

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在工作票上履行交底

签名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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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专责监护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部分和劳动纪律,在确定的

作业范围内工作,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 3) 正确使用施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5.4 工作许可制度

5.4.1 工作票应由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工作任务单可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或节假日电厂值班负责 人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但工作任务单应送交一份给运行值班人员留存。

5.4.2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许可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a) 持票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补充的安全措施进行说明,对具体的

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确认检修设备无电压、已泄压、降温、无转动,且没有油、水、气 等介质流入的危险。

b)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带压、高温设备的位置和有爆炸等危险的因素,交待工作过程中的安

全注意事项。

c) 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5.4.3 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方式、检修状态。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 意并及时办理措施变更手续,临时变更措施应及时恢复。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5.5 工作监护制度

5.5.1 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危 险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多班组工作时,由 总工作负责人向各班组负责人交代,再由班组负责人向各自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 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5.5.2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 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5.5.3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 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 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5.5.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 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按 5.3.7 j)履行变更 手续,并告知全体作业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5.5.5 对于连续(或连班)作业的工作,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连班负责者,可允许有两个或三个工作 负责人相互接替,但应经过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工作票应按班交接,各工作负责人 应做好工作现场的交接。

5.6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5.6.1 工作中遇任何威胁到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应立即停止工作。 5.6.2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成员应从工作现场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和设备状态保持不变,工作票 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5.6.3 每日收工前,应清扫工作现场,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次日复工时, 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若 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5.6.4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

5.6.5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检修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 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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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工作班全体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b)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班全

体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

c) 若检修设备试运将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或其他作业班组人员安全时,只有将

所有作业班组全体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将该设备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时,方可进行试运 。

5.6.6 试运后工作班需继续工作时,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a) 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

负责人方可通知作业人员继续进行工作。

b) 如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5.6.7 全部工作完毕,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作业人员撤离 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试运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 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 , 并加盖“已终结”印章,表示工作终结。

5.6.8 只有在同一停役隔离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指令后,方可进 行复役操作。

5.6.9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5.6.10 已终结的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发电厂事故紧急抢修单应保存 1 年。 5.7 动火工作票制度

5.7.1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a) 填用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 E)。 b) 填用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 F)。

注:本部分所指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包括熔化焊接、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

锤击、破碎、切削等。

5.7.2 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注: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

5.7.3 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注: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场所、设备及禁火区。

5.7.4 各单位可参照附录 G 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出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 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7.5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紧急抢修单,动火工作票备 注栏中应注明对应的工作票、事故紧急抢修单和工作任务单的编号。 5.7.6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a) 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水)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

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 打印的动火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 执行。

b)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

安监部门(或具有消防管理职责的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部门(指二级动火工作 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即需要运行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 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c)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 本单位分管生

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d)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单位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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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e) 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负责人。

f)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

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g) 外单位到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外单位和设

备运维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5.7.7 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a)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 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

120h。

b)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5.7.8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a)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且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人员。

b)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c)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动火作业证件。 5.7.9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a) 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 确认工作的必要性。 2) 确认工作的安全性。

3) 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b) 动火工作负责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c) 运行许可人: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 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d) 消防监护人:

1) 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 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

合安全要求。

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e) 动火执行人:

1) 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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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a)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b)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c)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d)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及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检测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 后,方可动火作业。

e) 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动火点直

接相连的阀门上应加锁、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安全标志牌。

f) 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g)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防止

火花溅落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h)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周围有可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动火点附

近如有窨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 措施。

i)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

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消防器材。 j)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k)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l) 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 油船、油车停靠区域。 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4) 风力达 5 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 喷漆现场。

6)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7) 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

5.7.11 动火的现场监护:

a)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二级动火时各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可不到

现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 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b)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专职)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c)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专职)人员或指定的志愿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

护。

d) 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 0.5h,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

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 2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气体 、 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e)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 2h~4h 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

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 得动火。 5.7.12 动火工作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 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若动火工 作与运行无关,则三方签名即可),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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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3 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至少应保存 1 年。 5.8 操作票制度

5.8.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进行设备操作,应填用发电厂水力机械操作票(见附录 H)。 5.8.2 设备操作分为监护操作、单人操作两种:

a) 监护操作:有人监护的操作。监护操作时,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

杂的系统切换、隔离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

b) 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值班人员需经设备运维管理

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并书面公布。

5.8.3 操作票:

a) 监护操作应填用操作票。单人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按照现场规程执行,或使用经批准的标准

操作票。

b) 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审核,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其他经本单位批准的人员审查批准后执

行。

c) 操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1) 操作指令发布人应对发布命令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2) 监护人和操作人应对执行操作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3) 无监护人的操作项目,操作人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4) 审批人对操作任务的必要性和安全性负责。 d) 操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

一致。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e) 每份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任务应填全设备的双重名称(名称和编号)。一个操

作任务系指根据同一操作指令,且为了相同的操作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相互关联、并依此进行 的操作的全过程。

f) 每次操作只能执行一份操作票。 g) 下列情况应使用操作票:

1) 复杂的、操作程序不能颠倒的大型水机启、停操作。 2) 一旦操作失误将造成重大损失的操作。

3) 需要切换系统运行方式及隔离系统进行检修作业的操作。 4) 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需要执行操作票的操作项目一览表,并编制典型

操作票(卡)。

h)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1) Q/GDW 1799.1—2012 要求的内容。

2) 应关闭或开启的油、水、气等系统的阀/闸门。 3) 应打开的泄压阀/闸门。

4) 按本部分规定应加锁的阀/闸门。

5) 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其他措施。 i) 操作票的填写应使用标准的名词术语、设备的双重名称。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操作任务核对

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手工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

5.8.4 操作的基本条件:

a) 有与现场设备和系统相符的系统图(包括各种电子系统接线图)。

b) 操作设备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名称、编号、转动方向和切换位置的指示以及区别油、水、气

等管道的色标、流向等。

c) 有值班调控人员、运行值班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操作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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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统一的、规范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 e) 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 f) 下列三种情况应加挂机械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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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压力管道、蜗壳和尾水管等重要部位的泄压阀;

2) 在一经操作即可送压且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隔离阀/闸门;

3) 设备检修时,系统中的各来电侧的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 g) 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 5.8.5 操作的基本要求:

a) 进行监护操作时,应遵守发令、复诵、监护、汇报、记录等有关操作制度。

b) 操作前应核对实际运行方式,核对系统图,明确操作任务和操作目的,必要时应向监护人或运

行值班负责人询问,确认无误。

c) 监护人和操作人应根据操作任务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是否正确,分别签名后,送交审批人签

字批准。具备开始操作条件时,发令人向监护人和操作人正式发布操作指令,受令人应复诵无 误。

d) 监护人和操作人在接到发令人发布的操作指令后,带齐必要的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至现场后

应认真核对被操作的设备和有关辅助设备的名称、编号及实际状态。监护人和操作人在操作中 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 个“√”记号,对重要项目(如开、停机等)记录操作时间。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向 发令人汇报操作结束。

e) 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f)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明确答复后,方可继续操作。

监护人和操作人不得自行修改操作票。

g) 操作过程中如因设备缺陷或其他原因而中断操作时,应待缺陷处理好后继续操作;如缺陷暂时

无法处理且对下面的操作安全无影响时,经发令人同意后方可继续操作;未操作的项目应在备 注栏内注明原因。因故中断操作,在恢复操作前,操作人员应重新进行核对,确认被操作设备 、 操作步骤正确无误。

h) 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操作。

i) 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为了抢救受伤人员,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或油 、 水、气等介质动力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控制中心(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和上级部门。 事故紧急处理时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在操作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紧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 。 j) 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应按编号顺序

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操作完毕的操作 票注明“已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6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技术措施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

技术措施。 a) 停电。 b) 隔离。 c) 泄压。 d) 通风。

e) 加锁、悬挂安全标志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6.2 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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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断开停运检修设备的电源(断开其动力电源和控制电源)。

6.2.2 断开与检修的设备或系统相连的各管道上的电动阀/闸门的动力电源,切断水机控制设备执行元 件的操作能源。

6.2.3 应在设备停止运行或转动以后方可执行停电措施。 6.3 隔离

6.3.1 转动机械设备检修时,应关闭所有应关闭的阀/闸门,切断所有可能的动力源(油、水、气等), 并做好防转动的措施,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如控制回路与其他设备设有联动、联锁关系的 , 还应将联动、联锁回路解除。

6.3.2 如阀/闸门关闭不严且无法可靠隔断油、水、气等,应采取关闭前一道阀/闸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6.3.3 在敷设有气、水等管道、阀门的地下沟道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应关闭向工作地点流入气或水 等介质的有关阀/闸门。

6.3.4 在设备内部工作,如设备下部有与系统连接的管口、孔洞等,应对这些管口、孔洞采取封闭隔 离措施。

6.3.5 在压力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 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泄压阀应予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 开的泄压阀应按 5.8.3 f)条款所述要求上锁并挂安全标志牌。 6.4 泄压

6.4.1 设备检修前,应放尽系统内的油、水、气等介质,确认已泄压和温度符合工作条件后,方可开 始工作。

6.4.2 做泄压措施前,应先检查确认检修的设备和系统确与运行部分可靠地隔离,然后方可缓慢开启 有关阀门进行泄压。泄压操作时,人员不得正对压力释放的方向。

6.4.3 检修的设备和系统是否已安全泄压,可通过阀门机械指示位置、热工仪表指示以及现场实际情 况(如有无液体、气体流动声音等)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6.4.4 如果热工仪表显示有压力,或压力表指示虽在零位,但泄压阀处仍有液体、气等介质流动的声 音,应对设备的隔离和泄压措施以及压力表进行检查,在未查明原因前,应认为设备和系统内部有压力 , 不能擅自开始工作。

6.4.5 为泄压所开启的有关阀门,在检修过程中应一直保持在可靠的全开位置,悬挂“禁止操作 有人 工作”的安全标志牌,同时按 5.8.3 f)所述要求加挂机械锁。 6.4.6 若无专门的阀门进行泄压,可通过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进行泄压。泄压时,应先把法 兰盘上远离身体一侧的螺丝松开,再略松近身体一侧的螺丝,使存留的油、水、气等从对面缝隙排出, 以防尚未放尽的油、水、气伤害作业人员。附近如有电气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油、水、气喷到电气 设备上面。 6.5 通风

6.5.1 在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伤等危险以及粉尘、烟雾危害的地点或设备内工作,应做 好通风措施。

6.5.2 进入各式箱、槽、罐等容器内部工作前,应打开各孔口进行通风换气。如系盛装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物品的在用容器,应先冲洗置换,再用通风或吸尘装置进行通风换气,把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 体排除干净。如在容器内工作过程中须接触过敏性的物质,应采取强力通风措施。

6.5.3 进入地下井、坑、孔、洞、管沟、排水沟、电缆隧道等处工作前,应事先了解清楚这些地段的 工作环境,做好通风措施。如为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地下场所,应在作业人员下去以前,使用检测仪 器进行检测,同时设置通风或除尘装置进行彻底的通风换气,以及做好其他安全措施。 6.5.4 在箱、槽、罐、地坑(沟)、隧道等有限空间内作业,禁止用输送纯氧的方法通风换气。 6.6 加锁、悬挂安全标志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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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断开的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 止合闸 有人工作”的安全标志牌。在显示屏上进行启动、停运的设备或者需要进行开度调节的阀/闸门、 闸板、挡板等,应切除所有可能造成其联锁动作的开关,并在其操作控制面板上将操作按钮方式设置为 “检修”状态,或者在操作处用其它方式设置“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的安全标志牌。

6.6.2 在一经操作即可送压到工作地点或使工作地点建压的各隔离点的所有阀/闸门的操作把手、控制 按钮、泵启停控制按钮上,悬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的安全标志牌。阀/闸门应按 5.8.3 f)条款所述 要求加锁。如有多级串联,在危险介质来源处的阀/闸门已可靠关严并加锁、悬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 安全标志牌的情况下,检修系统隔离范围内的阀/闸门可不重复加锁,因检修需要调整开启这些阀/闸门 时,应暂停该系统相关工作面的工作,以防伤人,确认无泄漏后方可继续工作。锁由设备运维管理部门 配备管理,应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

6.6.3 施工现场临近高温、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处所,均应设置临时遮栏及 “止步 危险”、“止 步 高压危险”等安全标志牌;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因检修施工打开的坑、沟、孔、洞等,均 应铺设与地面平齐有防滑措施的盖板或设置可靠的遮栏、挡脚板及“止步 危险”的安全标志牌;因检 修施工破坏的常用楼梯、通道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临时遮栏并悬挂醒目的“止步 危险”安全标 志牌,临时遮栏应符合标准要求,并采取上锁、用铁丝绑扎等加固措施,使之不易移动,必要时派专人 看守,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6.6.4 如工作地点始终有人工作时,允许使用绳子制作的遮栏,但应规范制作成网状,染成红色。用 于防止外人接近、进入或通过的,均应挂“禁止通行 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牌,安全标志牌应朝向外 面;用于防止作业人员接近周围危险环境的,安全标志牌应朝向里面。

6.6.5 任何人禁止跨越遮栏,不得随意移动、变动和拆除临时遮栏、安全标志牌等设施。作业人员如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动、变动和拆除时,应征得工作许可人的同意。在拆除遮栏、安全标志牌的情况下 , 作业人员进行工作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特别加强监护。当工作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6.6.6 在工作地点设置“在此工作”的安全标志牌。 7 一般安全措施

7.1 一般注意事项

7.1.1 生产厂房内外应保持清洁完整。

7.1.2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应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 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7.1.3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7.1.4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 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7.1.5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 1050mm 高的栏杆和不低于 100mm 高的护 板。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 20m 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应不低于 1200mm。如在检修期间 需将栏杆拆除时,应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临时遮栏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 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 1050mm~1200mm,下杆离地高度为 500mm~600mm,并在栏杆下边设 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 180mm 的挡脚板。坡度大于 1:22 的屋面,临时遮栏应高于 1500mm,并加挂 安全立网。原有高度 1000mm 或 1050mm 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7.1.6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应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7.1.7 厂房内,设备、材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标识应清楚,不妨碍通行。门口、通道、楼梯和平 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 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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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 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应光亮充 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此外,还应在 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7.1.9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 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禁止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禁止放置杂物妨 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7.1.10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少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 用的油壶、油枪,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7.1.11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 在废棉纱箱内,含有毒有害工业油品的废弃擦拭材料,应设置专用箱收集,定期清除。

7.1.12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层,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环境温度在 25℃时 , 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 50℃。

7.1.13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应在这 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金属皮。无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油管 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应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油管的法兰 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 任其留在地面上。

7.1.14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应用防火 材料严密封闭。

7.1.15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

7.1.16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 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7.1.17 厂房应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等现象,门窗应完整。

7.1.18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在使用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定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同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 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有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7.1.19 各生产场所应有逃生路线的标示。

7.1.20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应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定。 7.1.21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应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应 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与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 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禁止女性工作人员穿裙子。 辫子、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7.1.22 运行和检修人员巡检过程中,身体不得碰及转动部件,保持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7.2 设备的维护

7.2.1 机器的转动部分应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应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 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联轴器(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7.2.2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品。

7.2.3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 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气源、水源、油源,所有 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应挂上安全标志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 负责人在工作前,应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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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 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作业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 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7.2.5 禁止在栏杆、管道、联轴器(靠背轮)、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或坐立,如必须在 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7.2.6 厂房外墙、大坝边坡、竖井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应牢固可靠,并设有护笼。高百米以上的 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应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 应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垂直爬梯宜设置人员上下作业的防坠安全自锁装置或速差自控器 , 并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 7.3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7.3.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 作。

7.3.2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安全标志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 移动。

7.3.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 Q/GDW 1799.1—2012 和 Q/GDW 1799.2—2012 中的有关规定。

7.3.4 湿手不准去接触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7.3.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带电部分外露,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修理时 不得改动电源开关和安全保护装置。

7.3.6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应 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7.3.7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 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 可使用干式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 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 防空气呼吸器。

7.3.8 在靠近带电部分作业时,应保持与不停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大于表 1 的规定。

表 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kV 10 及以下(13.8) 20、35 63(66)、 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 m 0.70 1.00 1.50 3.00 4.00 5.00 7.3.9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 2.5m,并 不得任意挪动;低于 2.5m 时应设保护罩。

7.3.1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与试验要求根据 GB 13955 规定执行。 7.4 工具的使用 7.4.1 一般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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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禁止使用已变形、已破损

或有故障的机具。

b)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缺陷。大锤

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木柄应装设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 固定。锤柄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狭窄区域,使用 大锤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免返击力伤人。

c)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应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 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d)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e) 使用钻床时,应将工件设置牢固后,方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应先停止钻头的

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f) 使用锯床时,工件应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g) 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禁止将枪口对人,同时应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规定和爆破

的有关规定。

h) 砂轮应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应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

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 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砂轮机的防护罩应完整。使用中应经常调节防护 罩的可调护板,使可调护板和砂轮间的距离不大于 1.6mm。使用中应随时调节工件托架以补偿 砂轮的磨损,使工件托架和砂轮间的距离不大于 2mm。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 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 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砂轮 机的旋转方向不准正对其他机器、设备。两人以上不得同时使用同一台砂轮机。 i) 安装砂轮片时,砂轮片与两侧板之间应加柔软的垫片,禁止猛击螺帽。 j) 砂轮片有缺损或裂纹者禁止使用,其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k) 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应更换。 7.4.2 电气工具和用具:

a)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 6 个月应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应检查电线

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 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修复。

b)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作业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电气工具和用具。 c)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d)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时,应做好防

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 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e)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应十分牢固 。 f) 使用行灯应注意下列事项:

1) 手持行灯电压不准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蜗壳、

钢管、尾水管、油槽、油罐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 12V。 2)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隔离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蜗壳、钢管、尾水管、

油槽、油罐等金属容器的内部。

3) 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 4)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宜使用单相两极带接地插头。 g) 电动的工具、机具应接地或接零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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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3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 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15.1.14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 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 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如铺设木板等。

15.1.15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作业人员或击毁 脚手架。

15.1.16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

15.1.17 当高处行走区域不能够装设防护栏杆时,应设置 1050mm 高的安全水平扶绳,且每隔 2m 应 设一个固定支撑点。

15.1.18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同时应设 置安全标志,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15.1.19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 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5.1.20 冬季在低于零下 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 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5.1.21 在 5 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电力线路 作业应按 Q/GDW 1799.2—2012 的规定执行。

15.1.22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显著 地点挂上安全标志牌。

15.1.23 移动平台工作面四周应有 1200mm 高的护栏,有明显的荷重标志,禁止超载使用,禁止在不 平整的地面上使用。使用时应采取制动措施,防止平台移动。

15.1.24 使用铝合金快装脚手架前,应认真检查组件有无损坏、变形,扣件有无损坏、变形。禁止超 载使用。

15.2 交叉作业

15.2.1 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须交叉时,作业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作 业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作业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 业,层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15.2.2 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 意,并采取临时安全作业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禁止乱动非工作范围内 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15.2.3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制定安全作业措施,进行交底后严格执行 , 必要时应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派人监护。 15.3 脚手架

15.3.1 脚手架的荷载必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物件等的重量,禁止超荷载使用。禁止在脚手 架和脚手板上进行起重工作、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15.3.2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等。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 木。禁止使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防腐、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 的毛竹,禁止使用青嫩、枯黄、黑斑、虫蛀、疵点、枯质或裂纹连通二节以上受机械损伤的毛竹。 15.3.3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 手板固定在建筑不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禁止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 箱及栏杆上搭设脚手架。

15.3.4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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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中间有接头。

15.3.5 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 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夯实;如果是竹竿,应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 时候;应绑设地杆子。

15.3.6 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 1200mm 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 180mm 高的护板。 15.3.7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作业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 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15.3.8 当有 5 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15.3.9 不准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15.3.10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15.3.11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 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并有检查记录。如有缺陷,应立即整修。 15.3.12 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的冰雪,并要撒上砂子、锯末或炉灰。

15.3.13 禁止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15.3.14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15.3.15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若需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 应另设木横担。

15.3.16 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应经过技术负责人的同意。在脚手架 使用期间,禁止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和连墙件。

15.3.17 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安全标志牌,并派专人看守,禁止非操作人员入内。

15.3.18 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连接部分要完整无 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15.3.19 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安置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应垂直地安放在垫板上,立杆应套上柱 座,柱座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15.3.20 金属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相互搭接。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链螺栓应拧紧。 15.3.21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禁止使用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材 料。

15.3.22 钢脚手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禁止使用有裂纹、扭曲的脚手板。 15.3.23 脚手板应满铺,不准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 200mm。脚手板的搭接 长度不得小于 200m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 200mm。在架子拐弯 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 15.3.24 移动式脚手架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15.3.25 禁止在脚手架上有人或工具、材料的情况下移动脚手架。

15.3.26 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 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纵横面上皆应铺平。移动脚手架时应防止撞物和触电。 15.3.27 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立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 建筑物绑住。作业人员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15.3.28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15.3.29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的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9, 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 14。在任何情况下承重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 6mm。 15.3.30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 2 倍静荷重试验;此外, 吊篮还需进行动荷重试验,其试验系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 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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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记录。

15.3.31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经工作负责人核实配重和检查悬挂机构,确认设备处于 正常状态。

15.3.32 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禁止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15.3.33 用来吊拉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摩擦。

15.3.34 用来升降吊篮的人力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升降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吊篮的 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应大于吊篮设计荷重的 5 倍。 15.3.35 使用吊篮工作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或建 筑物的可靠处所,禁止安全绳与吊篮直接连接。

15.3.36 在输水管道内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立柱钢管的底部应用棉布包裹,以防脚手架发生滑移和 倾斜。因空间狭窄,脚手架钢管露出部分应做好防护和明显标志,防止人员受伤。

15.3.37 装在水电站的进水口、调压井、引水道、压力管道、尾水道等处的特殊形式的脚手架,应专 门设计,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15.4 脚手架的拆除

15.4.1 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准备拆除的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安全标志牌。

b) 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源和水源,电线应由电工拆除。 c) 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d) 脚手架拆除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如脚手架拆除后有遗留下的孔洞、栏杆不完整,

必须做好临时防范措施,同时立即安排做好修补工作。 15.4.2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 倾斜倒塌现象。

15.4.3 拆除脚手架,应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 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 柱的方法。

15.4.4 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15.4.5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15.4.6 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停电。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包括 感应电)和损坏线路的措施。 15.5 斜道

15.5.1 人行并兼作材料运输的斜道的类型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a) 高度不大于 6m 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 b) 高度大于 6m 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15.5.2 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斜道应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b) 运料斜道宽度不应小于 1.5m,坡度不应大于 1:6,人行斜道宽度不应小于 1m,坡度不应大于 1:3。 c)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d)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 1200m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

180mm。

15.5.3 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大于 500mm。

b)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应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应采用三角木

填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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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 250mm~300mm 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应为

20mm~30mm。

15.6 梯子

15.6.1 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 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15.6.2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应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 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 400mm。 15.6.3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 60°左右。作业人员应登在距梯顶不少于 1m 的梯磴 上工作。

15.6.4 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应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15.6.5 在工作前应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 时,应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有条件时可在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

15.6.6 在木板或泥土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应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 住。

15.6.7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15.6.8 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应做好防止落物 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15.6.9 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15.6.10 不准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15.6.11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 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15.6.12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15.6.13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作业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 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15.6.14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子上或梯子下互相抛递。 15.6.15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15.6.16 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15.6.17 软梯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 500kg 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 5min,若无变形或 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做试验的软梯, 不准继续使用。

15.6.18 使用软梯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山崖上的风化危石。

15.6.19 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攀登软梯和进行软梯 的架设工作。

15.6.20 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应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带工具袋。 15.6.21 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 的安全距离。

15.6.22 在变、配电站(开关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15.7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15.7.1 在悬崖陡壁上进行工作,参加作业的人员应经过身体检查和安全训练,并穿防滑的鞋,使用安 全带。

15.7.2 安全带一定要挂在坚固可靠的基础上,最好是固定在专门用来挂安全带的钢钎上。如用树干作 基础时,应详细检查树干的坚固情况,能否承受规定拉力。 15.7.3 在悬崖上通行的小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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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悬崖陡壁上工作或行走时,应在悬空的一面用钢钎作柱,架上 1200mm 高的木挡屏。 b) 小路上松动的土石应全部清除。

c) 在小路临山一面应做一道扶绳,以便行走扶用。

15.7.4 在崖壁上工作时,如悬空工作的下面有人工作或通行,应设挡板或安全网。

16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作业

16.1 一般注意事项

16.1.1 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方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 的焊接工作。

16.1.2 焊工应穿专用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应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 焊接时被烧伤。

16.1.3 不准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16.1.4 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 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对 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应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16.1.5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构件或其他物体上进行气割或焊接。

16.1.6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 离不得小于 5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阻燃材料遮盖)。 16.1.7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 器,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可焊接。 16.1.8 在风力超过 5 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 5 级以下、3 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 割时,应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16.1.9 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16.1.10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6.1.11 进行焊接工作时,应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 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应检查并确认现场无火种留下。 16.1.12 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还应遵照本部分第 15 章节的有关规定。 16.1.13 在蜗壳、钢管、尾水管、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 的措施:

a) 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b) 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

源。

c) 应设通风装置,内部温度不得超过 40℃,禁止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并且不准同时进行电焊

及气焊工作。

16.2 电焊

16.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16.2.2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应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16.2.3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应有良好的接地。

16.2.4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 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 5m 的绝缘软导线。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 于 4?。

16.2.5 电焊设备(变压器、电动发电机)应使用带有保险的电源刀闸,并应装在密闭箱匣内。 16.2.6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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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准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i) 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应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在三相四线

制系统中应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三相五线制系统中宜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连接电动机械 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金 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j) 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 500V 的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

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 2M?,应进行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 定期测量、检查。

k)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参见 GB 3787

中的相关规定,试验时间为 1min。

l) 在一般作业场所(包括金属构架上)工作,应使用 II 类电动工具(带绝缘外壳的工具)。在潮 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压力管道内工作应使用 24V 及以下电动工具,否则 应使用带绝缘外壳的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1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 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的场所,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 伸手可及的地方。

7.4.3 空气压缩机:

a) 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启、停装置灵敏,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

护;压力表、安全阀、调节器及储气罐等应定期进行校验。 b) 禁止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气滤清器以及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c)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进风阀前,应事先通知作业地点的有关人员。出气口处不得有人工作 , 储气罐放置

地点应通风,且禁止日光曝晒或高温烘烤。

7.4.4 潜水泵:

a) 潜水泵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且应符合要求:

1) 外壳不得有裂缝、破损;

2) 保护线连接应正确、牢固可靠; 3) 电源线应完整无损; 4) 电源插头应完整无损;

5) 电源开关动作应正常、灵活; 6) 机械防护装置应完好;

7) 转动部分应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8) 电气保护装置应良好;

9) 校对电源的相位,通电检查空载运转,防止反转。 b) 潜水泵工作时,泵的周围 30m 以内水面不得有人进入。 7.4.5 风动工具:

a)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作业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b)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禁止将带有工作部件的

风动工具对准人。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c) 风动工具的软管应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且软管泄压后才可

拆装软管。

d)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应将梯子固定牢固。

8 水轮机(水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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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1799.3 — 2015 8.1 一般注意事项

8.1.1 水轮机(水泵)检修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防止机组转动的措施已齐备,检查油、水、气 管路系统已有阀/闸门可靠隔断,阀/闸门应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安全标志牌。电动阀门还 应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安全标志牌。检修排水阀已可靠打开并挂上“禁止操作 有人 工作”安全标志牌。

8.1.2 机组检修完毕后,应清点人员和物件,检查确无人员和物件等留在内部后,应立即封闭孔或门。 8.1.3 在机组内有上下层作业时,应按 15.2 做好安全措施。 8.1.4 行灯变压器和行灯线要有良好的绝缘、接地装置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尤其是 拉入引水钢管、蜗壳、转轮室、尾水管内等工作场地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V。特殊情况下需要加强照 明时,可由电工安装 220V 临时性的固定电灯,电灯及电线应绝缘良好,并配有空气开关和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应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 电移动 220V 的临时电灯。

8.1.5 在机组转动部分进行电焊工作时,接地线应就近接到转动部分上,防止轴承绝缘击穿。 8.1.6 大型设备吊放时,应注意厂房地面的承载能力。

8.1.7 在运行的水轮机(水泵)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有关调整工作时,应在空载状态下进行。 该工作应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同意后,由相关负责人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 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

8.1.8 运行和检修人员在水车室巡检时,应注意脚下行走线路,不得偏离行走通道。 8.2 转轮、蜗壳及尾水管检修工作

8.2.1 进入水轮机(水泵)内部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严密关闭进水闸门(或进水阀),排除输水管内积水,并保持输水管道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

开启,做好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b) 落下尾水门,并做好堵漏工作。 c) 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

d) 切断调速器操作油压,并在调速器上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安全标志牌,做好防止活动导

水叶和转轮桨叶突然转动的措施。

e) 切断水导轴承油(水)源、主轴密封润滑水源和调相充气气源等,并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 安全标志牌。

8.2.2 进入转轮、尾水管内部进行空蚀检查工作时,若是高空作业,应搭设牢固的平台。

8.2.3 蜗壳、尾水管内搭平台时,不准在活动导水叶与转轮之间绑扎绳索或其他杆件,搭设平台时要 考虑不影响盘车。如需搭设临时平台,应做好防止导水叶转动的措施。

8.2.4 在机组检修期间检修门全关时,如开旁通阀,提工作门排除门槽积水,应事先检查蜗壳和检修 平台上是否有人和设备,同时应做好防止有人进入的措施,并在人孔门处悬挂“止步 危险”的安全标 志牌。

8.2.5 在封闭压力管道、蜗壳、尾水管人孔门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里面确无人员、物件后立即封闭。 封人孔门应两人以上检查,先封压力管道人孔门、后封蜗壳、尾水管人孔门。封闭人孔门前,工作负责 人在检查清点过程中,人孔门应有专人值班且进行登记,禁止其他人员入内。

8.2.6 在转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必要的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消防器材。工作班 成员在离开工作现场前应检查有无火种,并断开照明电源。

8.2.7 泄水锥分解时,应根据厂房地面的承载能力,合理选择安放位置,在泄水锥脱离转轮过程中, 泄水锥应缓慢落到地面,在整个分解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在转轮下方停留。 8.2.8 轴流转桨式机组及贯流式机组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a) 在转轮室内,应有防止桨叶转动的措施并做好防滑及防坠落措施,方可上桨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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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转轮体的分解过程中,上下桨叶或在桨叶上工作时应做好防滑措施,当桨叶的离地高度属于

高空作业时,应按高空作业要求执行。

c) 对桨叶枢轴铜套进行冷套操作过程中,所有作业人员应做好各项防护措施,防止被冷冻液冻伤 ; 实施冷套的作

业人员应带足够保温的防护手套,禁止戴普通手套进行操作。

8.2.9 大修期间转轮、顶盖等大件翻身时,由检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检查,指导、统一调度。由起重 负责人统一指挥进行大件翻身工作,并注意下列事项:

a) 场地应满足设备翻身需要,以防止碰坏设备。

b) 选择的钢丝绳和专用工具,应能承受翻身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c) 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绑好后要经过起重负责人的仔细检查,使在整个大件翻身的过程中,

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磨割,并能保持大件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能在 翻身时发生撞击。

d) 指挥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大件翻转时被打伤。 8.3 导水机构检修工作

8.3.1 机组在检修期间,如需进行盘车或操作活动导水叶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确认蜗壳、活 动导水叶、转轮和水车室内的作业人员已全部撤离,并无妨碍转动的物件遗留在内,同时要做好在转动 期间防止有人进入的措施和悬挂“止步 危险”的安全标志牌。

8.3.2 在导水叶区域内或水车室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如果导叶处于全关状态,应切断油压,投入接 力器锁锭,并在调速器上悬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安全标志牌。如果导叶根据工作需要处于打开状 态,应切断油压,在切断油压的隔断阀门上锁,并悬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安全标志牌。必要时, 调速系统压油罐压力应泄掉。如果仅在以上区域进行检查、维护等简单的检修工作,不会危及人员安全 时,可只投入接力器锁锭,并在接力器锁锭操作按钮上悬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安全标志牌。蜗壳 有水压时,调速系统应保持正常油压。

8.3.3 在水车室进行拔拐臂、套筒等工作时,应做好防止丝杆断裂,螺帽飞出伤人的安全措施。 8.3.4 导水机构开度测量工作应遵守下列事项:

a) 试验前确保蜗壳及转轮室内无积水,无关人员已撤离工作现场。

b) 调速器静态模拟正常,调速器应切手动,并切除与调速器动作有关的所有回路,以避免有人误

动造成导水机构动作。

c) 调速器柜与蜗壳之间应设可靠的通信手段,并做好防止人员误入水车室及转动部分的安全措施 。 d) 测量前,蜗壳工作面应指定专门负责人。调速器主供油阀的操作应听从工作负责人的指令,并

设专人监护。

e) 接力器行程测量人员,不得站在拐臂、调速环等转动部分上,以防摔倒被挤伤。蜗壳内应搭设

简易平台并具备充足照明,做好防止滑跌措施,工作时禁止站在两个导叶之间。各部位测量工 作结束时,工作负责人确认测量人员全部退到安全位置后,再进行下一工况操作测量工作。 f) 整个测量过程中,测量人员身体任何部位不准进入两导水叶之间,并设专人监护。 8.4 主轴检修工作

8.4.1 水轮机主轴与转轮联轴或分解、水轮机主轴与发电机主轴联轴或分解时,螺栓下部应搭设牢固 平台。螺栓下部用千斤顶支撑并随行动作,螺栓上部用绳子做好防螺栓坠落伤人措施。 8.4.2 转轮应可靠固定,方可进行水轮机大轴的联轴或分解工作。

8.4.3 若使用电动液压工具松紧螺栓,电动液压工具使用过程中应按螺栓应紧力要求控制压力,防止 因压力过高造成螺栓损伤;使用悠锤或夯进行松紧前,应检查悠锤或夯本体焊接点是否牢固,使用时由 专人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一致;若使用电加热松紧螺栓,作业人员应注意高温,防止烫伤。 8.4.4 轴流转桨式机组主轴检修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水轮机与发电机大轴分解前,应事先装设转轮与水导轴承间卡环等固定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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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水轮机与发电大轴分解后或连接前,拆除或连接发电机段操作油管时,应做好防止转子下滑的

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8.5 进水阀检修

8.5.1 进水阀检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应严密关闭进水口检修闸门及尾水闸门,切断闸门的操作源,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隔离阀

/闸门的操作把手或控制按钮上,应悬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的安全标志牌。阀/闸门应加锁 。 b) 关闭所有可能向检修区域管道来压(油、水、气)的管路阀门,切断操作源并上锁。 c) 打开上游输水管道、蜗壳排水阀,如排水通过尾水管排水,则还应打开尾水管排水阀,放掉内

部的水,同时要切断排水阀的操作源并上锁、挂安全标志牌。

d) 退出进水阀的上、下游密封,打开进水阀阀芯排水阀,并做好上、下游密封的操作源的隔离措

施。

e) 根据检修工作需要,必要时还要切断进水阀的操作油压(或水压),并将机械锁锭投入。 f) 对带有配重块的进水球阀拐臂,检修拐臂时还要做好防止配重块坠落的安全措施。

8.5.2 打开检修人孔门前,应用敲击法或其他方法检查内部是否有积水,确认无水后方可开孔。

8.5.3 检修期间,上游输水管道排水阀、蜗壳排水阀应保证在全开位置,如排水通过尾水管排水,则 尾水管排水阀也应保持全开位置,以确保上、下游闸门等地方的渗漏水能顺利排掉。必要时设专人观察 渗漏水排水情况。

8.5.4 进入进水阀内部工作时,应做好上、下游密封的防护措施,防止损伤密封或杂物进入密封腔。 8.5.5 在进水阀内部工作时,使用电气工具,应执行 7.4.2 l)的规定。 8.5.6 进水阀进行无水试验时,应将工作票交回运行,经工作负责人与运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保安 全后,解除有关安全措施。试验内容范围内的操作经运行值班人员审查同意后,可由检修有关人员执行 ; 试验结束后,应立即通知运行值班人员恢复安全措施并取回未终结的工作票。

8.5.7 进水阀阀体充水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在进水阀旁边,配备可靠的通信设备,检查旁通阀、通 气阀等部件的漏水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通知操作人员关闭充水阀。缺陷处理时,应重新开工作票。 8.5.8 使用火焰加热器拆卸、拧紧阀体连接螺栓时应做好防火防烫伤的措施;火焰加热器、高温螺栓 等要妥善放置,防止人员烫伤或周围物品着火。 8.6 蜗壳排水阀、尾水管排水阀检修工作

8.6.1 蜗壳、尾水管排水阀检修时,应排空排水阀对应连接管道的水源。排水阀检修过程中,应采取 措施,保证排水阀对应的连接管道可靠排水。 8.6.2 排水阀检修时,应确保工作时排水阀井坑内无水。若装设潜水泵排水,应按照 7.4.4 的要求执行 。 8.6.3 阀体吊出井坑前,作业人员应全部撤出。

8.6.4 进入井坑工作前应验明井坑内无积聚的有毒有害气体。电焊前应保证内部通风良好,并做好防 毒等防护措施。

8.7 调速器检修工作

8.7.1 在调速器系统上进行静态试验或检修工作,应将进水闸门(或进水阀)可靠关闭并锁定。

8.7.2 调速系统进行试验时,导叶内禁止人员进入,非试验人员不得驻留在导水机构处,防止导水机 构动作伤人。进行调试动作时,禁止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区域内,并保证水轮机室和蜗壳内应 有足够的照明。

8.8 尾水事故闸门检修工作

8.8.1 尾水事故闸门检修工作前,应关闭进水闸门(或进水阀)和下游检修闸门,并做好防止开启隔 离措施,做好其他防止突然来水措施。

8.8.2 应检查尾水事故闸门液压启闭机构的油管路可靠隔断,卷扬机应断开机构动力电源。 8.8.3 打开尾水管排水阀,排除尾水管道内积水,检修过程中尾水管检修排水阀应保持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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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 尾水事故闸门检修后,应检查确认主进水阀与尾水事故闸门的闭锁正常。 9 水轮发电机(电动机)的工作

9.1 一般注意事项

9.1.1 运行和检修人员在发电机(电动机)内部风道巡检时,随身物品应放置在风道外部,并应注意 脚下行走路线,防止进入发电机(电动机)中性点及引出线等禁行区域。在发电机(电动机)下风洞测 量大轴摆度时,应佩戴噪声防护设备。 9.1.2 转动着的发电机(电动机),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有电压。禁止在转动着的发电机(电动机 ) 回路上工作或用手触摸定子绕组。

9.1.3 发电机(电动机)检修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a) 执行 Q/GDW 1799.1—2012 第 10.3 条有关内容,同时切断有关保护装置的交直流电源。 b) 钢管无水压或做好防转有关措施。 c) 切断检修设备的油、水、气来源。

9.1.4 进入发电机(电动机)内部工作注意事项:

a) 进入内部工作的人员,无关杂物应取出,不得穿有钉子的鞋子入内。

b) 进入内部工作的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应登记,工作结束时要清点,不可遗漏。 c) 不得踩踏磁极引出线及定子绕组绝缘盒、连接梁、汇流排等绝缘部件。 d) 在发电机(电动机)内部进行电焊、气割等工作时,应备有消防器材,做好防火措施,并采取

防止电焊渣、铁屑掉入发电机内部的措施。

e) 在发电机(电动机)内凿下的金属、电焊渣、残剩的焊头等杂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9.2 轴承检修工作

9.2.1 拔推力头应严格按厂家维护说明书进行。如无说明,宜采取热拔工艺,若采用桥机冷拔推力头, 司机操作应逐级加挡,让钢丝绳缓慢受力,避免钢丝绳受力过大。起吊过程中,桥机受力不得超过桥机 负荷限制和转动部分重量。起重指挥若发现桥机受力已经达到额定限制,推力头仍无法拔出,应停止工 作,不得强行拔推力头。

9.2.2 拔推力头时钢丝绳需受力均匀,以免吊起时侧向受力,造成推力头与大轴拉毛。

9.2.3 推力头、镜板研磨时使用煤油,周围不得有火星,要防止研磨膏溅入眼内。现场应备有消防器 材。

9.2.4 推力头加温时应有温度监视,现场应有防火措施,加温现场应备有消防器材。

9.2.5 机组受力调整或调整轴瓦间隙锤打抗重螺丝时,应检查榔头和手柄完整无缺陷,专用扳手应扶 正,避免掉落伤人。

9.2.6 作业人员搬运推力轴瓦或导轴瓦过程中,应协调一致避免设备坠落伤害事故。 9.2.7 作业人员在轴承油槽内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9.3 定子、转子检修工作

9.3.1 在转动着的电机上检查、调整、清扫电刷及滑环时,应由有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特别小心,防止衣服和擦拭材料被机器挂住;应扣紧袖口;发辫应放在帽内;抹布

等要叠好,不能缠在手上。

b) 调整、清扫电刷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不能两人同时工作。 c) 作业人员不可用手同时接触不同极的导电部分或一手接触导电部分另一手接触接地部分,所用

工具应有相当长度的绝缘柄。

d) 检查滑环和励磁机时,手电筒不得与带电部分接触,严防手电筒跌落引起短路。 e) 在车、磨整流子或滑环时,作业人员应戴护目眼镜。

f) 在转动着的发电机(电动机)上测量轴电压或用电压表测量转子绝缘时,应使用专用电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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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上应装有 300mm 以上的绝缘柄。

9.3.2 进行发电机(电动机)主轴与水轮机主轴脱止口工作时,应防止顶转子过程制动器超行程,作 业人员手不得触摸法兰止口。

9.3.3 机组盘车前,检查机组各转动部分的间隙无异物,各工作面协调应充分,在各相关人孔门外挂 “止步危险”的安全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盘车过程中,禁止人员站在转动部位上。

9.3.4 在机组内部起吊转子磁极时,作业人员应熟悉专用工具的使用方法,磁极上下起重指挥人员应 协调一致,并注意对设备和人员的保护。

9.3.5 在转子上进行内部检查时,应注意安全,防止人员从轮辐孔滑落。在转子上检修时,轮辐孔应 铺设防护盖板。

9.3.6 需两台桥机并车吊转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起吊转子时,应有经批准的专门安全措施,并明确起吊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 b) 起吊前,现场总指挥应将转子起吊工艺、安全措施进行全面交底,并进行人员分工。 c) 各专业负责人应按照起吊措施,对两台桥机的机械、电气部分以及平衡梁细致检查正常后进行

试车。

d) 转子开始起吊时,应小高度、短行程起落三次,检查抱闸性能是否良好。桥机上设有专人监视 , 并做好应急措施。

e) 并车的桥机驾驶员应紧密配合,并设专人监护。大车行走时,应明确某台桥机主操作,另一台

桥机同步。起重指挥人员应站在两台起重机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位置。信号不清禁止操作。 f) 大车行走时,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位置。

9.3.7 在机坑内进行定子清扫工作时,作业人员应使用合格的清洗剂,有良好的通风。清扫过程中不 应有动火作业。

9.3.8 进行定子线圈焊接工作时,焊机外壳应可靠接地,焊机应固定牢固,外接电源应符合工作要求, 电缆绝缘良好,作业人员不得触及带电部位。焊接通流过程中不得松开夹钳,以免拉弧伤人或烧毛连接 板,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9.3.9 发电机(电动机)电气预防性试验时,水轮机及发电机(电动机)内部作业人员应暂时停止检 修工作,并撤出。

10 热工元器件的工作

10.1 热工元器件的检修维护应办理工作票手续。做好相关油、水、气管路系统的隔离、泄压等安全技 术措施,同时做好必要的电气隔离措施。

10.2 在拆卸测压元件、测温元件和流量元件前,应再次确认对应管路系统已隔离泄压。拆卸过程要缓 慢操作,当发现对应管路系统压力未泄掉等异常时,应马上停止拆卸,并将松动的接头恢复紧固。 10.3 检修过程中,应做好敞口部件的封堵保护工作,防止异物入内。

10.4 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例如机组跳闸等)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 , 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是本身工作 所引起的,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10.5 工作前应做好准备,了解工作地点、工作范围、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措施、试验校验方案、上次 试验校验记录、图纸、整定值通知单是否齐备并符合实际,检查仪器、仪表等试验校验设备是否完好且 在检验有效期内。

10.6 不得对运行中的热工元器件进行在线调整、校验工作,若确实工作需要,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 措施,经批准后执行。同时,在线调整、校验还应做好元器件的联动、联锁的安全措施,防止运行设备 误动作或故障。

10.7 热工元器件调整、校验前,要检查确认元器件的工作条件或工作范围等内容,以防误校验损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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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件。

10.8 热工元器件的安全标志牌和铭牌应正确、清晰、齐全。

10.9 解开热工元器件的二次接线时,应用绝缘胶带分别包扎好接线裸头(含号码管、电缆标志),防 止接线头短路或接地,拆线前要做好对应的记录,以防回接时出现错误。

10.10 回接热工元器件前要检查其负载大小、对地电阻合格,其切换连片在正确位置。

10.11 恢复热工元器件二次接线前,检查元器件的工作状态是否正确,依据拆线记录回接,回接时要 注意防止二次回路接地或短路,并做好防止作业人员触电的措施。

10.12 可能导致运行设备跳闸的热工元器件进行检修维护时,要采取解开二次回路端子或压板等防止 误跳的措施。热工元器件校验工作可能影响运行设备正常工作时,作业人员还要做好与运行设备的隔离 措施,以上措施应做好记录,检修结束后马上恢复。

10.13 热工保护、联锁条件信号需退出或投入运行时,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投切程序。

10.14 热工主要保护联锁系统应随主设备一起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不得随意退出。机组运行中,若 发生系统故障等原因需要临时停运热工主保护时,应经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故障处理完毕后 应及时恢复。

10.15 热工定值变更应履行审批手续。

10.16 所有检修过的元器件及其二次回路应进行联动试验,在进行试验时,应充分考虑热工元器件动 作后可能的联动、联锁关系,并做好安全措施,防止运行设备误动或故障。

11 水工金属结构

11.1 钢闸门(含人字闸门、平面闸门、弧形闸门等)

11.1.1 闸门的吊耳及承重构件应列为重点安全检查部位,发现缺陷,禁止进行闸门的启闭操作。

11.1.2 闸门在吊起状态下,禁止进行气割、焊接及其他降低闸门金属结构强度的检修工作。立放检修 的闸门应做好防止闸门倾倒的措施。

11.1.3 在闸门上工作,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有关规定,启闭中的闸门上禁止站人。上下攀爬闸门时应 使用专用爬梯,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和防坠器。每次落下闸门前,应检查橡胶水封是否破损、水封压 板螺栓是否松动等异常情况,如有,应处理合格后再使用。在各类闸门启闭操作过程中,未浸在水中的 橡胶水封应浇水润滑,不得干摩擦启闭。

11.1.4 检修闸门的启闭应在静水状态下进行,禁止动水操作。

11.1.5 人字闸门关闭后,两扇门叶的导卡与导轮错位时,禁止对闸室进行充水操作。所有人员不得停 留在充水后的人字闸门上。

11.1.6 人字闸门顶门检修的安全措施应经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底枢检修前,应确认人 字门已垫起固定牢靠。禁止使用液压千斤顶替代支墩支撑闸门。

11.1.7 泄洪闸门的操作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操作前应确认上下游库区的船只、木排等已撤离至安全 地带。

11.2 启闭机(含固定式卷扬启闭机、液压启闭机、移动式启闭机、升船机启闭设备等)

11.2.1 启闭机的吊耳、钢丝绳、滑轮、卷筒、制动器及吊具等承重构件应列为重点安全检查部位,发 现缺陷,禁止进行闸门的启闭操作,并立即安排检修。

11.2.2 启闭机在持门状态下,禁止进行检修工作。运行中发生故障,应将闸门落至最低位或做好防止 闸门下落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检修。

11.2.3 启闭机发生过载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在查明原因并处理正常后,方可重新操作。禁止在过载 情况下强行启闭。

11.2.4 启闭机的各种闭锁和保护不得随意解除,在操作及试验时,如需临时解除或更改整定值,应由 相关专业的专职工程师确认并记录,确认永久变更的应由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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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对于双缸操作的液压启闭机,检修时的单缸操作应在液压缸与门体解除连接的状态下进行,单 缸操作前,应关闭另一个液压缸的管路阀门或由检修人员进行油管封堵。

11.2.6 液压缸吊运过程中,应做好防止活塞杆滑出的措施。液压缸分解时,禁止用油压推出活塞杆, 活塞拉出时应做好防止其突然脱出缸体的措施。

11.2.7 液压系统检修前应将各阀件及管路的压力排尽,并做好防止油泵突然启动的安全措施。

11.2.8 卷扬式启闭机的抱闸及安全装置失灵时,禁止进行启闭操作。紧急状态下,需要人为松开抱闸 进行启闭操作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并经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11.2.9 卷扬式启闭机禁止利用升降和行走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无升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启闭机,操 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11.2.10 移动式启闭机吊起重量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 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11.2.11 升船机承船厢出现严重失水时,如果安全锁锭装置自动投入失灵,应立即手动投入。

11.2.12 升船机承船厢不平度或水位偏差超过设计规定值、主拖动及制动系统故障时,禁止进行承船 厢升降操作。

11.2.13 自动机械抓梁在起吊前应确认吊钩已完全锁住,并经三次小幅起落试验无异常后,方可起吊。 11.2.14 双吊点自动机械抓梁在起吊过程中发生单钩脱钩,应立即停止操作,然后慢速平稳落下,不 得强行提升。

11.2.15 自动液压抓梁在使用前应检查液压装置和电缆的密闭性,检查销轴行程显示无异常。无法确 认投退确已到位时禁止起吊。 11.3 拦污栅

11.3.1 拦污栅清扫或检修应在静水中进行,工作前应做好防止突然来水的安全措施。 11.3.2 机组拦污栅应在停机时进行清扫或检修,并做好防止机组启动的安全措施。 11.3.3 拦污栅水下作业应由专业的潜水人员进行。 11.3.4 机组进水口拦污栅潜水作业时,所作业的机组及相邻组应停机,同时应做好确保潜水工安全的 措施。

11.3.5 在门槽内进行拦污栅清扫时,应搭设牢固的作业平台,清扫时,拦污栅提升高度应适宜,防止 挂在拦污栅上的杂物突然坠落伤人。 11.4 压力管道

11.4.1 进入压力管道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关闭进水口工作门或检修闸门,做好水源隔离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b) 关闭或落下下游侧隔离阀门或闸门,并堵漏。

c) 关闭所有可能向压力管道来压(油、水、气)的管路阀门。 d) 断开上述所有隔离阀门或闸门的操作气源、水源、油源或电源,并按 5. 8. 3 f)条款所述要求上

锁、挂安全标志牌。

e) 打开排水阀,排除压力管道内积水,检修过程中排水阀保持全开启。

11.4.2 在打开压力管道排水阀进行排水前,应先检查确认管道外排水管路畅通。

11.4.3 在打开人孔门前,需再次确认所有隔离阀门或闸门已可靠关闭,确认管道内积水已排空。 11.4.4 进入压力管道内部人员,应取出随身的无关杂物,工作结束时要清点,不可遗漏。

11.4.5 进入压力管道人员应穿防滑橡胶靴,并随身携带应急照明灯。在管道内行走时,人员之间应保 持一定距离,以防跌滑时对他人造成伤害。

11.4.6 进入压力管道工作,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11.4.7 压力管道内有人工作期间,人孔门应保持全开,并有专人在外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 工作。每天收工,检修工作负责人应确认里面无人员,并在人孔门处做好禁止入内的明显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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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 工作需要在管道内部搭设脚手架时,考虑到管道横截面为圆形,岔管管径渐变且管壁光滑等特 点,脚手架的搭设要特别考虑防止滑移、倾斜、侧翻等措施。搭设脚手架的钢管露出部分应做好防护措 施,防止人员碰伤。

11.4.9 进入压力管道(岔管)渐变段等存在因跌滑而导致高空坠落处工作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规 定,做好防止人员高空坠落和物品高空落物的措施,并有足够照明。

11.4.10 通过进水阀进入压力管道工作期间,应做好措施,确保进水阀始终处于全开状态。同时应做 好对阀体密封和密封腔的防护,防止杂质进入损坏密封。

11.4.11 在管道内部工作需要使用动力源时,应做好以下安全措施:

a) 所用动力电缆线应采用双层绝缘,电缆架空方法应安全可靠,并与临时照明线路和临时固定电

话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b) 照明电源电缆不得与动力电源电缆混用。

c) 动力电源连接箱和控制箱应专人值班,并保证内部和外部的通信畅通,确保异常时能及时切断

电源。

d) 若工作需要在压力管道内部装设中间电源连接箱(或配电箱)的,箱子内部还应加装一套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并派专人值班。箱子应做好防水措施,并放在人员不易碰及 的地方,周围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隔断措施,箱体壳上应有“当心触电”荧光安全标志牌。 e) 应使用带绝缘外壳的电气工具;操作人员须戴绝缘手套,必要时应站在绝缘台上。 f) 禁止带电移动、敷设动力电缆,禁止带电移动配电箱。 12 电站公用辅助设备

12.1 油区及储油罐室、油处理室和柴油发电机房设备

12.1.1 发电厂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 2m,并挂 有“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标志牌;动火要办理动火工作票。

12.1.2 油区应制定油区出入管理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得穿钉鞋和化纤衣服。 12.1.3 烘箱、加热器、微波炉等电器设备不得放置于储油罐室内。 12.1.4 作业人员离开储油罐室、油处理室和柴油发电机房前,应切断滤油机、烘箱等电器设备的电源 。 12.1.5 储油罐室、油处理室和柴油发电机房内应保持清洁,无油污,禁止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堆 放杂物。

12.1.6 储油罐室、油处理室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 、 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应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12.1.7 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应停电进行。 12.1.8 储油罐室、油处理室和柴油发电机房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 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12.1.9 油区周围应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畅通。 12.1.10 事故油池应保证足够的容积。

12.1.11 储油罐室、油处理室和柴油发电机房内应保证良好的通风,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12.2 排水设备

12.2.1 排水泵的检修不得在机组检修时进行,如是故障检修,应配备其它排水设施,以保证异常情况 下的排水能力。不宜在汛期或台风期间安排渗漏排水泵及雨水排水泵的检修。 12.2.2 检修中如使用链条钳,不得用加长杆及两人对同一链条钳用力。 12.2.3 水泵检修期间,应及时盖上水池(井)上方的孔洞。 12.3 技术供水系统

12.3.1 技术供水系统检修应切断水源,放空内部积水,做好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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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安装位置低于尾水位的阀门检修,应关闭检修排水阀后进行,检修过程中,应密切监视尾水位 , 检修结束后立即打开检修排水阀。

12.3.3 对于高程低于检修过程中可能达到的最高尾水位的管路及阀门,如有开路,应可靠封堵。 12.4 油、水、气管道

12.4.1 油、水、气管道的检修工作,应办理工作票。作业人员应熟悉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 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12.4.2 在许可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排除相关管道内部的油、水、气, 保证检修管道与其他部分可靠隔断。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的安全标志牌, 对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安全标志牌。

12.4.3 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检查、确认需检修的管道确已与运行中的 管道可靠隔断,没有油、水、气流入的可能。

12.4.4 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泄压阀应打开,以防止阀门关闭不严密时泄漏的水积聚在检修的 管道内。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道段上的泄 压阀,必要时尚应小心地慢慢松开泄压阀上的法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 工作。

12.4.5 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 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安全标志牌和锁 链。拆除堵板时,应先把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油、气、水放尽。

12.4.6 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对于运行中的管道,可允许带压力紧阀门盘根和在 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但应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取得运行值班负责人同意,并由相关负责人 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在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操作方法正确性(如螺丝 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

12.4.7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 伤手指。

12.4.8 检修油管道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12.4.9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时,应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12.5 容器内的工作

12.5.1 作业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应办理工作票。作业时应加强通风 , 但禁止向内部输送纯氧。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 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应进 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12.5.2 在盛过可燃物品及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按照 16. 1. 7 规定进 行。

12.5.3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应先进行通风,把有害 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内工作。作业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12.5.4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应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 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 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 到容器内作业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12.5.5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 牢固的地方。

12.5.6 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 所应禁止烟火,并配备充足的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器材。对此类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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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器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工器 具和材料等遗留在内方可关闭。

12.5.8 压力容器强度试验时,耐压区域应做好禁行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通过或逗留。耐压试验应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2.6 空压机

12.6.1 空压机的检修应做好电源、气源和冷却液隔离措施。

12.6.2 空压机更换机油时应做好防止转动措施,待空压机温度下降后,方可打开机油放油螺丝;废油 应妥善回收。

12.6.3 新装空压机或大修解体回装时应检查所有气口的标志与回路图资料一致。 12.7 化验工作

12.7.1 在运转的机组上取油样,应办理工作票。取油样时,应密切监视各导轴承油位。

12.7.2 对运转中机组水导轴承取油样时,作业人员应穿防滑的工作鞋,禁止站立在调速环、拐臂等部位。 12.7.3 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作业人员取样时应戴手套。

12.7.4 化验人员应穿工作服。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药品,急救酸、碱伤害 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12.7.5 禁止将药品放在饮食器皿内,也不准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作业人员在饭前和工作后要 洗手。

12.7.6 禁止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轻轻扇动,在 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12.7.7 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应用滴定管或吸取器吸取。 12.7.8 试管加热时不准把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可接触皮肤及冷水。 12.7.9 不准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12.7.10 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均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12.7.11 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12.7.12 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 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易爆物品、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使用 和报废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亦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要特别小 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应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 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12.7.13 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应完整无缺陷。蒸馏时禁止用火加热,应采用热水浴 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12.7.14 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准超过烧杯的 2/3。 12.7.15 废液、处理药品等化验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12.8 喷漆作业

12.8.1 工作时要戴好口罩、手套、工作帽等防护用品。操作者应熟悉灭火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12.8.2 要保持工作环境的通风和卫生,必要时进行强力通风。喷漆量较大的连续作业线,应安装抽风 设备和废漆处理装置。

12.8.3 喷漆工作的作业场地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工作场地禁止吸烟,喷漆间应备有消防用具。 油漆作业现场 10m 以内不准进行切割、焊接等明火作业。特殊需要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12.8.4 喷漆前要做好周围设备的防护工作,严防漆尘污染。 12.8.5 带电设备和配电箱 1m 以内,不准喷漆作业。 12.8.6 调和漆、溶剂、乙烯剂等有机化学配料和汽油易燃物品,应分开存放。每天收工前应妥善放置 在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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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 工作完毕后,应清扫场地,将用完的废旧物品(如棉丝等),集中放在专用器具内。 13 水工工作

13.1 一般注意事项

13.1.1 水工工作除执行工作票制度外,必要时应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13.1.2 施工现场所有易燃、易爆、有毒物资应采取防火、防爆、防泄漏措施,并制定“三防”的应急 预案。

13.1.3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牌,告诫车辆行人绕行,夜晚应设灯光警示。 13.1.4 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夜晚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要有路灯。

13.1.5 潮湿、漏水的地方,应穿防水工作服和雨鞋。使用电动工具应有防触电措施,否则使用气动工 具。

13.1.6 进入输水廊道、引水隧洞等引水流道前应关闭检修闸门,排除积水,并监视水位。进入引水流 道内应有两人以上并携带照明工具。

13.1.7 引水流道内工作结束,撤出后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定没有遗漏,恢复盖板和其他防护装置, 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后,方可开启闸门。 13.2 水工维护

13.2.1 水工建筑物安全注意事项:

a) 应保持水工建筑物在设计条件下运行,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设计条件的,应进行专门论证,并经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b) 在水工建筑物中增设管道、仪器设备等,需要开挖、钻设孔洞、割断钢筋时,应编制方案,提

交本单位技术部门审查,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c) 水工建筑物上的吊点、吊钩,应设置承重载荷标志,禁止超载使用。

d) 水工建筑物的楼层、屋面等承重部位,应设置承重载荷标志,禁止超载承重。

e) 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道均应设置盖板或敷设涵管并设置承重载荷标志,禁止超载承重。 f) 厂坝区道路桥梁应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和限速标志,车辆应按道路桥梁的承载能力通行,禁止

超限行驶。

g) 应保持水工建筑物排水设施畅通,不得将施工灰浆或其他异物排入地沟。

h) 厂坝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如爆破不可避免,应委托具有爆破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

安全施工方案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应确保建筑物不受爆破影响。

i) 禁止向进、出水闸门及其附近倾倒石块杂物,以防闸门被异物卡住影响启闭。所有与流道相通

的孔洞都要有盖板等保护设施。

j) 水库坝前停泊的船舶、浮动码头应抛锚或拴系牢固,汛期应加系防汛缆绳。浮动码头的锚链应

定期检查确保牢固。汛期,坝前后停泊的船舶应有专人看守。

k) 水电站应在上下游坝前设置安全标志牌,告诫外单位船只不得进入大坝安全保护区。 13.2.2 混凝土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a) 混凝土凿除或凿毛时,应戴防护眼镜和安全帽。在设备旁凿毛,应对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 凿毛人员应

背向设备。禁止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层同时凿毛。多人在同一平面凿毛时,应避免 面对面近距离操作,以防飞石、工具伤人。

b) 高处使用风钻、风镐凿毛时,应做好防止风钻、风镐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 c) 模板安装应按工序进行,支柱和拉杆应随模板的铺设及时固定。拉杆不得钉在不稳固的物件上 。 d) 安装和拆除模板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作业人员应从梯子上下,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攀

登。禁止在高处独木或悬吊式模板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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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拆除模板应按拆模程序进行,不得硬撬硬砸,不能采用大面积同时撬落和拉倒的方法,应分段

分层从一端退拆,统一指挥。

f) 拆除模板时应设警戒区,下方不得有人进入,拆模作业人员应选择稳妥可靠的立足点,禁止站

在正拆除的模板上。工作中断时,不得留下松动的或悬挂着的模板。

g) 混凝土搅拌机应安置在坚实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脚筒架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h) 作业中禁止将头或手伸入搅拌机进料斗内,也不得贴近机架察看,禁止将工具伸入搅拌筒内,

禁止向旋转部位加油,禁止进行清扫、检修等工作。运转出料时,禁止用工具或手进入搅拌筒 内扒料。

i) 禁止在满载时启动混凝土搅拌机。

j) 使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首先检查架子、马道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铺设的脚手板不得悬

空探头。

k) 不得将运转中的振捣器放在模板或脚手架上。

l) 振捣器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缆、开关及插头应完整并绝缘良好。湿手

不得接触振捣器电源,搬移振捣器或中断工作应切断电源。

13.2.3 土石方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a) 在有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的地方进行土方工程,应事前与该设施的主管部门

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严防挖破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

b) 挖掘土方应该自上而下施工。在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或单块大石头全部清除。禁止采用挖

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

c) 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或其他不可辨别的东西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有关部门

处理。

d) 在松软土质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档板、撑木等,不得站在挡板、撑木上传递土

石或放置工具。

e)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等建筑物附近挖土时,应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f) 禁止人员在基坑内、松动的边坡上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g)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 1m 以上,以免推

倒建筑物。

h) 钻孔凿岩应采用湿式凿岩机,或者有能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

钻。

i) 岩壁钻孔前,应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 j) 进行撬挖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站在安全地点,如发现岩石破碎有塌方危险时,应停止撬挖并设明显标志,报告有关部

门处理。

2) 禁止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3) 在撬挖工作的下方禁止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4) 撬挖人员应保持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佩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

根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

k) 砌石作业时不得上下抛掷石块,上下运石时,脚手板要钉牢固,并钉防滑条及扶手栏杆。 l) 在墙顶或支架上不得修凿石料,以免震动墙体或片石掉下伤人。 m) 在脚手架上砌石时,不得使用大锤,修整石块时应戴防护眼镜,不准两人面对面操作。 n) 砌石、搬石时应戴手套,搬石时应稳拿稳放,待石块就位平稳后,方可松手。 13.2.4 钻孔和灌浆安全注意事项:

a) 钻机平台应平整坚固,满足最大负荷 1.3 倍以上的承载安全系数,钻机四周要保证有 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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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m 的安全活动范围,临空面应设置安全栏杆。

b) 移动钻机要有安全措施,机械拆装解体的部件,要用支架稳固垫实,对回转机构要卡死。 c) 拆装钻机各部件,禁止使用铁锤直接猛力敲击,要以硬木或钢棒承垫。铁锤活动方向不得有人 。 d) 拆装找正孔位,应使用定位销等专用工具,禁止用手伸入孔内试探,拆装传动皮带禁止手指伸

进皮带里面。

e) 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位或从其上

方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蜡;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的皮带。 f) 水接头要系好保护绳,防止过大摆动缠绕。

g) 灌浆工作,每段确保连续灌注,不得中途停顿,应进行 10min~20min 灌注段最大灌浆压力的

耐压试验,对高压调节阀应设置防护设施。

h) 灌浆机在运转中,安全阀应确保额定负荷动作,经校正后,不得随意转动。调节高压阀门和检

查各缸盖阀门时,应减压进行,并须戴眼镜。

i) 化学灌浆材料应按各自性能分别堆放,专人保管,易燃易爆材料要隔离存放。运输时应有专人

负责,材料严格封存包装,妥善搬运存放,禁止碰撞冲击,避免曝晒,以免发生燃烧和爆炸。 j) 化学灌浆的现场应通风、照明良好,且有充足的水源。禁止易燃物与浆液接触,禁止用明火加

温浆液,应用水浴加温,现场配备消防器材。

k) 化学灌浆的施工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具,施工现场禁止饮食、吸烟。工作后要用肥皂、清水洗手

洗脸,避免毒素侵入体内。

l) 化学灌浆前须先行试压,检查设备仪表及其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止浆塞隔离效果是否良好,管

路是否畅通,有无渗漏现象,只有在整个灌浆系统畅通无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灌浆。

m) 化学灌浆应避免对环境的影响。落弃的浆液应仔细收集,妥善处理。对基础进行化学灌浆,应

根据地下水活动情况,选择相应配方,确定固化时间,防止未固化的浆液被水流带走。禁止废 液流入水源,污染水质。

13.3 水上作业

13.3.1 库岸、码头等临水边作业处应设置栏杆,悬挂安全警示安全标志牌。 13.3.2 水上作业应有 2 人以上方可进行,并禁止游泳。 13.3.3 大风、大雨、雷电、浓雾天气禁止水上作业。

13.3.4 水上作业船应保持适航状态,配备救生设备,必要时应设有消防设备,船体不得有损伤漏水。 13.3.5 船上作业应事先规定船上与岸上基地的联络信号,抛锚或拴系牢固后方可作业,船上应悬挂醒 目信号标记。

13.3.6 上下船使用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应使用厚度 50mm 以上的木板,宽度不得小于 250mm,并有 防滑措施。上下船应听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不能抢先,不得同时脚踏两只船。船未停稳,不准人员上 下船。

13.3.7 水上作业应穿好救生衣(或绑安全绳、安全带),禁止穿雨靴等笨重鞋类。雨天作业时,雨衣 只能披在身上,不准穿袖。

13.3.8 船上装卸笨重物体或大型施工设备应有专门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须装在 舱面上,应有重物压舱。

13.3.9 禁止船舶在航道中、轮渡线上、桥下以及有水上架空设施的水域内抛锚。在横流、漩流、危岩 下不得停船。

13.3.10 船在无码头设施的地方停靠,须选择水流平缓和足够水深处,并要观察岸坡是否安全可靠。 13.3.11 涉水作业时,水深应小于 1.2m,流速小于 3m/s,并要做好安全监护措施。

13.3.12 当大坝溢流或泄洪量达到规定值时,禁止在上、下游大坝近区进行任何水上作业。 13.4 潜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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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 水下检查、检修闸门门槽、门坎、过流堰等水工建筑物和金属结构时,应事先制订计划,办理 工作票许可手续,停运相关发电机组后方可下水作业。

13.4.2 潜水工作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专门潜水人员担任。 13.4.3 潜水员下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戴好头盔后应试验排气阀门,调节空气,确认正常无异时,方可沿水绳下水。

b) 当头盔刚淹没水线下时,停止排气,检查潜水衣、头盔、接口、袖口等有无漏气现象,经信号

员检查许可后,方可下潜。 c) 下潜速度一般不超过 10m/min。 d) 到达工作位置后,立即打信号报告,说明自己的感觉和情况,并将水绳按水流方向放置在身体

的下游侧。

13.4.4 潜水员在水下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工作开始前应先了解周围情况,调整好空气,辨明方向,然后进行工作。 b) 应将信号绳和气管在臂上缠一圈。

c) 应随时清理信号绳和气管,以免工作位置转移时缠绕。

d) 禁止将信号绳作他用,打信号要清楚,接到转移方向指示时,应先面对信号绳和气管,再按指

示方向前进。

e) 水下行走应侧身移动,不准在重吊物件、其它悬吊障碍物和船只下面穿过,不随意触动无关物

体或水生物。

f) 应避免踏动淤泥,在淤泥上工作时,应调整空气,使潜水衣有一定浮力,当陷入淤泥中时,应

缓慢小心地调整空气,改变潜水衣的浮力,从淤泥中拔出来时,要注意防止放漂。

g) 使用调整阀时要谨慎小心,不准打开过大,防止放漂,在任何情况下,下肢不准高于头部。 h) 带着多根绳子进行工作时,应预先做好记号,工作时未查明是哪根绳子前,不准冒险割断。进

行复杂的水下作业时,应利用“进行绳”来引导方向。

13.4.5 潜水员自水下上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上升前应清理信号绳和气管,收拾好工具,检查周围环境,开始上升时应向水面报告。 b) 应沿入水绳上升,并按减压规定进行减压,服从水面关于减压停休的命令。 c) 上升速度一般为 5~6m/min。

d) 接近水面时,手抓前压重物,大量排气,并应注意防止头部与船底及其他物体相碰。 13.4.6 潜水员在进行水下闸门作业时,应在闸门关闭以后下水,在闸门开启之前出水,并有可靠措施 , 保证潜水员在水下时不会误开闸门。

13.4.7 在水下检查闸门下放位置时,潜水员应将身体避开,手扶门面。

13.4.8 在闸门漏水较大处工作时,应在离漏水处 2m~5m 处下水,下水前应先用物体试验吸力大小, 防止潜水员被吸。

13.4.9 在水下坝体前工作时,工作段两边闸门不准开启放水。

13.4.10 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夜间水下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 或总工程师批准,并应注意下列各项:

a) 潜水作业船上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b) 自作业开始至结束,应有强光照射潜水员排出气泡的水面。 c) 应保证在电气照明故障时有常明设备。遇电气照明故障时,应立即命令潜水员按减压规定上升

出水。

13.5 野外作业

13.5.1 进行野外作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应注意天气变化,若遇有大风、暴雨、打雷及大雾等恶 劣气候,应停止露天作业,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禁止在山顶和树下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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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山野中工作应站在稳固安全的地方,不准站在陡坡或不稳定的孤石上,悬崖险坡的临边处应设 置扶绳或栏杆,作业人员还应佩戴安全绳,同时应防止落石伤人。 13.5.3 野外作业时,应配备通信工具,保证随时可与其他人员联络。深山密林中作业应防止误踩深沟 、 陷井,施工人员不要单独远离作业场所,作业完毕,应清点人数。 13.5.4 野外作业应穿工作鞋。

13.5.5 在有毒蛇、野兽、毒蜂等危害动物的地区进行野外作业,应携带必要的保护器械、防护用品及 药品。

13.5.6 不准穿越不明深浅的水域,注意避开山洪。

13.5.7 作业人员应自备饮水,禁止饮用不明水质的野外水源。

13.5.8 不得冒险攀登陡坡、险崖。必须上陡坡、险崖才能进行的工作,应采取安全措施。

13.5.9 在高压线路附近禁止使用皮尺、线尺、普通绳索等非绝缘工具测量,并与带电体保证足够的安 全距离。

13.6 洞室等有限空间的作业

13.6.1 进入廊道、隧道、地下井、坑、洞室等有限空间内工作前应进行通风,必要时使用气体检测仪 检测有毒有害气体,禁止使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方法检测残留的可燃气体;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 、 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得少于两人。

13.6.2 开闭廊道、隧道、地下井、坑、洞室等有限空间的人孔门,应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 开闭。

13.6.3 打开常闭的廊道、隧道、地下井、坑、洞室等有限空间的人孔门进行工作时,应在人孔门的周 围设置遮栏并悬挂安全标志牌,夜间还应在遮栏上悬挂红灯。垂直(或陡坡)向下的人孔下面应装有上 下用的脚蹬(间距 300mm~400mm)或固定的金属梯。 13.6.4 进入有水的廊道、隧道、地下井、坑、洞室等有限空间内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人员应穿防滑 橡胶靴。

13.6.5 在廊道、隧道、地下井、坑、洞室等有限空间内工作,应用 12V~36V 的行灯。在有(有害) 易燃气体的廊道、隧道、地下井、坑、洞室内工作,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电灯或矿工用的蓄电池灯。 13.6.6 廊道、隧道、地下井、坑、洞室等有限空间内需保持清洁,出入口及通道不准堆积任何物品。 13.6.7 在廊道、隧道、地下井、坑、洞室等有限空间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宜把汽油机或柴油机 的排气管接到外面,并有良好的通风,否则不准使用。

13.6.8 有关人员应掌握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并在图表资料上注明。

13.6.9 在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地下井、坑等有限空间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应戴防毒面具外,还 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监护人需进入地下井、坑作救护,应先 戴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做监护。预防一氧化碳、硫化氢及煤气中毒,须 戴上有氧气囊的防毒面具。

13.6.10 工作中如需冲洗廊道、隧道、地下井、坑、洞室等有限空间,应先将作业人员从洞室等有限 空间内撤离并清点人数无误后,方可进行冲洗。

14 起重与运输

14.1 一般注意事项

14.1.1 对重大起重作业方案以及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技术规程、标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 确规定。

14.1.2 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及其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 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确认 设备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还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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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合格。

14.1.3 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环境应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事先应进行查验或提出 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14.1.4 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 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 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1.5 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 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因历史原因,没有制造 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购置起重设备,应按国家有关生产许 可管理制度,从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购。

14.1.6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 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起重指挥信号应规范。 14.1.7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 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a) 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 90%及以上。 b) 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c) 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d)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e) 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14.1.8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 进行起重工作。

14.1.9 遇有 6 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风力达到 5 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 体不宜起吊。

14.1.10 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部分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国家、 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14.1.11 当起重设备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 2 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野外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在雷雨天应停止作业,并将起重机伸臂放下或收回。 表 2 机械设备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 d ≤15 >15,<40 ≥40,<90 ≥90 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机械设备高度 m ≥50 ≥32 ≥20 ≥12

14.1.12 各种起重设备的检查、试验等工作可参考附录 I。 14.2 各式起重机 14.2.1 一般规定:

a) 未经起重机司机的允许,任何人不准登上和离开起重机,也不准进入起重机机械结构区(含轨

道 )。

b) 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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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各式起重机应根据需要安装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起重机超载的装置、防风防滑

以及防止起重机倾翻的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防护装置。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 都应装设制动器,其中起升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设有力矩限制 器和幅度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应安有夹轨钳。 d) 起重量在 30 t 及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其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设两套制动器,且每

一套制动器均具有能单独支持额定起重量的制动能力。

e) 各式起重机的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 f) 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g) 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源电缆应

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因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 h)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i)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应在距轨道末端 2m 处设车挡和缓冲器。轨道应接

地,轨道间应有电气联接,每隔 20m 接地一次,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4 Ω。轨道上禁止涂油或 撒沙子。

j) 未经起重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k) 对在用起重机械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录。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

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 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其次,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 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 况。

l) 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

负荷及动负荷试验。起重设备的检查和试验参见附录 I。 m)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

作时,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在其限制范围内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 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n) 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起吊大件须站在吊物上工作的,应制

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防止高空坠落。

o) 起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

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p)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q)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

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 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r)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

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化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s)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

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t)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

工作。

u) 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或者与基础有焊点的设备。

v)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

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 40o~60o, 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 6 级时,应将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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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 7 级时,应将臂杆放下。

w) 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但不得在运行中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起升机构进行调整或修

理时,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动臂式吊车变幅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伸臂降至地面或采取 措施将伸臂可靠固定。

14.2.2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b) 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 80%的额定起重量;当厂房内采用专用吊具用两台桥式起重

机抬吊发电机转子时,每台起重机的荷重不准超过该机的额定起重量。 c) 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d) 各台起重机的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协调一致。

e) 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进行。

14.2.3 电动起重机应执行下列规定:

a) 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b) 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c) 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时,应先切断电源。 d) 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工作完毕或休息时,

也应切断电源。

e) 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f) 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浇泼。 14.2.4 桥、门式起重机应执行下列规定:

a) 大型机组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 。 由厂房台架登

上起重机的部位,宜设登机信号。

b) 任何人不得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特殊情况需在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与桥式起

重机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桥式起重机应停止运行。

c) 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轨夹夹住,并设安全标

志牌。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d) 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停放在运行机组的上方。

e) 在露天使用的起重机的机身上不得随意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其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

取暖设备,作业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或电炉取暖。

14.2.5 流动式起重机应执行下列规定:

a)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

深度的 1.2 倍;否则应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b)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不得在暗沟 、 地下管线等上面作业;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超过暗沟、地下管线允许的承载力 。 c) 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

离不得小于表 3、表 4 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

d) 在带电设备区域内使用汽车吊、斗臂车时,车身应使用不小于 16mm2 的软铜线可靠接地。在道

路上施工应设围栏,并设置适当的警示安全标志牌。

e) 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f) 履带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

不得超过 500m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 70%。

g) 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上车操作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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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人。

h) 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

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 i) 铁路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夹轨钳,支好支撑并进行试吊。带负荷向弯道内侧旋转或

带负荷行走时,其负荷量不得超过当时允许起重量的 80%。起重机在坡道上停留时,应在车轮 下安设止轮器。

表 3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 kV 最小安全距离 m

<1 1.5 1~10 3.0 35~63 4.0 110 5.0 220 6.0 330 7.0 500 8.5 表 4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kV 10 20 35 66 110 220 330 500 a 安全距离 m 0.95 1.05 1.15 1.40 1.65(1.75)a 2.55 3.25 4.55 电压等级 kV 750 1000 ±50 及以下 ±400 ±500 ±660 ±800 — 安全距离 m 6.70b 8.25 1.65 5.45b 5.60 8.00 9.00 — 括号内数字为 110kV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b ±400kV 数据是按海拔 3000m 校正的,海拔 4000m 时安全距离为 5.55m。750kV 数据是按海拔 2000m 校正的,其 他等级数据按海拔 1000m 校正。

14.2.6 卷扬机应执行下列规定:

a) 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

b) 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运行中改变旋转方向,应待卷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c) 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d) 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或滑轮切线)相垂直。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平卷

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 20 倍;对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 15 倍。

e)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

数应不小于 5 圈;回卷后最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筒突缘 2 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f)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

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g) 作业时禁止向滑轮上套钢丝绳,禁止在卷筒、滑轮附近用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

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 用棘爪锁住。

14.2.7 扒杆应执行下列规定:

a) 选用扒杆及其缆风绳应经过计算。扒杆一般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缆风绳;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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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的扒杆如不能设置前稳定缆风绳时,应在其后面架设牢固的支撑。所有缆风绳均应固定在 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b) 新扒杆组装时,构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 1/1000;多次使用过的扒杆再重新组

装时,每 5m 长度内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 40mm;在扒杆全长内,中心偏差不 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 1/200。组装扒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c) 扒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d) 扒杆的金属结构、连接板、扒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

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e) 缆风绳与扒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 45°;缆风绳与

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 3 的规定。

f) 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况确定。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

置,其前面及两侧的 2m 范围内不得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 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g) 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荷重,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征得有

关单位的同意。

14.3 起重工器具

14.3.1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化纤绳)应执行下列规定:

a) 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按 GB 8918

的规定从钢丝绳上取样试验,以确定该钢丝绳的技术性能。钢丝绳使用中应加强寿命管理,严 格按附录 H 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 同一原则。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 GB/T 20118 的要求外,还应按照 GB/T 5972 进行检 验和检查。

b) 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

应不小于表 5 的规定。

c) 绳索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应采取措施防止绳内结环、扭结或弯曲。

d) 钢丝绳不得相互直接套挂连接。插编式钢丝绳吊索、环绳及用编结法连接钢丝绳时,其插编结

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 倍,且不小于 300mm。吊索及环绳应经 1.25 倍允许工作荷 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 90°,最大不大于 120°。

f)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g) 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起重

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h)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锐边直接接触,应垫以半圆管、木板等,防止钢丝绳受损伤。 i) 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j)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规格应与钢丝绳直径相适应,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

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6 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 6 的要求。绳卡连接 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两根钢 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 6 的要求增加 50%。

k) 钢丝绳、纤维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须定期

保养,纤维绳受潮后应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

l) 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涸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

具清除。 m) 麻绳、纤维绳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准用于起重作业,纤维绳出现松股、散股、严重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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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股者禁止使用。

n) 纤维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 20%使用。 o) 禁止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纤维绳。

p) 切断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

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为 3 道,钢心钢丝绳为 4 道。

表 5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钢丝绳的用途 缆风绳及拖拉绳 滑轮直径 D ≥12da 人力 ≥16da 轻级 ≥16da ≥18da ≥20da ≥2da — — — ≥40da 安全系数 K 3.5 4.5 5 5.5 6 6~8 5~7 5~6 10 14 驱动方式 机械 中级 重级 千斤绳 地锚绳 捆绑绳 载人升降机 a 有绕曲 无绕曲 d 为钢丝绳直径。

表 6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卡的数量

钢丝绳直径 mm 绳卡数量 个 7~18 3 19~27 4 28~37 5 38~45 6

14.3.2 卸扣应执行下列规定:

a) 卸扣应是锻造的,并经过热处理,禁止使用铸造卸扣。不准超负荷使用。卸扣不得横向受力。 b) 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c) 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14.3.3 吊钩应执行下列规定:

a)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

使用。新吊钩应做负荷试验。 b) 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 。 有裂纹或显著

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c) 吊钩上应设置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置。有水下作业要求的吊钩装置的下滑轮应有防水保护措

施。

14.3.4 卷筒应执行下列规定:

a)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只缠绕一层钢丝绳的卷筒,应作出绳槽。用于多层缠绕

的卷筒,应采用适用的排绳装置或便于钢丝绳自动转层缠绕的凸缘导板结构等措施。 b)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14.3.5 滑轮应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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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 b) 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滑轮罩壳。 14.3.6 滑车及滑车组应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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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b)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应对吊钩

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c) 滑车组使用时,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 7 的要求。 d) 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跑

出。

e)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

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表 7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 t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mm 1 700 5 900 10~20 1000 32~50 1200

14.3.7 千斤顶应执行下列规定:

a)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

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 20%时,禁止使用。

b) 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

加防滑垫层。

c) 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d)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e) 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

垫牢。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f)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

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g)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

或齿条高度的 3/4。

h)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i) 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14.3.8 链条葫芦应执行下列规定:

a)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

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 10%时,禁止使用。

b)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c)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d)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 5t 以下的允许 1 人拉链,起重能力在 5t 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

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e)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f)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g) 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 14.3.9 合成纤维吊装带应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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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成纤维吊装带应按出厂数据使用,无数据时禁止使用。使用中应避免与尖锐棱角接触,如无

法避免应装设必要的护套。

b) 吊装带用于不同承重方式时,应严格按照标签给予定值使用。 c) 发现外部护套破损显露出内芯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4.4 人工搬运

14.4.1 作业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14.4.2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 , 应预先勘测道路。

14.4.3 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应使用厚 50mm 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应设有支持 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应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作业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 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14.4.4 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14.4.5 容易破碎的物品应放在适当的筐、篮或架子上搬运。

14.4.6 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 应绑好。

14.4.7 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二人抬,不准一人肩 荷搬运。

14.4.8 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 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14.4.9 用管子滚动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b) 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c)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 300mm,以便调节转向。手动调节管子时,应注意防止手指压伤 。 d) 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禁止直接用手去拿受压

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e) 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同时无论上、下坡,均应对重物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 14.5 车辆和船舶运输

14.5.1 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船舶。

14.5.2 汽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易燃物品及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 不得遗留火种。

14.5.3 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 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之处,应详细告知运输人员,必要时应事先予以补修或树立安全标志牌 。 14.5.4 使用船舶运输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装载,不准超载。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 全措施。

14.5.5 上下船只用的跳板,应宽搭稳架。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装卸前,工作负责 人应仔细检查和研究装卸方法和存放位置,并详细向作业人员说明。凡油脂及易燃物品均应妥善保管, 并做好防火措施。 14.5.6 遇 6 级以上大风时,船舶不准行驶,应靠岸停泊。 14.5.7 船上应备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乘船人员应遵守乘船规定,禁止下水游泳。船未停妥,不准 上下。船上应指定维护安全的人员。

14.5.8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由专人驾驶和保养,驾驶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方可驾驶。

b) 开车前应检查制动、喇叭、方向机构是否正常,铲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铲架动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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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正常。

c) 不准超载。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乘车人员应拉牢把手,身体不准越出车子两

侧,无关人员不准搭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车。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

d) 车辆行驶时,他人不准和驾驶员闲谈。起动车辆应先鸣喇叭。遇到路面狭窄、不平和重车时,

车速不准超过 5km/h,空车时不准超过 10km/h。在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并 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要注意保持车距,做好制动准备。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或取下手柄。 e) 电瓶车充电时,应距离明火处 5m 以上,并加强通风。

f) 铲车运输时,铲架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铲架应放至最低位置。 14.6 码头作业

14.6.1 码头上应在明显的地方备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并设置安全标志牌。

14.6.2 应及时清除码头工作场所的油渍、霜、雪。冰冻期间应铺上草包,以防滑跌。码头上不准堆积 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14.6.3 作业人员接、解缆绳时,人应站稳,不准站在码头边缘处。拉不住的缆绳应放手。要注意船上 抛出的缆绳方向,不准手拉缆绳甩头的顶端,防止手轧伤。 14.6.4 上下码头和跨越两船时,如高低相距 0.5m 以上者,应使用跳板或梯子。 14.6.5 扶梯、跳板使用前应先检查,并应搁在牢靠的地方。船上使用木梯、竹梯时,上端应用绳子绑 牢。栈桥应设有扶手。

15 高处作业

15.1 一般注意事项

15.1.1 凡在坠落高于基准面 2m 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 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应在地面上完成,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 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照 Q/GDW 1799.2—2012 的有关规定。

15.1.2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 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 作业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15.1.3 高处作业均应先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 15.1.4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 网或防护栏杆,否则,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15.1.5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应设 1200mm 高的 栏杆。在栏杆内侧设 180mm 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15.1.6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 1.5m 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 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15.1.7 安全带和专用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应按附录 J 定期抽查检验, 不合格的不许使用。

15.1.8 在电焊作业或其他有火花、熔融源等场所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应有隔热防磨套。

15.1.9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并不得低挂高 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5.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15.1.11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栓牢。高处作业人员在移动作业位置时 不得失去保护。水平移动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移动频繁时,宜使用双钩安全带。垂直转 移时,宜使用安全自锁装置或速差自控器。

15.1.12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作业人员不得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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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o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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