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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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研〔2005〕24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

位申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主管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探索氛围,激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在科学、技术和工程等不同方面做出创新成果,提高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生具备以下社会评价的基本条件之一者,方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过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并需达到以下要求:

1.理、工、医(除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外)学科的博士学位申请者,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并被SCI收录,或2篇被SCI/EI/IM收录(其中至少1篇在国际期刊或高水平国际会议上发表);

2.管理、经济、人文类学科的博士学位申请者,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并被SCI/SSCI/AHCI收录,或2篇被SCI/EI/IM收录(其中至少1篇为英文文章),或3篇发表在CSSCI 源期刊上;

3.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博士学位申请者,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有2篇学术论文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和1篇英文期刊论文或高水平国际会议论文。

(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全英文期刊上发表过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并取得下述重要科研成果之一:

1.获得与博士论文密切相关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且符合以下要求:至少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国家级奖前5名、省部级奖前3名)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本人排名前2名);

2.在参与国家“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过程中取得重

要科研成果,或独立完成具有创新性的重大工程实践、重大社会实践或发明设计等,主要研究成果已通过省部级正式鉴定或验收,并得到相应的应用,且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是该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博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审核,审核意见作为评价依据。

(三)取得上述两项规定之外的其它形式的成果,由博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审核后,申请人除提交学位论文全文外,还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英文摘要。

第三条 为确实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研究生院负责对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申请者须提交送审论文一式五份。具体规定如下:

(一)为鼓励博士生探索重要的学科前沿问题,从事创新性的研究,对于在所属学科最有学术影响力的国际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的博士生,其学位论文可以免除双盲评审;

(二)凡是满足上述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博士生,其五份送审论文中的三份由所在学院送审,其余两份实行双盲评审;

(三)凡是满足上述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博士生,其五份送审论文全部进行双盲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院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五份送审论文中,评阅意见书全部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批准答辩;

(二)五份送审论文中,有一份评阅意见书不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研究生院将再次组织专家盲审,再审通过者,批准答辩;

(三)五份评阅意见书和再审评阅意见书中累计有两份及两份以上不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者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半年以后两年之内可申请重审,重审通过者,批准答辩。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

请。

第五条 硕士论文工作是培养硕士生科研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学校鼓励硕士生通过科研实践做出有意义的科研成果。硕士生可通过撰写科研工作报告、发表学术论文、申报发明专利等多种形式来反映其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 各学院负责按一定程序和比例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

第六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学位论文社会评价标准实施细则,所定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学术论文”是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且西安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本规定所称“科研成果”是指西安交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

本规定中的SCI/SSCI/AHCI、国外期刊EI/IM收录论文以发表在收录源期刊为准(有录用通知即可),国内EI/IM均以收录后为准,CSSCI源期刊论文以正式发表为准。

本规定中的“全国核心期刊”、“国际知名学术刊物”、“高水平国际会议”以及“最有学术影响力的国际期刊”由各学院提出,研究生院组织校外专家审核后确定。

本规定中的“双盲评审”是指在学位论文的评审过程中,隐去被评审者及其指导老师、评审专家的姓名,使双方互不知晓。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社会评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02〕84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o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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