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8 23:3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司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造就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领导力量,根据两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业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责权利对等原则; (七)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委室、各二级单位(分、子公司)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章 岗位职级设置
第四条 公司领导干部岗位职级按照两级集团公司规定,分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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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副部级、正厂处级、副厂处级、正科(主任科员)级、副科(副主任科员)级设置。
第五条 岗位职级的确定依据所在单位(部门)规模、重要程度、管理幅度、工作难度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管理部门审批,一般在机构文件中一并予以明确。
第六条 不单独设置各层次助理岗位职级。确因厂处级干部后备人员培养锻炼等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在助理岗位工作,其岗位职级与所任职单位(部门)科级正职保持一致,薪酬待遇参照所任职单位(部门)副职的下限确定。助理的任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任职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提拔使用或平级交流。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七条 对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按照任职岗位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划分为六类:
(一)XXXX集团直接管理(以下简称“XXXX直管”);
(二)XXXXX管理、任免前与XXXXX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沟通(以 下简称“XXXXXX沟通备案管理”);
(三)经XXXXX直接管理、任免后报XXXXXX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以下简称“XXXXXX直管”);
(四)XXXXXX管理、任免前与XXXXXX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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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沟通(以下简称“XXXXXXX沟通备案管理”);
(五)公司自行管理、任免后报XXXXXX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以下简称“公司自管”〕;
(六)公司各单位(部门)自行管理,任免前与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沟通、任免后备案〔以下简称“各单位自管”〕。
第八条 XXXXXX直管的领导人员为:岗位职级为XXXXX集团公司正部级的公司领导班子正职。
第九条 XXXXXXX沟通备案管理的领导人员为:岗位职级为XXXX集团公司副部级的公司领导班子副职。
第十条 XXXX直管的领导人员为:第八条、第九条所属人员以外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参照XXXX直管的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XXXX沟通备案管理的领导人员为: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外派董(监)事。
第十二条 公司自管领导人员为:公司所有厂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自管的领导干部为:各单位(部门)科级干部,公司机关科级干部及财务派驻科级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对公司自管及以下领导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并对各单位自管的领导干部提出任免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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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厂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信念坚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综合能力强。具有胜任岗位的学识水平、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科学决策、组织协调、学习创新和团队建设能力,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业绩突出。具有正确的业绩观,思想解放,务实创新, 能够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创造出经得起实践、群众和时间检验的工作业绩。
(四)作风扎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深入实际,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威信较高。
(五)清正廉洁。为人正直,品德高尚,能够严格要求自己, 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第十六条 提任副厂处级及以上岗位职务的,原则上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五年及以上工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层级岗位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提任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岗位,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提职领导干部年龄至少满足任满一届(三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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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时间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相关要求;
(六)符合提任岗位设置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提任科级岗位职务的,原则上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三年及以上工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具有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提任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岗位,应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的,需在副职岗位上任职不得少于一年;
(四)培训时间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相关要求;
(六)符合提任岗位设置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按任职条件提拔。特别优秀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破格使用。
(一)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领导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业绩突出的;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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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特别显著的。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领导干部,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困难企业急需的。
(三)破格提拔领导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五章 职数和任期
第十九条 按照精干、高效、统一原则,结合单位资产规模、管理幅度、经营性质、行业特点等因素,科学核定处科级干部职数。(职数设置文件另文下发)
第二十条 实行厂处级干部任期制,每届任期3 年。任期内或任期届满,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同一领导岗位职务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党群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选拔任用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作风形象好、团结协作好为目标,结构合理、优势互补、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需要。树立注重基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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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导向。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对后备人员要坚持组织掌握、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有进有退的机制。
第二十二条 选拔领导干部,主要采用组织选拔、竞争性选拔(包括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对公司紧缺的特殊人才,也可采用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任用领导干部采用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党群组织领导岗位人员按相应组织章程规定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对党群工作部门领导人员实行委任制。
(二)对全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对控股、参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
(三)对其他行政岗位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组织选拔任用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动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组织选拔人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书记办公会报告后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组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自推荐之日起1 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会一般包括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领导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等程序。公司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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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会一般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厂处级正职和部分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0%),人数较少时可扩大到厂处级副职参加。同时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作为补充印证,个别谈话推荐范围原则上是会议投票推荐时的参会人员,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小。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要综合分析推荐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胜任及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四)组织考察。对于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1.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1)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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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重考察工作业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重点了解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3)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4)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2.组织考察时,要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评价考察对象。
(6)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7)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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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汇报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后,向本级党委报告。
3.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就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应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4.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5.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五)讨论决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提出建议。
(六)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职。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选举或聘任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选拔任用是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竞争性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在本单位或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原则上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在本单位或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原则上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一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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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或本单位范围内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选拔任用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方案。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就竞争性选拔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经党委集体研究后,形成工作方案。
(二)竞争择优。应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业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具体程序一般应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发布启事、报名与资格审查、综合测评(包括民主测评、群众口碑测评、业绩评价等)、面试、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讨论任用等程序。当同一岗位应聘人员较多或岗位特殊需要时,可在综合测评环节前增加笔试程序,也可以在综合测评环节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根据笔试或推荐结果确定一定比例的人选进行综合测评和面试环节。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工作程序,也可增加其他测评手段。
(三)确定考察对象。把考试测评情况与组织人事部门平时了解的情况、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择优确定考察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进行差额考察,一般每个岗位确定1 至3 名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要全面考察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注重履职过程分析,防止简单以分取人。
(五)讨论决定。
(六)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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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程序的其他具体要求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提职任用的所有副厂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通过《XXXX日报》或《XXXX报》在全XXXX或XXXX范围进行任前公示,对提职任用的科级干部在本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由党委指定专人与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通报组织决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由纪检监察组织进行廉洁勤政谈话,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第二十九条 实行提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或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者解除领导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务层级安排工作;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三十条 行政领导干部由行政发文任免、聘任(解聘)或提出建议,党群领导人员由党委发文任免,设有董事会的子企业经营管理层,按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按法定程序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 XXXX沟通备案管理领导人员的任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向XXXX集团组织人事部门报送书面沟通意见(含任免方案、任免理由、岗位编制情况及干部简历表等);经XXXX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中,在确定考察对象和形成任用方案建议时,要及时与XXXX集团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必要时组织对拟任职人选进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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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后,在下发任免文件后10 日内报XXXX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包括领导人员任免文件、任免(聘任)审批表、提职人员考察材料。
第七章考核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各单位(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十三条 加强领导干部日常考核,通过开展领导干部定期谈话、重大事项报告及跟踪、实地调研、座谈交流、跟班学习培训、参加相关会议等方式,多渠道、多侧面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动态情况,不断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分析研判。
第三十四条 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和任期考核评价办法。对领导班子要突出考核评价经营业绩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领导干部主要考核评价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评价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包括被考核单位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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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特点,民主测评、评议情况,存在的问题,评价等级、调整建议等。
(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材料,包括被考核评价人员的岗位职责,主要表现、工作业绩和主要特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民主测评情况,评定等级、使用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考核评价结果经党委、行政审核后,向被考核单位、部门反馈。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领导干部激励机制。强化关键绩效考核,使领导干部个人收入与履行岗位责任、贡献大小和企业效益紧密挂钩。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除按规定取得薪酬外,其他各项收入未经所属上级单位批准一律不能兼得。
第八章 交流、回避与退出
第四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超过两届(六年)的领导干部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重要敏感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原则上要定期进行交流,根据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任职交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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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当延长。
(三)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领导干部,应有计划的安排到基层单位工作。
(四)领导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领导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同时跨单位交流。 (六)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单位交流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决定,个人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解聘。
(七)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后,需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第四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亲属关系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以下同),不得在同一部门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同一领导干部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回避制度。有关会议讨论领导干部任用或酝酿方案,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领导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提前离岗年龄或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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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免职的;
(四)未请假,连续超过10 个工作日不上岗工作的; (五)辞职或调出的; (六)其他原因应免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领导干部提出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胜任”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胜任”的;对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按公司有关规定实行领导干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制度。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领导干部退休后,严禁泄漏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岗位职级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如重新提拔,按照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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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领导干部实行薪随岗变,一律按新任职岗位确定薪酬待遇标准。
第九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条 坚持服务大局、分类分级、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 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要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经营管理人员队伍,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企业科学发展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理论武装、党性教育、能力培训和知识更新,使广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理论素养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切实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显著提升。
第五十二条 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一)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习培训; (二)突出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培训; (三)大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党史国史教育; (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五)着力加强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培养; (六)积极开展各种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培训; (七)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充分发挥党校、干部管理学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的作用,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加强软硬件环境建设,建立完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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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干部、技术专家、先进典型、优秀基层管理人员客座教授聘任制度,壮大师资力量,提升培训能力。
第五十四条 严格资质审核和质量把关,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参与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拓宽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渠道,建立稳定的领导干部培训基地。
第五十五条 加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推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把学习情况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把理论素养、学习态度和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注重学习的用人导向。
第五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上级组织教育培训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组织调训、不服从培训机构管理、不遵守培训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章 后备人员管理
第五十七条 按照备用结合、动态管理和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适应公司改革发展需要的领导班子后备人员队伍。
第五十八条 后备人员除具备提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即正职后备人员,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或特别优秀的下一级正职;副职后备人员一般应是下一级正职。
第五十九条 后备人员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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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量确定。
第六十条 高度重视女性、党外后备人员的培养选拔,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培养选拔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选拔后备人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后备人员选拔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负责,按照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党委讨论提出建议人选、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上级党委讨论认定的程序进行。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人员名单。
第六十二条 做好后备人员的培训培养、挂职锻炼、交流任职和考察工作,在考察的基础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后备人员队伍。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领导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领导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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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领导干部; (九)不准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领导干部档案,或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四条 加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规定程序呈报的领导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领导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部门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职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有关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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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纪检监察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六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即每年在一定范围内报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就年度内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接受职工群众评议,民主评议结果纳入领导班子考核。
第六十八条 坚持并完善厂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按规定主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凡是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人员名单。
第六十九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行政正职和上级组织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经上级单位批准对其进行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未经审计的领导干部,不能解除经济责任。必要时,依照有关要求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凡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和问责。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监事会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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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沟通联系机制,强化全方位的监督。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以外,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函询等形式进行调查,被函询回复问题的领导干部要实事求是做出书面回复。对考核中需要引起本人注意问题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与其诫勉谈话,接受诫勉的领导干部要在半年内向组织写出整改的书面汇报。
第七十一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关于下发〈XXXX集团长特公司部、科级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XXXX联发〔2010〕10号)文件同时废止。公司此前制定的部、科级干部管理相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党组织新颁布的领导干部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按公司专项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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