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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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要点

注意事项:本复习材料仅仅将近年考试的重点、要点包含在内,因此不会包含书中和考试中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以该材料为线索,结合书中内容、上课所讲内容和学习指导的习题进行深入复习。因时间仓促,材料中难免出现错误,请大家多担待,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考试注意事项:

1. 注意打印准考证,有问题请咨询,9月16号考试,之前需要打印准考证 2. 考试记得带:准考证、身份证、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如有必要,

带机读卡填涂尺、铅笔刀;以及其他考试通知中要求的物品;考《基础知识与实务》的同学记得带计算器

3. 2B铅笔请准备正规品牌2B铅笔,因考试试题均为选择题,需要填涂的内容

很多,因此多准备几根2B铅笔或自备铅笔刀

4. 橡皮用好一些的绘图橡皮,保证可以擦干净的,以免错误答案擦不干净机器

误读答案造成不必要的失分

5. 机读卡与试卷分开,分清A、B卷,注意机读卡与试卷类型正确对应,答题

前先将机读卡上的信息准确填涂

6. 机读卡看清题目对应的编号,按照示例正确对应填涂,涂满选项,以保证机

器正确读取我们的答案

7. 打草稿别用机读卡背面,可以在试卷背面打草稿,机读卡除了应填信息、答

案以外,不要书写绘制其他内容

8. 机读卡不要折、保持机读卡平整;机读卡不要弄脏、保持整洁

9. 一般来说,机读卡上要书写的内容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填涂用2B铅笔填涂

二、题型:

1. 单选(一个正确答案):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

2. 多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10题,每

题2分,共20分

3. 判断:20题,每题1分,共20分

4. 案例分析(不定项选择题,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错选、多选、少选均

不得分):3个大题,每个大题5小题,每小题2分,共15小题,共30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条文复习

1. P10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通过;1996年第一次修改;2009年

第二次修改,第二次修改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2. 《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称之

为“法律”,在统计法律法规中最高层次的“老大”

3. P106/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第一段“本法适用于??”告诉我们,统计法规

范的是政府统计,民间统计和涉外统计不属于统计法规范的内容;政府统计包括两块:(1)政府综合统计(2)部门统计

4. P106/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第二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告诉我们统计

的三大基本任务是:(1)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概括为统计的职能“信息”;(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概括为职能“咨询”;(3)实行统计监督-概括为职能“监督”;注意三个任务的顺序是不能颠倒的

5. P106/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告诉我们我国的统

计管理体制是:(业务上)统一领导,(经费上)分级负责

6. P107/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告诉我统计机构和

统计人员的三大权利:(1)统计调查(2)统计报告(3)统计监督 7. P107/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注意三个问题。第一,统计调

查对象包括:(1)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3)其他组织(4)个体工商户(5)个人;第二,提供统计资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三,几个不得:(1)不真实的不得提供(2)不完整的不得提供(3)不得迟报(4)不得拒报

8. P107/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注意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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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107/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段: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1)

国家的(2)部门的(3)地方的;第三段:三者之间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10. P107/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二条,第一段: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不是只有

国家统计局制定,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国家统计局+部门”共同制定,由国务院备案或审批,一般项目“备案”,重大项目“审批”

11. P107/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二条,第二段:国家部门项目由部门自行制

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审批,本部门管辖内的“备案”、管辖外的“审批” 12. P107/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二条,第三段:地方(省市县)统计调查项

目:(1)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统计局独立或参与制定的调查项目,如河北省统计局(和河北省林业局共同)制定的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2)省统计局审批由地方(市、县)统计局单独或参与制定的调查项目。如保定市统计局(和保定市林业局共同)制定的项目由河北省统计局审批;(3)只由部门制定的,报本级统计局审批,如保定市林业局的项目,报保定市统计局审批 13. P108/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审批的是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科学性”三件事

14. P108/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第二段: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做出规定

的内容是:(1)调查目的(2)调查内容(3)调查方法(4)调查对象(5)调查组织方式(6)调查表式(7)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第三段:调查制度可以变更,如需变更,找“原审批或原备案单位”

15. P108/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五条(传统节目):调查表需标明的内容(1)

表号(2)制定机关(3)批准或者备案文号(4)有效期限;未标明以上四项或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表有权拒填

16. P108/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的基础是“周期性

普查”、主体是“经常性抽样调查”,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

17. P109/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七条:统计标准包括(1)指标涵义(2)计

算方法(3)分类目录(4)调查表式(5)统计编码的标准化;标准有“国家的”、“部门的”、“其他的”(注意:没有企业标准、没有地方标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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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减,低级别标准不得与高级别标准相抵触

18. P109/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一段 调查对象(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没有要求个体户和个人)应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制度;第二段 “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即谁签字-谁负责

19. P110/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第一段 各级统计局按规

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强调定期;第二段 国家的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为准

20. P110/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部门数据由本部门“按规

定”公布,而不能自行公布

21. P110/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

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22. P110/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各级统计局和部门的统计

资料,“除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开

23. P110/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统计局“独立的”就设到县;

乡镇没有统计局,但乡镇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统计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24. P110/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部门不是必须设立统计机

构,而是可以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定机构或者配置统计人员,要指定统计负责人,部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统计局指导(审批)

25. P110/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第一段 统计机构、统计人

员的义务;第二段 “实事求是 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德核心,统计人员要对报送资料和录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6. P111/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第一段 统计人员的权利;第

二段 调查中统计人员要出示“县级以上”统计局或部门颁发的证件,如不出示,调查对象可拒绝调查

27. P111/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监督

的是政府、统计局、部门,即“政府监督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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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P111/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和调查队、县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监督的对象是企业,即“统计局监督企业”

29. P111/第五章 监督检查 综合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统计监督的主体应该包

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和调查队、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30. P111/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P112/第六段 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2人,需出示证件,否则可拒绝检查

31. P112/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被调查对象的义务;最后提到的“其他

相关证明和资料”包括:人事资料、生产运营资料等。

32. P1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多发区) 第三十七条 违法主体包括:(1)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2)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3)单位负责人,最后落脚点都落在“负责人”,如县长、乡长、统计局长等;有(一)~(四)违法行为的,统计局可以通报,但不能直接给予处分,统计局只有处分建议权,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33. P112/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法主体是统计局或有关部门,即政府

统计在违法,有(一)~(五)违法行为的,统计局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如西城区统计局违法,由西城区政府或北京市统计局处理,责令改正,予以通报;部门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如西城区林业局违法,由西城区统计局处理,责令改正、予以通报。统计人员违法的,统计局内部处分,统计局外部人员统计局只能给予处分建议,由任免机关或检查机关给予处分。

34. P11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法主体是统计局或有关部门,有(一)

~(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处分;统计人员违法的,统计局内部处分。与第三十八条相比,第三十九条没有通报,强调的是个人责任。

35. P11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单列出来是说如果泄密情节严重,需要移

送司法机关,属于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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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P113-P11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违法主体包括国家机

关(不包括统计局)、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违法主体 国家机关(行政单位)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第四十二条违法仅指迟报,个体工商(1)警告 户不必设置原始记录、统(2)罚款(1万以下) 计台账) 注:以上表中针对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本身的处罚。第四十一条还规定,有违反第四十一条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还要对负责人(如厂长)进行处分。此外,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各种情况要分清,案例多发区。 37. P11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说的是统计局对国家工作人员(如县长)

只有处分建议权,无处分权;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处分,并书面通知统计局。

38. P11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法主体是个人,违反第四十四条的个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即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39. P11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复议后不服,如果复议维持原决定,诉讼原统计局,如果复议结果改变原决定,谁改的告谁。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不复议直接诉讼。 40. P115/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2010年1月1日实施第二次修改。

(1)警告 (2)罚款(1千以下) 违反 第四十一条 处罚 (1)警告(2)通报 (1)警告(2)通报 (3)罚款(20万以下) 违反 第四十二条 处罚 (1)警告 (1)警告 (2)罚款(1万以下) 四、《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条文复习

1. P128/《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是统计行政规章(老

四),属于部门规章。

2. P128/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第一段 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

员,需要从业资格;第二段 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即有统计职称的不需要考从业资格。

3. P128/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第五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是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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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统计局,承办机关是县级统计局(年年考),如北京市统计局(直辖市)是实施机关,西城区统计局是承办机关

4. P129/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颁布

(2)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3)地方性统计法规:省、市、县地方人大颁布(4)统计行政规章:地方政府和部门

5. P129/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第八条:今年9月16号考试(9月第三个

周日),考《基础知识和实务》、《统计法》两科,如果具有学历学位的,只需考单科《统计法》;因此,获得统计从业资格必须要通过的是《统计法》,因为有些人不需要考《基础知识与实务》,注意案例分析

6. P129/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考试通过要取得从业资格证,需要到承

办机关申请,第十一条告诉我们申请用的材料

7. 作为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定的),从业资格认定的过程包括申请、受理、

审查、决定

8. P130/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初审是承办机关,复审是实施机关

9. P131/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全国范围有效,不得涂改、转让、

出租、出借

10. P131/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

施统计继续教育

11. P132/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无证上岗的,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要求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12. 近年从《统计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直接的相关原话考试占很大比重,

应对《统计法》和《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比较熟悉。

五、《统计法基础知识》书中内容复习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1. P1/1. 政府统计的概念-第一页最后一行、P2/2. 政府统计的特征-(1)政府统

计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国家机关、行政机关);《统计法》规范约束的仅仅是政府统计,民间统计不在统计法规范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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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2/2.政府统计的特征-(2)依法实施(3)具有强制性和义务性-作为法律对

参与各方都有约束力,对调查者来说,要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作为被调查者,接受调查是义务(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3. P2/(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义务-1.政府统计的功能:(1)信息(具体表现

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2)咨询(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监督(实行统计监督)

4. P7/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一)统计法律-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二部统计法律(第一部是《中华民国统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1983年颁布,1996年第一次修改,2009年第二次修改,第二次修改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二)统计行政法规-老二-只有国务院能够颁布行政法规,全国执行;(三)地方性统计法规-老三:地方(省、市)人大颁布,有权制定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有四个层次(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3)经济特区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圳市人大)(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南京市、郑州市人大),因此,不是所有的市都能够制定地方性统计法规;(四)统计行政规章:政府规章-四个层次的省市政府(如北京市政府制定、郑州市政府制定),部门规章-部门制定(如国家统计局制定)。注意:由省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是地方性统计法规,由省市政府制定的是统计行政规章(政府规章)

5. P9/(二)??保障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三个性质,常见多选);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具体内容(常见判断题) 6. P10/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五个基本原则

7. P11/一、统一性原则:三统一(1)体制的统一(最根本、最关键的统一)(2)

制度标准的统一(3)资料管理公布的统一 8. P11/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一般了解

9. P12/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一般了解

10. P13/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三个原则常见多选):(一)统计

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二);减轻调查对象负担-强调2.凡是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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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常见多选)3.能粗的不要细4.不得重复(三)非法定调查有权拒绝-民间调查可以拒绝,法定报表如果右上角合法标志不全或过期可以拒绝

11. P14/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除依法保密的资料外,都应向社会公布

-(一)定期公布制度(二)多样化公布方式和手段(三)做好统计咨询服务 12. P10-P14/第二节 五大原则是考试热点 好好复习

13. P14/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P15/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八个

字“(业务上)统一领导,(经费上)分级负责”;(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双重管理”,如西城区统计局犯了错,西城区政府或北京市统计局可以对其进行管理(三)业务管理方面-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如西城区统计局业务上听从北京市统计局的

14. P17/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发展的基本情况: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建于周朝、

历史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中华民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1. P22/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一、政府统计调查-(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

国家的(如全国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部门的(如农业部的调查)、地方的(省、市、县,如北京市的调查)

2. P23/二、民间统计调查-自愿性、盈利性,拒绝民间调查不违反统计法 3. P24/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一)国家统计

调查项目不是只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国家统计局+部门”共同制定,由国务院备案或审批,一般项目“备案”,重大项目“审批”

4. P25/(二)国家部门项目由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审批,本部

门管辖内的“备案”、管辖外的“审批”

5. P25/(三)地方(省、市、县)统计调查项目:(1)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统

计局独立或参与制定的调查项目,如河北省统计局的项目由的国家统计局审批(2)省统计局审批由地方(市、县)统计局单独或参与制定的调查项目。如保定市统计局(和保定市林业局共同)制定的项目由河北省统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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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由部门制定的,报本级统计局审批,如保定市林业局的项目,报保定市统计局审批

6. P25/(四)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审批什么: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7. P26/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第一、第二:分工明确、互相衔接、不得

重复;第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

8. P27/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与统计

调查项目的审批基本一致;

9. P27/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三)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非

经批准,不得修改,可以改,到原审批备案单位重新审批备案

10. P27/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一)统计标准的概念-要标准的内容

包括: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多次考)、调查表式、统计编码 11. P28/4.调查表式-表的左面一般为主栏,列出指标;右面为宾栏,列出分组标

志;表的下面是统计责任标志,要签字的有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填报日期

12. P28/5.统计编码-是对统计指标的编号

13. P29/三、统计标准的分类-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部门

统计标准(部门内执行)、其他统计标准,三种标准效力递减,低级的标准不得与高级标准矛盾;注意:无企业统计标准,无地方统计标准

14. P29/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的基础是周期性普查、主体

是经常性抽样调查,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全面定期统计报表)、重点调查、行政记录

15. P30/一、普查:人口普查10年1次,逢0;农业普查10年1次,逢6;经济

普查5年1次,逢3、8

16. P31/三、全面调查-(二)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

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未标明或超期的报表可拒绝填报

17. P32/四、重点调查-找“个大的”,重点调查能够反映总体基本情况(常见判

断题)

18. P32/五、行政记录-P33:行政记录是获得单个统计资料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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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P33/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要出示县级(县、市、省、国家统计局)以上有关部门办法的证件,不出示证件可拒绝调查;

20. P34/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证件的主要种类有:统计调

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常见多选)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 P36/第一节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特征:(1)客观性(与

实际情况相符合,无虚报、瞒报)(2)合法性(资料搜集、整理、加工过程要合法)(3)相关性(与决策相关)

2. P37/二、统计资料的管理体制-八个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3. P39/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一、统计资料的审核-由统计人员、统计

负责人、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统计调查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要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个人不要求);资料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 P41/二、统计资料的归档-(一)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统计工作中形成的所

有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 5. P43/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二、统计资料的公布:统计资料的公布

按法律要求社会公开化的行为;P4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为准;县级以上部门,按规定,由本部门公布

6. P44/(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1)时间基本固定(2)载体应该是公

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7. P45/(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核定、审批、备案

8. P45/2.审批程序-整段内容均需重点复习,其中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也需要相

关程序才可公布,不能随意自行公布

9. P46/(四)统计资料的公布方式-包括: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

站登载、新闻发布会(常见多选)

10. P46/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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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46/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绝密级(如果泄露特别严重损害)、机密

级(较大损害)、秘密级(一般损害);P47/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制度:注意(1)是国家秘密标明密级,不是国家秘密不应标密级(2)密级随时间推移及时变更,谁定的密级谁改;P48/非秘密统计资料,未公布之前,也属于国家秘密,不得随意公布,要争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12. P48/二、商业秘密的保密-注意定义:公众不知、经济利益、实用性、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 P49/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的保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

象身份的三类资料:(1)直接标明(2)可推断的单个资料(3)可推断的汇总资料,即不是所有的汇总资料都能公布,能推断个人身份的汇总资料也不能公开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 P51/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政府统计机构包括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各级统计局)和部门统计机构(农业部、林业部、交通部等)

2. P51/-P53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包括:(一)

国家统计局(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统计局就设到县,乡镇可以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不一定非要是专职统计人员

3. P53/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地方有关部门可以设置

也可以不设置专门的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不设置单独统计机构的,要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部门统计在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如北京市农业局的统计业务,要受北京市统计局指导) 4. P54/第二节 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的概念: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工作人员 5. P54/二、统计人员的职权-(一)必须记住的三权: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

计监督;(二)询问权;(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权;(四)要求改正权 6. P56/三、统计人员的职责(义务)-(一)履行职责,如实,不伪造、不篡改,

不要求不真实(二)对一致性负责(三)出示证件义务

7. P58/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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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职业道德的核心

8. P61/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国务院决

定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作为行政许可项目

9. P62/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

要有从业资格证

10. P63/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二)省级统计局是实

施机关(三)县级统计局是承办机关

11. P64/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 P67/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统计违法的行为人

包括:国家机关、统计局、政府、县长等有关领导、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民、法人等,既包括调查者,又包括被调查者

2. P67/(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1.具有社会危害性2.不以是否故意为违法

前提,而是以主观上过错为前提,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过失也是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3.统计违法说的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 P68/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一)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1)

该行为的基本特点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数字可能多报、可能少报(2)不真实指的是数字不真实,不完整指项目不完整(3)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是过错,都是违法行为

4. P69/(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1)“拒

绝提供”指的是实际行为的拒绝,真是没有报送则为据报;而口头说拒绝,实际提供资料不构成拒报;(2)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指的是2次逾期:发放催报通知书时已经逾期1次,又没在催报期限内报送,则出现第2次逾期,如此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3)善意提醒是到期之前,不算催报

5. P69/(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1)《查询书》是

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拒绝答复(2)所谓拒绝答复有两种情况,第一是没有答复,第二是超过期限不管是否答复都算拒答(3)答复必须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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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回答,要清晰、具体、全面,否则仍算拒答(4)不如实答复,指在规定期限内答了,没过期,清晰,但与实际情况不符

6. P70/(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1)拒绝检查、甚至使用暴力

手段阻碍、抗拒调查(2)拒绝非政府统计调查,如一般商业调查,不构成此项违法行为

7. P70/(五)转移、隐匿、篡改??-(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2)其他

相关证明资料指的是:会计资料、人事资料、生产运行资料

8. 违法行为(一)~(五)是《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必须熟知,具体处罚见

本材料第6页表格和表格下面的注意事项

9. P71/(六)迟报统计资料-(1)时间晚了,但确实报了,注意迟报指的是报

送统计资料,迟报《统计检查查询书》则是第四十一条违法-拒绝答复《查询书》(2)两种情况:第一,期限届满调查对象主动报送;第二,在催报期限内报送(3)注意P71/(六)中的例子

10. P71/(七)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主体包括: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不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11. 违法行为(六)、(七)是《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必须熟知,具体处罚见本

材料第6页表格,与第四十一条进行对比

12. P72/(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统计局

只有建议权,由上级机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收回相应的荣誉、物质、职务

13. P72/(九)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主体:政府负责人(乡长、县长)、统计

机构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企业厂长)

14. P72-P73/违法行为(九)~(十三)都是负责人即“头”在违法,是个人责任,

统计局可以通报,但统计局不能直接给予处分,统计局只有处分建议权,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予以处分

15. P74-P75/违法行为(十四)~(十七)是统计局在违法,涉及《统计法》第三

十八条,政府和上级统计局处理,如西城区统计局违反(十四)-(十七),由西城区政府或者北京市统计局来进行处理,责令改正,可以对违法统计局通报,对责任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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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P74-P75/违法行为(十八)~(二十)也是统计局在违法,涉及《统计法》第

三十九条,与三十八条相比,三十九条不通报,只是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17. P76/(二十一)泄露国家秘密-单列出来是因为情节严重的话则不单单是统计

违法,而是刑事犯罪

18. 这样归纳违法种类是要我们在案例分析中明晰违法主体是谁

19. P86/(五)批评教育-对个人违反统计法只能批评教育,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进行批评教育

20. P86/三、刑事法律责任(判刑)-几种情况:(1)打击报复、情节严重(2)

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情节严重(3)泄露国家秘密(4)以暴力威胁方式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情节严重(5)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1. P89/(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统计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常见多选)(1)县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2)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3)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白话“政府管统计局、统计局管企业” 2. P89/(二)统计监督检查的特征-(1)国家授权机关进行(2)行政执法活动,

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国家强制性(3)按照一定权限、程序、方式进行 3. P93/第二节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4. P93/一、立案-三条件:(1)有明确行为人,知道谁在违法(2)经初步审查,

违法行为情节较重(3)管辖范围内

5. P93/二、调查-就是搜集证据,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中最关键阶段,搜集三

种证据(1)违法事实(2)认错态度(3)证据材料 6. P94/三、处理-三件事(一)告知(二)听证(三)处理;

7. P94/(一)告知-必须是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权

利;

8. P94/(二)听证-处罚之前,听证启动的两个条件是(1)法人 或其他组织罚

款2万以上,个人2千以上(2)法定期限3日内;此外,行政机关7日前通知当事人;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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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95/(三)处理-1.销案:证据不足、情节轻微;2.作出处理:(1)提出处分

建议,统计局不能直接处分(2)该罚款的罚款(3)该通报的通报(4)拒不执行的,统计局提请法院强制执行,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3.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10. P96/四、结案-白话“该罚的罚了,该交的交了,事情了了”

11. P97/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统计行政复

议是行政机关的裁决活动

12. P97/2.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机关的活动,行政机关包括两个,本

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上级统计局)(2)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3)以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复议的启动是挨罚的人提出申请(5)复议有严格法定程序

13. P98/(二)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1.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三件事(1)

处罚(2)行政不作为(3)其他

14. P98/2.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P99/(1)被统计局罚,不服找上级统计局或本级

人民政府复议(2)被县统计局和县税务局罚,不服要找能管他们两个的,即县政府复议,市统计局不能找,因为市统计局管不了县税务局(3)被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罚,不服找国家统计局复议(4)国家统计局罚的我,不服找国家统计局复议,复议再不服,可以到法院诉讼也可以找国务院 15. P99/(三)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16. P100/4.决定-(1)维持决定:县统计局罚我,不服到市统计局申请复议,市

统计局维持决定,我不服要告县统计局,如果市统计局改变了决定,我不服要告市统计局(谁改的告谁)(2)履行决定:针对行政不作为(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4)和解、调解(5)执行 17. P102/二、统计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

18. P102/1.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的主体是法院,诉讼找法院、复议找

政府或上级统计局

19. P102/2.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1)诉讼的原告是挨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被告是罚人的统计局(2)诉讼要解决统计行政争议(3)诉讼的起因是挨罚的相对人不服(4)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一定注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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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先复议,复议不服再诉讼,也可以不复议直接诉讼 20. P103/(二)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与复议相同的三件事(1)处罚(2)行政

不作为(3)其他

21. P104/(四)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1)县统计局罚我,不服,告县统计局,

到县统计局所在地的县法院;西城区统计局罚我,不服,告西城区统计局,到西城区法院(2)县统计局罚我,不服,到市统计局复议,市统计局维持原决定,我还不服,要到县法院告县统计局;但如果复议机关,市统计局改变了原决定,则要到市法院告市统计局,即谁改了告谁(3)国家统计局罚我不服,要到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法院)告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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