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渝两江管发66号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00:50: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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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管委会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对资产处置进行评估的行为。

第三条 管委会成立财政投资评审委员会,由分管财务的

管委会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局、计划统计局、监察室(审计局)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投资重大变化、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投资等项目,研究解决建设项目中的重大投资问题。

第四条 财务局是负责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和负责管委会财政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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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包括管委会批准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或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举债资金以及管委会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二章 评审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预算评审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项目预算审核;

3.项目招标文件评审(主要审查招标限价编制原则、付款方式等合理性审核,其他内容由主管投资和建设的相关部门审查);

(二)调整预算的评审

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和功能变更需要增减投资预算,且调整金额占投资预算的10%以上或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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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事项; 2.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3.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情况和结余情况。

(四)对管委会决定的100万元以下项目实行集中评审。 (五)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实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五)对自然灾害等涉及人民财产安全等特殊项目应另行建立应急评审机制,实行动态监管,事后评审。

第三章 评审要求

第九条 财务局开展评审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核实价格,沟通情况,出具初步结论,出具审查意见等。

第十条 根据评审内容确定评审时间

(一)预算审核(最高限价审核):实行与施工图预算编制并联审核制度。业主单位在提供经相关部门认可的施工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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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财务局同时委托评审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同时作为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审核,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结算审核:结算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28个工作日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三)决算审核:项目结算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资产评估:5――10个工作日完成。

(五)报表及专项资金审核:15——28个工作日完成。 (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和推延工作时间的,由财务局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凡总投资预算未经财务局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财务局或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部门不予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增加计划外工程或受政策影响、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重大市场变化影响等,确需突破财政审批投资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及时通告财务局及相关部门,财务局应立即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未经报告擅自建设的,其超投资部分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自行负责或不得纳入投资。

第十三条 财务局根据管委会批准意见,应完善项目调整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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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批复手续。抢险应急工程也应在工程实施完成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财务局依据竣工决算批复及时进行会计帐务处理和办理资产转固。

第四章 评审报告审批

第十五条 一般审批程序:5000万元以下的评审报告由财务局征求建设部门意见后审批;5000万元——10000万元的项目,财务局征求建设部门及分管建设的委领导意见后,由分管财务局委领导审批;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管委会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特殊审批程序:对抢险排危等自然灾害项目及管委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另行建立特殊审批程序。

第五章 评审机构及费用

第十七条 财务局应制定投资评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监管。 财政投资评审可采取自行评审和委托评审相结合,原则上审核预算的机构不能进行同一项目的结(决)算审核。

(一)自行评审由财务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评审,或由成立的投资评审机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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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评审由财务局从入围的中介机构中通过公开排序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机构进行评审。

(三)对抽取的评审专家和委托的投资评审机构,凡在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审计复审时,审计复审结论在正负3%以内的视为正常值;误差率超过3%的,视为超常值,取消入围专家和机构的权利,并责成相关单位追回拨款,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咨询评估费用由财务局纳入财政专项预算或通过进入项目成本方式解决,财务局另行制定评审费用支付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局、监察室(审计局)及管委会相关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完善预算手续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3)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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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严重违反本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规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2)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二条 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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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nj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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