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遗嘱继承见证业务中的告知义务

更新时间:2023-03-18 19:00:01 阅读量: 人文社科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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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被人们广泛应用,律师在遗嘱继承见证业务中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并留下客户签字知晓该告知义务的书面文件。

律师在遗嘱继承见证业务中的告知义务

——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邓玉华律师 15969406683 王保富诉三信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与被告三信律师所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师事务所代为见证遗嘱。9月17日,三信律师所出具一份《见证书》,附王守智的遗嘱和三信律师所的见证各一份。王守智遗嘱的第一项为: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11门1141号单元楼房中我的个人部分和我继承我妻遗产部分给我大儿子王保富继承。见证的内容为:兹有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3楼4门2号的王守智老人于我们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签字行为真实有效。落款处有见证律师张合的签字和三信律师所的盖章。王守智于9月19日收到该《见证书》。

2002年12月9日,王守智去世。原告王保富于2003年1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王守智的遗嘱继承遗产。2003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王守智所立遗嘱虽有本人、张合律师签字且加盖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单位印章,但该遗嘱的形式与继承法律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确认王守智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

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被人们广泛应用,律师在遗嘱继承见证业务中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并留下客户签字知晓该告知义务的书面文件。

守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王保富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三信律师所赔偿经济损失。 经核实确认,按法定继承,原告王保富所得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114318.45元。

王保富于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判令被告三信律师事务所赔偿房屋折价款、遗嘱见证代理费、两审继承诉讼的代理费、诉讼费等损失共计134893.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继承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三信律师所明知王守智的委托目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律师作为王守智立遗嘱时的见证人,或者向王守智告知仍需他人作为见证人,其所立遗嘱方能生效。但三信律师所不能以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其已向王守智告知,代为见证的含义是指仅对王守智的签字行为负责,故应认定本案的代为见证含义是见证王守智所立的遗嘱。

故判令被告三信律师所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王保富经济损失114318.45元。该律师事务所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该案有两点值得重视: 一、《继承法》第十七条 规定遗嘱的几种形式及其要件: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

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被人们广泛应用,律师在遗嘱继承见证业务中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并留下客户签字知晓该告知义务的书面文件。

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上述各种形式的遗嘱必须达到法定要件才能生效,否则该遗嘱会被法院判决无效,从而达不到立遗嘱的目的。

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注意执业的风险,就本案而言,律师应当知道作为见证人,其义务不应仅限于见证当面签字的行为,还应当审查文件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并留下客户签字已知晓告知内容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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