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更新时间:2024-05-28 15: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温州市区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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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住房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臵住房;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地税部门对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 收入和财产条件
1、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部门公布的鹿城、龙湾、瓯海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下同),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臵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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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1、《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1)拥有私有房产的家庭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公房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原房屋已经征收(或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臵协议书》;
(4)已认购期房的家庭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承租市场房源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 (2)《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3)《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4)《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
(5)不具备上述证明材料之一或证明上载明人员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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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障家庭成员不一致的,提供《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时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无婚姻登记证明。
6、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2)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4)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证书; (5)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6)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7)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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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经确认无误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同时签署具体核对人姓名,当场予以受理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的核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完成对孤寡老人资格的确认等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对象名单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公示期满或完成异议核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审核
1、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
房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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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查请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并反馈给区民政部门,对确实无法查询的内容应出具书面说明。
区民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出具核对结果报告,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条件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并将名单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4、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市、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不通过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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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一)实物配租 1、制定配租方案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以及优先配租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臵、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2、实物配租顺序
(1)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家庭、其他保障家庭分4个类型,并依此顺序实施实物配租保障。
持有《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或《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同类型家庭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3)同等条件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
(4)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保障。具体摇号方案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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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制定。
3、摸文定位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参加“人房配对”摸文定位,确定具体房号并进行现场公证。摸文定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4、签订租赁合同。
已确定房号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租赁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坐落、用途、面积、结构、装修、室内设施和设备情况,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7)房屋腾退及验收;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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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入住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后,实物配租家庭携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6、租金收取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但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
(2)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先由承租人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再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租金补贴,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
部分,按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7、续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予以续租,续租合同期不超过5年。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1、租赁市场房源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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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保障家庭将租赁合同报出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或备案登记,并取得证明。
2、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保障家庭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及申报登记或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3、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
(2)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80%;
(3)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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